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在线教育及教育培训需要什么资质
1、在线培训,属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即ICP;2、如果公司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应申请办理《互联网出版许可证》;3、在线培训,属于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文化产品,应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要求是100万。
(1)仓山区机构学校要上什么网站申报扩展阅读:类别(1)以教育教学知识和资源为主要内容的网站或机构。(2)以职业教育为主要方向的相关网站或机构。(3)以企业缺少人才的专门课程为主的网站或机构。(4)提供再就业以及创业为主要内容的网站或机构。(5)在线招生的信息类网站或机构。(6)专业课程培训机构网站或机构。发展潜力所有人离不开教育:早期教育、课外辅导、少儿英语、职业教育、出国留学、商学院、移民服务……而在信息化爆发式发展的趋势下,在线教育越来越凸显出优势:1、在线教育可以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提升了学习效率;2、在线教育可以跨越因地域等方面造成的教育资源不平等分配,使教育资源共享化,降低了学习的门槛。基于在线教育的特点和优势,网络学校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可,各类新兴的网校及相关网站也越来也不断涌现,比如三条杠网、91外教网、伯瑞英语等等。显然,这代表着网校已经逐渐走进大众的生活并成为一种学习的主流趋势。因此很多人开始选择在线教育,特别是白领一族和大学生们。仅2012年一年,中国在线教育市场份额已经达到723亿元,且在线教育用户呈规模性放大。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国政府网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教育培训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在线教育
㈡ 办教育机构是向哪申请
01号 行政许可事项:民办普通高中、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和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
01-1 民办普通高中、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设立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民办普通高中、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立、变更与终止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一条至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一条至第五十四条;
3、《昆明市关于审批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班)的实施细则》(昆教中〔2003〕10号);
4、《云南省社会力量办学审批和管理暂行规定》(云教职〔2001〕9号);
5、《关于昆明市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暂行办法》(昆教成〔2002〕2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立
1、申办单位要具有法人资格;举办个人要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民办普通高中、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设立分筹设和正式设立,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或班;未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先申请筹设,筹设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筹设期间不得进行教育活动。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3、有组织机构和学校章程。举办者应当具有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和培养目标,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1人;
4、有符合任职资格及专业要求的校(园)长和教师。普通高中按开设课程配齐各学科教师,教师学历达标率80%以上;教师职称结构基本合理,主干学科中有教学骨干,师生比基本符合国家要求。专任教师根据办学规模师生比1:12配备;中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40人;
5、有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保育、医务、教学辅助、后勤、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
6、有符合安全规定及教育、保育、教学要求的场地、房舍及设施、设备;申请举办的办学单位和个人须有独立的、固定的、安全的适合学生住读的学习和生活场地。学校租借的校舍应有经合法程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合同,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租期在6年以上,不得租借简易建筑物、危房、旅馆、国防设施及饭店的一部分,中等职业学校租期在10年以上,除不得租借上述场所外,也不得租借现有高等院校、中专学校、职高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的校舍。
举办学校要求教室、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室、电教室、阶梯教室基本齐全(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学历教学班要求教室、图书室、实验室、电教设备基本齐全)并基本达到标准,教学用房、行政用房、生活用房基本配套,各种设施基本完备(不含租借设备);举办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设备(不含租借设备)应与所开专业相适应。
校舍面积: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按国家现行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其生均用地面积和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国家现行建设标准;有住校学生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增加建筑和用地的面积;中等职业学校,占地面积不少于0.7万平方米。
在校生规模:举办普通高中不低于300人,每班学生平均数45-50人;举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在640人以上。
7、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包括向学生收费部分)。中等职业学校除以上条件外,还需有40万元以上的流动资金作为开办费;
8、符合我区教育机构设置总体规划的布局要求。
设立学校、幼儿园基本条件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至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
3、《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二条。
4、《昆明市关于审批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班)的实施细则》(昆教中〔2003〕10号)。
5、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建设保护条例。
附:申请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班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办班场地设施与申请中等职业学校相同(校舍建筑面积:城市0.5万平方米,乡(镇)、村0.3万平方米);
(二)在校生规模按办学的实际条件确定;
(三)有与开办专业相配套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
(四)有15万元以上的流动资金作为开办费;
(五)具有举办两年以上非学历教育的管理经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云南省社会力量办学审批和管理暂行规定》(云教职〔2001〕9号);《关于昆明市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暂行办法》(昆教成〔2002〕2号)。
(二)变更
1、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教育局批准。
2、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原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教育局核准。
3、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教育局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第五十三条至五十五条
(三)终止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第五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
