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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共享盗版的案例

发布时间: 2022-07-22 01:00:57

❶ 国内最大网络影视作品侵权案告破了吗

近日,记者从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获悉,经过大半年的辛勤努力,国内最大的网站侵犯着作权案告破,一度热闹的“迅播影院”被警方打掉。据悉,该侵权网站涉嫌非法发行影视作品34835部,数量为国内同类案件之最,主要犯罪嫌疑人从中获得非法广告经营额800余万元。此案也是2017年全国扫黄打非办、国家版权局、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重点案件。

对网络侵权盗版“零容忍”


作为2017年全国扫黄打非办、国家版权局、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重点案件,该案是“剑网2016”专项行动期间,江苏省破获的最大一起网络类影视作品侵犯着作权案。该案的成功侦破,得益于政府各部门的统一协作和企业、社会的广泛支持。

近年来,很多斥巨资拍摄的大片在公映前都出现过被盗版传播的情况。盗版极大地影响着影片的制作、宣传和发行。

去年下半年开始,国家版权局、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发起的“剑网行动”,突出整治未经授权非法传播网络影视作品,对网络侵权盗版行为“零容忍”。

镇江市版权局副调研员、市“扫黄打非”办公室主任周连锁说:“网站侵犯着作权案危害巨大,侵犯了权利人的着作权,扰乱了文化市场秩序,还造成了国家税收流失。”

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保护作者合法权益。

❷ 个人电脑连公司网络使用盗版软件,会连累公司被罚款吗

一般来说,主要看该盗版软件的所属权以及开发成品的所属权。如果是公司购买或在公司购买的电脑上进行安装和开发的,那么肯定是要追究公司责任;如果开发的产品属于公司,则追究公司责任,属于个人,则追究个人责任。
追究公司责任的时候,公司根据盗版软件的获得性质(公司授权的行为,还是公司未授权的员工个人行为)一般有权再对个人进行内部追责。
国外曾有类似的案例,关于微软的VS professional版本。涉及到国内情况,最好再向律师咨询。

❸ 盗版书籍侵权的案例

您好,您可以详细描述您的问题。为您列举的案例内容如下:河北张某某等印制盗版图书案
2014年10月,河北省保定市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会同新市区公安部门依法对张某某等涉嫌印制盗版图书案进行调查。经查,张某某等4人未经着作权人许可,自2014年4月起印制盗版图书,各人分别负责运输、组织工人等环节。专案组现场查获盗版图书29种共计67752册,涉及商务印书馆等9个出版社,涉案码洋5726704元。
依据《刑法》第217条等规定,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刑事判决:张某某犯侵犯着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朱某某犯侵犯着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万元;王某某犯侵犯着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万元;王某某犯侵犯着作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❹ app被破解盗版,造成什么危害的相关新闻或者案例

最近一款来自波兰的《怪物神枪手》射击游戏正在准备着APP上架前的最后工作,从网络搜索《怪物神枪手》,第一页信息大半都是盗版破解的下载链接。作为这款波兰明星游戏的国内代理商,上海晨之科的负责人告诉笔者,这样的盗版行为简直让人痛心疾首,为了能让玩家得到最好的游戏体验,不仅派出公司的技术团队前往波兰,与研发商进行面对面的沟通,更将游戏在画质、新手提升和好友社交等系统上做了深度本地化。为此公司付出了巨大的经济和人力成本。为了抵制盗版和破解的行为,晨之科甚至已在游戏内加入了防盗版的技术,据了解,这是国内唯一从native技术层面解决盗版问题的游戏发行公司。

❺ 关于网络安全的故事或事例

1、聊天陷阱

2006年2月24日晚上,上海“网虫”钱某终于见到了网上聊天认识的女网友“仇某”。然而,两人散步至一处花店附近时,突然冒出4名手持剪刀的青年男子。毫无准备的钱某不仅遭到一阵殴打,身上仅有的1部手机和300元人民币也被抢走。

3天以后,案情大白,犯罪嫌疑人裘某正是那位自称“仇某”的女网友。原来,两人在网上搭识以后,钱某经常出言不逊,裘某萌发报复念头,找到以前的男友抢劫钱某财物。

2、低价陷阱

2018年1月,徐某无意中进入一个买卖二手车的网址,发现其中一辆本田CRV车只要13000元。徐某心动不已,随即联系网站客服,按照对方要求填写信息并通过网银转账500元订金。2天后,对方告知押车员已将车子运送至天台县,要求徐某支付余款12500元。

