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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資源共享與版權問題

發布時間: 2022-08-17 20:23:59

❶ 網路上的共享素材,會發生版權糾紛嗎

那要看用途,和版主對共享素材是否讓別人用於任意用途或者那些領域,一般而言是不存在的,一般共享都試為了大家相互利用自己用擁有資源

❷ 關於網上資源分享和軟體版權的相關問題

具體操作應該當面詳詢律師

❸ 在網上分享電子書資源會涉及到法律版權問題嗎

當然會啊。電子書對於用戶來說,只是授予了獨家的使用權,就是你只能使用,但它並不歸你所有。這跟紙書不一樣,紙書你買了就是你的了。如果你把電子書分享,就是侵權了。亞馬遜電子書kindle現在網上分享的很多,大概都會涉及這個問題。但還是有人分享,畢竟,求知慾是誰也擋不住的。。。。。很多kindle電子書的論壇,比如kindleren,kandou.us什麼的,很多優質的電子書資源。

❹ 你認為互聯網的免費分享精神與版權問題該如何調節

在互聯網技術、新媒體迅猛發展的時代,信息的開放、共享與快速傳播趨勢不可阻擋,互聯網服務的新型業態不斷涌現,同時版權糾紛、利益糾葛等又摻雜其中,既充滿了生機活力,也帶來了復雜與風險。如果在共享名義下,侵權泛濫成災,最終損傷的是文化原創力,網路資源將成「無源之水」;如果在版權保護中,設置過高門檻,失去使用便利,難以共享的資源將成「一潭死水」。

要版權還是要共享,這不是一道單選題。如何在各方權利、利益的博弈中找到一個平衡點,使互聯網企業和有關各方面能夠理性地解決紛爭,關鍵還在於建立科學合理的機制。

對於版權保護,不管是監管部門還是企業,不能「眾里尋他千網路,驀然回首,那人卻在燈火闌珊處」,被動接受版權糾紛的挑戰,而應「問渠哪得清如許,為有源頭活水來」,著重從運營管理的源頭上進行制度和規則的設計。國際上一些比較成熟的分享型網站,通過設置版權認證門檻,及時鑒別上傳文本的版權,啟動相關保護程序等措施,形成相對完善的版權保護機制,較為有效地兼顧了資源共享和版權保護,這些經驗值得借鑒和吸收。

因而,陷入侵權風波的網路文庫,刪除未授權文本不足以解決版權與共享困境,長久之計還在於建立平衡各方利益、需求的新商業模式和版權交易方式。日前,網路文庫正式推出版權合作平台,通過付費分成、廣告分成兩種模式為版權方提供收益,這只是邁出了第一步。 「成為造福作家的基地,而不是埋葬作家的墓地」,不僅是網路需要面對的問題,也是互聯網時代普遍存在的共性問題。

網路共享下載是否涉及的著作版權問題

並不是所有網路「共享」下載的內容都是真正共享的。要看下載的是什麼內容了,如果下載的內容本身是共享的或是過了保護期(著作權人死後50年)的那就沒事;如果下載的內容本身是盜版的,只要你有傳播(包括製作成光碟和朋友之間交流,不管收不收錢)都是盜版的;如果下載的內容是合法的正版的(比如從官方網站下載)那就要得到授權許可。主要依據:《著作權法》。特別地,計算機軟體的保護首先適用於《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條文規定,若是在條例中沒規定的才根據《著作權法》的條文和規定執行。

著作權客體:
(一) 文字作品;(二) 口述作品; (三) 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四) 美術、建築作品;(五) 攝影作品;(六)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 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 計算機軟體; (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權法》規定了著作權歸屬的法定原則。該法第10條規定了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等的著作權人各項權利內容。

當第三方需要使用時,需要得到著作權人的使用許可,雙方應簽訂相應的合同。但《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它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或者新聞紀錄影片中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已經發表的社論、評論員文章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字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合同或者取得許可,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八條 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等依照本法取得他人的著作權使用權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權。
第三十七條 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未發表的作品製作錄音製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錄像製作者使用他人作品製作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向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三十八條 錄音錄像製作者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並支付報酬。
第三十九條 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並獲得報酬的權利。該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製品首次出版後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被許可復制發行的錄音錄像製作者還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和表演者支付報酬。

但以上這些內容裡面有很多模糊地帶,不好認定。不過因為下載製作成光碟和朋友交流而被告的好像很少聽到,畢竟我國現在還沒有打擊的這么嚴。建議最好咨詢律師。祝你好運!!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http://www.angelaw.com/weblaw/c_weblaw39.htm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01年修正)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1.asp?id=16428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http://www.most.gov.cn/zcfg/kjfg/t20011220_7751.htm