1、申请筹设民办普通高中、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举办者的身份证、在学校(园)举办地的住所证明材料,举办者另聘他人管理学校(园)的,同时提供受聘人的身份证、学校(园)举办地的住所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申办报告,内容包括办学地点、拟办学校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及学制、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1份);
(3)由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说明办学资产及办学资金数额的验资报告,并说明产权归属(原件1份);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原件1份);
(5)一人以上合伙办学的,提供合伙办学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拟办学场所系举办人所有,提供产权证明;系租用的,提供使用权证明(不得少于六年)(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房管部门出具的说明拟用于办学房屋安全性的有效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消防部门出具的拟用于办学的场地及房屋的消防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填写《昆明市盘龙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申请表》、《昆明市盘龙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 筹设批准书(原件1份);
(2)筹设情况报告(原件1份);
(3)经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认可并签名的学校章程(内容应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
;
(4)办学资产、设备明细表(原件1份);
(5)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6)校(园)长、教师、保育、医务及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卫生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拟办食堂的学校和幼儿园) (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教学计划、教学进度表(复印件各1份),中等职业学校需要提交专业设置论证报告和所设专业的教学实施计划(原件1份)。
(9)教育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具备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上述第1条和第2条中(3)至(8)项规定的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二)变更
1、办学地址变更
(1)变更申请,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办学地点、办学规模、办学条件等(原件1份);
(2)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同意变更并签字认可的决议(原件1份);
(3)新办学场所系举办人所有,提供产权证明;系租用的提供使用权证明(不得少于六年)(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房管部门出具的新的办学房屋的安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消防部门出具的新的办学场地及房屋的消防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卫生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拟办食堂的学校和幼儿园) (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新办学地点办学资产、设备明细表(原件1份);
(8)如校(园)长、教师、保育、医务及财会人员有变动的,提供其资格证明文件 (复印件1份,验原件);
(9)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举办者变更
(1)原举办者提交变更申请(原件1份);
(2)原任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同意变更并签字认可的决议(原件1份);
(3)新举办者提交申请,按审批条件,重新核准;
(4)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3、学校名称变更
(1)变更申请(拟用校名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件1份);
(2)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同意变更并签字认可的决议(原件1份);
4、学校办学层次变更
(1)变更申请
(2)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同意变更并签字认可的决议(原件1份);
(3)教育教学配套设施明细表(原件);
(4)相应办学层次教师资格证明文件 (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其他相关资料
(三)终止(以下材料均提供原件1份)
1、申请终止报告;
2、妥善安置在校学生情况说明;
3、财务清算报告;
4、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及印章;
5、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盘龙区民办学校申请表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盘龙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受理地址:昆明市政白云路327号,电话:)。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盘龙区教育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申请材料——审核材料——现场查勘——审批(核准设立、变更、终止)——颁发办学许可证(颁发变更、终止通知书或批复)。
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是学校取得法人资格、合法办学和依法进行登记的凭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需年检。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01-2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的数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的规定,按照教育资源布点布局的合理性及需求情况,限量审批。
四、行政许可的方式
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五、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新办
1、申请人签字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
2、举办人签字的办学章程(原件1份);
3、教学活动场所(不能是住宅用房)有产权证明或两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房管部门出具的拟用于办学的房屋的安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原件1份);
6、从业人员详细情况(原件1份);
7、消防部门出具的办学场地(不指办学地点所在整幢建筑物,而是专指用于办学的部分)《消防合格证明》(原件1份,验原件);
8、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原件1份);
9、办学设备明细表(原件1份);
10、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11、学校招生范围说明书(原件1份);
12、学校经费概算(原件1份);
13、校长、教师配备计划(原件1份);
14、教学计划、教材选用计划(原件1份);
15、举办者、董事会成员及学校负责人姓名、住址及履历等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6、其它材料
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举办者提交的申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变更
1、变更办学地址
(1)举办者提交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
(2) 举办者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新办学地址的《消防意见书》(原件1份);
(3) 房管部门出具的拟用于办学的房屋的安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教学活动场所有产权证明或两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变更举办者
(1)原举办者提交的书面申请,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由举办者提出申请,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教育局核准。
(2)新举办者重新申请办理《办学许可证》。
3、变更学校名称
(1)举办者提交的书面申请;
