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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什么网站可以看新建商品住宅

发布时间: 2022-08-28 21:08:56

① 我在外地买房能在上海查到房产证

全国的房管局系统都联网的。
你如果是买房的话,上海没有房子的话没有影响。“沪九条”明确,暂定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1):居民家庭规定为: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
(2):准确区别:本地居民、外地有缴税证明的居民、外地无缴税证明的居民;
(3):本地2套、外地有缴税证明1套、外地无缴税证明,这3种情况不允许新购;

②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商品住宅及相关公共设施的正常维修、更新,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维修基金的设立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维修基金的设立)
新建内销商品住宅应当设立维修基金。新建外销商品住宅出售时设立维修基金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在住宅转让合同中约定;住宅出售时未设立维修基金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可以决定设立,并在业主公约中规定。第五条(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物业所在地的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与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称专户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本辖区维修基金的专户。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应当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每幢住宅立帐,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一幢住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按门号立帐,并分别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第六条(首期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
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交纳首期维修基金;
(一)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交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
(二)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交纳。
新建内销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由市房地资源局和市物价部门核定。
新建外销商品住宅出售时设立维修基金的,首期交纳标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在住宅转让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定设立维修基金的,全体业主应当按照业主公约规定的标准交纳首期维修基金。第七条(首期维修基金的交纳时限)
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限交纳首期维修基金;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该新建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
(二)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前,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所购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
(三)业主委员会成立时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5日内,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交纳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地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专户银行收款凭证。
新建外销商品住宅出售时设立维修基金的,应当按住宅转让合同约定的时限,将首期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定设立维修基金的,全体业主应当按业主公约规定的时限,将首期维修基本存入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开户银行。第八条(首期维修基金交存情况的核查和公布)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核查首期维修基金的交存情况,并每年公布一次。第九条(前期物业维修和更新费用的承担)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发生的物业维修、更新、不得使用维修基金,其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第十条(维修基金帐户的开立)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与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称开户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基金帐户。
维修基金帐户的开立,应当按每幢住宅立帐,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一幢住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应当按门号立帐,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第十一条(开立维修基金帐户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业主委员会开立维修基金帐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开户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批准文件;
(三)业主分户清册;
(四)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私章和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的印鉴;
(五)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前款规定的业主分户清册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经核对后向业主委员会提供。业主分户清册的格式,由市房地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办理开户手续的,还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

③ 上海房产证网上查询地址

目前还无法网上查询。
上海个人房产证如何查询,如果还没有办理房产证,可以在房管局网站查询购房买卖合同,输入合同号及密码(密码问开发商),就可以查看到购房合同,在房管局备案后的合同是没什么问题的。
也可以在拿到房产证后直接去房管局档案部门查询真假。不管开发商大小,可以办理产权证书(房地产证)的,就是是正规商品房,都可由本人持身份证房地产证去房地产管理局档案是查询真伪。
买房子时,有没有在售楼现场检查他们是否有 预售证,如果没有预售证,那这房子可能就不是正规商品房。除商品房外,就是小产权房和农民房,这两种房屋的买卖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买得的房子需要交契税,这应该是商品房,如果不是商品房,将来是不能正常上市交易的,因为将来国家一旦要拆迁等,是收不到任何补偿的。

④ 什么是新建普通住宅和新建商品住宅

普通住宅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商品住宅: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建设并出售、出租给使用者,仅供居住用的房屋。

⑤ 上海房产交易中心星期六星期天 上班吗

现在正常的周末是上班,如果碰到国定节假日是不上班的。

根据2018年上海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2018年休假安排公告可知,上海结合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工作特点,对2018年休假安排公告如下:

元旦(12月30日-1月1日,3天)、春节(2月15日-21日,7天)、清明节(4月5日-7日,3天)、劳动节(4月29日-5月1日,3天)、端午节(6月16日-18日,3天)、中秋节(9月22日-24日,3天)、国庆节(10月1日-7日,7天),全市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窗口关闭;

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系统春节期间(2月15日-17日,3天)关闭,其余时间对外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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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962269”服务热线情况介绍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尤其是住房限购、房产税等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陆续出台,房地产交易登记行业承担着越来越重大的社会责任。

