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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通信網路國家政策

發布時間: 2022-12-23 03:23:32

Ⅰ 在進行無線電通訊中,操作者應當嚴格遵守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2013年06月08日

1993年9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128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無線電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證各種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和研製、生產、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以及使用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無線電管理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分工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貫徹科學管理、促進發展的方針。
第四條 無線電頻譜資源屬國家所有。國家對無線電頻譜實行統一規劃、合理開發、科學管理、有償使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鼓勵對無線電頻譜資源的開發、利用和科學研究,努力推廣先進技術,提高管理水平。
對在無線電管理工作和科學研究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全國無線電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無線電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行政法規;
(二)制訂無線電管理規章;
(三)負責無線電台(站)、頻率的統一管理;
(四)協調處理無線電管理方面的事宜;
(五)制定無線電管理方面的行業標准;
(六)組織無線電管理方面的科學研究工作;
(七)負責全國的無線電監測工作;
(八)統一辦理涉外無線電管理方面的事宜。
第七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軍事系統的無線電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參與擬訂並貫徹執行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章,擬訂軍事系統的無線電管理辦法;
(二)審批軍事系統無線電台(站)的設置,核發電台執照;
(三)負責軍事系統無線電頻率的規劃、分配和管理;
(四)核准研製、生產、銷售軍用無線電設備和軍事系統購置、進口無線電設備的有關無線電管理的技術指標;
(五)組織軍事無線電管理方面的科研工作,擬制軍用無線電管理技術標准;
(六)實施軍事系統無線電監督和檢查;
(七)參與組織協調處理軍地無線電管理方面的事宜。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在上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和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轄區內除軍事系統外的無線電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章;
(二)擬訂地方無線電管理的具體規定;
(三)協調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無線電管理方面的事宜;
(四)根據審批許可權審查無線電台(站)的建設布局和台址,指配無線電台(站)的頻率和呼號,核發電台執照;
(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線電監測。
第九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本系統的無線電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章;
(二)擬訂本系統無線電管理的具體規定;
(三)根據國務院規定的部門職權和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的委託,審批本系統無線電台(站)的建設布局和台址,指配本系統無線電台(站)的頻率、呼號,核發電台執照;
(四)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委託行使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和各級無線電監測站、國家無線電頻譜管理中心、國家無線電頻譜管理研究所,分別承擔電波監測、技術審查、新技術開發和科學研究等工作。
第三章 無線電台(站)的設置和使用
第十一條 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提出書面申請,辦理設台(站)審批手續,領取電台執照。
第十二條 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線電設備符合國家技術標准;
(二)操作人員熟悉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並具有相應的業務技能和操作資格;
(三)必要的無線電網路設計符合經濟合理的原則,工作環境安全可靠;
(四)設台(站)單位或者個人有相應的管理措施。
第十三條 設置、使用下列無線電台(站),應當按照本條規定報請相應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
(一)通信范圍或者服務區域涉及兩個以上的省或者涉及境外的無線電台(站),中央國家機關(含其在京直屬單位)設置、使用的無線電台(站),其他因特殊需要設置、使用的無線電台(站),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

