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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管制還有網路嗎

發布時間: 2022-05-08 14:53:25

① 無線電管制具體措施有哪些會對我們日常的信息接收(手機簡訊通話、無線上網、收聽外國電台)帶來影響嗎

無線電管制一般的方法是使用大功率全頻段干擾設備干擾某區域中的無線電訊號,使該區域的所有無線電收發裝置失靈,無法收發無線電信號來實現無線電管制的目的的。在管制范圍和時間內肯定會對日常的生活帶來影響,具體來說就是一切以電波形式工作的電器等設施都會失靈。

② 為什麼要實行無線電管制

你說的是什麼時候的事啊?現在只是在短波上有一些干擾台,不過大多數國外電台還是可以收到的啊,而且只要是合法的業余無線電愛好者就可以用短波設備和國外進行通聯啊

③ 無線電管制會對我們日常的信息接收帶來哪些方面的影響

通常不會管制民用頻段,也不會影響百姓的無線通信。

④ 無線電管制會對藍牙音樂耳機產生干擾或其他影響嗎謝謝回答

管制只是對特定頻段進行管理,不允許亂發射信號而已,不應該對藍牙耳機有干擾。但有些時候,不是管制,是「壓制
」,是為了特定需要,如防止不允許的人利用該頻段通信(如高考或特殊會議期間),對特定頻段進行干擾,那這時,可能對藍牙耳機產生影響(高噪音或完全不能使用)。

⑤ 無線電管制的介紹

無線電管制是在特定的時間、區域、頻段范圍內,對全部或部分無線電發射設備及其它輻射無線電波的設備的使用所採取的一種強制性行政管理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制規定》將於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據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國家重大任務、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等需要,國家可以實施無線電管制。

⑥ 什麼是無線電管制

法律分析:無線電管制,是指在特定時間和特定區域內,依法採取限制或者禁止無線電台(站)、無線電發射設備和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的使用,以及對特定的無線電頻率實施技術阻斷等措施,對無線電波的發射、輻射和傳播實施的強制性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制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無線電管制,是指在特定時間和特定區域內,依法採取限制或者禁止無線電台(站)、無線電發射設備和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的使用,以及對特定的無線電頻率實施技術阻斷等措施,對無線電波的發射、輻射和傳播實施的強制性管理。

⑦ 無線電管制的主要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制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障無線電管制的有效實施,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無線電管制,是指在特定時間和特定區域內,依法採取限制或者禁止無線電台(站)、無線電發射設備和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的使用,以及對特定的無線電頻率實施技術阻斷等措施,對無線電波的發射、輻射和傳播實施的強制性管理。
第三條根據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國家重大任務、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等需要,國家可以實施無線電管制。
在全國范圍內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無線電管制,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實施無線電管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相關軍區決定,並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備案。
第四條實施無線電管制,應當遵循科學籌劃、合理實施的原則,最大限度地減輕無線電管制對國民經濟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造成的影響。
第五條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和軍隊電磁頻譜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無線電管制需要,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全國范圍的無線電管制預案,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和軍區電磁頻譜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全國范圍的無線電管制預案,會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本區域的無線電管制預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軍區批准。
第六條決定實施無線電管制的機關應當在開始實施無線電管制10日前發布無線電管制命令,明確無線電管制的區域、對象、起止時間、頻率范圍以及其他有關要求。但是,緊急情況下需要立即實施無線電管制的除外。
第七條國務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在全國范圍內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無線電管制的,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和軍隊電磁頻譜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公安等有關部門組成無線電管制協調機構,負責無線電管制的組織、協調工作。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實施無線電管制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和軍區電磁頻譜管理機構會同公安等有關部門組成無線電管制協調機構,負責無線電管制的組織、協調工作。
第八條無線電管制協調機構應當根據無線電管制命令發布無線電管制指令。
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和軍隊電磁頻譜管理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和軍區電磁頻譜管理機構,依照無線電管制指令,根據各自的管理職責,可以採取下列無線電管制措施:
(一)對無線電台(站)、無線電發射設備和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進行清查、檢測
(二)對電磁環境進行監測,對無線電台(站)、無線電發射設備和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三)採取電磁干擾等技術阻斷措施
(四)限制或者禁止無線電台(站)、無線電發射設備和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的使用。
第九條實施無線電管制期間,無線電管制區域內擁有、使用或者管理無線電台(站)、無線電發射設備和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服從無線電管制命令和無線電管制指令。
第十條實施無線電管制期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鐵路、廣播電視、氣象、漁業、通信、電力等部門和單位,軍隊、武裝警察部隊的有關單位,應當協助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和軍隊電磁頻譜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和軍區電磁頻譜管理機構實施無線電管制。
第十一條無線電管制結束,決定實施無線電管制的機關應當及時發布無線電管制結束通告;無線電管制命令已經明確無線電管制終止時間的,可以不再發布無線電管制結束通告。
第十二條違反無線電管制命令和無線電管制指令的,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關閉、查封、暫扣或者拆除相關設備;情節嚴重的,吊銷無線電台(站)執照和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軍隊、武裝警察部隊的有關單位違反無線電管制命令和無線電管制指令的,由軍隊電磁頻譜管理機構或者軍區電磁頻譜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