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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計算機網路實施犯罪的管轄

發布時間: 2022-04-21 17:14:03

Ⅰ 利用互聯網對我國公民實施犯罪,我國有管轄權嗎

我國有管轄權的。
根據刑法中關於屬地管轄的規定,只要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我國就有刑事管轄權。所以,如果罪犯在國外利用互聯網對我國公民實施犯罪的,我國依法擁有管轄權。
《刑法》
第六條【屬地管轄權】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Ⅱ 受害人所在地報案,還是犯罪人居住地詐騙

選擇受害人受詐騙地報案,這樣能夠及時解決問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對各類犯罪的管轄做了相關規定,以下以經濟詐騙犯罪為例:
1.經濟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2.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於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
3.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是住院就醫的除外。
4.單位涉嫌經濟犯罪的,由犯罪地或者所在地公安機關管轄。所在地是指單位登記的住所地。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與登記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其所在地。
5. 針對或者主要利用計算機網路實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用於實施犯罪行為的網路服務使用的伺服器所在地,網路服務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網路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過程中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網路系統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時所在地和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等。

Ⅲ 刑法的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我國刑法有以下管轄權:

1、屬地管轄權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我國刑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無論船舶、航空器航行在哪裡,只要在此犯罪,也適用我國刑法。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2、屬人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我國刑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我國刑法,但是按我國刑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我國刑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我國刑法。

3、保護管轄權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我國刑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我國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4、普遍管轄權
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我國刑法。


5 、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國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6、外交代表刑事管轄豁免
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Ⅳ 網路犯罪刑事案件管轄權怎麼確立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立案偵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公安機關都可以管轄。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的公安機關也可以管轄。針對或者利用計算機網路實施的犯罪,用於實施犯罪行為的網站伺服器所在地、網路接入地以及網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過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公安機關可以管轄。行駛中的交通工具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交通工具始發地、途經地、到達地公安機關也可以管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如何確定網路犯罪案件管轄

確認網路犯罪刑事管轄權時應以網路行為的最終目的地、網路犯罪行為實施地、網路犯罪行為結果地作為合理依據。
1、網路行為的目的地。
網路行為必然具有目的性。因此,行為的目的可以作為確定管轄的聯結點。如果行為人使網路上的特定人得到信息數據,並希望他人訪問該網頁,或者有意向特定的目標發送信息、數據,這種積極的、主動的接觸目的與目標所在地構成直接故意的關聯。這種直接故意的關聯,可以推定為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是接受被指向地的法律,構成被指向地法院管轄的基礎。
2、網路犯罪行為實施地。
網路犯罪行為須通過一定的計算機設備進行,應當以行為人為中心,以實施犯罪行為的設備為線索,認定犯罪行為地。行為人實施犯罪的計算機終端、伺服器等設備是相對固定的,因此,行為人實施網路犯罪的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犯罪行為地。
3、網路犯罪行為結果地。
由於網路傳輸的全球性,對於任何上網的行為,受其危害影響的地點都會數不勝數,若以此作為管轄權的基礎,必然會造成管轄法院的泛濫。但網上侵犯商業秘密、間諜犯罪、網路入侵、散布破壞性病毒、邏輯炸彈、放置後門程序、偷窺、復制、更改或者刪除計算機信息等犯罪有一個共性,就是必須侵入他人的計算機信息網路才能作案。因此,將所侵入的系統區域網、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作為犯罪結果地,其所在地法院擁有管轄權當無異議。

Ⅵ 網上被騙找誰報警

如果在網上被騙了,作為受害人,可以立即通過打電話或者親自到當地公安機關網監部門報案,報案電話號碼110。
或者通過簡訊、微信、信函、互聯網等形式向公安機關報案,360手機衛士里有一個「詐騙舉報」工具,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十六條針對或者利用計算機網路實施的犯罪,用於實施犯罪行為的網站伺服器所在地、網路接入地以及網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過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公安機關可以管轄。
害人可以在被侵害時所在地報警,也可以在被侵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報警
參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一條規定,針對或者利用網路實施的違法行為,用於實施違法行為的網站伺服器所在地、網路接入地以及網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網路及其運營者所在地,違法過程中違法行為人、被侵害人使用的網路及其運營者所在地,被侵害人被侵害時所在地,以及被侵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公安機關可以管轄。
參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管轄。
參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對於重大、復雜的案件,上級公安機關可以直接辦理或者指定管轄。
上級公安機關直接辦理或者指定管轄的,應當書面通知被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的公安機關。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機關自收到上級公安機關書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轄權,並立即將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或者辦理的上級公安機關,及時書面通知當事人。
(6)利用計算機網路實施犯罪的管轄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後,認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並說明理由。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Ⅶ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對網路犯罪案件管理是如何規定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關於網路犯罪案件管轄的相關規定如下:
第十六條 針對或者利用計算機網路實施的犯罪,用於實施犯罪行為的網站伺服器所在地、網路接入地以及網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過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公安機關可以管轄。
第十八條 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在職責范圍內並案偵查:
(一)一人犯數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還實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個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並案處理有利於查明犯罪事實的。
第十九條 對管轄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對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