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手机弹出红包图片,现金打款,恭喜发财,大吉大利是诈骗吗
手机弹出红包图片,现金打款,恭喜发财,大吉大利大概率是诈骗。
手机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但同时风险丛生,大家切不可大意,同时提醒家人注意防范诈骗。
网络安全保障能力也在持续提升。去年,国家出台《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设立国家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的管理制度,打造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提升5G应用安全保障能力。全面实施车联网卡实名登记管理,车联网安全管理体系基本建立。深入实施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分级分类管理,优化网络安全产业发展政策环境,深化行业源头治理,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取得了较大突破。
‘贰’ 《网络安全管理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
《网络安全管理条例》具体内容有 1. 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提高工作人员的维护网络安全的警惕性和自觉性。 2. 负责对本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用户自觉遵守和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使他们具备基本的网络安全知识。 3. 加强对单位的信息发布和BBS公告系统的信息发布的审核管理工作,杜绝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内容出现。 4. 一旦发现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 修改或者增加;(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五)从事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做好记录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5. 在信息发布的审核过程中,如发现有以下行为的:(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将一律不予以发布,并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6. 接受并配合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信息发布登记制度。 1. 在信源接入时要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2. 对以虚拟主机方式接入的单位,系统要做好用户权限设定工作,不能开放 其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目录的操作权限。 3. 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存档。 4. 对信源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不得有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内容出现。 5. 发现有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情形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信息内容审核制度 一、必须认真执行信息发布审核管理工作,杜绝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 管理办法》的情形出现。 二、对在本网站发布信息的信源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认真检查,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内容出现。三、对在BBS公告板等发布公共言论的栏目建立完善的审核检查制度,并定时检查,防止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言论出现。 四、一旦在本信息港发现用户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的: 1.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6.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7.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8.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 9.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上述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并保留原始记录,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用户备案制度 一、用户在本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 二、公司设专人按照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表的通知》的要求,在每月20日前,将济南地区本月因特网及公众多媒体通信网(网外有权部分)新增、撤消用户的档案材料完整录入微机,并打印两份。 三、将本月新增、撤消的用户进行分类统计,并更改微机存档资料,同时打印一份。 四、每月20日之前,将打印出的网络用户的备案资料(2份)及统计信息(1份)送至济南市公安局专人处。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定期组织管理员认真学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网络安 全管理制度》及《信息审核管理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维护网络安全的警惕性和自觉 性。 二、负责对本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用户自觉遵守和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使他们具备基本的网络安全知识。 三、对信息源接入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他们自觉遵守和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 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杜绝发布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信息内容。 四、不定期地邀请公安机关有关人员进行信息安全方面的培训,加强对有害信息,特别是影射性有害信息的识别能力,提高防犯能力。 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1. 建立健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2. 组织网络管理员学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提高网络安全员的警惕性。 3. 负责对本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4. 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加强对电子公告系统的审核管理工作,杜绝BBS上出现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内容。 1. 对版主的聘用本着认真慎重的态度、认真核实版主身份,做好版主聘用记录。 2. 对各版聘用版主实行有针对性的网络安全教育,落实版主职责,提高版主的责任感。 3. 版主负责检查各版信息内容,如发现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即时予以删除,情节严重者,做好原始记录,报告网络管理员解决,由管理员向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报告。 4. 网络管理员负责考核各版版主,如发现不能正常履行版主职责者,将予以警告,严重者予以解聘。 5. 在版主负责栏目中发现重大问题未得到及时解决者,即时对版主予以解聘。 6. 加强网络管理员职责,配合各版版主的工作,共同维护电子公告板的信息安全。 1. 检查时严格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及《信息审核管理制度》(见附页)的标准执行。 2. 如发现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见附页)的言论及信息,即时予以删除,情节严重者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3. 负责对本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网络管理员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对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的警惕性。