(二)在省、自治區范圍內跨地區通信或者服務的無線電台(站),省、自治區機關(含其在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直屬單位)設置使用的無線電台(站),由省、自治區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
在直轄市范圍內通信或者服務的無線電台(站),由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
(三)在設區的市范圍內通信或者服務的無線電台(站),由設區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
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設置固定無線電台(站)的,事先還應當經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同意。
設置、使用特別業務的無線電台(站),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委託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 船舶、機車、航空器上的制式無線電台(站),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領取電台執照並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設置業余無線電台(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業余無線電台(站)管理的規定辦理設台(站)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位於城市規劃區內的固定無線電台(站)的建設布局和選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一安排,保證無線電台(站)必要的工作環境。
第十七條 電台呼號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編制和分配,並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
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委託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指配。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指配的電台呼號,應當抄送無線電台(站)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備案。
經無線電管理機構指配的船舶電台呼號,應當抄送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電台執照由國家統一印製,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委託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核發。
第十九條 遇有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可以臨時動用未經批准設置使用的無線電設備,但是應當及時向無線電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十條 無線電台(站)經批准使用後,應當按照核定的項目進行工作,不得發送和接收與工作無關的信號;確需變更項目的,必須向原批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無線電台(站)停用或者撤銷時,應當及時向原批准機構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使用無線電台(站)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四章 頻率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對無線電頻率實行統一劃分和分配。
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根據設台(站)審批許可權對無線電頻率進行指配。
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分配給本系統使用的頻段和頻率進行指配,並同時抄送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有關的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三條 指配和使用頻率,必須遵守國家有關頻率管理的規定。
業經指配的頻率,原指配單位可以在與使用單位協商後調整或者收回。
頻率使用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必須辦理續用手續。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批准,不得轉讓頻率。禁止出租或者變相出租頻率。
第二十四條 因國家安全和重大任務需要實行無線電管制時,管制區域內設有無線電發射設備和其他輻射無線電波設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有關管制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對依法設置的無線電台(站),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保護其使用的頻率免受有害干擾。
處理無線電頻率相互有害干擾,應當遵循帶外讓帶內、次要業務讓主要業務、後用讓先用、無規劃讓有規劃的原則;遇特殊情況時,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根據具體情況協調、處理。
第五章 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研製、生產、銷售、進口
第二十六條 研製無線電發射設備所需要的工作頻率和頻段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無線電管理的規定,並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核准。
第二十七條 生產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其工作頻率、頻段和有關技術指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無線電管理的規定,並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八條 研製、生產無線電發射設備時,必須採取措施有效抑制電波發射。進行實效發射試驗時,須經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批准。
第二十九條 進口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其工作頻率、頻段和有關技術指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無線電管理的規定,並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核准。
第三十條 企業生產、銷售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技術標准和有關產品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部門應當依法實施監督、檢查。
第六章 非無線電設備的無線電波輻射
第三十一條 工業、科學、醫療設備、電氣化運輸系統、高壓電力線及其他電器裝置產生的無線電波輻射,必須符合國家規定,不得對無線電業務產生有害干擾。
第三十二條 產生無線電波輻射的工程設施,可能對無線電台(站)造成有害干擾的,其選址定點應當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無線電管理機構協商確定。
第三十三條 非無線電設備對無線電台(站)產生有害干擾時,設備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必須採取措施予以消除;對航空器、船舶的安全運行造成危害時,必須停止使用。
第七章 涉外無線電管理
第三十四條 無線電頻率劃分、分配、協調的涉外事宜,以及我國電台和境外電台的相互有害干擾,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統一與有關的國際組織或者國家、地區交涉。
第三十五條 外國駐中國使領館、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和其他享有外交特權的國際組織駐中國代表機構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攜帶或者運載無線電設備入境,必須事先通過外交途徑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批准。
其他駐華代表機構、來華團體、客商等外籍用戶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攜帶或者運載無線電設備入境,事先由業務主管部門或者接待單位根據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報請
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批准。
第三十六條 外國船舶(含海上平台)電台、航空器電台、車載電台等在我國領域內使用時,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三十七條 國際電信聯盟要求提送的無線電台(站)資料,由有關部門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統一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未經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批准,外國組織或者人員不得運用電子監測設備在我國境內進行電波參數測試。
第八章 無線電監測和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國家無線電監測站,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監測站,以及設區的市無線電監測站,負責對無線電信號實施監測。
第四十條 各級無線電監測站的主要職責是:
(一)監測無線電台(站)是否按照規定程序和核定的項目工作;
(二)查找無線電干擾源和未經批准使用的無線電台(站);
(三)測定無線電設備的主要技術指標;
(四)檢測工業、科學、醫療等非無線電設備的無線電波輻射;
(五)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監測台(站)負責本系統的無線電監測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設立無線電管理檢查員,對無線電管理的各項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設立無線電管理檢查員,對本系統的無線電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無線電管理檢查員在其職權范圍內進行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
第九章 罰 則
第四十三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警告、查封或者沒收設備、沒收非法所得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吊銷其電台執照:
(一)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的;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研製、生產、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的;
(三)干擾無線電業務的;
(四)隨意變更核定項目,發送和接收與工作無關的信號的;
(五)不遵守頻率管理的有關規定,擅自出租、轉讓頻率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給國家、集體或者個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並應當追究或者建議有關部門追究直接責任者和單位領導人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的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六條 無線電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含民兵)的無線電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人防系統的無線電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條 公安機關、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國家安全機關無線電管理的特殊規定,分別由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會同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根據本條例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Ⅱ 電信設備進網管理辦法(2014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證公用電信網的安全暢通,加強電信設備進網管理,維護電信用戶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電信設備是指電信終端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和涉及網間互聯的設備。