徐某打款后兴冲冲等着去提车,结果对方又找各种理由要求他再付16870元,徐某这才恍然大悟自己是被骗了。

3、“支付宝”发邮件称需升级

小美在淘宝开了一家汽车用品店。一个“买家”来店里拍了一套汽车坐垫后发了一张截图,显示“本次支付失败”,并提示“由于卖家账号异常,已发邮件给卖家”。小美打开邮箱,果然有一封主题为“来自支付宝的安全提醒”的未读邮件。

小美没有多想就点击邮件里的链接,按提示一步步进行了“升级”,期间几次输入支付宝账号和密码。隔天,小美发现账户里的8000多元余额被人以支付红包的形式盗空。



4、代“刷信誉”先交“服务费”

阿珍在淘宝网上开了一家卖袜子的小店。去年5月,她在网上看到可以帮忙“刷信誉”的广告,便心动了。加QQ后,对方要求先付钱才能帮其代刷,阿珍就向对方账户汇了1500元“服务费”。没过多久对方又称,需要阿珍再付3000元“保证金”。

这下阿珍起了疑心,要求对方先刷一部分信誉再谈,对方却坚持要阿珍再汇款。阿珍越想越觉得可疑,要求对方退回1500元,对方却怎么都不理她了。阿珍这才明白,自己是被骗了。

5、“大客户”下单后要“回扣”

去年7月,小罗的汽车用品淘宝店来了一个“大客户”。这买家自称是公司的采购,想要长期合作,但希望小罗给“回扣”。一番沟通后,买家很快用另一个旺旺号拍下1万多元的宝贝并付款,随后要求小罗将说好的近2000元“回扣”转给他。

小罗转了回扣后,对方却申请了退款,因为“回扣”是通过支付宝直接转账的,无法申请退款,小罗因此损失近2000元。

网络共享下载是否涉及的着作版权问题

并不是所有网络“共享”下载的内容都是真正共享的。要看下载的是什么内容了,如果下载的内容本身是共享的或是过了保护期(着作权人死后50年)的那就没事;如果下载的内容本身是盗版的,只要你有传播(包括制作成光盘和朋友之间交流,不管收不收钱)都是盗版的;如果下载的内容是合法的正版的(比如从官方网站下载)那就要得到授权许可。主要依据:《着作权法》。特别地,计算机软件的保护首先适用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条文规定,若是在条例中没规定的才根据《着作权法》的条文和规定执行。

着作权客体:
(一) 文字作品;(二) 口述作品; (三)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 美术、建筑作品;(五) 摄影作品;(六)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 计算机软件; (九)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着作权法》规定了着作权归属的法定原则。该法第10条规定了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的着作权人各项权利内容。

当第三方需要使用时,需要得到着作权人的使用许可,双方应签订相应的合同。但《着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它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着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合同中着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八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取得他人的着作权使用权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
第三十七条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应当取得着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着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应当取得着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着作权人和原作品的着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九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出版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向着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酬。

但以上这些内容里面有很多模糊地带,不好认定。不过因为下载制作成光盘和朋友交流而被告的好像很少听到,毕竟我国现在还没有打击的这么严。建议最好咨询律师。祝你好运!!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
http://www.angelaw.com/weblaw/c_weblaw39.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2001年修正)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1.asp?id=16428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http://www.most.gov.cn/zcfg/kjfg/t20011220_7751.htm

❼ 盗版旗舰win7的网络共享问题

请问你用的是登录名是Administrator吗 还是自己命名的,如果是自己命名的那个管理员权限很低 这和XP不一样,所以你无法更改网络设置 ,WIN7默认的网络发现和文件打印机共享都是关闭的,因此你访问不了局域网。
你要做的是:
右击我的电脑》管理》本地用户和组》 之后双击用户》双击Administrator 把账户已禁用前面的勾去掉。注销使用Administrator登录 去更改网络设置。

