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網路安全主體責任制度
法律分析:網路安全主體責任制度是執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明確了將等級保護制度上升為法律,規定了網路運營者的義務。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❷ 醫療衛生機構網路安全管理辦法出台,有哪些要求
醫療衛生機構網路安全管理辦法明確了各醫療衛生機構網路及數據安全管理基本原則、管理分工、執行標准、監督及處罰要求,體現了統籌安全與發展的總體平衡,與此前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法規一脈相承,為醫療衛生機構指明了網路安全管理的總方向。
網路安全管理方面,各醫療衛生機構應成立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由單位主要負責人任領導小組組長。鼓勵三級醫院探索態勢感知平台建設,並建立應急處置機制。每年應按要求開展安全自查,另外在人員管理、新技術安全、密碼管理、報廢管理方面提出對應的要求。
數據安全管理方面,應建立數據安全管理組織架構,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及技術規范。各醫療衛生機構應加強數據收集、存儲、傳輸、處理、使用、交換、銷毀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工作。
監督管理方面,各醫療衛生機構應積極配合有關主管監管機構監督管理,應及時整改有關主管監管機構檢查過程中發現的漏洞和隱患等問題。發生安全事件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向主管監管部門報告,為監管部門開展偵查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管理保障方面,各醫療衛生機構應高度重視網路安全管理工作,為做好網路安全工作提供人才保障、經費保障(新建信息化項目的網路安全預算不低於項目總預算的5%),並進一步完善網路安全考核評價制度,鼓勵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將考核與績效掛鉤。
❸ 網路安全責任制管理辦法
一、網路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接受社會監督
【法律規定】網路安全法第九條規定,網路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專家解讀】網路時代,社會治理模式正在從單純的政府監管向更加註重社會協同治理轉變;網路生態安全的復雜性也決定了做好網路安全工作不是某個機構、某個部門的事,而需要自上而下、全民參與。網路安全法明確了網路運營者應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將政府部門的監管執法、網路運營者的責任與社會公眾的監督治理有效對接。
二、發現個人信息被冒用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刪除
【法律規定】網路安全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個人發現網路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路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予以更正。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予以刪除或者更正。
【專家解讀】中國互聯網協會發布的《2016中國網民權益保護調查報告》顯示,自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我國網民因詐騙信息、個人信息泄露等遭受的經濟損失高達915億元。各類網路詐騙,尤其是精準詐騙,源頭都是個人信息泄露。
為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防止公民個人信息被竊取、泄露和非法使用,網路安全法特別規定了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法律制度。通過舉報要求網路運營者及時刪除被冒用的個人信息,是公民加強個人信息保護的有力武器。
三、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方式、及時受理舉報
【法律規定】網路安全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網路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有關網路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
【專家解讀】舉報是公眾參與網路空間治理最直接、最便捷的重要途徑。建立暢通、有效的舉報渠道,有利於提高網民參與網路治理的積極性。同時,廣大網民的舉報充分反映了互聯網安全領域的突出問題,也為政府部門行政執法提供了科學依據。
四、網路運營商的一般規定
第二十一條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四條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第二十五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九條 國家支持網路運營者之間在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報和應急處置等方面進行合作,提高網路運營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第三十四條 除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
(一)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負責人,並對該負責人和關鍵崗位的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
(二)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網路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技能考核;
