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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的网站为什么无约束

发布时间: 2022-09-11 04:07:15

A. 网上造谣,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吗触犯法律吗

可以,法律依据: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B. 为什么网络造谣不能适用寻衅滋事罪

一、为什么网络不能适用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刑第293条的规定,该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而如果在网络上散布谣言的行为被认定犯有该罪,则只可能适用该条的第(四)项,那么就意味着需要认定网络为该条所规制的“公共场所”,但如此认定是违法的。

1、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刚刚于2013年7月15日联合发布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该解释第5条对于公共场所做了列举式的规定,明确规定“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并无网络的规定。有网友会指出:“该条不是还有‘其他公共场所’吗?”是,的确有,但是对这个“其它”的解释,必须和前面列举的类型做同一类型的解释,比如我们可以将风景区纳入该范畴,但是不能将家庭纳入考量。而前面所列举的类型均指向物理性空间,而不是虚拟空间,因此并无将网络纳入这一解释的可能。

2、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公共场所是提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并不包括虚拟空间,因此自文义解释的角度,无法将“公共场所”突破至互联网中。

3、从刑法体系的角度解释,在刑法上所指称的“公共场所”均是物理性的空间,不包括虚拟空间,如果包括虚拟空间,就会有问题。如《刑法》第130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等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就会受到刑罚。那今后玩网络游戏的,均有可能涉嫌非法持枪罪了,有朋友会说:“这里的枪支是指实际的手枪”,如果“公共场所”包括“虚拟空间”,那“枪支”也可能包括“虚拟武器”。

4、是对该条做历史解释,在起草刑法时,互联网只是刚刚起步,当时的立法者并无将此纳入法律考量的可能,因此并无将网络作为公共场所来对待。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将网络纳入公共场所的考量,是对现行法律的一种突破。

二、突破与类推

对于将互联网纳入公共场所,是一个法律上的突破,在这一点上,我和北京市公安局发言人的看法是一致的(参见《法制晚报》等相关新闻,网址:http://news.163.com/13/0823/11/96V8M7MB00014Q4P.html),但是正是这种突破,值得我们警惕,它意味着在1997年刑法中明确禁止的“类推”死灰复燃。

所谓类推,是指对刑法上无明文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比照刑法中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的一种刑法制度。现行法律并无将“网络”纳入“公共场所”予以规范,但公安机关的纳入,明显与现行法律存在冲突,这是一种典型的类推的行为。

公安机关的这一做法不仅突破了“公共场所”的规定,更是突破了“罪刑法定原则”,突破了法制的底线。

三、假如网络可以适用寻衅滋事罪

在未来,我们可以看到下面的场景:

1、杨幂女士发了一张照片,结果粉和黑都来了,有赞有弹,双方争论得不可开交,粉和黑在网络上大放厥词,好,“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始作俑者,拘!

2、杨澜女士为他的夫君辟谣,网络上不缺乏看热闹的人,双方对于沈星女士的审美观产生了分歧,一方认为沈女士不会那么没品位,一方则认为未必,双方争论得不可开交,好,“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始作俑者,拘!

3、网友发贴认为北京是个好地方,这怎么可能?一方历数北京的好,一方痛陈北京的烂,双方争论得不可开交,好,“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始作俑者,拘!

……

这会成真吗?

你说呢?

如果我们希望建设一个安全的社会,一个幸福的社会,一个自由的社会,法律应该成为我们所有的人的底线,无论是政府,还是老百姓,都需要遵守法律,才能够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请允许我援引布来代斯大法官的名言:“我们的政府是威力强大无所不在的教员,教好教坏,它都用自己的榜样教育人民,犯罪是可以传染的,如果政府自己犯法,就会滋生对法律的轻蔑,引诱人民各行其道,把自己看作法的化身。”

又及:有朋友提醒我:为啥不能用第2项?首先适用第4项是警方的新闻稿的通报;其次适用包括第2项的纳入,控方都有一个举证责任,即“破坏社会秩序的”后果,对于社会秩序的讨论会面临公共场所同样的定义困境,同时对于这个后果在司法实践中有基本统一的认识,我就不再长文讨论。

C. 网络造谣乱象屡见不鲜,如何遏制这种造谣现象

其实呢,现在的网络也越来越发达了,大家的生活水平也越来越好了,所以说网上冲浪的人也是越来越多越来越常见。

可是呢,与此同时大家也都知道,网络冲浪是没有任何的门槛,那么这就导致网络造谣的现象层出不穷,屡见不鲜。

那么经历过这种事情的人,对于网络造谣肯定都是深恶痛绝的,那么该如何更好地去遏制这样的现象呢?