参考资料: http://www.aqtd.cn/wlaq/List/List_1188.html
‘叁’ 计算机网络安全漏洞及防范措施分析
首先,什么是计算机安全漏洞,有何危害。多说几种每种举几个例子。
其次,如何防范避免计算机漏洞,介绍软硬防火墙,通过计算机原理说明漏洞是不可避免的。举例。
最后,总结。
我简单讲一下!
1:打所有的系统补丁。
2:更改管理员用户名,设置密码!不用自动登录功能。
3:取消打印机共享,屏蔽Activex,停用一些可以被黑客
利用做后门的系统服务。
4;用漏洞扫描工具(瑞星漏洞扫描或金山的)扫描电脑
不安全设置。
5:安装安全软件:
装卡巴:关掉监控,备用扫描对付加壳病毒
装NOD32:用来监控,对付被修改特征码的病毒
装ZA:关掉邮件出入监控,间谍功能,自动升级功能,缓
存自动清理功能,设置为全面隐身
装冰刃:对付隐藏木马
装QQ专杀:对付QQ病毒
装EWIDO:对付间谍,木马病毒
装世界之窗浏览器:我个人觉得最好的浏览器!
6:有条件的话装WINDOWS2003,设置一下,也适合个人,
2003很关键的一点优势就是装两个杀软不冲突!另外03的
特点就是稳定和安全
‘肆’ 计算机网络安全漏洞及防范开题报告
1. 背景和意义
随着计算机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网络的重要性,通过网络,分散在各处的计算机被网络联系在一起。做为网络的组成部分,把众多的计算机联系在一起,组成一个局域网,在这个局域网中,可以在它们之间共享程序、文档等各种资源;还可以通过网络使多台计算机共享同一硬件,如打印机、调制解调器等;同时我们也可以通过网络使用计算机发送和接收传真,方便快捷而且经济。
21世纪全世界的计算机都将通过Internet联到一起,信息安全的内涵也就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它不仅从一般性的防卫变成了一种非常普通的防范,而且还从一种专门的领域变成了无处不在。当人类步入21世纪这一信息社会、网络社会的时候,我国将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网络安全体系,特别是从政策上和法律上建立起有中国自己特色的网络安全体系。
一个国家的信息安全体系实际上包括国家的法规和政策,以及技术与市场的发展平台。我国在构建信息防卫系统时,应着力发展自己独特的安全产品,我国要想真正解决网络安全问题,最终的办法就是通过发展民族的安全产业,带动我国网络安全技术的整体提高。
网络安全产品有以下几大特点:第一,网络安全来源于安全策略与技术的多样化,如果采用一种统一的技术和策略也就不安全了;第二,网络的安全机制与技术要不断地变化;第三,随着网络在社会个方面的延伸,进入网络的手段也越来越多,因此,网络安全技术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为此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网络安全体系,需要国家政策和法规的支持及集团联合研究开发。安全与反安全就像矛盾的两个方面,总是不断地向上攀升,所以安全产业将来也是一个随着新技术发展而不断发展的产业。
信息安全是国家发展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还没有从系统的规划上去考虑它,从技术上、产业上、政策上来发展它。政府不仅应该看见信息安全的发展是我国高科技产业的一部分,而且应该看到,发展安全产业的政策是信息安全保障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应该看到它对我国未来电子化、信息化的发展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第二章网络安全现状
2.网络安全面临的挑战
网络安全可能面临的挑战
垃圾邮件数量将变本加厉。
根据电子邮件安全服务提供商Message Labs公司最近的一份报告,预计2003年全球垃圾邮件数量的增长率将超过正常电子邮件的增长率,而且就每封垃圾邮件的平均容量来说,也将比正常的电子邮件要大得多。这无疑将会加大成功狙击垃圾邮件的工作量和难度。目前还没有安装任何反垃圾邮件软件的企业公司恐怕得早做未雨绸缪的工作,否则就得让自己的员工们在今后每天不停地在键盘上按动“删除键”了。另外,反垃圾邮件软件也得不停升级,因为目前垃圾邮件传播者已经在实行“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游击战术了。
即时通讯工具照样难逃垃圾信息之劫。
即时通讯工具以前是不大受垃圾信息所干扰的,但现在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垃圾邮件传播者会通过种种手段清理搜集到大量的网络地址,然后再给正处于即时通讯状态的用户们发去信息,诱导他们去访问一些非法收费网站。更令人头疼的是,目前一些推销合法产品的厂家也在使用这种让人厌烦的手段来让网民们上钩。目前市面上还没有任何一种反即时通讯干扰信息的软件,这对软件公司来说无疑也是一个商机。
内置防护软件型硬件左右为难。
现在人们对网络安全问题受重视的程度也比以前大为提高。这种意识提高的表现之一就是许多硬件设备在出厂前就内置了防护型的软件。这种做法虽然前几年就已经出现,预计在今后的几年中将会成为一种潮流。但这种具有自护功能的硬件产品却正遭遇着一种尴尬,即在有人欢迎这种产品的同时,也有人反对这样的产品。往好处讲,这种硬件产品更容易安装,整体价格也相对低廉一些。但它也有自身的弊端:如果企业用户需要更为专业化的软件服务时,这种产品就不会有很大的弹性区间。
企业用户网络安全维护范围的重新界定。
目前各大企业公司的员工们在家里通过宽带接入而登录自己公司的网络系统已经是一件很寻常的事情了。这种工作新方式的出现同样也为网络安全带来了新问题,即企业用户网络安全维护范围需要重新界定。因为他们都是远程登录者,并没有纳入传统的企业网络安全维护的“势力范围”之内。另外,由于来自网络的攻击越来越严重,许多企业用户不得不将自己网络系统内的每一台PC机都装上防火墙、反侵入系统以及反病毒软件等一系列的网络安全软件。这同样也改变了以往企业用户网络安全维护范围的概念。
个人的信用资料。
个人信用资料在公众的日常生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以前的网络犯罪者只是通过网络窃取个人用户的信用卡账号,但随着网上窃取个人信用资料的手段的提高,预计2003年这种犯罪现象将会发展到全面窃取美国公众的个人信用资料的程度。如网络犯罪者可以对你的银行存款账号、社会保险账号以及你最近的行踪都能做到一览无余。如果不能有效地遏制这种犯罪趋势,无疑将会给美国公众的日常人生活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3.病毒现状
互联网的日渐普及使得我们的日常生活不断网络化,但与此同时网络病毒也在继续肆虐威胁泛滥。在过去的六个月内,互联网安全饱受威胁,黑客蠕虫入侵问题越来越严重,已成泛滥成灾的趋势。
2003年8月,冲击波蠕虫在视窗暴露安全漏洞短短26天之后喷涌而出,8天内导致全球电脑用户损失高达20亿美元之多,无论是企业系统或家庭电脑用户无一幸免。
据最新出炉的赛门铁克互联网安全威胁报告书(Symantec Internet Security Threat Report)显示,在2003年上半年,有超过994种新的Win32病毒和蠕虫被发现,这比2002年同时期的445种多出一倍有余。而目前Win32病毒的总数大约是4千个。在2001年的同期,只有308种新Win32病毒被发现。
这份报告是赛门铁克在今年1月1日至6月31日之间,针对全球性的网络安全现状,提出的最为完整全面的威胁趋势分析。受访者来自世界各地500名安全保护管理服务用户,以及2万个DeepSight威胁管理系统侦察器所探测的数据。
赛门铁克高级区域董事罗尔威尔申在记者通气会上表示,微软虽然拥有庞大的用户市占率,但是它的漏洞也非常的多,成为病毒目标是意料中事。
他指出,开放源码如Linux等之所以没有受到太多病毒蠕虫的袭击,完全是因为使用者太少,以致于病毒制造者根本没有把它不放在眼里。他举例说,劫匪当然知道要把目标锁定在拥有大量现金的银行,所以他相信随着使用Linux平台的用户数量的增加,慢慢地将会有针对Linux的病毒和蠕虫出现。
不过,他不同意开放源码社群的合作精神将能有效地对抗任何威胁的袭击。他说,只要是将源码暴露在外,就有可能找出其安全漏洞,而且世上不是全是好人,不怀好意的人多的是。
即时通讯病毒4倍增长
赛门铁克互联网安全威胁报告书指出,在2003年上半年使用诸如ICQ之类即时通讯软件(Instant Messaging,IM)和对等联网(P2P)来传播的病毒和蠕虫比2002年增加了400%,在50大病毒和蠕虫排行榜中,使用IM和P2P来传播的恶意代码共有19个。据了解,IM和P2P是网络安全保护措施不足导致但这并不是主因,主因在于它们的流行广度和使用者的无知。
