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网站主办者冲突什么意思 备案拒绝的 是这个原因 怎么办
这个原因应该是个人的身份证或者企业在工信部已经备案过了,如果要继续备案应该要在之前备案主体下新增网站或者注销之前的备案记录再重新备案,我在小鸟云提交备案的时候,也是因为这个原因内审退回过,客服很细心指导我解决
‘贰’ 域名和商标的冲突的解决途径
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域名与商标的冲突越来越明显地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基于这种现实,本文运用比较和案例分析的方法来论述网络域名与商标的法律冲突及解决途径,以期对中国互联网领域相关的立法内容进行一个理论联系实践的初步探讨和论证。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论文的主体共分五个部分,它们是:“域名的涵义和法律性质”、“域名与商标的法律冲突”、“解决域名与商标冲突的现实措施”、“法律适用”及“域名与商标冲突的预防机制”。 一、引言:由于计算机软硬件技术、通信技术、数字压缩和存储技术的突飞猛进,因特网(Internet)迅速伸向全球每一个角落,并广泛进入人们的社会生活。人们广泛使用互联网时逐渐发现:域名已经与原有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权利尤其是与商标权发生了冲突。 二、域名的涵义和法律性质:域名是在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域名的结构采取分级设置,被分为顶级域名、二级域名、三级域名。域名具有“全球惟一标识性”及“资源的有限性和稀缺性”的特点。有关域名管理的几个主要机构分别是NSI(Network Solutions,Inc.)、ICANN(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和CNNIC(China 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 域名能否成为一种权利,可否作为一类新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这是一个目前存在争议和值得探讨的问题。许多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论证了域名的属性。本文作者认为域名具有知识产权权益的属性,但域名是在网络环境下产生的知识产权权利,所以它是一种区别于创造性成果权的识别性标记权,属于较宽泛意义上的知识产权。 三、域名与商标的法律冲突: 本文首先分析了域名与商标的区别:1、权利保护的地域范围不同;2、排他性不同;3、目的不同;4、注册和保护的标准不同;5、注册的程序不同;6、组成不同。 接着,本文论述了域名与商标的法律冲突。第一,本文分析了冲突产生的原因: 1、域名主体的惟一性与商标主体多元性之间的矛盾;2、开放型原则必然导致的结果;3、巨大的商业利益驱动;4、法律体制不够完善。第二,其权利人主体包括:1、商标权人;2、域名所有人,即网络域名登记、使用者。第三,冲WP=4突的表现形式:1、域名抢注而引起的纠纷;2、因特网络域名中包含他人文字注册商标的单词、字母等而引起的纠纷;3、域名与商标权、商号的冲突纠纷;4、域名注册机构与域名所有人的费用纠纷、商标侵权等纠纷。 四、解决域名与商标冲突问题的现实措施:目前国际上域名争议的解决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司法途径,另一个途径则是通过民间专门争议解决机构司法外解决。由于争议解决机构只对域名是否保留、撤销或转让给投诉人作出决定,不涉及经济赔偿或其它法律问题,因此,司法途径是解决域名争议的最终途径。但是,目前世界上专门立法对有关域名纠纷予以规制的国家不多,法院在处理域名纠纷时客观上存在着适用法律的困境。最后本文介绍了NSI、ICANN及CNNIC的纠纷解决机制。 五、法律适用:通过分析一系列典型案例,如“荷兰英特艾基有限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域名侵权案”、“(美国)宝洁公司(The Procter Gamble Company)与北京市天地电子集团域名纠纷案”及“宝洁公司诉国网公司不正当竞争案”等,作者发现我国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主要适用的是《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民法通则》,由于上述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这类纠纷的专门处理方法,容易造成不同法院对同一问题的认定和处理弹性很大。因此,作者提出应当制定有关域名与商标冲突解决的特别法。接着,本文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6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后,作者提出了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恶意的认定;2、在先原则;3、域名与注册商标的区别;4、驰名商标的认定;5、在网络域名争议中要明确保护驰名商标权人的利益,赋予其对域名的“排除权”;6、法律责任形式主要为停止侵权、撤消域名等停止侵权、排除妨害的责任形式,慎用经济赔偿责任形式。 六、域名与商标冲突的预防机制:为从根本上减少、努力避免大量域名与商标纠纷的产生,必须重在建立行之有效的事前预防机制上。从预防纠纷的角度分类,域名注册政策分为开放型、半限制型和限制型三类。开放型的注册政策是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和积极鼓励的,其运用民间争议解决机构处理纠纷的方式之基础是域名注册合同。因此,在注册合同中应注意有关预防纠纷和争议解决的内容安排。同时,还应加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与国家商标管理部门的合作,建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注册检索制度,改域名注册的终身制为续展制。 七、结论:域名与商标的法律冲突是网络经济必然导致的问题。但不是一个无法攻克的难关,只要不断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在商标权人和域名注册人之间寻求一个法律上公平的利益平衡点,就会使域名制度与传统知识产权权利协调共存,发挥网络经济的最大社会效益,但同时须加强和建立冲突的预防机制。
