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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安全交易與民典法的保護

發布時間: 2023-02-26 20:14:58

❶ 還在好奇自己瀏覽某些小網站是否會被網警抓的人可要小心啦

科技 的發展一直是一個飽受爭議的話題,有人覺得他能帶來 社會 發展、人類進步嗎,而有人卻覺得 科技 限制人類,甚至成為壞人手中的武器。網路的發展也規避不了這個問題,人是有主觀能動性的,不同的人使用網路的形式和方式必然各不相同。

不過也不能放任這件事不管,否則更加可怕的事情就會發生。這就要求我們作為一個合格的網民,學會文明使用網路。

由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江溯主編, ,騰訊安全法律部總經理、騰訊網路安全與犯罪研究基地負責人 李 佳 和北京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北京大學法學博士、博雅博士後,德國弗萊堡大學(馬普刑法研究所)法學博士 王華偉副主編 的書籍《網路刑法原理》, 立足於網路刑法的理論學說、法律規范和司法判例,充分借鑒了國內外以往研究的經驗,搭建了實體刑法(總論)—實體刑法(分論)—程序法—管轄與國際合作的網路刑法體系。全書共四編:在「實體刑法(總論)」編,本書對罪刑法定原則、法益、故意、不作為、共犯等網路刑法總論的問題展開論述,展現了傳統刑法總論經典議題在網路刑法領域的獨特性;在「實體刑法(分論)」編,本書創造性地將網路犯罪區分為三類,並針對每種類型之下最為重要的罪名,結合司法實踐展開深入研究;在「程序法」編,本書對網路犯罪的重要程序和電子證據的相關問題展開論述;在「管轄與國際合作」編,本書對跨國網路犯罪的管轄權沖突以及打擊網路犯罪的國際合作展開論述,強調正在聯合國層面推動《聯合國網路犯罪公約》的起草和制定,對於今後全球合作打擊網路犯罪具有重要的意義。

本書的作者既有我國網路刑法研究領域的青年才俊,又有我國網路刑法實務中的中流砥柱,本書的出版是我國網路刑法學者的一次集體亮相。

本書全面闡述了網路刑法的基本原理,為法科學生、司法實務人員以及相關研究者描繪了網路刑法的整體性知識圖景,填補了網路刑法研究的學術空白,對推動我國網路刑法的進一步發展具有開創性意義,也為我國網路刑法研究與司法實踐的融合提供了有益的參考和借鑒,為治理網路犯罪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

刑法是其他部門法的保障法,應當把握好其「二次法」的功能,這就要求系統掌握相關犯罪的前置法律規范。而且,與傳統的盜竊、殺人等自然犯有所不同,網路犯罪具有明顯的行政犯屬性。不少網路犯罪的刑法規范相對簡單,但其前置的行政規范則相對復雜,只有系統掌握前置規范,才能確保准確適用相關罪名規定,實現對相關犯罪的有效規制。

例如,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以「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為前提。《侵犯個人信息案件解釋》第3條第2款規定:「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將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這一規定的正當性恰恰在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前置法律規定。基於大數據發展的現實需要,《網路安全法》在法律層面為個人信息交易和流動留有一定空間,第44條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即不僅允許合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而且為合法出售和交易公民個人信息留有空間。而且,《網路安全法》第42條第1款進一步明確了合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情形,規定:「網路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據此,經被收集者同意,以及匿名化處理(剔除個人關聯),是合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兩種情形,不能納入刑事規制的范圍。正是基於此,才形成了《侵犯個人信息案件解釋》第3條第2款的規定。

再如,關於網路盜竊虛擬財產的性質,存在不同看法。其中主要的爭議在於虛擬財產是否屬於「公私財物」。對此問題,如果局限於刑法領域,實際上爭論可能會長久持續。盜竊罪通常屬於自然犯,但盜竊虛擬財產的案件則帶有明顯的行政犯色彩,搞清了前置的民事、行政法律關於虛擬財產的屬性規定,則可以更為清楚地認識相關盜竊行為的定性。實際上,從前置規定來看,目前關於虛擬財產的財產屬性尚不明確。《民法典》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目前似未見其他法律的規定。在前置法律依據不明的情況下,具有財產屬性並不必然意味著成為刑法上的財物,對相關行為不一定要適用財產犯罪的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罪的適用就是例證。同理,可以認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對象「數據」同樣具有財產屬性。正是基於此,目前主流的司法觀點對盜竊網路虛財產案件主張適用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等罪名。在前置法律供給不足,同時確實無法適用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等罪名的情況下,沒有使用技術手段而是直接敲詐勒索、搶劫虛擬貨幣的,也可以考慮通過手段行為予以評價;在極個別法益侵害程度高、 社會 危害大,手段行為確實難以罰當其罪的情況下,作為例外,可以考慮將行為對象解釋為財產性利益,嘗試適用財產犯罪定罪處罰。當然,這樣一個處理路徑實屬當下的「權宜之計」,系統妥當解決相關問題只能寄希望於民法等前置法的不斷完善。當然,如果未來相關民事法律明確虛擬財產的財產屬性,作為其他部門法的保障法的刑法再行跟上,對於盜竊虛擬財產的行為適用盜竊罪等財產犯罪,也屬必然。