该报告显示,该公司在今年上半年发现了1千432个安全漏洞,比去年同时期的1千276个安全漏洞,增加了12%。其中80%是可以被人遥控的,因此严重型的袭击可以通过网络来进行,所以赛门铁克将这类可遥控的漏洞列为中度至高度的严重危险。另外,今年上半年的新中度严重漏洞增加了21%、高度严重漏洞则增加了6%,但是低度严重漏洞则减少了11%。
至于整数错误的漏洞也有增加的趋势,今年的19例比起去年同期的3例,增加了16例。微软的互联网浏览器漏洞在今年上半年也有12个,而微软的互联网资讯服务器的漏洞也是非常的多,赛门铁克相信它将是更多袭击的目标;以前袭击它的有尼姆达(Nimda)和红色代码(Code Red)。
该报告显示了64%的袭击是针对软件新的安全漏洞(少过1年的发现期),显示了病毒制造者对漏洞的反应越来越快了。以Blaster冲击波为例,就是在Windows安全漏洞被发现短短26天后出现的。
知名病毒和蠕虫的威胁速度和频率也增加了不少,今年上半年的知名威胁比去年同期增加了20%,有60%的恶意代码(Malicious Code)是知名病毒。今年1月在短短数小时内造成全球性的瘫痪的Slammer蠕虫,正是针对2002年7月所发现的安全漏洞。另外,针对机密信息的袭击也比去年上半年增加了50%,Bugbear.B就是一个专锁定银行的蠕虫。
黑客病毒特征
赛门铁克互联网安全威胁报告书中也显现了有趣的数据,比如周末的袭击有比较少的趋向,这与去年同期的情况一样。
虽然如此,周末两天加上来也有大约20%,这可能是袭击者会认为周末没人上班,会比较疏于防备而有机可乘。赛门铁克表示这意味着网络安全保护监视并不能因为周末休息而有所放松。
该报告书也比较了蠕虫类和非蠕虫类袭击在周末的不同趋势,非蠕虫类袭击在周末会有下降的趋势,而蠕虫类袭击还是保持平时的水平。蠕虫虽然不管那是星期几,但是有很多因素也能影响它传播的率,比如周末少人开机,确对蠕虫的传播带来一些影响。
该报告书也得出了在互联网中病毒袭击发生的高峰时间,是格林威治时间下午1点至晚上10点之间。虽然如此,各国之间的时差关系,各国遭到袭击的高峰时间也会有少许不同。比如说,华盛顿袭击高峰时间是早上8时和下午5时,而日本则是早上10时和晚上7时。
知名病毒和蠕虫的威胁速度和频率也增加了不少,今年上半年的知名威胁比去年同期增加了20%,有60%的恶意代码(Malicious Code)是知名病毒。今年1月在短短数小时内造成全球性的瘫痪的Slammer蠕虫,正是针对2002年7月所发现的安全漏洞。另外,针对机密信息的袭击也比去年上半年增加了50%,Bugbear.B就是一个专锁定银行的蠕虫。管理漏洞---如两台服务器同一用户/密码,则入侵了A服务器,B服务器也不能幸免;软件漏洞---如Sun系统上常用的Netscape EnterPrise Server服务,只需输入一个路径,就可以看到Web目录下的所有文件清单;又如很多程序只要接受到一些异常或者超长的数据和参数,就会导致缓冲区溢出;结构漏洞---比如在某个重要网段由于交换机、集线器设置不合理,造成黑客可以监听网络通信流的数据;又如防火墙等安全产品部署不合理,有关安全机制不能发挥作用,麻痹技术管理人员而酿成黑客入侵事故;信任漏洞---比如本系统过分信任某个外来合作伙伴的机器,一旦这台合作伙伴的机器被黑客入侵,则本系统的安全受严重威胁;
综上所述,一个黑客要成功入侵系统,必须分析各种和这个目标系统相关的技术因素、管理因素和人员因素。
因此得出以下结论:
a、世界上没有绝对安全的系统;b、网络上的威胁和攻击都是人为的,系统防守和攻击的较量无非是人的较量;c、特定的系统具备一定安全条件,在特定环境下,在特定人员的维护下是易守难攻的;d、网络系统内部软硬件是随着应用的需要不断发展变化的;网络系统外部的威胁、新的攻击模式层出不穷,新的漏洞不断出现,攻击手段的花样翻新,网络系统的外部安全条件也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动态变化的。
一言以蔽之,网络安全是相对的,是相对人而言的,是相对系统和应用而言的,是相对时间而言的。 4,安全防御体系
3.1.2
现代信息系统都是以网络支撑,相互联接,要使信息系统免受黑客、病毒的攻击,关键要建立起安全防御体系,从信息的保密性(保证信息不泄漏给未经授权的人),拓展到信息的完整性(防止信息被未经授权的篡改,保证真实的信息从真实的信源无失真地到达真实的信宿)、信息的可用性(保证信息及信息系统确实为授权使用者所用,防止由于计算机病毒或其它人为因素造成的系统拒绝服务,或为敌手可用)、信息的可控性(对信息及信息系统实施安全监控管理)、信息的不可否认性(保证信息行为人不能否认自己的行为)等。
安全防御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它包括技术、管理和立法等诸多方面。为了方便,我们把它简化为用三维框架表示的结构。其构成要素是安全特性、系统单元及开放互连参考模型结构层次。
安全特性维描述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服务和安全机制,包括身份鉴别、访问控制、数据保密、数据完整、防止否认、审计管理、可用性和可靠性。采取不同的安全政策或处于不同安全保护等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可有不同的安全特性要求。系统单元维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各组成部分,还包括使用和管理信息系统的物理和行政环境。开放系统互连参考模型结构层次维描述了等级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层次结构。
该框架是一个立体空间,突破了以往单一功能考虑问题的旧模式,是站在顶层从整体上进行规划的。它把与安全相关的物理、规章及人员等安全要素都容纳其中,涉及系统保安和人员的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各种法令、法规、条例和制度等均在其考虑之列。
另外,从信息战出发,消极的防御是不够的,应是攻防并重,在防护基础上检测漏洞、应急反应和迅速恢复生成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世界各国都在抓紧加强信息安全防御体系。美国在2000年1月到2003年5月实行《信息系统保护国家计划V1.0》,从根本上提高防止信息系统入侵和破坏能力。我国急切需要强化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确立我军的信息安全战略和防御体系。这既是时代的需要,也是国家安全战略和军队发展的需要,更是现实斗争的需要,是摆在人们面前刻不容缓的历史任务。 5加密技术
密码理论与技术主要包括两部分,即基于数学的密码理论与技术(包括公钥密码、分组密码、序列密码、认证码、数字签名、Hash函数、身份识别、密钥管理、PKI技术等)和非数学的密码理论与技术(包括信息隐形,量子密码,基于生物特征的识别理论与技术)。
自从1976年公钥密码的思想提出以来,国际上已经提出了许多种公钥密码体制,但比较流行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基于大整数因子分解问题的,其中最典型的代表是RSA;另一类是基于离散对数问题的,比如ElGamal公钥密码和影响比较大的椭圆曲线公钥密码。由于分解大整数的能力日益增强,所以对RSA的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目前768比特模长的RSA已不安全。一般建议使用1024比特模长,预计要保证20年的安全就要选择1280比特的模长,增大模长带来了实现上的难度。而基于离散对数问题的公钥密码在目前技术下512比特模长就能够保证其安全性。特别是椭圆曲线上的离散对数的计算要比有限域上的离散对数的计算更困难,目前技术下只需要160比特模长即可,适合于智能卡的实现,因而受到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国际上制定了椭圆曲线公钥密码标准IEEEP1363,RSA等一些公司声称他们已开发出了符合该标准的椭圆曲线公钥密码。我国学者也提出了一些公钥密码,另外在公钥密码的快速实现方面也做了一定的工作,比如在RSA的快速实现和椭圆曲线公钥密码的快速实现方面都有所突破。公钥密码的快速实现是当前公钥密码研究中的一个热点,包括算法优化和程序优化。另一个人们所关注的问题是椭圆曲线公钥密码的安全性论证问题。
公钥密码主要用于数字签名和密钥分配。当然,数字签名和密钥分配都有自己的研究体系,形成了各自的理论框架。目前数字签名的研究内容非常丰富,包括普通签名和特殊签名。特殊签名有盲签名,代理签名,群签名,不可否认签名,公平盲签名,门限签名,具有消息恢复功能的签名等,它与具体应用环境密切相关。显然,数字签名的应用涉及到法律问题,美国联邦政府基于有限域上的离散对数问题制定了自己的数字签名标准(DSS),部分州已制定了数字签名法。法国是第一个制定数字签名法的国家,其他国家也正在实施之中。在密钥管理方面,国际上都有一些大的举动,比如1993年美国提出的密钥托管理论和技术、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X.509标准(已经发展到第3版本)以及麻省里工学院开发的Kerboros协议(已经发展到第5版本)等,这些工作影响很大。密钥管理中还有一种很重要的技术就是秘密共享技术,它是一种分割秘密的技术,目的是阻止秘密过于集中,自从1979年Shamir提出这种思想以来,秘密共享理论和技术达到了空前的发展和应用,特别是其应用至今人们仍十分关注。我国学者在这些方面也做了一些跟踪研究,发表了很多论文,按照X.509标准实现了一些CA。但没有听说过哪个部门有制定数字签名法的意向。目前人们关注的是数字签名和密钥分配的具体应用以及潜信道的深入研究。