電信終端設備是指連接在公用電信網末端,為用戶提供發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電信設備。

無線電通信設備是指連接在公用電信網上,以無線電為通信手段的電信設備。

涉及網間互聯的設備是指涉及不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網路之間或者不同電信業務的網路之間互聯互通的電信設備。第三條國家對接入公用電信網的電信終端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和涉及網間互聯的電信設備實行進網許可制度。

實行進網許可制度的電信設備必須獲得工業和信息化部頒發的進網許可證;未獲得進網許可證的,不得接入公用電信網使用和在國內銷售。第四條實行進網許可制度的電信設備目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制定和公布。第五條電信設備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申請電信設備進網許可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申請進網許可的電信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標准、通信行業標准以及工業和信息化部的規定。電信設備生產企業應當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和售後服務措施。第六條生產企業申請電信設備進網許可,應當附送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的電信設備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或者認證機構出具的產品認證證書。

檢測機構對申請進網許可的電信設備進行檢測的依據、檢測規程和出具的檢測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或工業和信息化部的規定。第七條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管理局具體負責全國電信設備進網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信設備進網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授權的受理機構承擔電信設備進網許可申請的具體受理事宜。第二章進網許可程序第八條生產企業申請電信設備進網許可,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授權的受理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電信設備進網許可申請表(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供格式文本)。申請表應當由生產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境外生產企業應當委託中國境內的代理機構提交申請表,並出具委託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境內生產企業應當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受境外生產企業委託代理申請電信設備進網許可的代理機構,應當提供代理機構有效執照;

(三)企業情況介紹。包括企業概況、生產條件、儀表配備、質量保證體系和售後服務措施等內容。對國家規定包修、包換和包退的產品,還應提供履行有關責任的文件;

(四)質量體系認證證書或審核報告。通過質量體系認證的,提供認證證書;未通過質量體系認證的,提供滿足相關要求的質量體系審核機構出具的質量體系審核報告;

(五)電信設備介紹。包括設備功能、性能指標、原理框圖、內外觀照片和使用說明等內容;

(六)檢測報告或產品認證證書。應當是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的電信設備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或者認證機構出具的產品認證證書。

申請進網許可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提供工業和信息化部頒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證」。

無線電通信設備、涉及網間互聯的設備或新產品應當提供總體技術方案和試驗報告。

前列申請材料中證書、執照類材料應當提供原件和一份復印件,或者蓋有發證機構證明印章的復印件;其它材料必須使用中文。第九條自受理機構收到完備的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管理局對生產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進網許可證並核發進網許可標志;不符合條件的,書面答復生產企業。第十條生產企業通過質量體系認證的,其提供檢測機構檢測的樣品由生產企業按規定數量自行選取。

生產企業未通過質量體系認證的,其提供檢測機構檢測的樣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按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的抽樣辦法執行。第十一條申請進網許可的無線電通信設備、涉及網間互聯的設備或者新產品,應當在中國境內的電信網上或者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模擬實驗網上進行至少三個月的試驗,並由試驗單位出具試驗報告。

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管理局組織專家對前款電信設備總體技術方案、試驗報告、檢測報告等進行評審,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進網許可證。