(2)新的学校名称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修改(新增)
(三)终止(以下材料均提供原件1份)
1、申请终止报告;
2、妥善安置在校学生情况说明;
3、财务清算报告;
4、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及印章;
5、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无
七、行政许可的受理机关
盘龙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受理地址:昆明市政白云路327号,。
八、行政许可的决定机关
昆明市盘龙区教育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初审——现场查勘——审批——发放办学许可证。
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3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方可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到税务、发改、技术监督等部门办理相关证照。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
需年检。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㈢ 学时申报在哪个网站
学时具体如何申报,取决于学校使用的是哪个第三方第二课堂服务,所以应该到学校官方查阅如何申报学时。
第二课堂是相对课堂教学而言的。如果说依据教材及教学大纲,在规定的教学时间里进行的课堂教学活动称之为第一课堂的话,那么第二课堂就是指在第一课堂外的时间进行的与第一课堂相关的教学活动。
从教学内容上看,它源于教材又不限于教材;它无需考试,但又是素质教育不可缺少的部分。从形式上看,它生动活泼、丰富多彩。它的学习空间范围非常广大:可以在教室,也可以在操场;可以在学校,也可以在社会、家庭开展。
作用与意义:
由高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的学生组织,被认为是课堂之外的第二大育人载体,被称作是大学生的第二课堂。大学生社团活动之所以被认为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式,其根本原因在于,社团能够培养学生与人相处、与人合作的能力,这对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引导学生适应社会、促进学生成才就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随着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大学生群体规模不断壮大,青年学生成长成才的渴望进一步增强。在这种形势下,学生社团得到快速发展,呈现出积极、健康的态势,反映出当代大学生朝气蓬勃、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未来教育的四大支柱是教学生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共同生活、学会生存。其中,与人相处、与人合作、与人共同生活,被看做是学会生存的重要前提。
引导大学生转变以自我为中心的观念,学会与人相处,学会宽容和理解,不仅是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着力点,更应当成为大学生社团的发展目标和建设宗旨。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第二课堂
㈣ 福州中小学学校需要什么样的网站建设
网站的建设要符合自身的性质,网站能直接反应这是一个什么类型的网站,主要体现什么核心内容。因此学校的网站要以教育理念为核心,综合学校及简介以及校园服务及新闻。沃然建站平台拥有海量模板,可以帮助学校建设属于自己特色的学校网站。
㈤ 仓山区教育局关于开展2019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网报时间是什么时候
网上申报时间及事项
2019年春季仓山区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网报工作根据不同人员类型分别进行,请申请人务必认真阅读有关要求并按自身实际情况正确选择认定机构、网报时间段和现场确认点信息,未按操作要求进行报名的申报人员,将无法通过现场确认审核。
1.2019年由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统一组织办理的师范类应届毕业生网报时间为2019年6月11日至6月19日;网报认定机构应选择“仓山区教育局”,现场确认点应选择申请人就读院校。
2.其他的申报人员,网报时间为2019年6月11日至6月19日;网报认定机构应选择“仓山区教育局”,现场确认点应选择“仓山区教育局审批处”。
㈥ 如何申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申请办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办学申请报告。须写明举办者、校长、学校名称、办学地址、经费筹措来源、数额及管理使用办法、办学内容、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设施、设备等)、内部管理体制等。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举办者应当提交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当提交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证明、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拟任培训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及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及租赁期限)、消防安全、卫生合格证明文件。
(五)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理事长(董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理事长(董事长)、理事(董事)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拟聘任财会人员的会计证及复印件。
(八)所设专业教师资格证(专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九)在开设的专业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等。
(6)仓山区机构学校要上什么网站申报扩展阅读
管理办法
1、收费实行市场调节,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应当在培训场所显着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按照学时收取培训费用的,预收费用每科目最多不得超过40个学时(每学时按不超过60分钟计算);按照培训周期收取费用的,预收费用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收费应当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组织、参与或变相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对涉嫌非法集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置。
2、现有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依法修改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变更为营利性的,先进行清产核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资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核发新的办学许可证后,重新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工商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未经行政许可从事培训业务的,由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办法》自2018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㈦ 仓山区教育局关于开展2019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场确认资格审核是什么时候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实行网上报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在规定的网报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申报,逾期不能补报。网报时申请人需在网上申报界面下载打印“个人承诺书”,由本人签名后扫描或拍照,按程序要求上传。
(一)网上申报时间及事项
2019年春季仓山区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网报工作根据不同人员类型分别进行,请申请人务必认真阅读有关要求并按自身实际情况正确选择认定机构、网报时间段和现场确认点信息,未按操作要求进行报名的申报人员,将无法通过现场确认审核。
1.2019年由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统一组织办理的师范类应届毕业生网报时间为2019年6月11日至6月19日;网报认定机构应选择“仓山区教育局”,现场确认点应选择申请人就读院校。
2.其他的申报人员,网报时间为2019年6月11日至6月19日;网报认定机构应选择“仓山区教育局”,现场确认点应选择“仓山区教育局审批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