认证码是一个理论性比较强的研究课题,自80年代后期以来,在其构造和界的估计等方面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我国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工作也非常出色,影响较大。目前这方面的理论相对比较成熟,很难有所突破。另外,认证码的应用非常有限,几乎停留在理论研究上,已不再是密码学中的研究热点。
Hash函数主要用于完整性校验和提高数字签名的有效性,目前已经提出了很多方案,各有千秋。美国已经制定了Hash标准-SHA-1,与其数字签名标准匹配使用。由于技术的原因,美国目前正准备更新其Hash标准,另外,欧洲也正在制定Hash标准,这必然导致Hash函数的研究特别是实用技术的研究将成为热点。
信息交换加密技术分为两类:即对称加密和非对称加密。
1.对称加密技术
在对称加密技术中,对信息的加密和解密都使用相同的钥,也就是说一把钥匙开一把锁。这种加密方法可简化加密处理过程,信息交换双方都不必彼此研究和交换专用的加密算法。如果在交换阶段私有密钥未曾泄露,那么机密性和报文完整性就可以得以保证。对称加密技术也存在一些不足,如果交换一方有N个交换对象,那么他就要维护N个私有密钥,对称加密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双方共享一把私有密钥,交换双方的任何信息都是通过这把密钥加密后传送给对方的。如三重DES是DES(数据加密标准)的一种变形,这种方法使用两个独立的56为密钥对信息进行3次加密,从而使有效密钥长度达到112位。
2.非对称加密/公开密钥加密
在非对称加密体系中,密钥被分解为一对(即公开密钥和私有密钥)。这对密钥中任何一把都可以作为公开密钥(加密密钥)通过非保密方式向他人公开,而另一把作为私有密钥(解密密钥)加以保存。公开密钥用于加密,私有密钥用于解密,私有密钥只能有生成密钥的交换方掌握,公开密钥可广泛公布,但它只对应于生成密钥的交换方。非对称加密方式可以使通信双方无须事先交换密钥就可以建立安全通信,广泛应用于身份认证、数字签名等信息交换领域。非对称加密体系一般是建立在某些已知的数学难题之上,是计算机复杂性理论发展的必然结果。最具有代表性是RSA公钥密码体制。
3.RSA算法
RSA算法是Rivest、Shamir和Adleman于1977年提出的第一个完善的公钥密码体制,其安全性是基于分解大整数的困难性。在RSA体制中使用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到目前为止,无法找到一个有效的算法来分解两大素数之积。RSA算法的描述如下:
公开密钥:n=pq(p、q分别为两个互异的大素数,p、q必须保密)
‘伍’ 网信办查出网站漏洞能关停网吗
客户网站因存在漏洞,被上报到了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中心,分发给当地网警,并给下发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电话以及邮件告知了客户,要求3天内对漏洞进行修复以及网络安全防护,对网站进行全面的安全加固,防止漏洞再次的发生。客户第一次碰到这种情况,也不知道该如何解决,找了当时设计网站的服务商,他们竟然回复解决不了。 客户才找到我们SINESAFE安全,说实在的,很多客户遇到这种情况,第一时间想到的是网站建设服务商,并不会想到找网站安全服务商来解决问题。在这里再跟大家解释一下,代码设计是功能方面以及外观方面的设计,像开发一个会员注册功能,都是代码设计的范围,可当会员注册存在漏洞,这就是属于网站漏洞修复的范畴,应该找网站漏洞修复服务商来处理。
‘陆’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二)定期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
(三)促进有关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以及有关研究机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条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第五章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第五十一条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二条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三条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四条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风险增大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根据网络安全风险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监测;
(二)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对网络安全风险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会发布网络安全风险预警,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第五十五条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网络的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五十七条 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八条 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六十一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第六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
‘柒’ 什么是网络安全管理的漏洞问题和网络安全防护的一般措施
打好系统漏洞补丁,确保系统安全
安全防护就是做好系统 清理,病毒查杀。安装防火墙等
‘捌’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草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网络安全战略、规划与促进
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
第五章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
第六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八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依法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侮辱诽谤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二章网络安全战略、规划与促进
第十一条国家制定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完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促进网络安全技术和产业发展、推进全社会共同参与维护网络安全的政策措施等。
第十二条国务院通信、广播电视、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行业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网络安全战略,编制关系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重要领域的网络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技术人才,促进网络安全技术人才交流。
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记录、跟踪网络运行状态,监测、记录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网络日志;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其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及时向用户告知并采取补救措施。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间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第十九条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技术之间的互认、通用。
