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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出台的網路安全法規

發布時間: 2025-05-11 20:27:53

㈠ 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是為了規范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而制定的法規。
2021年1月22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新修訂的《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自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規定明確:本規定施行之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從事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國家網信部門負責全國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網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四條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和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序良俗,履行社會責任,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價值取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生產發布向上向善的優質信息內容,發展積極健康的網路文化,維護清朗網路空間。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注冊運營公眾賬號,生產發布高質量政務信息或者公共服務信息,滿足公眾信息需求,推動經濟社會發展。
鼓勵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積極為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提升政務信息發布、公共服務和社會治理水平,提供充分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安全保障。
第五條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提供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應當取得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和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
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
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於2016年11月4日發布,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規定》旨在促進互聯網直播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為廣大網民特別是青少年成長營造風清氣正的網路空間。
法律依據:《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第九條_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對申請注冊從事經濟、教育、醫療衛生、司法等領域信息內容生產的公眾賬號,應當要求用戶在注冊時提供其專業背景,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獲得的職業資格或者服務資質等相關材料,並進行必要核驗。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應當對核驗通過後的公眾賬號加註專門標識,並根據用戶的不同主體性質,公示內容生產類別、運營主體名稱、注冊運營地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系方式等注冊信息,方便社會監督查詢。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台應當建立動態核驗巡查制度,適時核驗生產運營者注冊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

㈡ 我國在互聯網領域的相關法律法規

法律分析:互聯網法律法規主要包括《網路安全法》及《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等。 同時,國家部委有30多個條件、決定、答復對網路管理與安全發揮規范與調整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子商務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路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法。

㈢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條例

法律分析:《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已經2021年4月27日國務院第13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維護網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國防科技工業等重要行業和領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網路設施、信息系統等。

第三條 在國家網信部門統籌協調下,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指導監督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實施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堅持綜合協調、分工負責、依法保護,強化和落實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以下簡稱運營者)主體責任,充分發揮政府及社會各方面的作用,共同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

第五條 國家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實行重點保護,採取措施,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路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危害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實施非法侵入、干擾、破壞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活動,不得危害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

第六條 運營者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在網路安全等級保護的基礎上,採取技術保護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網路攻擊和違法犯罪活動,保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穩定運行,維護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七條 對在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或者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