又如,對於相關網路犯罪現象的規制更要重視發揮前置法的功能。當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不斷增加,此類犯罪的司法適用成效十分明顯,充分發揮了強化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維護人民群眾個人信息安全以及財產、人身權益的重要作用,應當予以充分肯定。然而,反觀這一司法適用效果,一般公民卻難以感受到公民個人信息的泄露情況得到了明顯好轉。這實際上與「刑法先行」,忽視與其他部門法協調不無關系。刑法先於其他部門法明確了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界限,爾後才有對網路公民個人信息保護作出集中規定的《網路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通過刑法積極適用防止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違法犯罪持續蔓延,是不得已而為之的舉措,但並非上策。刑法只能治標,尚難治本。而且,當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司法適用存在相當多的爭議,不少與行為之時缺乏前置的公民個人信息保護規范直接相關。當下,應當構建起公民個人信息民事、行政、刑事的全方位保護體系,推進公民個人信息違法犯罪的系統治理。而且,不僅要有效適用公民個人信息的刑法規定,更要重視相關前置規定。與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發達的國家相比,我國關於公民個人信息的收集、保存、流轉、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亟須加強,特別是要嚴防內部人員非法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切實防止公民個人信息泄露事件的發生,有效切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違法犯罪的「源頭」。只有將刑法作為「保障法」,將相關犯罪的前置法「挺在前面」,才能真正發揮刑法與其他部門法的「協同作戰」,實現預期效果。

❷ 我國頒布的關於網路安全的法律

法律解析:

我國法律網路安全犯罪的規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修正。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如下: 1、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2、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 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提供專門用於侵入、 非法控制計算機 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二百八十六條違反國家規定如下: 1、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如下: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國家規定, 侵入計算機信息 系統,造成危害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為了興利除弊,促進我國互聯網的健康發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特作如下決定:一、為了保障互聯網的運行安全,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二)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攻擊計算機系統及通信網路,致使計算機系統及通信網路遭受損害;(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中斷計算機網路或者通信服務,造成計算機網路或者通信系統不能正常運行。二、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二)非法截獲、篡改、刪除他人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數據資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三)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第十八條規定用戶應當服從接入單位的管理,遵守用戶守則;不得擅自進入未經許可的計算機系統,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網路上散發惡意信息, 冒用他人名義 發出信息,侵犯他人隱私;不得製造、傳播計算機病毒及從事其它侵犯網路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第二十條規定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和用戶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嚴格執行國家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國際聯網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得製作、查閱、復制和傳播妨礙社會治安和淫穢色情等有害信息;發現有害信息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有效措施,不得使其擴散。第二十三條規定違反《暫行規定》及本辦法,同時觸犯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四條規定與特別行政區和台灣、澳門地區的計算機信息網路的聯網,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二十五條規定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公安部第33號令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活動: (一)未經允許,進入計算機信息網路或者使用計算機信息網路資源的; (二)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第十五條規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和上網消費者不得進行下列危害信息網路安全的活動: (一)故意製作或者傳播計算機病毒以及其他破壞性程序的; (二) 非法侵入計算機 信息系統或者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 功能、數據和應用程序的; (三)進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的。

法律依據: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 侵權行為 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路用戶,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 侵權責任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❸ 關於網路的法律法條

為了保障互聯網的運行安全,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攻擊計算機系統及通信網路,致使計算機系統及通信網路遭受損害;違反國家規定,擅自中斷計算機網路或者通信服務,造成計算機網路或者通信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利用互聯網造謠、誹謗或者發表、傳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或者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
通過互聯網竊取、泄露國家秘密、情報或者軍事秘密;利用互聯網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利用互聯網組織邪教組織、聯絡邪教組織成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利用互聯網銷售偽劣產品或者對商品、服務作虛假宣傳;利用互聯網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利用互聯網編造並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擾亂金融秩序的虛假信息;在互聯網上建立淫穢網站、網頁,提供淫穢站點鏈接服務,或者傳播淫穢書刊、影片、音像、圖片。
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
1、國家保護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和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電子信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
2、網路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在業務活動中收集、使用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網路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收集、使用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
3、網路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業務活動中收集的公民個人電子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4、網路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在業務活動中收集的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
5、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6、網路服務提供者為用戶辦理網站接入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服務,應當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
7、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電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電子信息接收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固定電話、行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
8、對有違反本決定行為的,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或者取消備案、關閉網站、禁止有關責任人員從事網路服務業務等處罰,記入社會信用檔案並予以公布;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目前來說,我國乃至世界的互聯網犯罪問題仍然比較嚴重,網路安全法律法規有一定的規范作用,卻並不能完全禁止網路犯罪,例如網路詐騙、網路出售違禁葯品等非法行為仍然屢見不鮮。這就需要立法機關加大工作力度,出台完善的法律法規,更要加強網路技術的發展,使犯罪分子沒有可乘之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一條,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第四條,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路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第五條,國家採取措施,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路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空間安全和秩序。