Ⅲ 物聯網已上升為國家戰略產業 相關政策有哪些

2010年10月18日《國務院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

在這一決定中,物聯網作為新一代信息技術裡面的重要一項被列為其中,成為國家首批加快培育的七個戰略性新興產業。這標志著物聯網被列入國家發展戰略,對中國物聯網的發展具有里程碑的重要意義。

2011年3月16日《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

《剛要》提出要推動重點領域跨越發展,大力發展節能環保、新一代信息技術、新能源、新材料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物聯網是新一代信息技術的高度集成和綜合運用,已被國務院作為戰略性新興產業上升為國家發展戰略。

2011年4月6日《物聯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

根據辦法,專項資金是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物聯網研發、應用和服務等方面的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的使用應當突出支持企業自主創新,體現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相結合的技術創新戰略,鼓勵和支持企業以產業聯盟組織形式開展物聯網研發及應用活動。專項資金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管理。

2011年5月9日《工業和信息化部2011年標准化重點工作》(工信部)

文件提出將圍繞"十二五"規劃綱要和產業發展重點,加強標准戰略研究,加快物聯網、新能源汽車等重要領域標准制定和修訂,為保持工業通信業平穩較快發展做好支撐。對於一些產業急需標准,今年將進一步加大標准制定力度。今年將圍繞技術改造、自主創新、節能減排、淘汰落後、質量品牌、兩化深度融合、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等重點工作,組織制定標准3000項,發揮標準的引導和規范作用,滿足產業發展的需求。

2012年2月14日:《"十二五"物聯網發展規劃》(工信部)

規劃提出,到2015年,中國要在物聯網核心技術研發與產業化、關鍵標准研究與制定、產業鏈條建立與完善、重大應用示範與推廣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初步形成創新驅動、應用牽引、協同發展、安全可控的物聯網發展格局。

2012年8月17日:《無錫國家感測網創新示範區發展規劃綱要(2012―2020年)》(工信部)

根據此《綱要》,中國將加大對示範區內物聯網產業的財政支持力度,加強稅收政策扶持;同時,推進物聯網企業通過資本市場直接融資。到2015年,無錫示範區擁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物聯網核心技術,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產業集群,基本形成結構合理的物聯網產業體系,實現一批重點領域的典型示範與推廣應用,構建一支高素質人才隊伍,促進物聯網標准化工作。到2020年,無錫示範區的創新能力、產業規模、從業人員數量和影響力大幅提升,實現一大批自主創新成果產業化,成為具有一流創新能力的技術創新核心區;集聚和培育一批國內領先的物聯網企業,成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產業發展集聚區;建成一批具有重大推廣價值的典型應用示範工程,成為具有較強影響力的應用示範先導區。

2013年2月5日:《國務院關於推進物聯網有序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

《意見》提出,到2015年,我國要實現物聯網在經濟社會重要領域的規模示範應用,突破一批核心技術,培育一批創新型中小企業,打造較完善的物聯網產業鏈,初步形成滿足物聯網規模應用和產業化需求的標准體系,並建立健全物聯網安全測評、風險評估、安全防範、應急處置等機制。意見指出,將建立健全有利於物聯網應用推廣、創新激勵、有序競爭的政策體系,抓緊推動制定完善信息安全與隱私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建立鼓勵多元資本公平進入的市場准入機制。加快物聯網相關標准、檢測、認證等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完善支撐服務體系。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加快推進物聯網相關專利布局,從而推動物聯網健康有序的發展。

2013年3月4日:《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中長期規劃(2012-2030年)》(國務院辦公廳)

《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中長期規劃》指出三網融合、雲計算和物聯網發展對現有互聯網提出了巨大挑戰,基於TCP/IP協議的互聯網依靠增加帶寬和漸進式改進已經無法滿足未來發展的需求。建設未來網路試驗設施,主要包括:原創性網路設備系統,資源監控管理系統,涵蓋雲計算服務、物聯網應用、空間信息網路模擬、網路信息安全、高性能集成電路驗證以及量子通信網路等開放式網路試驗系統。該設施建成後,網路覆蓋規模超過10個城市。

