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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出租手機卡給別人

發布時間: 2022-09-04 02:49:21

① 販賣手機卡怎麼定罪

對於出售或出租手機卡給他人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的行為,法院如何定性?就目前公開的司法判例看,案件具體情況不同,定性也可能不同。
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

案例一: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2020)粵0103刑初76號刑事判決書
簡要案情

從2019年9月份開始,被告人陳某在無辦理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將155台「多卡寶」及多個電話號碼出租給「佩奇」等人使用。「佩奇」等人利用租用的電話號碼、設備進行詐騙活動,致使被害人盛某剛等人被騙。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陳某被公安機關抓獲,並當場繳獲多台正在工作的「多卡寶」、電話卡、銀行卡等物品。經查,被告人陳某出租「多卡寶」及電話卡違法所得共計95480元。

裁判觀點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

詐騙罪

案例二: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海勃灣區人民法院(2017)內0302刑初308號刑事判決書
簡要案情

被告人王某系經營電腦耗材、手機、手機卡及配件的小商戶。2015年12月底,為謀利其購進一批不記名電話卡,通過QQ群及淘寶網店發布其銷售手機卡的信息。從2016年1月份起,陳某以高價向其大量購買電話卡,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用來實施電信詐騙所用,但被告人王某仍多次出售、激活電話卡供陳某使用,累計251張。經核查,陳某利用被告人王某所售賣的電話號碼詐騙巴彥淖爾市7人得逞,詐騙數額146883元。2016年7月3日,被告人王某經公安機關傳喚,接受詢問。

裁判觀點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為牟利多次應約向他人提供手機卡,供他人實施詐騙犯罪活動中使用,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按照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應當以詐騙的共同犯罪論處。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案例三: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湘04刑終207號刑事判決書
簡要案情

被告人黃某、蔣某以招兼職為由組織學生在各地營業廳實名辦理手機卡,共計辦理1200餘張,並且黃某從他人處購進100張手機卡,出售給趙某獲利共130000元。

2018年4月15日,黃某、蔣某組織學生成某辦理的一張實名手機卡,經趙某售出後,被犯罪分子撥打電話實施詐騙,騙取被害人張某16000元。2018年5月6日,蔣某以自己身份證辦理的一張手機卡在賣給趙某後,被轉手給陳某、林某等人進行多次販賣後,被犯罪分子用於詐騙被害人曾某50000元。

裁判觀點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蔣某、趙某違法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或共同向他人非法獲取、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本案二審中,衡陽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本案被告人私人買賣電話卡,違反了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更符合非法經營罪構成要件,但是鑒於上訴不加刑原則,建議在定性上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認為,各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的行為同時侵犯了二個法益,鑒於上訴不加刑原則,對衡陽市人民檢察院在定性上維持原判的意見予以採納。

律師評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電信網路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提供手機卡、通訊工具的,以詐騙罪的共犯論處。上述規定中的「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行為次數和手段,與他人關系,獲利情況,是否曾因電信網路詐騙受過處罰,是否故意規避調查等主客觀因素進行綜合分析認定。
在案例二中,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為牟利多次應約向他人提供手機卡,供他人實施詐騙犯罪活動中使用,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對王某應該以詐騙罪的共犯論處。在案例一中,法院認定被告人陳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並沒有認定被告人陳某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因此對陳某不能以詐騙罪的共犯論處。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 之二的規定,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因此陳某的行為應該以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

在案例三中,被告人黃某、蔣某並沒有直接將電話卡賣給詐騙分子,電話卡是經過多次販賣之後流轉到詐騙分子手上的,這種情況難以認定被告人黃某、蔣某明知他人實施詐騙或者實施信息網路犯罪活動,因此難以將黃某、蔣某以詐騙罪的共犯論處或者以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定罪處罰。

被告人黃某等人獲取或出售的電話卡已實名登記,能夠與特定的自然人關聯,具有公民個人信息的本質屬性。被告人黃某等人非法買賣他人實名登記的電話卡,違法所得達到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五千元以上,屬情節嚴重,法院因此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處罰。但是,目前已經有不少判例不將裸號認定為公民個人信息,所以這類案件是否還應該再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處罰有進一步討論的空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七條的規定,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從事電信業務經營活動。被告人在無辦理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大量買賣電話卡,屬於違反國家規定的非法經營行為,違法所得數額達到相關追訴標准「一萬元以上」的,在司法實踐中有可能被認定為構成非法經營罪。