‘叁’ 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怎么解决
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的解决办法
域名和商标存在诸多差异
域名是为了替代不易识别和记忆的数字地址(IP地址)而设计的一种形象化的标识,其与IP地址一一对应,每台主机的IP地址是唯一的,这就决定了域名具有唯一性,而且在全球范围内域名具有绝对排他性。与此不同,商标权仅在同一地域、同一商品类别范围内具有唯一性,因此,同一商标在不同地域范围内或不同商品类别上可以有多个权利主体。
域名和商标在排他性上存在不同。例如,熊猫这一商标,可以被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在电视上注册,同时也被其它公司在烟花上注册为商标。此时,如果多个商标权权利主体均申请与该商标完全相同的域名注册,就会因为域名的绝对排他性造成权利冲突。
由此可见极其相似的域名可以属于不同权利主体,但当这些域名持有人都将域名转化为商标注册或使用时,在先进行了商标注册的权利主体基于商标相似性禁止特征,有权禁止他人将与其相似的域名进行商标注册或使用。
同时,二者禁止范围不同。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同一类别商品上注册或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而域名持有人仅有权禁止他人注册或使用与其所持有的域名完全相同的域名。
此外,二者命名规则不同。商标构成要素多样,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而域名一般由数字、字母组成。那么,商标权人要想将其商标注册为域名,通常要进行一定的转化,或者将文字商标转化为拼音或缩写,这样有可能造成不同商标转化之后形成完全相同的域名,从而影响申请域名注册。
如何解决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
在我国颁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部门规章之前,对于域名抢注等行为均作为商标侵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理。但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该类型的权利冲突案件发生频率越来越高,而且案件专业性、复杂性越来越强。传统意义上的权利冲突解决模式已经很难满足实践需求。
其中借鉴互联网络名称及编码公司(ICANN)1999年颁布实施的《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UDRP)而制定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是我国解决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案件的主要依据。该办法详细规定了争端解决机构、争议解决期限、争议解决原则以及恶意抢注的标准等具体解决细则。
对此,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颁布了一系列规章,着力解决域名相关的争议,
借鉴UDRP相关规则,我国现有的域名争议解决规则可以逐步完善,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予以解决。
首先,尽快明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法律地位,制定域名争议解决方面相关法律。
目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地位不明确带来了很多具体问题,如域名争议案件的管辖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与部门规章之间存在规定不一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而《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却规定,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可以就争议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要解决这一矛盾前提是要明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法律地位,按照法律适用冲突解决原则解决这一问题。
其次,设定域名注册前的公告和异议程序,对域名和商标权利冲突采取事前预防措施。目前,我国对域名注册采取形式审查或不审查原则,只要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在全球范围内没有相同的域名,即可注册。而注册后因持有或使用域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域名持有者承担责任。
这种事后救济形式无法从源头上减少域名和商标权利冲突现象,建议设定域名注册公告和异议程序,加强事前预防。域名注册机构初步审查注册申请后,对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初步审定并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