2013年9月17日:《物聯網發展專項行動計劃(2013-2015)》(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教育部、國家標准委)

計劃包含了頂層設計、標准制定、技術研發、應用推廣、產業支撐、商業模式、安全保障、政府扶持、法律法規、人才培養10個專項行動計劃。各個專項計劃從各自角度,對2015年物聯網行業將要達到的總體目標作出了規定。

2013年10月31日:發改委近日下發通知,要求各地組織開展2014-2016年國家物聯網重大應用示範工程區域試點。

通知指出,支持各地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需求,在工業、農業、節能環保、商貿流通、交通能源、公共安全、社會事業、城市管理、安全生產等領域,組織實施一批示範效果突出、產業帶動性強、區域特色明顯、推廣潛力大的物聯網重大應用示範工程區域試點項目,推動物聯網產業有序健康發展。

2014年6月中旬:《工業和信息化部2014年物聯網工作要點》(工信部)

通知指出,2014年,物聯網工作重點為:1、加強頂層設計和統籌協調:加強物聯網工作統籌協調,加強對地方和行業物聯網發展的指導。2、突破核心關鍵技術:推進感測器及晶元技術、傳輸、信息處理技術研發,推進感測器及晶元技術、傳輸、信息處理技術研發,開展物聯網技術典型應用與驗證示範,構建科學合理的標准體系。3、開展重點領域應用示範:構建科學合理的標准體系,開展農業、商貿流通、節能環保、安全生產等重域和交通、能源、水利等重要基礎設施領域應用示範,推進公共安全、醫療衛生、城市管理、民生服務領域應用示範,依託無錫國家感測網創新示範區開展應用示範,推動電信運營等企業開展物聯網應用服務。4、促進產業協調發展:培育和挾持物聯網骨幹企業,引導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引導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培育物聯網產業聚集區,建設和完善公共服務平台,組織商業模式研究創新和推廣。5、推進安全保障體系建設:建立健全物聯網安全保障體系,建立健全物聯網安全保障體系。6、營造良好發展環境:加強各部門工作銜接,加強各部門工作銜接,完善產業發展政策,加大財稅和金融支持力度,加快完善法律法規,加強專業人才培養。

2014年7月:《關於印發10個物聯網發展專項行動計劃的通知》(發改高技〔2013〕1718號)要求

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教育部、國家標准委聯合物聯網發展部際聯席會議相關成員單位制定了10個物聯網發展專項行動計劃,請根據各行動計劃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重點任務、分工與進度、保障措施等,盡快細化本地區的具體措施,加強溝通協調,務實推進相關工作。

Ⅳ 2022年上半年發布的網路安全相關政策有

國家政策

1、2022年1月4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等十三部門聯合修訂了《網路安全審查辦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指出,網路安全審查堅持防範網路安全風險與促進先進技術應用相結合、過程公正透明與知識產權保護相結合、事前審查與持續監管相結合、企業承諾與社會監督相結合,從產品和服務以及數據處理活動安全性、可能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等方面進行審查。

2、2022年1月4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互聯網信息服務演算法推薦管理規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規定》的出台,旨在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演算法推薦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發展。

3、2022年1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要素市場化配置綜合改革試點總體方案》(國辦發〔2021〕51號)

《方案》要求完善公共數據開放共享機制、建立健全數據流通交易規則、拓展規范化數據開發利用場景、加強數據安全保護。明確探索「原始數據不出域、數據可用不可見」的交易範式,實現數據使用「可控可計量」,推動完善數據分級分類安全保護制度。

4、2022年1月12日,國務院發布《「十四五」數字經濟發展規劃》

《規劃》部署了八項重點任務,在數字經濟安全體系方面,提出了三個方向的要求,一是增強網路安全防護能力、二是提升數據安全保障水平、三是切實有效防範各類風險,並系統闡述了網路安全對於數字經濟的獨特作用及重要性。

5、2022年1月18日,發改委、網信辦、市場監管總局、工信部等九部門聯合發布《關於推動平台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的若干意見》(發改高技〔2021〕1872號)