❹ 民法典中是如何明確個人信息保護規則

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初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其中,人格權獨立成編,並對此前受到各方關注的個人信息做出了規定。有專家指出,這是首次從民事基本法層面明確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行為規范。

此次人格權編草案則對個人信息的規定進行了進一步細化,例如明確了個人信息的定義;收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的原則;保證個人信息的存儲安全等。

「草案中的條文雖然不是很多,但是細化了《民法總則》中的有關規定,確立了保護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基本原則,也使得個人信息在民法層面的保護得到加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新寶說,人格權中增加個人信息保護的條款,在各國立法實踐中具有開創性意義。

隱私護衛隊注意到,此次草案中對「個人信息」延續了《網路安全法》中的定義,即個人信息指的是能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而在國家標准《信息安全技術 個人信息安全規范》中,個人信息既包括自然人身份信息,又包括能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的信息。對此,張新寶說,法律草案的一審稿往往只是框架。一審稿發布後,全國人代會廣泛聽取專家和社會意見,對草案進行調整和打磨。個人信息作何具體定義,將來是否會有變化,還要看接下來的調整過程。

此外,針對此前頗受關注的個人信息刪除難、注銷難等情況。草案中還明確了自然人可以請求信息持有人及時刪除個人信息的情況,即在存在非法收集、使用信息的行為;持有侵害自然人合法權益的信息;持有的信息儲存期限依法已經屆滿;根據特定目的,持有已經沒有必要等。

若自然人明確拒絕 收集使用其自行公開的個人信息仍須承擔民事責任

近年來,隨著網路技術快速發展,利用爬蟲等技術收集網路上公開個人信息進行再利用的個案引起不少爭議。

此次的草案中規定,以下幾種情況下,收集、使用公開個人信息不承擔民事責任。包括在自然人同意范圍內;進行學術研究、課堂教學或統計等行為;為維護公序良俗的必要行為等。

其中,草案指出使用自然人自行公開或者其他已合法公開的信息亦不承擔民事責任,但使用該信息侵害該自然人重大利益或自然人明確拒絕他人使用的除外。

這意味著,如果自然人本人明確拒絕,即使是已經自行公開的個人信息,他人收集或使用也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這無疑對違背自然人意願收集、使用公開個人信息的行為提供了直接的維權途徑,而對現今依靠二次利用公開信息開展業務的企業提出了新的課題。

曾經代理徐玉玉案的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袁椿暉在接受南都采訪時亦表示,此次在民法層面確定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在未來保護自然人的權益、提起訴訟奠定了一個基礎。

本文來源:南方都市報

❺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規定,履行哪些安全保護義務

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路的權利,促進網路接入普及,提升網路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路服務,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五條國家採取措施,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路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空間安全和秩序。
第六條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推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採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路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路安全的良好環境。
第七條國家積極開展網路空間治理、網路技術研發和標准制定、打擊網路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建立多邊、民主、透明的網路治理體系。
第八條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❻ 互聯網法律法規有哪些僅僅適用在互聯網上的一些行為嗎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刑法》中提到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是「情節嚴重」,而這則解釋就明確了什麼是「情節嚴重」,包括行蹤軌跡信息、內容信息、徵信信息、財產信息——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50條以上即為情節嚴重。白帽子需要在意這一解釋。
2、《關於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則解釋明確了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及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罪中的「情節嚴重」。
3、《國家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明確了網路安全法第五章「檢測預警和應急方案」的具體實踐方案。將網路安全事件分為四級,對應四級預警等級和四級應急響應。為了保證預案實時性,預案原則上每年評估一次,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訂。修訂工作由中央網信辦負責。
4、《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目錄(第一批)》明確了《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三條的「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
5、《網路產品和服務安全審查辦法(試行)》:著力於提高網路產品和服務安全可控水平。
6、《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行政執法程序規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管理實施細則》等:這一細則進一步明確,通過互聯網、公眾帳號、即時通訊工具、網路直播、論壇等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需要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且服務提供者轉載新聞信息,應註明新聞信息來源、原作者、原標題、編輯真實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和新聞信息內容,並保證新聞信息來源可追溯。和《網路安全法》一起,這是新媒體需要注意規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