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制定地震、火灾、浸水、停电、反恐、防爆等分专题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当发生地震、火灾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和疏散人员,并采取相应的紧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地面行驶中遇到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影响运营安全的气象条件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安全处置。
第二十六条遇有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危及安全运营的紧急情况,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第二十七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并且无法采取措施保证安全运营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但是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安全事故,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据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二十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当按照先抢救受伤者,及时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公安部门及时对现场进行勘察、检验,依法进行现场处理。
第三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Ⅱ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1)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和市公安局公交总队立即启动先期处置应急工作预案,组织站内、车厢内乘客迅速疏散离站。同时封闭车站出入口,劝阻乘客进入。
(2)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阻止在线列车进入突发事件现场区域,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3)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迅速部署警力,立即在现场周边有关道路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抢险通道畅通。
(4)市交通委调配公交车辆疏散乘客。
4.2 分级响应
4.2.1 Ⅳ级响应
(1)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一般事件报告后,立即启动本预案,迅速通知相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
(2)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带班负责同志在市交通应急指挥中心进行指挥。
(3)相关成员单位的主管负责同志和现场工作人员具体实施现场秩序维护、信息报告及抢险救援等相关工作事宜。
4.2.2 Ⅲ级响应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较大事件报告后,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同志在市交通应急指挥中心或在轨道交通指挥中心进行指挥。必要时,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工作。
(2)视需要,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应急办派人到场,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4.2.3 Ⅱ级响应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事件报告后,报市应急办,经指挥部总指挥批准,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启动本预案。
(2)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在市应急指挥中心或在市交通应急指挥中心进行指挥。必要时,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工作。
4.2.4 Ⅰ级响应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事件报告后,报市应急办,经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启动本预案。
(2)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或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在市应急指挥中心或在市交通应急指挥中心进行指挥。必要时,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工作。
4.2.5 现场指挥部响应
(1)现场指挥部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应急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3 应急结束
(1)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工作即告结束。必要时,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消息。
(2)一般、较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提出开通轨道运营的建议,经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实施开通运营。
(3)重大、特别重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市应急办报请指挥部总指挥或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提出开通轨道运营的建议,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市应急办,经市应急办报请指挥部总指挥或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开通运营。
Ⅲ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教、培训和演练
8.1 宣传教育
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应对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计划,编写公众应对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专业教材和应急手册。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8.2 培训
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面向本系统应急指挥和应急处置人员,以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为重要内容,开展应对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各类培训。
8.3 演练
(1)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相关单位定期组织演练,做好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应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2)相关成员单位结合各自制定的应急预案,组织本部门开展应对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各项演练。
(3)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要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和生产,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并依据应急预案进行短期脱产训练。定期组织全市跨部门、跨行业的应对重大、特别重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演练,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实现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Ⅳ 城市轨道交通应急预案演练方案的内容及作用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围护结构施工、基坑降水、支撑架设及拆除、土方开挖、主体结构施工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永久结构、围护结构(围护桩、连续墙等)、边坡、支撑构件(锚索、围檩、钢支撑)、模板支架的稳定性,以及基坑进水、基底隆起的风险。
(二)盾构法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盾构吊装、盾构始发和到达、盾构开仓及换刀、管片拼装、电瓶车运输、联络通道施工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进出洞土体的稳定性、开仓过程中土体稳定性及有害气体、盾构进水的风险。