(三)對重要系統和資料庫進行容災備份;
(四)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七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網路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有關網路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
網路運營者對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❹ 網路安全管理的管理制度
1、所有接入網路的用戶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安全保密制度,並對所提供的信息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連網計算機從事危害城域網及校園網防火牆、路由器、交換機、伺服器等網路設備的活動。
2、在網站上發現大量有害信息,以及遭到黑客攻擊後,必須在12小時內向三門縣教育局現代教育中心及公安機關報告,並協助查處。在保留有關上網信息和日誌記錄的前題下,及時刪除有關信息。問題嚴重、情況緊急時,應關閉交換機或相關伺服器。
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校園網及其連網的計算機上收閱下載傳遞有政治問題和淫穢色情內容的信息。
4、所有接入網路的用戶必須對提供的信息負責,網路上信息、資源、軟體等的使用應遵守知識產權的有關法律法規。對於運行無合法版權的網路軟體而引起的版權糾紛由使用部門(個人)承擔全部責任。
5、嚴禁在網路上使用來歷不明、引發病毒傳染的軟體,對於來歷不明的可能引發計算機病毒的軟體應使用公安部門推薦的殺毒軟體檢查、殺毒。
6、認真執行各項管理制度和技術規范,監控、封堵、清除網上有害信息。為有效地防範網上非法活動、各子網站要加強出口管理和用戶管理。重要網路設備必須保持日誌記錄,時間不少於180天。
❺ 國家對網上葯店有哪些要求
申請開辦網上葯店的企業必須是連鎖企業,並且通過GSP認證,有多家實體連鎖葯房;具備專業的信息化設備,能讓消費者在網上方便自主的下單;具備完善的倉儲和物流體系。從事互聯網葯品信息服務和交易服務的網站,應在其顯著位置標明《互聯網葯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或《互聯網葯品交易服務資格證書》的信息。並且只能向個人消費者銷售非處方葯。
向個人消費者提供互聯網葯品交易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那些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葯品連鎖零售企業;
(二)提供《互聯網葯品交易服務證》的網站已獲得《互聯網葯品信息服務證》;
(三)具有健全的網路與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完整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記錄的能力、設施和設備,檔案室;
(五)具備網上咨詢、網上查詢、生成定單、電子合同等基本交易服務系統(簡稱網上商城);
(六)對上網交易的品種有完整的管理制度與措施;
(七)具有與上網交易的品種相適應的葯品配送系統;
(八)具有兩名執業葯師負責網上實時咨詢,並有保存完整咨詢內容的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理制度;
(九)從事醫療器械交易服務,應當配備擁有醫療器械相關專業學歷、熟悉醫療器械相關法規的專職專業人員至少1名。
綜上問題所述,國家對網上葯店要求如上,建議滿足相應的條件再開辦網上葯店,避免日後出現問題。
法律依據:《互聯網葯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第十條申請從事互聯網葯品交易服務的企業,應當填寫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制發的《從事互聯網葯品交易服務申請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擬提供互聯網葯品交易服務的網站獲准從事互聯網葯品信息服務的許可證復印件;
2、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3、保證交易用戶與交易葯品合法、真實、安全的管理措施;
4、營業執照復印件;
5、保障網路和交易安全的管理制度及措施;
6、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復印件及簡歷;
7、儀器設備匯總表;
8、擬開展的基本業務流程說明及相關材料;
9、企業法定代表人證明文件和企業各部門組織機構職能表。
❻ 網路管理制度.
因為我不知道你公司的性質,所以只能給你提供個範本,希望可以作為參考!
一、總則:
1、目的:
一個公司的網路管理我們不但要做到「攘外」——防止外部黑客以及病毒的侵襲,還要做到「安內」——管理好公司內部人員的越權操作,所謂是「無規矩不成方圓」。為加強公司內部網路的管理工作,確保公司內部網路安全高效運行,特製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公司內部計算機網路事宜均適用本制度。
3、網路管理員職責
公司網路管理設網路管理員和網路主管(由工程部經理兼任)。
網路主管的職責是:
考核網路管理員,做好網路建設和網路更新的組織工作和技術支持,制定和修訂網路管理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網路管理員的職責如下:
A、協助網路主管制定網路建設及網路發展規劃,確定網路安全及資源共享策略。
B、負責公用網路實體,如伺服器、交換機、集線器、防火牆、網關、配線架、網線、接插件等的維護和管理。
C、負責伺服器和系統軟體的安裝、維護、調整及更新。
D、負責網路賬號管理、資源分配、數據安全和系統安全。
E、監視網路運行,調整網路參數,調度網路資源,保持網路安全、穩定、暢通。
F、負責系統備份和網路數據備份;負責各部門電子數據資料的整理和歸檔。
G、保管網路拓撲圖、網路接線表、設備規格及配置單、網路管理記錄、網路運行記錄、網路檢修記錄等網路資料。
H、每年對本公司網路的效能和各電腦性能進行評價,提出網路結構、網路技術和網路管理的改進措施。
二、網路管理制度
1、安全管理制度
A、未經網管批准,任何人不得改變網路拓撲結構,網路設備布置,伺服器、路由器配置和網路參數。
B、任何人不得進入未經許可的計算機系統更改系統信息和用戶數據。