第二十一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网络攻击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入侵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从事入侵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工具和制作方法;不得为他人实施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三条为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需要,侦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要求网络运营者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四条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开展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提供公共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等服务的基础信息网络,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重要行业和供电、供水、供气、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的重要信息系统,军事网络,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机关等政务网络,用户数量众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有或者管理的网络和系统(以下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通信、广播电视、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行业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称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二十八条除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在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公民个人信息等重要数据;因业务需要,确需在境外存储或者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对检测评估情况及采取的改进措施提出网络安全报告,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三条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二)定期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
(三)促进有关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及网络安全服务机构、有关研究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
第三十四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对用户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三十五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公民个人信息。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第三十六条网络运营者对其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止其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公民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
第三十八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第三十九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电子信息发送者发送的电子信息,应用软件提供者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发现电子信息发送者、应用软件提供者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平台,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第四十三条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信息传播。
第五章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四十四条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四十五条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四十六条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七条网络安全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并根据即将发生的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网络安全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
(二)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对网络安全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四)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网络安全事件危害的警告,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四十九条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条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区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电子信息发送者,应用软件提供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其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未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的;
(三)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及时向用户告知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五十三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未经安全评估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发布或者传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将网络安全风险、网络安全事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的。
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网络和系统。
(二)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入侵、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存储、传输、处理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以及利用他人所有或者管理的网络提供相关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者、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重要信息系统运营者等。