(三)矿山法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竖井开挖、隧道开挖、爆破作业、联络通道施工、初支及二衬结构施工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冒顶、片帮、涌水、模板支架坍塌的风险。
(四)高架段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基础施工、墩身施工、架桥机架设作业、桥面铺装作业、预应力张拉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模板支架稳定性。
(五)轨行区及机电安装施工风险
主要分析轨行区吊装、铺轨、安装、装修等作业以及机电设备吊装、运输及安装调试作业的操作风险。
(六)其他施工风险
主要分析工程施工过程中(含施工前场地“三通一平”及房屋拆迁、管线拆改迁、临时建筑物搭建、临时电路架设等前期工作)可能造成设备倾覆、起重伤害、机械伤害、触电、脚手架垮塌、物体打击、高空坠落、火灾、车辆伤害、爆炸伤害(锅炉、容器、瓦斯、炸药)等风险。 (一)自然环境风险
主要包括:天气灾害风险、地震灾害风险、地质灾害风险以及河湖海洋灾害风险等。
(二)周边环境风险
主要包括:工程邻近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风险。
Ⅳ 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分为哪三类
法律分析:城市轨道交通事故灾害大致可分为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人为突发事件等三类。
法律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 第七条 运营单位专项应急预案应针对重大风险、关键设施设备故障等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的运营突发事件,明确风险分析、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专项应急预案应至少涵盖以下重点内容,并开展演练:(一)列车脱轨、撞击、冲突、挤岔。(二)土建结构病害、轨道线路故障。(三)异物侵限、车站及线路淹水倒灌。(四)车辆故障、供电中断、通信中断、信号系统故障。(五)突发大客流、客伤。(六)列车、车站公共区、区间及主要设备房等区域火灾。(七)网络安全事件。
Ⅵ 《网络安全法》对网络安全应急预案有哪些要求
《网络安全法》第25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 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安全法》第53条规定: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基础信息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应立足安全防护,加强预警,重点保护重要信息网络和关系社会稳定的重要信息系统, 在预防、监控、应急处理、应急保障等方面采取多种措施,构筑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加强计算机信息网 络安全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信息安全意识。 要对机房、网络设备、服务器等设施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密切关注互联网信息动态,及时获取充分而准确的信息, 跟踪研判,果断决策,迅速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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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对于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定期需要进行哪些方面的应急预案演习
对于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话,需要做各方面的安全措施检查。
Ⅷ 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市轨道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负责。
安全监管、城乡建设、公安、质量监督、教育、文广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相关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协助做好有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履行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制定运营安全规章制度,保证运营安全。第五条交通运输、公安、教育等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宣传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有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第七条轨道交通的车辆、通信、信号和其他涉及运营安全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运营安全标准规范,满足网络化运营需求。自动售检票系统、乘客信息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和其他因网络化运营需要统一标准的设备,应当符合标准并经专业机构测试认证。第八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健全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责任体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按照规范维护保养、检查检测设施、设备;
(三)建立健全并落实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紧急情况下的运营组织方案;
(五)保证安全运营保障资金的投入;
(六)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七)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运营工作,及时、如实报告运营安全事故;
(八)做好防恐防暴、进站安检、治安防范、内部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九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衔接工作机制,保障轨道交通试运行、初期运营、正式运营等相关工作的实施。第十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和应急预案操作手册。第十一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车厢内设置以下设施、设备:
(一)逃生、报警、灭火、防汛、防爆、防毒、紧急疏散照明、通讯等设施设备;
(二)安全、消防、人员疏散等标志;
(三)视频监控系统;
(四)警务用房、警用标志及相应的通信、防恐防暴等装备。
紧急情况下需要乘客操作的设施、设备,应当醒目地标明使用条件和操作方法。第十二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地面线路、高架线路等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等部位合理设置防护栏、防护网等物理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第十三条在轨道交通隧道、车厢、站台、站厅以及出入口等范围内设置的宣传、广告、商业、装饰等非营运设施,不得影响安全标志和服务标志的识别、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检修,不得挤占、封堵、遮挡通道,不得影响运营安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非营运设施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第十四条禁止下列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在出入口、车站、车厢内派发广告、宣传品等物品;
(二)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私搭乱建违章建(构)筑物,存放、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三)在通风亭周边排放粉尘、烟尘、腐蚀性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
(四)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第十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重大事故报告制度。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运营安全自查,定期开展运营安全评价,查找安全隐患,及时整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后,应当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轨道交通线路正式运营2年后,应当由专业机构对运营线路进行评估。首次评估5年后,应当进行第2次评估;之后,至少每3年评估1次。
Ⅸ 网络安全应急预案怎么写
应急预案是有,但是还没触发过,有没有效不能提前下定论。就像A股市场熔断机制一样,推出前都叫好,推出没几天就叫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