C、公司區域網上任何人不得利用計算機技術侵佔用戶合法利益,不得製作、復制和傳播妨害公司穩定的有關信息。
D、各部門定期對本部門計算機系統和相關業務數據進行備份以防發生故障時進行恢復。
2、帳號管理制度
A、網路賬號採用分組管理。並詳細登記:用戶姓名、部門名稱、相應軟體賬號名及口令、存取許可權、開通時間、網路資源分配情況等。申請表要經部門領導簽字後交網路管理員辦理,注銷帳號時要通知管理員。
B、網路管理員為用戶設置明碼口令,用戶可以根據自己的保密情況進行修改口令,用戶應對工作站設置開機密碼和屏保密碼。
C、用戶帳號下的數據屬於用戶私有數據,當事人具有全部存取許可權,管理員具有管理理和備份存取許可權。
D、網路管理員根據公司制度的帳號管理規則對用戶帳號執行管理,並對用戶帳號及數據的安全和保密負責。
E、網路管理員必須嚴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不得將任何用戶的密碼、帳號等保密信息、個人隱私等資料泄露出去。
3、公司電腦操作人員培訓制度
A、公司中所有操作電腦的人員,都要經過電腦的上崗培訓,只有培訓合格證的人員,才可以有操作電腦的許可權,並且自己的機器都設有屏保密碼,避免別人的不合理侵入;
B、公司購買新的軟體產品或自己開發的軟體產品,安裝使用前一定要生產廠家的專家技術人員來廠進行培訓,只有經過培訓合格者,方能取得此軟體的操作許可權。
4、病毒的防治管理制度
A、任何人不得在公司的區域網上製造傳播任何計算機病毒,不得故意引入病毒。
B、網路使用者發現病毒應立即向網路管理員報告以便獲得及時處理。
C、網路伺服器的病毒防治由網路管理員負責,各部門的電腦病毒的防治由各部門指定專人負責,網路管理員可以進行指導和協助。
D、各部門應定期查毒,(周期為一周或者10天)管理員應及時升級病毒庫,並提示各部門對殺毒軟體進行在線升級。
三、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生效。
❼ 對《定點零售葯店管理辦法》的認識
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管理辦法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管理,特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定點零售葯店,是指經本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確定,並與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社保中心)簽訂醫療保險定點配葯服務協議,為本市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和離休幹部(以下統稱參保人員)提供購葯服務的零售葯店。第三條定點零售葯店應具備以下條件:(一)嚴格遵守《葯品管理法》、《勞動法》等國家法律法規;(二)持有《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年檢合格;(三)實施《葯品質量經營管理規范》(GSP)認證;(四)開業6個月以上,營業場所實用面積80平方米以上者優先;(五)嚴格遵守《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參加社會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六)至少有1名以上具有執業或從業葯師(含執業或從業中葯師)職稱的專業人員;營業員經葯監部門培訓合格,持證上崗;(七)經營葯品品種(不包括中葯飲片)達到1200種以上;並具有及時供應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的能力;(八)經營葯品必須有「進、銷、存」台帳,並按GSP要求進行電腦管理。第四條具備以上條件,願意承擔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的零售葯店,可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以下各項材料:(一)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企業營業執照的副本及復印件;(二)《葯品質量經營管理規范》(GSP)實施證明;(三)營業員及專業技術人員名冊、葯監培訓合格證;(四)有效期內的健康證明復印件;(五)執業或從業葯師以上人員的執業資格證書及注冊證原件及復印件;(六)葯品經營品種價格清單及上一年度業務收支情況;(七)葯監、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的證明材料;(八)葯店內部各項管理規章制度。第五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零售葯店的申請及提供的各項材料,在徵求葯品監督管理行政部門意見後,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眾、擇優選擇的原則進行篩選,並在此基礎上進行現場檢查。對審查合格,符合定點條件的零售葯店,由市社保中心對其收費人員進行醫保軟體操作培訓,醫保軟體操作人員應具有計算機基礎知識,在取得醫保軟體操作合格證後方可持證上崗。第六條符合定點條件的零售葯店必須按市社保中心的要求配備計算機和網路系統,配備與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相適應的計算機管理人員,安裝規定的醫保軟體,並按要求進行葯品資料庫的對照工作。市社保中心負責對其葯品庫的對照工作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放定點零售葯店資格證書和全省統一的定點零售葯店標牌,並向社會公布。第七條取得定點資格的零售葯店應與市社保中心簽訂醫療保險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協議有效期為3年,協議到期後定點零售葯店應及時與市社保中心續簽協議,逾期2個月仍未續簽的,將暫停定點服務。第八條取得定點資格的零售葯店應具備及時供應基本醫療保險葯品能力,醫療保險葯品備葯率不低於80%。葯品要按規定分類擺放,並有明顯提示;處方葯、非處方葯、保健品必須分櫃擺放,其中保健品不得與葯品混放。第九條取得定點資格的零售葯店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省有關葯品管理和葯品價格管理的法律、法規;嚴格執行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公開向社會作出葯品質量、價格、服務「三承諾」,在所有葯品實行明碼標價的基礎上,醫療保險葯品要有明顯提示標記。