(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五)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公民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职业、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其他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第六十六条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保护,除应当遵守本法外,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军事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六十八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玖’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局域网的构建
网络安全概述
网络安全的定义
什么是计算机网络安全,尽管现在这个词很火,但是真正对它有个正确认识的人并不多。事实上要正确定义计算机网络安全并不容易,困难在于要形成一个足够去全面而有效的定义。通常的感觉下,安全就是"避免冒险和危险"。在计算机科学中,安全就是防止:
未授权的使用者访问信息
未授权而试图破坏或更改信息
这可以重述为"安全就是一个系统保护信息和系统资源相应的机密性和完整性的能力"。注意第二个定义的范围包括系统资源,即CPU、硬盘、程序以及其他信息。
在电信行业中,网络安全的含义包括:关键设备的可靠性;网络结构、路由的安全性;具有网络监控、分析和自动响应的功能;确保网络安全相关的参数正常;能够保护电信网络的公开服务器(如拨号接入服务器等)以及网络数据的安全性等各个方面。其关键是在满足电信网络要求,不影响网络效率的同时保障其安全性。
电信行业的具体网络应用(结合典型案例)
电信整个网络在技术上定位为以光纤为主要传输介质,以IP为主要通信协议。所以我们在选用安防产品时必须要达到电信网络的要求。如防火墙必须满足各种路由协议,QOS的保证、MPLS技术的实现、速率的要求、冗余等多种要求。这些都是电信运营商应该首先考虑的问题。电信网络是提供信道的,所以IP优化尤其重要,至少包括包括如下几个要素:
网络结构的IP优化。网络体系结构以IP为设计基础,体现在网络层的层次化体系结构,可以减少对传统传输体系的依赖。
IP路由协议的优化。
IP包转发的优化。适合大型、高速宽带网络和下一代因特网的特征,提供高速路由查找和包转发机制。
带宽优化。在合理的QoS控制下,最大限度的利用光纤的带宽。
稳定性优化。最大限度的利用光传输在故障恢复方面快速切换的能力,快速恢复网络连接,避免路由表颤动引起的整网震荡,提供符合高速宽带网络要求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从骨干层网络承载能力,可靠性,QoS,扩展性,网络互联,通信协议,网管,安全,多业务支持等方面论述某省移动互联网工程的技术要求。
骨干层网络承载能力
骨干网采用的高端骨干路由器设备可提供155M POS端口。进一步,支持密集波分复用(DWDM)技术以提供更高的带宽。网络核心与信息汇聚点的连接速率为155M连接速率,连接全部为光纤连接。
骨干网设备的无阻塞交换容量具备足够的能力满足高速端口之间的无丢包线速交换。骨干网设备的交换模块或接口模块应提供足够的缓存和拥塞控制机制,避免前向拥塞时的丢包。
可靠性和自愈能力
包括链路冗余、模块冗余、设备冗余、路由冗余等要求。对某省移动互联网工程这样的运营级宽带IP骨干网络来说,考虑网络的可靠性及自愈能力是必不可少的。
链路冗余。在骨干设备之间具备可靠的线路冗余方式。建议采用负载均衡的冗余方式,即通常情况下两条连接均提供数据传输,并互为备份。充分体现采用光纤技术的优越性,不会引起业务的瞬间质量恶化,更不会引起业务的中断。
模块冗余。骨干设备的所有模块和环境部件应具备1+1或1:N热备份的功能,切换时间小于3秒。所有模块具备热插拔的功能。系统具备99.999%以上的可用性。
设备冗余。提供由两台或两台以上设备组成一个虚拟设备的能力。当其中一个设备因故障停止工作时,另一台设备自动接替其工作,并且不引起其他节点的路由表重新计算,从而提高网络的稳定性。切换时间小于3秒,以保证大部分IP应用不会出现超时错误。
路由冗余。网络的结构设计应提供足够的路由冗余功能,在上述冗余特性仍不能解决问题,数据流应能寻找其他路径到达目的地址。在一个足够复杂的网络环境中,网络连接发生变化时,路由表的收敛时间应小于30秒。
拥塞控制与服务质量保障
拥塞控制和服务质量保障(QoS)是公众服务网的重要品质。由于接入方式、接入速率、应用方式、数据性质的丰富多样,网络的数据流量突发是不可避免的,因此,网络对拥塞的控制和对不同性质数据流的不同处理是十分重要的。
业务分类。网络设备应支持6~8种业务分类(CoS)。当用户终端不提供业务分类信息时,网络设备应根据用户所在网段、应用类型、流量大小等自动对业务进行分类。
接入速率控制。接入本网络的业务应遵守其接入速率承诺。超过承诺速率的数据将被丢弃或标以最低的优先级。
队列机制。具有先进的队列机制进行拥塞控制,对不同等级的业务进行不同的处理,包括时延的不同和丢包率的不同。
先期拥塞控制。当网络出现真正的拥塞时,瞬间大量的丢包会引起大量TCP数据同时重发,加剧网络拥塞的程度并引起网络的不稳定。网络设备应具备先进的技术,在网路出现拥塞前就自动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先期拥塞控制,避免瞬间大量的丢包现象。
资源预留。对非常重要的特殊应用,应可以采用保留带宽资源的方式保证其QoS。
端口密度扩展。设备的端口密度应能满足网络扩容时设备间互联的需要。
网络的扩展能力
网络的扩展能力包括设备交换容量的扩展能力、端口密度的扩展能力、骨干带宽的扩展,以及网络规模的扩展能力。
交换容量扩展。交换容量应具备在现有基础上继续扩充多容量的能力,以适应数据类业务急速膨胀的现实。
骨干带宽扩展。骨干带宽应具备高的带宽扩展能力,以适应数据类业务急速膨胀的现实。
网络规模扩展。网络体系、路由协议的规划和设备的CPU路由处理能力,应能满足本网络覆盖某省移动整个地区的需求。
与其他网络的互联
保证与中国移动互联网,INTERNET国内国际出口的无缝连接。
通信协议的支持
以支持TCP/IP协议为主,兼支持IPX、DECNET、APPLE-TALK等协议。提供服务营运级别的网络通信软件和网际操作系统。
支持RIP、RIPv2、OSPF、IGRP、EIGRP、ISIS等路由协议。根据本网规模的需求,必须支持OSPF路由协议。然而,由于OSPF协议非常耗费CPU和内存,而本网络未来十分庞大复杂,必须采取合理的区域划分和路由规划(例如网址汇总等)来保证网络的稳定性。
支持BGP4等标准的域间路由协议,保证与其他IP网络的可靠互联。
支持MPLS标准,便于利用MPLS开展增值业务,如VPN、TE流量工程等。
网络管理与安全体系
支持整个网络系统各种网络设备的统一网络管理。
支持故障管理、记帐管理、配置管理、性能管理和安全管理五功能。
支持系统级的管理,包括系统分析、系统规划等;支持基于策略的管理,对策略的修改能够立即反应到所有相关设备中。
网络设备支持多级管理权限,支持RADIUS、TACACS+等认证机制。
对网管、认证计费等网段保证足够的安全性。
IP增值业务的支持
技术的发展和大量用户应用需求将诱发大量的在IP网络基础上的新业务。因此,运营商需要一个简单、集成化的业务平台以快速生成业务。MPLS技术正是这种便于电信运营商大规模地快速开展业务的手段。
传送时延
带宽成本的下降使得当今新型电信服务商在进行其网络规划时,会以系统容量作为其主要考虑的要素。但是,有一点需要提起注意的是,IP技术本身是面向非连接的技术,其最主要的特点是,在突发状态下易于出现拥塞,因此,即使在高带宽的网络中,也要充分考虑端到端的网络传送时延对于那些对时延敏感的业务的影响,如根据ITU-T的标准端到端的VoIP应用要求时延小于150ms。对于应用型实际运营网络,尤其当网络负荷增大时,如何确保时延要求更为至关重要,要确保这一点的关键在于采用设备对于延迟的控制能力,即其延迟能力在小负荷和大量超负荷时延迟是否都控制在敏感业务的可忍受范围内。
RAS (Reliability, Availability, Serviceability)
RAS是运营级网络必须考虑的问题,如何提供具有99.999%的业务可用性的网络是网络规划和设计的主要考虑。在进行网络可靠性设计时,关键点在于网络中不能因出现单点故障而引起全网瘫痪,特别在对于象某省移动这些的全省骨干网而言更是如此。为此,必须从单节点设备和端到端设备提供整体解决方案。Cisco7500系列路由器具有最大的单节点可靠性,包括电源冗余备份,控制板备份,交换矩阵备份,风扇的合理设计等功能;整体上,Cisco通过提供MPLSFRR和MPLS流量工程技术,可以保证通道级的快速保护切换,从而最大程度的保证了端到端的业务可用性。
虚拟专用网(VPN)
虚拟专用网是目前获得广泛应用,也是目前运营商获得利润的一种主要方式。除了原有的基于隧道技术,如IPSec、L2TP等来构造VPN之外,Cisco还利用新型的基于标准的MPLSVPN来构造Intrane和Extranet,并可以通过MPLSVPN技术提供Carrier'sCarrier服务。这从网络的可扩展性,可操作性等方面开拓了一条新的途径;同时,极大地简化了网络运营程序,从而极大地降低了运营费用。另外,采用Cisco跨多个AS及多个域内协议域的技术可使某省移动可随着其网络的不断增长扩展其MPLSVPN业务的实施,并可与其他运营商合作实现更广阔的业务能力。
服务质量保证
通常的Internet排队机制如:CustomerQueue,PriorityQueue,CBWFQ,WRR,WRED等技术不能完全满足对时延敏感业务所要求的端到端时延指标。为此,选用MDRR/WRED技术,可以为对时延敏感业务生成单独的优先级队列,保证时延要求;同时还专门对基于Multicast的应用提供了专门的队列支持,从而从真正意义上向网上实时多媒体应用迈进一步。