② 藉手機卡給別人用違法嗎

法律分析:風險挺大的,一旦那個使用你身份證辦理的手機卡做犯法的事情,是會追究到你的頭上來的,即使證明了不是你所為,但是過程也很麻煩,所以身份證最好還是不要借給別人使用,無論是辦理什麼都不要。身份證借人用,會有什麼風險身份證是每一位公民身份的象徵,在生活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辦貸款、置房產、乘飛機、炒股票等都需要它,可以說人人都離不開它。有些人對這張「卡片」認識不夠,隨意出借或將身份證亂丟亂扔,一旦麻煩找上門,才恍然大悟。我國法律規定,身份證屬於個人專用證件,不得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也不得冒用他人身份證,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第十八條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列行為之一,從事犯罪活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③ 電話卡借給別人用違法嗎

法律分析:不違法但是風險挺大的,一旦對方使用其身份證辦理的手機卡做犯法的事情,是會追究到個人頭上來的,即使證明了不是本人所為,但是過程也很麻煩,所以身份證最好還是不要借給別人使用,無論是辦理什麼都不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④ 關於出租,出售,轉借銀行卡,手機卡會承擔什麼法律後果

非法出售、出借電話卡、銀行卡為他人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的行為涉嫌犯罪,公安機關將對此依法予以打擊,非法販賣銀行卡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買賣居民身份證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明確規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等等。
一、團伙詐騙犯罪認定方法為:
1、在實施詐騙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為主犯,隨聲附和、表示贊同者通常為從犯。但這個標准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僅僅在犯罪共謀階段隨聲附和,而在具體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屬於主犯,而不構成從犯。
2、在實施詐騙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策劃、指揮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被動接受任務、服從指揮者通常為從犯。
3、多人實施詐騙罪其行為屬於共同犯罪,而首次參加共同犯罪或者參加次數少於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僅參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為從犯。
二、詐騙罪主要有以下四個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為公私財物所有權;
2、客觀要件為運用欺詐方法,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因此作出處分財物行為;
3、主體要件為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要件為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表現為直接故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⑤ 我把我的手機卡租給別人,我爸強迫我要回來違法嗎

這當然是為你好,因為這種出租手機號做非法的事情的話,出了事情是要號主自己來承擔的,甚至要負主要責任,這是非常危險的事情。而你其實是只有使用權而已,所有權的話還是屬於你的父母的。這肯定是對的。

⑥ 請問藉手機卡給未成年人違法嗎,運營商需負什麼責任嗎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不管是出售還是出藉手機卡,都是違法行為,運營商不需要負責。
法律分析
相關法律明確了公民個人信息的范圍。基於全面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現實需要,解釋第一條規定公民個人信息包括身份識別信息和活動情況信息,即相關法律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明確了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認定標准。明確了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認定標准。明確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為情節嚴重公民個人信息泄露案件不少系內部人員作案,諸多公民個人信息買賣案件也可以見到。為切實加大對此類行為的懲治力度,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認定情節嚴重的數量、數額標准減半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十七、 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修改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⑦ 租電話卡犯法嗎

5月1日、2日,分局反詐中心根據前期排查線索,聯合網安部門、灣頭派出所先後在澄華街道、鳳翔街道抓獲出租銀行卡犯罪嫌疑人鄭某源(男,45歲)、陳某(男,35歲)、陳某明(男,44歲),繳獲涉案銀行卡一批。隨後,辦案民警乘勝追擊,於5月3日在廣益街道抓獲出租銀行卡、手機卡犯罪嫌疑人姚某瀚(男,24歲)、余某生(男,42歲,均系澄海區人)。經審查,陳某交代了其從22年6月開始至今,多次向鄭某源、陳某明、姚某瀚、余某生等人收集銀行卡、手機卡,並出租提供給他人轉賬取現的犯罪事實。鄭某源、陳某明、姚某瀚、余某生4人均對自己出租銀行卡非法獲利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目前,陳某等5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審查中。將自己的手機號、銀行卡、身份證出借、出租、買賣給他人,不僅泄露個人信息,還可能為違法犯罪提供機會。廣大市民千萬不可為蠅頭小利而觸碰法律紅線,在生活中如遇有償購買個人手機卡及銀行卡的情況,一定要積極向公安機關提供線索。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非法販賣「兩卡」違法犯罪活動!這當然是為你好,因為這種出租手機號做非法的事情的話,出了事情是要號主自己來承擔的,甚至要負主要責任,這是非常危險的事情。而你其實是只有使用權而已,所有權的話還是屬於你的父母的。這肯定是對的。2年1月1日,國務院聯席辦部署全國開展「斷卡」行動,要求各地嚴厲打擊整治非法開辦販賣手機卡、銀行卡違法犯罪。五部委聯合發布《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懲戒治理非法買賣電話卡銀行卡違法犯罪活動的通告》,並要求各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關文件。
吉林省公安廳與吉林省通信管理局經協商達成共識,共同研究制定了我省《關於依法嚴厲查處懲戒非法出租出售、出藉手機卡違法行為的通告》,就依法嚴厲查處懲戒非法出租、出售、出藉手機卡違法行為的有關事項向社會公開發布,切實增強廣大人民群眾守法、防範意識。11月18日,市公安局反詐中心在網上發現一起警情,本市人葉某的兩張銀行卡涉嫌詐騙。
市公安局反詐中心介紹,葉某的一張中國銀行卡和中國郵政銀行卡裡面的交易異常。從今年8月到今年11月,兩張卡的總資金流量達到4多萬。
民警立即找到葉某進行核實,發現葉某是本市一所大學的在校學生,而他的這兩張卡在3個月前就已經轉借給了自己的朋友申某用。申某當時在武漢工作,聲稱自己因為業務需要,希望葉某能辦兩張卡借用一下。