第十條市社保中心與定點零售葯店實行計算機聯網管理。為確保醫保網路的安全,定點零售葯店的電腦必須安裝病毒防火牆,定時查毒、殺毒;與市社保中心聯接的伺服器不能與互聯網(INTERNET)相聯;伺服器IP地址經市社保中心設定後,不得擅自修改;定點零售葯店應按要求保證醫療保險軟體的正常運行和網路的暢通,保證參保人員的正常配葯,及時、准確地向市社保中心提供參保人員醫療費用的發生情況等有關信息,市社保中心發現惡意攻擊醫保網路的行為時,有權立即切斷該定點零售葯店的網路聯接,並及時報警,由公安部門依法進行處理。第十一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零售葯店的定點資格證書實行年度審核制度,定點零售葯店變更企業名稱、企業法人(負責人)、單位性質、營業地點時,須經市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對其變更內容進行復核後,符合定點要求的,保留其定點資格。葯店變更企業名稱、企業法人(負責人)、單位性質、營業地點未經葯監部門審核批準的,暫不核(換)發定點資格證書,並暫停定點資格。第十二條配葯管理(一)參保人員可持定點醫療機構醫保專用處方、門診病歷,到定點零售葯店使用社會保險卡、離休幹部醫療卡(以下簡稱「IC卡」)劃卡配購處方葯;也可持IC卡、門診病歷直接在定點零售葯店配購醫保規定范圍的非處方葯品。(二)參保人員配購醫療保險規定范圍的葯品時,必須攜帶門診病歷,定點零售葯店葯師要在門診病歷上准確記錄所配葯品的名稱、劑型、規格、數量、用法。(三)參保人員因病到定點零售葯店配購醫保規定范圍的葯品時,葯師應認真查驗有關證卡,詢問病情,指導用葯。一次配葯量一般:急性病3-5天;慢性病7-10天;需長期服葯的慢性病(如結核病、高血壓病、糖尿病)可延長到30天;同類葯品不得超過2種。(四)參保人員配購處方葯時,必須持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並簽名的醫保專用處方,定點零售葯店葯師須在處方上審核簽字後配方、復核。處方需保存2年以上以備核查。(五)定點零售葯店須提供24小時配葯服務,在顯著位置要有夜間服務標記和門鈴,並做好夜間服務情況的登記。(六)定點零售葯店應配備專職管理人員,與市社保中心共同做好管理工作。對外配處方要分別管理、單獨建帳,並保存2年以上以備核查。定期向市社保中心報送參保人員處方配葯服務及費用發生數據。第十三條市社保中心負責對定點零售葯店葯品費用的日常監控和檢查工作,定點零售葯店應積極配合。對參保人員在定點零售葯店發生的應由醫療保險基金和離休幹部醫療統籌基金支付的費用,市社保中心應及時結付;對定點零售葯店違反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費用,醫療保險基金和離休幹部醫療統籌基金不予結付。第十四條零售葯店必須遵守職業道德,不得以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的名義進行廣告宣傳;不得以現金、禮券及商品等進行醫療消費的促銷活動。第十五條定點零售葯店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警告,暫停定點資格一個月,限期整改。(一)《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內容變更未及時上報;(二)未取得葯監部門培訓合格的營業員或廠方產品推銷員在葯品櫃銷售葯品;(三)處方葯、非處方葯、外用葯、內服葯混放;非葯品的商品沒有分櫃擺放;(四)醫療保險葯品備葯率低於80%;(五)夜間拒絕為參保人員提供配葯服務;(六)少報、瞞報社會保險繳費人數和基數。第十六條定點零售葯店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警告,暫停定點資格三個月,限期整改。年度內第二次被發現有下列行為的,即取消定點零售葯店資格。(一)營業期間無葯師在崗;(二)葯師未按規定審方、驗方,擅自更改處方;(三)無處方或醫保專用處方配處方葯;(四)非法獲取醫保專用處方,並偽造醫師開方配處方葯;(五)發現購葯人員冒用或使用偽造、塗改的醫療保險有關憑證購葯而未予以制止;第十七條定點零售葯店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取消其定點零售葯店資格。(一)違反葯品管理規定,出售假冒、偽劣、過期、失效葯品;(二)搭車配葯、以葯易葯、以葯易物;(三)為未取得定點資格的零售葯店或醫療機構提供醫療保險IC卡劃卡服務;(四)將本葯店承包、出租、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經營;(五)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經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六)嚴重違反醫療保險葯品目錄管理和葯品價格管理政策;(七)其它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嚴重違規行為。第十八條市社保中心要加強對定點零售葯店配葯服務情況的日常檢查和費用審核。定點零售葯店有義務提供與費用審核相關的資料及葯品「進、銷、存」台帳清單。市社保中心在日常檢查中發現存在以上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款中所列內容的,及時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處理;對違反定點零售葯店考核辦法中規定條款的,按考核辦法規定進行處理。第十九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會同葯監、物價等有關部門,對定點零售葯店進行年度綜合檢查考核。對年度綜合檢查考核優秀,制度健全、服務規范的定點零售葯店予以通報表彰;對年度綜合檢查考核總得分低於80分的,暫停定點資格三個月,限期整改;對年度綜合檢查考核總得分低於70分的,取消其定點資格。被取消定點資格的葯店一年內不予受理重新定點申請。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現有定點零售葯店在2004年12月31日前未達到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條件的,視為自動放棄定點零售葯店資格。第二十一條各縣級市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執
❽ 開辦網上葯店的條件
摘要 向個人消費者提供互聯網葯品交易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