《意見》強化數據安全管理工作;推動平台企業深入落實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探索開展數據安全風險態勢監測通報,建立應急處置機制。

6、2022年1月22日,工信部、發改委聯合印發《關於促進雲網融合 加快中小城市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

《通知》明確將面向城區常住人口100萬以下的中小城市(含地級市、縣城和特大鎮)組織實施雲網強基行動,增強中小城市網路基礎設施承載和服務能力,推進應用基礎設施優化布局,建立多層次、體系化的算力供給體系。

7、2022年1月26日,中央網信辦等10部門印發《數字鄉村發展行動計劃(2022-2025年)》

數據安全保障提出,加強安全保障加強農業農村數據安全保護,落實涉農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制度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

8、2022年2月15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十三部門聯合修訂發布的《網路安全審查辦法》正式施行

《辦法》以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供應鏈安全為核心,重點加強對數據安全的關注和規范,聚焦網路產品、服務及數據處理活動,助推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與網路平台的高質量發展。

Ⅳ 國家對移動互聯網的政策有哪些

移動游戲作為移動互聯網行業最先具備成熟商業模式的領域,近年來已成為網路文化發展的中堅力量。

文化部近幾年網路游戲市場的年度報告顯示,2012年移動網游整體市場規模65.1億,同比增長68%,在整個網游市場佔比超過10%。其中,移動網在線游戲市場規模達17.5億元,同比增長121.5%。

在迅速發展同時,移動游戲市場也出現了一些新問題。文化部文化市場司網路處調研員韓險峰分析,一是行業競爭激烈,精品游戲缺乏,月收入超千萬的游戲屈指可數;二是行業從業者普遍比較浮躁,內容抄襲嚴重;此外,由於缺乏統一的行業標准,游戲質量參差不齊,甚至混雜有內容違規產品;部分企業急功近利,存在平台惡意扣費、惡意推廣、頻繁強推廣告等損害用戶利益的行為。

「中國移動游戲市場目前還處於發展初期,解決這些問題需要主管部門的有效引導,更需要企業、行業協會及社會各方共同努力和綜合治理。」韓險峰說:「移動游戲依託的是移動互聯網,不能完全照搬傳統的網路游戲管理方式,應該根據新情況和新變化,制定與市場發展相適應的政策。」

近日文化部出台了《網路文化經營單位內容自審管理辦法》,移動游戲的內容自審將首先試行,文化部將細化移動網路游戲內容自審標准和編寫操作性手冊,促進移動游戲企業自律。

「給網路文化企業松綁,減少前置審批,同時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在監管中力求抓大放小。」此外,韓險峰還強調要加強移動游戲運營的監管,做好移動網路游戲用戶實名認證和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促進移動游戲和其他行業的結融合,彌補內容單一、創意不足等。

移動產業安全

對黑色產業鏈釜底抽薪

國家互聯網應急中心數據顯示,去年我國移動互聯網惡意代碼數量達到16萬,比前年增加了25倍,比歷史總和還要多出數倍。2013年上半年,查殺的手機惡意軟體達到51084款,感染手機2102萬部。工信部電信研究院安全所泰爾終端實驗室信息安全部主任潘娟說, 技術的進步提高了用戶的體驗,但也給病毒傳播帶來了更多的便利。

「移動互聯網安全問題又涉及晶元、操作系統、應用軟體、應用商店、雲平台數據等多個環節,甚至已形成黑色產業鏈。」在潘娟看來,強化移動互聯網安全,既需要主管部門積極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從「雲」到「端」進行統籌規劃,也需要通過移動互聯網工作委員會等社會團體呼籲行業自律。

在規則制定方面,工信部已發布《關於加強移動智能終端進網管理的通知》,將於11月1日正式執行。其中對生產企業不得在移動智能終端中預置的應用軟體做了明確規定,包括未向用戶明示並經用戶同意,擅自收集、修改用戶個人信息的;擅自調用終端通信功能,造成流量消耗、費用損失、信息泄露等不良後果的。