⑧ 實名制手機卡給別人用違法嗎

實名制手機卡給別人用不違法,但值得注意的是,涉及該手機卡的違法犯罪會算在你頭上。

根據國家規定,手機SIM卡必須實名辦理,實名制有利於打擊通訊信息詐騙。

這就意味著,每一張手機SIM卡都對應著一個人,每一張SIM卡都有一個真實的「身份」。

如果為了蠅頭小利,將用自己身份信息實名辦理的手機SIM卡、銀行卡等轉賣他人,就是將自己真實身份賣給了他人。

如果售賣實名手機卡,就是分分鍾會讓自己變成犯罪分子的幫凶,對於出售或出租手機卡給他人,一旦不法分子借機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實名辦卡人就變成「替罪羊」

如果該手機號一旦發生違法犯罪行為,你就是違法行為的一個環節,將視情節嚴重,追究其法律責任。

如有不再使用的銀行卡、電話卡應該及時注銷,如發現被人冒名辦理手機卡、銀行卡等情況,應該及時報警並盡快注銷,以免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

⑨ 出租出借電話卡和銀行卡給陌生人從事網路電信詐騙相關活動是不是觸犯了法律

出租出借電話卡和銀行卡給陌生人從事網路電信詐騙相關活動可能會觸犯了法律。
【拓展資料】
有關部門聯合發布《關於辦理電信網路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對於電信網路詐騙犯罪以及涉手機卡、信用卡犯罪等關聯犯罪,提出更加明確具體的適用法律依據,對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實行全鏈條、全方位打擊。
大量非法交易的手機卡、借記卡、信用卡,是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的必備工具。所以我們常常會看到這樣的新聞,一些人因為賣掉、出租自己的銀行卡而涉嫌犯罪。值得注意的是,銀行卡既包括個人銀行卡、對公賬戶、結算卡,同時還包括非銀行支付機構賬戶,即大家平時所常用的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
很多人都有臨時辦的銀行卡,比如短期工資發放等,長期沒有使用的銀行卡很容易被非法盜用。各大銀行紛紛發布公告,對用戶長期不用的「睡眠賬戶」「超量賬戶」等異常賬戶進行清理,以保障客戶賬戶安全,降低此類「睡眠賬戶」被非法盜用的風險。電信詐騙關系著我們每個人的利益。因此,不要將本人的銀行卡及賬戶,手機卡、流量卡等出借、出租、出售,更不能收購、出售、出租他人的銀行卡及賬戶、手機卡。我們都應增強銀行賬戶盤點和梳理意識,提高風險防範意識,否則,很容易無意識中惹上刑事風險。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非經營性的存款人非法出租、出借銀行賬戶的,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元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出租、出借銀行賬戶的,給予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在嚴厲打擊電信詐騙和跨境網路賭博的大背景下,對於出租、出售、出借銀行卡的行為,國家設置了更加嚴厲的懲戒措施。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範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以及2020年10月10日召開的打擊治理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全國「斷卡」行動部署會的要求,對於公安機關認定的出租、出售、出借、購買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及相關組織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實施5年內暫停其銀行賬戶非櫃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並不得為其新開立賬戶的懲戒措施。一旦出租、出售、出借銀行卡或購買銀行卡的行為被公安機關認定,將會被施加「斷卡」懲戒,日常的移動支付功能將會受到限制,並且5年內不得再次開立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