根据以上对电信行业的典型应用的分析,我们认为,以上各条都是运营商最关心的问题,我们在给他们做网络安全解决方案时必须要考虑到是否满足以上要求,不影响电信网络的正常使用,可以看到电信网络对网络安全产品的要求是非常高的。
网络安全风险分析
瞄准网络存在的安全漏洞,黑客们所制造的各类新型的风险将会不断产生,这些风险由多种因素引起,与网络系统结构和系统的应用等因素密切相关。下面从物理安全、网络安全、系统安全、应用安全及管理安全进行分类描述:
1、物理安全风险分析
我们认为网络物理安全是整个网络系统安全的前提。物理安全的风险主要有:
地震、水灾、火灾等环境事故造成整个系统毁灭
电源故障造成设备断电以至操作系统引导失败或数据库信息丢失
电磁辐射可能造成数据信息被窃取或偷阅
不能保证几个不同机密程度网络的物理隔离
2、网络安全风险分析
内部网络与外部网络间如果在没有采取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内部网络容易遭到来自外网的攻击。包括来自internet上的风险和下级单位的风险。
内部局网不同部门或用户之间如果没有采用相应一些访问控制,也可能造成信息泄漏或非法攻击。据调查统计,已发生的网络安全事件中,70%的攻击是来自内部。因此内部网的安全风险更严重。内部员工对自身企业网络结构、应用比较熟悉,自已攻击或泄露重要信息内外勾结,都将可能成为导致系统受攻击的最致命安全威胁。
3、系统的安全风险分析
所谓系统安全通常是指网络操作系统、应用系统的安全。目前的操作系统或应用系统无论是Windows还是其它任何商用UNIX操作系统以及其它厂商开发的应用系统,其开发厂商必然有其Back-Door。而且系统本身必定存在安全漏洞。这些"后门"或安全漏洞都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因此应正确估价自己的网络风险并根据自己的网络风险大小作出相应的安全解决方案。
4、应用的安全风险分析
应用系统的安全涉及很多方面。应用系统是动态的、不断变化的。应用的安全性也是动态的。比如新增了一个新的应用程序,肯定会出现新的安全漏洞,必须在安全策略上做一些调整,不断完善。
4.1 公开服务器应用
电信省中心负责全省的汇接、网络管理、业务管理和信息服务,所以设备较多包括全省用户管理、计费服务器、认证服务器、安全服务器、网管服务器、DNS服务器等公开服务器对外网提供浏览、查录、下载等服务。既然外部用户可以正常访问这些公开服务器,如果没有采取一些访问控制,恶意入侵者就可能利用这些公开服务器存在的安全漏洞(开放的其它协议、端口号等)控制这些服务器,甚至利用公开服务器网络作桥梁入侵到内部局域网,盗取或破坏重要信息。这些服务器上记录的数据都是非常重要的,完成计费、认证等功能,他们的安全性应得到100%的保证。
4.2 病毒传播
网络是病毒传播的最好、最快的途径之一。病毒程序可以通过网上下载、电子邮件、使用盗版光盘或软盘、人为投放等传播途径潜入内部网。网络中一旦有一台主机受病毒感染,则病毒程序就完全可能在极短的时间内迅速扩散,传播到网络上的所有主机,有些病毒会在你的系统中自动打包一些文件自动从发件箱中发出。可能造成信息泄漏、文件丢失、机器死机等不安全因素。
4.3信息存储
由于天灾或其它意外事故,数据库服务器造到破坏,如果没有采用相应的安全备份与恢复系统,则可能造成数据丢失后果,至少可能造成长时间的中断服务。
4.4 管理的安全风险分析
管理是网络中安全最最重要的部分。责权不明,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及缺乏可操作性等都可能引起管理安全的风险。
比如一些员工或管理员随便让一些非本地员工甚至外来人员进入机房重地,或者员工有意无意泄漏他们所知道的一些重要信息,而管理上却没有相应制度来约束。当网络出现攻击行为或网络受到其它一些安全威胁时(如内部人员的违规操作等),无法进行实时的检测、监控、报告与预警。同时,当事故发生后,也无法提供黑客攻击行为的追踪线索及破案依据,即缺乏对网络的可控性与可审查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站点的访问活动进行多层次的记录,及时发现非法入侵行为。
建立全新网络安全机制,必须深刻理解网络并能提供直接的解决方案,因此,最可行的做法是管理制度和技术解决方案的结合。
安全需求分析
1、物理安全需求
针对重要信息可能通过电磁辐射或线路干扰等泄漏。需要对存放绝密信息的机房进行必要的设计,如构建屏蔽室。采用辐射干扰机,防止电磁辐射泄漏机密信息。对存有重要数据库且有实时性服务要求的服务器必须采用UPS不间断稳压电源,且数据库服务器采用双机热备份,数据迁移等方式保证数据库服务器实时对外部用户提供服务并且能快速恢复。
2、系统安全需求
对于操作系统的安全防范可以采取如下策略:尽量采用安全性较高的网络操作系统并进行必要的安全配置、关闭一些起不常用却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用、对一些关键文件(如UNIX下:/.rhost、etc/host、passwd、shadow、group等)使用权限进行严格限制、加强口令字的使用、及时给系统打补丁、系统内部的相互调用不对外公开。
应用系统安全上,主要考虑身份鉴别和审计跟踪记录。这必须加强登录过程的身份认证,通过设置复杂些的口令,确保用户使用的合法性;其次应该严格限制登录者的操作权限,将其完成的操作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充分利用操作系统和应用系统本身的日志功能,对用户所访问的信息做记录,为事后审查提供依据。我们认为采用的入侵检测系统可以对进出网络的所有访问进行很好的监测、响应并作记录。
3、防火墙需求
防火墙是网络安全最基本、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之一。防火墙可以实现内部、外部网或不同信任域网络之间的隔离,达到有效的控制对网络访问的作用。
3.1省中心与各下级机构的隔离与访问控制
防火墙可以做到网络间的单向访问需求,过滤一些不安全服务;
防火墙可以针对协议、端口号、时间、流量等条件实现安全的访问控制。
防火墙具有很强的记录日志的功能,可以对您所要求的策略来记录所有不安全的访问行为。
3.2公开服务器与内部其它子网的隔离与访问控制
利用防火墙可以做到单向访问控制的功能,仅允许内部网用户及合法外部用户可以通过防火墙来访问公开服务器,而公开服务器不可以主动发起对内部网络的访问,这样,假如公开服务器造受攻击,内部网由于有防火墙的保护,依然是安全的。
4、加密需求
目前,网络运营商所开展的VPN业务类型一般有以下三种:
1.拨号VPN业务(VPDN)2.专线VPN业务3.MPLS的VPN业务
移动互连网络VPN业务应能为用户提供拨号VPN、专线VPN服务,并应考虑MPLSVPN业务的支持与实现。
VPN业务一般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业务承载网络(2)业务管理中心(3)接入系统(4)用户系统
我们认为实现电信级的加密传输功能用支持VPN的路由设备实现是现阶段最可行的办法。
5、安全评估系统需求
网络系统存在安全漏洞(如安全配置不严密等)、操作系统安全漏洞等是黑客等入侵者攻击屡屡得手的重要因素。并且,随着网络的升级或新增应用服务,网络或许会出现新的安全漏洞。因此必需配备网络安全扫描系统和系统安全扫描系统检测网络中存在的安全漏洞,并且要经常使用,对扫描结果进行分析审计,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填补系统漏洞,对网络设备等存在的不安全配置重新进行安全配置。
6、入侵检测系统需求
在许多人看来,有了防火墙,网络就安全了,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防火墙是实现网络安全最基本、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之一。防火墙可以对所有的访问进行严格控制(允许、禁止、报警)。但它是静态的,而网络安全是动态的、整体的,黑客的攻击方法有无数,防火墙不是万能的,不可能完全防止这些有意或无意的攻击。必须配备入侵检测系统,对透过防火墙的攻击进行检测并做相应反应(记录、报警、阻断)。入侵检测系统和防火墙配合使用,这样可以实现多重防护,构成一个整体的、完善的网络安全保护系统。
7、防病毒系统需求
针对防病毒危害性极大并且传播极为迅速,必须配备从服务器到单机的整套防病毒软件,防止病毒入侵主机并扩散到全网,实现全网的病毒安全防护。并且由于新病毒的出现比较快,所以要求防病毒系统的病毒代码库的更新周期必须比较短。
8、数据备份系统
安全不是绝对的,没有哪种产品的可以做到百分之百的安全,但我们的许多数据需要绝对的保护。最安全的、最保险的方法是对重要数据信息进行安全备份,通过网络备份与灾难恢复系统进行定时自动备份数据信息到本地或远程的磁带上,并把磁带与机房隔离保存于安全位置。如果遇到系统来重受损时,可以利用灾难恢复系统进行快速恢复。
9、安全管理体制需求
安全体系的建立和维护需要有良好的管理制度和很高的安全意识来保障。安全意识可以通过安全常识培训来提高,行为的约束只能通过严格的管理体制,并利用法律手段来实现。因些必须在电信部门系统内根据自身的应用与安全需求,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按执行,并通过安全知识及法律常识的培训,加强整体员工的自身安全意识及防范外部入侵的安全技术。
安全目标
通过以上对网络安全风险分析及需求分析,再根据需求配备相应安全设备,采用上述方案,我们认为一个电信网络应该达到如下的安全目标:
建立一套完整可行的网络安全与网络管理策略并加强培训,提高整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及反黑技术。