❻ 如何正確看待互聯網分享精神與版權意識的矛盾

要談版權意識的話,那未經許可、未按規定分發的都叫盜版。
而分享和版權是正交的,沒有必然聯系也沒有必然的矛盾。你可以「分享盜版資源」,也可以「分享正版資源」(比如一些CC許可證的作品,或者本來就是開源免費的資源)。
更進一步,用戶其實可以「分享帶寬」,將自己閑置的上傳帶寬分享給別人。這也就是P2P,或者是所謂眾包CDN。
對於「P2P」下載,你分享的是自己下載的東西,意味著你對於下載的內容是有了解的,所以會涉及到分發盜版資源的版權問題。而如果是後者的話,可能比較灰色地帶一些。
真要說的話,各類網盤的出現、推廣的確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分享精神」,因為下載變成單向的了。而更早一些的迅雷也則是「竊取了分享的成果」,內部P2P在一定程度上敗壞了「分享的環境」,自建下載伺服器和離線下載則相當於是網盤。
至於版權問題,不管有沒有分享精神都會存在的。因為盜版可以是有利可圖的——盜版資源也可以賣錢,也可以靠廣告/流量盈利,而且能不花錢也算是一種盈利。
所以大多數盜版行為的根源在於「有利可圖」,輪不到看起來比較高尚的「分享精神」來說話。(當然也有很多人單純是反對版權保護,那才是跟所謂「分享精神」有關吧)

❼ 資源共享與版權問題很糾結,資源共享的出路在哪裡

這個問題根本就沒有定義的答案,就如網路,他共享全部資源,但是他本身就沒版權,但是他也只是一個指路人,他本身不存在任何的資源
也就是所謂的資源共享本身就是一種侵權

❽ 關於互聯網論文資料等的版權問題

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凡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行為,即為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須具備兩個條件:其一,使用的作品是受著作權保護的;其二,使用行為違法。現實中,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呈現極為復雜的形態,既包括直接侵權行為,也包括幫助、促成、唆使他人侵權的行為、或使他人直接侵權的後果得以延伸或擴大的間接侵權行為。根據傳統版權侵權的概念再結合網路自身的屬性,不妨對網路上版權侵權的概念做如下的界定, 即網路上的版權侵權是指未經版權人許可 ,又無法律根據擅自上載下載在網路之間轉載或在網路上以其他不正當的方式行使專由版權人享有的權利的行為。任何專由版權人享有的權利若是經過版權人許可或者他的行使屬於法律規定以外的情況,則不屬於版權侵權。

結合以上概念則網路著作權侵權可以分為以下類型:

1、將網上作品擅自下載並發表在傳統媒體上

這種行為具體指未經網路作品權利人許可將網路作品下載並於傳統媒體上傳播的行為。網路作品是以數字0和1的形式存在並以網路為載體在計算機之間流動的作品。具體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進入計算機網路前存在於紙,磁帶等傳統媒體,只是通過掃描等方式轉化為計算機能識別的數字編碼,然後經由計算機的組織、加工、儲存,並在需要時把這些數字化了的信息重新以文字圖像聲音等形式表現出來,這種網路作品稱為數字化作品。另一種則是從其被創作之時起就直接以數字的形式存在於計算機並在網路上傳輸,之前根本沒有在傳統的載體上存在過,這種網路作品稱為數字式作品。網路作品只要能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情感並具有獨創性,可復制性和一定的客觀表現形式則應享有版權。1999年4月28日宣判的陳衛華訴成都電腦商情報社侵權案就是被告電腦商情報社在未經原告陳衛華的同意將陳衛華於1998年5月10 日以無方為筆名在其個人網頁 《3D 芝麻街》上發表的《戲說 MAYA》一文下載,並登載於自己的報刊上,最終被法院判決為侵犯原告網路作品版權的行為。[6]

2、未經作者許可,擅自將傳統媒體上發表的作品在網站上傳播

即未經原文學藝術等非數字化作品的版權人許可,將其作品數字化登載於網路上向一切網路用戶公開的行為。將該種行為確定為侵權行為,是因為將原來非數字化的文學藝術作品數字化,無論其採用何種手段數字化都不是創作,不具有獨創性,這只是原作品的存在形式和傳播方式發生了變化,並不影響原作的版權人對該作品享有的權利。王蒙、張潔等六作家狀告北京在線侵權案就屬於網路侵犯傳統媒體作品版權的行為。在該案中,北京某通訊技術公司主辦的北京在線未經王蒙等六作家的同意將六作家享有版權的《堅硬的稀粥》,《漫長的路》等作品登載在其網站的主頁上,從而被法院判決為侵權。[7]

由於網路技術的特點,出現了幾種特殊的侵權形式:

1、鏈接行為。關於鏈接行為是否是一種網路上的版權侵權行為,目前在學術界存在爭議。從理論上講,鏈接是指使用超文本標記語言HTML編輯包含標記指令的文本文件,在兩個不同的文檔或同一文檔的不同部分之間建立聯系,從而使得訪問者可以通過一個網站訪問不同網站的文件或通過一個特定的欄目訪問同一站點上的其他欄目,它被視為互聯網得以運行的基礎性特徵。網路的優勢就來源於鏈接網上的任何文件,不論其地位或物理位置如何。不可否認,從技術的角度來講鏈接確實為網路用戶實現網路資源共享提供了方便。對於一個需要多方面信息的網路用戶來說,牢記多個網址並逐個搜索無疑是煩瑣的,而通過網上鏈接,網路用戶無需記憶並輸入一長串的IP地址,而只須用滑鼠點擊鏈接處,即可以從所在主頁跳轉到同一文件中的其他位置,或者跳到其他主頁或網頁內容上面,並准確地找到所需要的信息。「謝德蘭時報案」(Shetland Times Case)是最早的一起因鏈接引發的著作權侵權案件。

❾ 全網資源版權可能受到保護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網路共享資源,也是勞動的成果,共享資源也是權利人整理編輯的作品,製作人付出了勞動理應享有版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無害化銷毀處理侵權復製品以及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