再次,应畅通域名和商标权利冲突的司法解决途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从法律效力而言,属于部门规章,其着眼于通过行政程序解决域名争议,由于行政程序不具有纠纷解决终局性,因此域名争议解决应当完善相关司法程序,同时也能更好地救济权利人合法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及第5条明确规定了域名和商标权利冲突的认定标准。这有利于规制域名抢注行为,平衡域名持有人和商标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肆’ 个人网站备案不通过,反馈网站主办者冲突,请核实后再次报备,之前确认没有备过案,通信管理局也没有查到
备案系统对主体的要求必须唯一性,即一个主体只能有一个备案号。判断主体冲突,并不是以主办单位名称为标准,而是依据“主办单位有效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来判断主体是否唯一的。如果提示主体冲突,就说明该证件号码已经在备案库中存在了。您可以通过工信部备案系统公共查询来查主体证件号码是否已经备案过。
解决方法:1.原主体下的网站您已经不需要了,您可联系管局注销发生冲突的备案号再重新提交新备案信息;2.原主体下的网站还在使用,请将在我司备案中心填写的信息删除后,重新录入信息进行新增网站的操作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伍’ 网站在提交新备案信息时,系统提示主体冲突如何处理
主体冲突说明,这身份证或公司名称已经备案过了,如是你自已的身份证或公司,可申请注销该主体,重新备案。
现在个人没法备案,必须通过你的域名空间服务商代为备案,这是他们的责任,免费的,你只需提供资料给服务商,由服务商提交备案。以下是在上海乐道科技空间服务商代为备案的流程,免费的,你可以参考下,上海备案一般二周时间内,有快有慢,运气好时一周时间。如你在上海还可以到管局的网站上留言催促他们快点审核。
目前第三版备案系统已经启用。新域名备案,老域名添加,备案变更等需要按照下面方法操作:
1、提供域名证书,网站管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公司的还要加上营业执照复印件),还有网站真实性核验单、授权书、信息安全承诺书(见附2)。
以上资料快递到我公司。
注意:核验单的第2页表格要求一式三份,其中请不要填写关于接入服务单位的部分!另外打印的时候注意千万不要把表格打印到2页上了,一定要完整的一页。(可以到上海乐道科技网站上下载)
2、(老备案审核无需做这步)北京、山东、云南、江苏、辽宁客户的备案,还需要把照片嵌入到备案幕布的背景中,彩色打印出来邮寄给我们。
以上流程其实很简单,目前必须有服务商,不然你连提交的地方都没有,买空间和域名网络找:上海乐道科技,免费代为网站备案。购买虚拟产品,买的不光是域名和网站空间,最重要的就是服务了。其实不管在哪里买,域名和空间都是一样或差不多,最主要是要找一个负责任的上级,可以耐心的给你指导,并且能帮助你解解一些后续问题,教你怎样更好的运行好网站,更快的成长起来。上海乐道科技这方面做的很好,把服务客户做为经营的理念,网站空间也是非常的好的,一年内从未停过,网站打开速度很快。
‘陆’ 和网络公司发生这样的冲突,请问该怎么解决。
1,双方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概念.张律师后半部分理解不正确,缔约过失的情形是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具体包括不成立,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消,因此本案中网络公司在合同订立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涨价而不在约定期间履行合同导致未能开通号码而使合同不生效,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2,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合同解除后代理公司收取的价款自然无法律依据,属不当得利,必须返还
3,律师回答约定不明确没有约束力的解答错误,约定不明的,视为未约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双方可以随时要求对方履行,但要给予另一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另,3-15天属于可以确定的期间.
4, majunping11后半部分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主体为企业双方.
5,解决方案,先行与他法务部协商,协商不成如担心诉讼影响公司声誉可考虑双方能否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能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合同里没有仲裁条款的前提下申请仲裁.如没达成仲裁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因合同尚未履行,诉讼请求为返还价款,赔偿损失,损失包括你的律师费.
6,关于价款,看不到合同条文而且关于之前合同价目的约定描述不清不做评价.另外,你的案由叙述模糊,一会是一个月未完成,一会是约定期间前两天,.
总之,大家的回答只是针对既有情况的初步判断分析,实际操作会有不同情况,但大方向不会错.如果标的较大,建议早请律师介入.
‘柒’ ICP网站备案主体冲突如何处理
三种解决方案:一是打电话到到网管局去注销以前所备案的网站,二是用另外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重新备案,三是在原来所备案的信息,再次添加你目前所备案的域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