如果右击没用我的电脑没用,你可以用compmgmt.msc 命令打开 管理

计算机网络遭到病毒破坏的三个案例。急。长一点

CIH病毒
CIH病毒是一种能够破坏计算机系统硬件的恶性病毒。据目前掌握的材料来看,这个病毒产自台湾,最早随国际两大盗版集团贩卖的盗版光盘在欧美等地广泛传播,随后进一步通过Internet传播到全世界各个角落。
CIH病毒是一种能够破坏计算机系统硬件的恶性病毒。据目前掌握的材料来看,这个病毒产自台湾,最早随国际两大盗版集团贩卖的盗版光盘在欧美等地广泛传播,随后进一步通过Internet传播到全世界各个角落。 目前传播的途径主要通过Internet和电子邮件。计算机病毒的传播已摆脱了传统存储介质的束缚,Internet和光盘现已成为加速计算机病毒传播最有效的催化剂。CIH病毒只感染Windows95/98操作系统,从目前分析来看它对DOS操作系统似乎还没有什么影响,这可能是因为它使用了Windows下的VxD(虚拟设备驱动程序)技术造成的。所以,对于仅使用DOS的用户来说,这种病毒似乎并没有什么影响,但如果是Windows95/98用户就要特别注意了。正是因为CIH独特地使用了VxD技术,使得这种病毒在Windows环境下传播,其实时性和隐蔽性都特别强,使用一般反病毒软件很难发现这种病毒在系统中的传播。 CIH病毒每月26日都会爆发(有一种版本是每年4月26日爆发)。CIH病毒发作时,一方面全面破坏计算机系统硬盘上的数据,另一方面对某些计算机主板的BIOS进行改写。BIOS被改写后,系统无法启动,只有将计算机送回厂家修理,更换BIOS芯片。由于CIH病毒对数据和硬件的破坏作用都是不可逆的,所以一旦CIH病毒爆发,用户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价值万元的计算机和积累多年的重要数据毁于一旦。CIH病毒现已被认定是首例能够破坏计算机系统硬件的病毒,同时也是最具杀伤力的恶性病毒。 从技术角度来看,CIH病毒实现了与操作系统的完美结合。该病毒使用了Windows95/98最核心的VxD技术编制,被认为是牢固地连接到了操作系统底层,所以CIH病毒既不会向DOS操作系统传播,也不会向WindowsNT操作系统扩散。CIH病毒的这一技术特点给使用传统反病毒技术防治计算机病毒的人提出了巨大的挑战,这是因为传统反病毒工具基本上都是纯DOS或工作在Windows95之下的仿真DOS应用程序,它们无法深入到Windows95/98操作系统的底层去彻底清除CIH病毒;另一方面,由于能够与操作系统底层紧密结合,CIH病毒的传播就更为迅速、隐蔽。防治类似CIH这种能够与操作系统紧密结合的病毒最好的方法是使用本身能够与各种操作系统紧密结合的反病毒软件。 CIH 病毒是一种运用最新技术,会 Format 硬盘的最新病毒,通常都利用网路族上网时,进行传播感染 。目前最新的变种病毒为CIH 会在每月26 日发病,并会展现最强大的破坏力-Format 硬盘. CIH病毒平常并没有作什么破坏性的动作,也没有显示任何画面,只是占用部份记忆体而已。但是有些 32-bit的程式被感染之后,运作会不正常,甚至会造成当机。但是,CIH病毒长驻在主记忆体之后,每次 执行时,会检查电的日期是否为﹝4月26日﹞,如果是,它会透过你的电脑I/O部:CF8,CFD,CFE修改你 的电脑的某些设定,并且把你电脑所有硬盘的资料都毁了,甚至连硬盘数据区及引导区的资料都不在了 ,并且让电脑当机。当你重新开机,屏幕会出现"DISK BOOT FAILURE, INSERT SYSTEM DISK AND PRESS ENTER"(硬盘引导失败,请插入系统盘后敲击回车)。若是用软盘引导开机再执行C:指令,则出现"Invalid drive specification"(不可用的驱动器编号)。即使曾经有备份引导区资料,但是磁盘中的资料已全毁,可不可以开机已经没有意义了。

❾ 找几个典型的网络侵犯隐私权的案例

1、【艾滋女】事件是典型的互联网上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案例。2、【死亡博客】案2007年12月29日,留学海外多年的31岁的北京女白领姜岩从24层楼跳楼死亡。在自杀之前,姜岩在网络上写下了自己的“死亡博客”,记录了她生命倒计时前2个月的心路历程,并在自杀当天开放博客空间。之后的三个月里,网络沸腾,姜岩的丈夫王菲成为众矢之的。网友运用“人肉搜索”将王菲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照片、住址以及身份证信息和工作单位等全部披露。王菲不断收到恐吓邮件;网上被“通缉”、“追杀”、围攻、谩骂、威胁;被原单位辞退……2008年3月18日王菲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张乐奕、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7.5万元损失及6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案被媒体冠为“人肉搜索第一案”或“网络暴力第一案”。2008年12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张乐奕停止对原告王菲的侵害行为,删除刊登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的《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三篇文章及原告王菲与案外人东某的合影照片;在“北飞的候鸟”网站首页上刊登向原告王菲的道歉函;赔偿原告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公证费用684元。大旗网和“北飞的候鸟”两家网站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构成对原告王菲名誉及隐私权的侵犯,分别判处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王菲精神抚慰金3000元和5000元;天涯在线因于王菲起诉前及时删除了侵权帖子,履行了监管义务,经判决认定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