工信部電信管理局電信設備管理處調研員庾志成說,《通知》並不是建立新的監管框架和管理制度,而是為了順應當前移動智能終端發展新特點,針對新問題、新情況,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電信條例》、《電信設備進網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對現行移動智能終端進網管理工作進行補充和完善。

行業自律方面的工作也已展開。針對惡意手機程序泛濫的現狀,國家互聯網應急中心正在制定《移動互聯網惡意程序黑名單規范》和《移動互聯網應用自律白名單規范》並將於近日發布。國家互聯網應急中心運行部主任、網路與信息安全工作委員會秘書長王明華說:「標准出台後,安全廠家、運營商、應用商店等可根據『黑名單』內容,直接在底層對惡意軟體進行屏蔽,從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的『源頭』和『終點』兩個主要關口實現對惡意程序的有效治理。」

Ⅵ 最新的三大運營商政策

一是把加快網路升級擴容作為擴大有效投資的重要著力點。二是突出增強工業互聯網、教育、醫療等重點領域的網路能力,加大有效投資力度。三是落實降低資費要求。推動基礎電信企業通過下調資費價格、免費提速升檔等方式,年內實現中小企業寬頻平均資費降低15%;通過實施普惠制套餐升檔降費、大幅降低套餐外流量單價。

國內四大運營商指的是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中國電信,中國廣電,不管是從通訊或者是地面網路角度去看這四家都是規模最大實力最雄厚的,當然他們彼此的側重點不同,例如:

中國移動主要運營GSM、TD-SCDMA、TD-LTE網路和固網。

中國聯通主要運營GSM、WCDMA、FDD-LTE,固網。

中國電信主要運營CDMA、CDMA2000、FDD-LTE、TD-LTE網路和固網。

中國廣電主要經營互聯網國內數據傳送業務、國內通信設施服務業務。

運營商是指提供網路服務的供應商,如華為、中興、諾基亞、愛立信等這些通信設備的生產廠家叫生產商,而中國聯通、中國電信、中國移動、中國廣電這些公司叫運營商。

因為國家在電信管理方面相當嚴格,只有擁有工信部頒發的運營執照的公司才能架設網路;從通信行業來說,設備生產商和運營商是相互依存的,但運營商一般更有優勢,就好像中國移動規定諾基亞等手機生產商生產的部分手機上打上全球通的品牌一樣。

隨著無線互聯網的快速發展,無線互聯網和不同的有線互聯網之間的對接問題、訪問速度的提升問題也開始浮出水面。

作為中國三網融合試點工作主體之一的國家級有線電視網路公司--中國廣播電視網路有限公司在2014年4月17日正式注冊成立,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45億元,即將作為我國有線電視網路的市場主體參與三網融合競爭,利於行業長遠發展。

Ⅶ 關於網路法律法規有哪些內容

法律分析:1、為了保障互聯網的運行安全,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二)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攻擊計算機系統及通信網路,致使計算機系統及通信網路遭受損害;

(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中斷計算機網路或者通信服務,造成計算機網路或者通信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2、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互聯網造謠、誹謗或者發表、傳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或者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

(二)通過互聯網竊取、泄露國家秘密、情報或者軍事秘密;

(三)利用互聯網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

(四)利用互聯網組織邪教組織、聯絡邪教組織成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九條 網路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條 建設、運營網路或者通過網路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Ⅷ 雲南省無線通信網路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無線通信網路建設管理,保障通信安全暢通,維護相關權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無線通信網路的規劃建設、基站設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無線通信網路,是指公眾移動通信、無線集群通信和無線接入等移動通信的無線網路。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無線通信網路基礎設施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林地利用保護規劃,並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無線通信網路建設管理的綜合協調、指導工作。無線電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相關頻率使用、規劃審查、基站設置等管理工作。

省通信管理機構負責公眾移動通信網路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無線通信網路建設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城鄉規劃,應當設立無線通信網路建設章節。

有關單位編制開發區、產業園區、城市更新片區、旅遊景區和交通樞紐、高速公路、鐵路等建設規劃,應當同時編制無線通信網路建設子規劃。

無線通信網路建設項目應當納入城市、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基站站址和機房、天線、管道等設置要求。第五條省級電信業務經營者編制公眾移動通信網路建設規劃,上報前應當聽取省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意見。