利用防火墙实现内外网或不信任域之间的隔离与访问控制并作日志;
通过防火墙的一次性口令认证机制,实现远程用户对内部网访问的细粒度访问控制;
通过入侵检测系统全面监视进出网络的所有访问行为,及时发现和拒绝不安全的操作和黑客攻击行为并对攻击行为作日志;
通过网络及系统的安全扫描系统检测网络安全漏洞,减少可能被黑客利用的不安全因素;
利用全网的防病毒系统软件,保证网络和主机不被病毒的侵害;
备份与灾难恢复---强化系统备份,实现系统快速恢复;
通过安全服务提高整个网络系统的安全性。
‘拾’ 有关国家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法规有什么
摘要:文中就信息网络安全内涵发生的根本变化,阐述我国发展民族信息安全体系的重要性及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网络安全体系的必要性。论述了网络防火墙安全技术的分类及其主要技术特征。
关键词:网络安全 防火墙 技术特征
1.概述
21世纪全世界的计算机都将通过Internet联到一起,信息安全的内涵也就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它不仅从一般性的防卫变成了一种非常普通的防范,而且还从一种专门的领域变成了无处不在。当人类步入21世纪这一信息社会、网络社会的时候,我国将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网络安全体系,特别是从政策上和法律上建立起有中国自己特色的网络安全体系。
一个国家的信息安全体系实际上包括国家的法规和政策,以及技术与市场的发展平台。我国在构建信息防卫系统时,应着力发展自己独特的安全产品,我国要想真正解决网络安全问题,最终的办法就是通过发展民族的安全产业,带动我国网络安全技术的整体提高。
网络安全产品有以下几大特点:第一,网络安全来源于安全策略与技术的多样化,如果采用一种统一的技术和策略也就不安全了;第二,网络的安全机制与技术要不断地变化;第三,随着网络在社会个方面的延伸,进入网络的手段也越来越多,因此,网络安全技术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为此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网络安全体系,需要国家政策和法规的支持及集团联合研究开发。安全与反安全就像矛盾的两个方面,总是不断地向上攀升,所以安全产业将来也是一个随着新技术发展而不断发展的产业。
信息安全是国家发展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还没有从系统的规划上去考虑它,从技术上、产业上、政策上来发展它。政府不仅应该看见信息安全的发展是我国高科技产业的一部分,而且应该看到,发展安全产业的政策是信息安全保障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应该看到它对我国未来电子化、信息化的发展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2.防火墙
网络防火墙技术是一种用来加强网络之间访问控制,防止外部网络用户以非法手段通过外部网络进入内部网络,访问内部网络资源,保护内部网络操作环境的特殊网络互联设备。它对两个或多个网络之间传输的数据包如链接方式按照一定的安全策略来实施检查,以决定网络之间的通信是否被允许,并监视网络运行状态。�
目前的防火墙产品主要有堡垒主机、包过滤路由器、应用层网关(代理服务器)以及电路层网关、屏蔽主机防火墙、双宿主机等类型。�
虽然防火墙是目前保护网络免遭黑客袭击的有效手段,但也有明显不足:无法防范通过防火墙以外的其它途径的攻击,不能防止来自内部变节者和不经心的用户们带来的威胁,也不能完全防止传送已感染病毒的软件或文件,以及无法防范数据驱动型的攻击。
自从1986年美国Digital公司在Internet上安装了全球第一个商用防火墙系统,提出了防火墙概念后,防火墙技术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国内外已有数十家公司推出了功能各不相同的防火墙产品系列。
防火墙处于5层网络安全体系中的最底层,属于网络层安全技术范畴。在这一层上,企业对安全系统提出的问题是:所有的IP是否都能访问到企业的内部网络系统?如果答案是“是”,则说明企业内部网还没有在网络层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作为内部网络与外部公共网络之间的第一道屏障,防火墙是最先受到人们重视的网络安全产品之一。虽然从理论上看,防火墙处于网络安全的最底层,负责网络间的安全认证与传输,但随着网络安全技术的整体发展和网络应用的不断变化,现代防火墙技术已经逐步走向网络层之外的其他安全层次,不仅要完成传统防火墙的过滤任务,同时还能为各种网络应用提供相应的安全服务。另外还有多种防火墙产品正朝着数据安全与用户认证、防止病毒与黑客侵入等方向发展。
根据防火墙所采用的技术不同,我们可以将它分为四种基本类型:包过滤型、网络地址转换—NAT、代理型和监测型。
2.1.包过滤型
包过滤型产品是防火墙的初级产品,其技术依据是网络中的分包传输技术。网络上的数据都是以“包”为单位进行传输的,数据被分割成为一定大小的数据包,每一个数据包中都会包含一些特定信息,如数据的源地址、目标地址、TCP/UDP源端口和目标端口等。防火墙通过读取数据包中的地址信息来判断这些“包”是否来自可信任的安全站点
,一旦发现来自危险站点的数据包,防火墙便会将这些数据拒之门外。系统管理员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制订判断规则。
包过滤技术的优点是简单实用,实现成本较低,在应用环境比较简单的情况下,能够以较小的代价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系统的安全。
但包过滤技术的缺陷也是明显的。包过滤技术是一种完全基于网络层的安全技术,只能根据数据包的来源、目标和端口等网络信息进行判断,无法识别基于应用层的恶意侵入,如恶意的Java小程序以及电子邮件中附带的病毒。有经验的黑客很容易伪造IP地址,骗过包过滤型防火墙。
2.2.网络地址转化—NAT
网络地址转换是一种用于把IP地址转换成临时的、外部的、注册的IP地址标准。它允许具有私有IP地址的内部网络访问因特网。它还意味着用户不许要为其网络中每一台机器取得注册的IP地址。
NAT的工作过程如图1所示:
在内部网络通过安全网卡访问外部网络时,将产生一个映射记录。系统将外出的源地址和源端口映射为一个伪装的地址和端口,让这个伪装的地址和端口通过非安全网卡与外部网络连接,这样对外就隐藏了真实的内部网络地址。在外部网络通过非安全网卡访问内部网络时,它并不知道内部网络的连接情况,而只是通过一个开放的IP地址和端口来请求访问。OLM防火墙根据预先定义好的映射规则来判断这个访问是否安全。当符合规则时,防火墙认为访问是安全的,可以接受访问请求,也可以将连接请求映射到不同的内部计算机中。当不符合规则时,防火墙认为该访问是不安全的,不能被接受,防火墙将屏蔽外部的连接请求。网络地址转换的过程对于用户来说是透明的,不需要用户进行设置,用户只要进行常规操作即可。
2.3.代理型
代理型防火墙也可以被称为代理服务器,它的安全性要高于包过滤型产品,并已经开始向应用层发展。代理服务器位于客户机与服务器之间,完全阻挡了二者间的数据交流。从客户机来看,代理服务器相当于一台真正的服务器;而从服务器来看,代理服务器又是一台真正的客户机。当客户机需要使用服务器上的数据时,首先将数据请求发给代理服务器,代理服务器再根据这一请求向服务器索取数据,然后再由代理服务器将数据传输给客户机。由于外部系统与内部服务器之间没有直接的数据通道,外部的恶意侵害也就很难伤害到企业内部网络系统。
代理型防火墙的优点是安全性较高,可以针对应用层进行侦测和扫描,对付基于应用层的侵入和病毒都十分有效。其缺点是对系统的整体性能有较大的影响,而且代理服务器必须针对客户机可能产生的所有应用类型逐一进行设置,大大增加了系统管理的复杂性。
2.4.监测型
监测型防火墙是新一代的产品,这一技术实际已经超越了最初的防火墙定义。监测型防火墙能够对各层的数据进行主动的、实时的监测,在对这些数据加以分析的基础上,监测型防火墙能够有效地判断出各层中的非法侵入。同时,这种检测型防火墙产品一般还带有分布式探测器,这些探测器安置在各种应用服务器和其他网络的节点之中,不仅能够检测来自网络外部的攻击,同时对来自内部的恶意破坏也有极强的防范作用。据权威机构统计,在针对网络系统的攻击中,有相当比例的攻击来自网络内部。因此,监测型防火墙不仅超越了传统防火墙的定义,而且在安全性上也超越了前两代产品
虽然监测型防火墙安全性上已超越了包过滤型和代理服务器型防火墙,但由于监测型防火墙技术的实现成本较高,也不易管理,所以目前在实用中的防火墙产品仍然以第二代代理型产品为主,但在某些方面也已经开始使用监测型防火墙。基于对系统成本与安全技术成本的综合考虑,用户可以选择性地使用某些监测型技术。这样既能够保证网络系统的安全性需求,同时也能有效地控制安全系统的总拥有成本。
实际上,作为当前防火墙产品的主流趋势,大多数代理服务器(也称应用网关)也集成了包过滤技术,这两种技术的混合应用显然比单独使用具有更大的优势。由于这种产品是基于应用的,应用网关能提供对协议的过滤。例如,它可以过滤掉FTP连接中的PUT命令,而且通过代理应用,应用网关能够有效地避免内部网络的信息外泄。正是由于应用网关的这些特点,使得应用过程中的矛盾主要集中在对多种网络应用协议的有效支持和对网络整体性能的影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