为改变行业内分散式的电话服务模式,同时也为了符合“文明行业”要求,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962269”房地产交易登记行业服务热线应运而生。热线于2012年4月16日试运行,并于2012年6月4日正式运行。

从原先行业各单位将近60门电话到如今一个号码对外,最大限度地方便了百姓,使电话服务更便捷、更贴近百姓的需求。

“962269”服务热线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集中建设,整合了政策业务咨询、办证结果查询、投诉受理和督查督办、对外发布政策口径、收集百姓关心的房地产交易登记行业热点、难点问题、处理“12345”市民热线的转派件等功能。

热线既注重解决市民咨询投诉反映的问题,又注重信息收集、及时掌握行业动态。不仅为决策层提供大数据,也为相关区交易中心及市中心相关科室提供大数据及案例分析,从而更好的为百姓服务,不断改进行业管理及服务水平。

热线按照“统一受理、后台协作、及时答复”的要求,采取市区联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模式。由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总牵头工作,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主动配合。

接听座席分为市中心座席和区交易中心远程座席,政策业务咨询服务时间:一周七天(国定假日及调整公休日除外)对外服务;每天人工服务时间:8:45—16:30;办证结果查询时间:全年24小时提供对外服务。

目前业务量大的6家区交易中心保持时时远程座席连线,另有10家采用工单转派的形式。热线平台遇到简单的咨询由市中心座席当场回复客户办结或者转区远程座席咨询办结。

遇到复杂咨询、投诉、建议类形成工单转派的方式或者转派给市交易中心相关业务科室(部门)办结或者转派给各区交易中心办结。

⑥ 上海市外商投资房产企业商品住宅出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外商投资建设的商品住宅出售的管理,根据出售商品房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依法成立的经营商品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房产企业)建造并出售的商品住宅,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本市商品住宅的主管机构,负责对本市外商投资房产企业建造并出售商品住宅的监督和管理。第四条外商投资房产企业建造商品住宅的项目经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对外经贸委)发给批准证书后,应报市房管局备案。第五条外商投资房产企业建造的商品住宅,由该企业自行出售或委托房产经营单位代理出售。第六条外商投资房产企业建造的商品住宅,出售对象如下: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归侨或侨眷;
(二)经有关部门批准来本市定居的华侨或外籍华人;
(三)要求购买住房给常住本市的亲属居住的港、澳、台同胞,华侨或外籍华人;
(四)为本企业职工居住而购买商品住宅的本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外资企业;
(五)为便于交住,经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或市对外经贸委证明,同意其在本市购买商品住宅的港、澳、台同胞,华侨或外籍华人。
上述出售对象购房的核批手续按本市侨汇商品住宅出售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在本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地块上建造的商品住宅,其出售对象由有关部门另行制订。第八条外商投资房产企业建造的商品住宅竣工后,外商投资房产企业必须会同设计单位和市房管局指定的专业单位共同验收合格,方可出售。第九条外商投资房产企业建造的商品住宅,除经市房管局批准可以参照国际市场价格定价的以外,应执行市有关部门颁发的商品住宅出售价格的定价原则,按质论价,全价出售。出售价格应报市房管局备案。第十条外商投资房产企业建造的商品住宅,出售时以外汇人民币标价。买受人付款时,人民币对美元的汇价与签定购房合同时汇价有变动的,可按付款日公布的汇价相应调整应付的外汇人民币金额。第十一条外商投资房产企业建造的商品住宅出售后,买受人应检附房屋买卖契约和付款收据等证件,及时向房屋所在区房管部门申请房产所有权登记,由房管部门审核认可后发给房产所有权证。第十二条本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外资企业,用本企业资金购买的商品住宅,其房产所有权归该企业所有;个人购买的商品住宅,其产权证户名可以用海外出资人姓名,也可以用国内亲属姓名。凡用海外出资人姓名的,必须在本市委托有常住户口的委托代理人,并由海外出资人按有关规定出具委托代理人证书。户籍及产权的管理应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外商投资房产企业建造的商品住宅出售后,如房产所有权需出卖或转移,必须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过户手续。房产所有权转移双方应及时向房屋所在区的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换发房产所有权证,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第十四条外商投资房产企业建造的商品住宅,未经市房管局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住宅的使用性质。第十五条外商投资房产企业建造的商品住宅出售后的管理维修,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