州(市)級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根據無線電台站址規劃編制基站年度建設計劃,報州(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查。審查結果由州(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向社會公布,並抄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建設單位編制無線集群通信系統建設規劃或者計劃草案,應當徵求省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意見。第六條項目建設單位在機場、鐵路、公路、軌道交通等建設活動中,應當將基站機房、電源系統、傳輸管線等設施與建設工程同步設計、施工、驗收。

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審查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應當同時審查有關無線通信網路建設的初步設計。第七條建築物、構築物內的信號盲區或者弱區、大型公共場所等區域應當設置室內無線電信號覆蓋系統,並符合國家和本省的相關標准、規范。

設計室內無線電信號覆蓋系統,應當滿足多套公眾移動通信系統的共享要求。第八條電信業務經營者佔用場地、設施,應當與權利人簽訂相關協議並支付場地、設施租賃費。不得簽訂排斥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共享相關基礎設施資源的協議。第九條供電企業應當為基站設施的電力接入提供便利條件,及時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按照規定收取費用。電力用戶向電信業務經營者轉供電的,應當經供電企業委託並簽訂協議。電費由電信業務經營者向供電企業交納。第十條基站選址應當優先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非居住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政府投資建設的其他非居住建築物、構築物選址。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基站建設要求為基站設置提供條件。第十一條在下列場所設立基站的,其管理單位應當提供機房、天線位置、管道以及電力接入等條件: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公園、廣場、生態控制區域、城市道路、高速公路、軌道交通設施、居住小區;

(三)政府投資建設的其他設施。第十二條室外基站的選址、設置使用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居民區選址的,需徵得相關業主和物業服務單位的同意;

(二)在辦公區選址的,需符合信息安全控制區管理規定;

(三)在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區、文物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選址的,需符合景觀風貌要求,並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同意;

(四)在建築物、構築物上設置基站的,需徵得產權人同意,並採用小型化、隱蔽化的方案建設,天饋線走向、布局與建築物及周邊環境相協調;

(五)在民用或者商用建築物、構築物上設置基站的,需在施工前15日以上,通知產權人或者使用人。第十三條電信業務經營者之間基站選址距離相近或者重疊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協調共用同一站址資源。

編制室內無線電信號覆蓋系統建設方案,應當遵循多網合一、資源共享原則。電信業務經營者之間未達成共建共享協議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協調處理。

Ⅸ 近年來國家網信辦出台了哪些保障網路安全的政策

微信十條、賬號十條、APP新政、直播新規。

Ⅹ 急急急,那個文件規定了無線2.4G和5G在中國可以免費使用,需要具體說明是那個文件,文件名字是什麼

《國際無線電規則》及工信部2018年第49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規定了2.4G和5G可以在中國境內使用。相關免費條款如下:
2.4G:
《發改財關於核定第三代公眾移動通信網路頻率佔用費收費標准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749號:「按附件《第三代公眾移動通信網路頻率佔用費收費標准》規定執行。考慮到我國第三代公眾移動通信業務處在起步階段,運營企業仍需加大投入,同意上述收費標准從2011年起分四年逐步到位,即2011年按25%,2012年按50%,2013年按75%,2014年及以後按100%收取。」。
2.4G現在已經不是免費使用的了,不過如果你是微功率發射設備的話,按信部〔1998〕178號《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管理暫行規定》,仍然是免費的。
5G:
《發改財關於降低部分無線電頻率佔用費標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8〕601號:「為鼓勵新技術新業務的發展,對5G公眾移動通信系統頻率佔用費標准實行「頭三年減免,後三年逐步到位」的優惠政策,即自5G公眾通信系統頻率使用許可證發放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按財務年度計算,下同)免收無線電頻率佔用費;第四年至第六年分別按照國家規定收費標準的25%、50%、75%收取無線電頻率佔用費,第七年及以後按照國家規定收費標準的100%收取無線電頻率佔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