网络造谣对于当事人的影响是很大的。

其实呢,大家都知道在网络上面的有很多无聊的媒体都会断章取义的,对于一些信息进行报道,从而说引起大家大面积的去关注。

那么像这样的一些网络造谣事件,对于当事人真的是有很大的影响的,有很多经历过网络造谣事情的人呢,都会得到各种或多或少的心理疾病。

好了,以上就是我的全部看法了,非常感谢你能够读到这里,如果说你有其他的意见和建议,也欢迎到评论区和我留言交流。

D. 网络造谣是违法行为吗具体属于哪种违法

传播网路谣言是犯法的。

在微信、微博发布假消息的这种违法行为以往可能被行政处罚,但下月起,则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一定要注意,别一不小心给自己留下极不光彩的“案底”。

如果编造传播的不是这四类消息,而是其他的虚假消息,比如虚假促销,虚假个人信息等,情节严重的,除了要被受害者追究民事责任之外,编造者、发布者通常还会受到治安处罚。所以,在网上发布虚假消息的行为,并不一定都要受到刑事处罚。

E. 成毅工作室发表声明准备为其维权,为何网络谣言无法得到有效制止

我认为网络谣言之所以无法得到有效制止,更多的是因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是信息不完善,人们的责任意识都较弱。现在人们注册网络账号都是非常容易的,而且大多时候不需要实名认证,这就使得人们在网络上说话或评论的时候都会没有忌惮心理,所以更会畅所欲言。第二是网络传播较快,网络环境较为复杂。现在网络上出现各种谣言时,很难从源头上找到谣言的传播方,具体是哪个用户或哪个群体,而又因为网络传播速度远远要比现实生活要快,所以更多的人知道谣言之后就会更难处理。最后是因为商业利益性的存在。如今不少人往往都喜欢传播谣言来炒高明星的热度,或者是贬低一个明星,这就会使得有些人关注这类明星或相关物品,而这些人就可以从中获得热点,从而获得更高的收益。

信息不完善,人们责任意识较弱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由于面容的完全暴露和信息的实名制,所以大家在言谈举止中都是非常谨言慎行的。但是在网络空间的各种人往往都可以随便注册多个账号,在说话和发言时根本没有人知道账号的本人到底是谁,所以大家在发文评论的时候往往都会没有什么责任意识,大家在表达自己观点时也不会关心错与对的问题。正是因为网络监管并没有现实监管那么严格,所以大家才会更加肆无忌惮。

所以正是由于这些原因,网络谣言才无法得到有效制止。

F. 谣言止于智者,网上造谣需承担法律责任

网上造谣确实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如果自己的造谣行为对别人产生严重影响,甚至会构成诽谤罪。

因为现在是互联网时代,每个人的信息都可以迅速传播数据,所以互联网时代对于谣言的约束会变得更强,这就意味着我们在发表言论的时候需要更加谨慎,不要因为自己的不当言论而对别人造成不良影响。

网上会有很多造谣的事情。

这些造谣的事情其实分两种情况,第1种情况是恶意造谣,第2种情况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传播谣言。我觉得不管针对哪一种情况,造谣行为其实已经严重伤害到了当事人的感情,甚至会对当事人的生活造成重要影响。我们在娱乐圈经常可以看到各种造谣的事情,其实这些事情都的背后都有所谓的利益关联,甚至会有一些利益矛盾存在。

G. 网络谣言的治理措施

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为人们的信息沟通交流提供了广阔空间。但与此同时,许多无中生有、肆意恶搞的网络谣言亦频频出现,不仅严重污染了网络环境,扰乱了公共秩序,也败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声誉。对于网民而言,如果不慎成为网络谣言的受众,就会逐渐失去正确的判断力和辨别力,长此以往,就会对这种网络情境产生依赖。
因此,治理网络谣言绝非一朝一夕之功,而应坚持标本兼治。首先,这有赖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对网络谣言的性质、责任认定、损害赔偿以及管理的主体、程序、监督等都需要给予明确的界定。其次,要靠广大网民守法自律,文明上网,不信谣,不传谣。对受到网络谣言蒙蔽的人来说,相关部门应善于在第一时间积极回应,披露真相,曝晒“造谣者”的用心,让其臭名远扬。再次,对网站而言,应加强自律、严把关口,强化信息发布管理,不给网络谣言提供传播渠道。同时,网上治谣要想真正取得长效,更要依法管理,追究造谣者责任,鼓励受害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言以蔽之,要彻底铲除网络谣言滋生的土壤,不仅有赖于法律的约束力和震慑力,更有赖于社会透明度的增强和广大网民素养的提升。

H. 为什么网上总是有人散布谣言

网络谣言之所以这样肆无忌惮地荼毒网络,就因为许多造谣者抱着侥幸的心理采取匿名的方法发帖,以为这样就能躲过法律的制裁,就能满足自己的好奇心,充分引起别人对自己的关注。那么我们为什么不推行实名制来审核发帖呢?那样一旦发帖者涉嫌造谣,我们就可以顺藤摸瓜,很容易找到造谣的当事人。




当然,实名审核制度不是要约束言论自由,更不能成为一些网站随意删除尖锐的批评文章的借口。现在许多网站的编辑总是采取明哲保身的做法,对一些思想尖锐的文章进行恣意打压,这种做法不光不够光明,也违背了我们国家言论自由政策的施行。


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如今法律已经出台一年多时间了,可是还是有一些人“干冒天下之大不韪”地妖言惑众。殊不知你为了逞一时口舌之快,等待你的将是法律对你不正当言论的严厉制裁,不光如此,你们还会受到道德的谴责、民众的歧视,这是多么得不偿失的结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