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有哪几条
《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具体如下:
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
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
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
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
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
为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方略的实施,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关于"要引导网络机构和广大网民增强网络道德意识,共同建设网络文明"的精神,增强青少年自觉抵御网上不良信息的意识。
团中央、教育部、文化部、国务院新闻办、全国青联、全国学联、全国少工委、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2001年11月向社会发布《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
(1)网络安全法条约所有篇章扩展阅读:
青少年既是网络的主要使用群体和受益群体,又是推动网络发展的巨大力量。互联网的应用和发展为青少年的成长带来了无限广阔的空间,网络已成为青少年学习知识、交流思想、休闲娱乐的重要平台。
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一方面要加强管理,另一方面要靠网民自律。青少年作为网络主要使用群体,强化青少年上网的道德意识势在必行。一句话针对一个问题。公约内容明白晓畅,简洁凝练,非常适合青少年记忆。我们希望通过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倡导青少年知晓公约,信守公约,全社会也来用公约约束青少年。
B. 请写出《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的内容
一、原文
《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
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
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
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
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
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
二、内容解读
1、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
意思是:将网络作为课外学习的一种新工具和了解大千世界的新途径,不接触不浏览有关色情、愤恨、暴力、邪教或者怂恿进行非法活动等一适当的内容,如果已接触了这些不良信息,要及时告诉父母和老师以取得帮助。
2、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
意思是:在通过网络进行交流时,仍要礼貌待人,不使用脏话;要态度诚恳,不欺诈他人;要遵守礼节,不随心所欲。总之,要尊重他人,自己才能得到别人的尊重。
3、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
意思是:不要透露有关家庭的任何资料,包括姓名、地址、电话等;不要轻易相信别人;在没有得到父母的同意前,不要约会网上的朋友;不要与日俱增恶意挑衅;不参与不良的网上游戏等。遇到令自己不适的信息时,不要回复并马上告诉父母和老师。
4、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
意思是:要敢于担当“网络安全小使者”的责任,在保证自己不参与违背道德、法律活动的前提下,对于周围的小伙伴有不良行为者,要加以劝阻说服或告诉家长和老师。
5、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
意思是:要培养自我约束的能力。制定一些上网规则,把它贴在计算机附近,时时刻刻提醒自己;每次连续上网时间不超过1小时,要坚持做眼保健操;要制定学习计划,不盲目上网;要坚持户外运行,保证健康体魄。
(2)网络安全法条约所有篇章扩展阅读
丰富多采的网络世界,为广大青少年益智广识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条件。不过面对良莠不齐,泥沙俱下的网上咨讯,年轻一代的辨别和自律能力就显得尤其重要了。为增强青少年自觉抵御网上不良信息的意识,团中央、教育部、文化部、国务院新闻办、全国青联、全国学联、全国少工委、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向全社会发布了《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
2001年11月22日上午,共青团中央、教育部、文化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全国青联、全国学联、全国少工委、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在人民大学联合召开网上发布大会,向社会正式发布《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10时整,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许嘉璐宣告《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正式发布。这标志着我国青少年有了较为完备的网络行为道德规范。
C. 中国青少年网络安全公约内容
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
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
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
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
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
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为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方略的实施,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关于"要引导网络机构和广大网民增强网络道德意识。
(3)网络安全法条约所有篇章扩展阅读:
相关背景
2001年11月22日上午,共青团中央、教育部、文化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全国青联、全国学联、全国少工委、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在人民大学联合召开网上发布大会,向社会正式发布《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
10时整,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许嘉璐郑重按动键盘,正式揭开了中国青少年计算机信息服务网上的《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主页面,宣告《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正式发布。
这标志着我国青少年有了较为完备的网络行为道德规范。这是我国青少年网络生活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必将在今后的网络使用中产生深远的影响。
D. 网络犯罪公约的主要内容
网络犯罪公约在第二章自第二条至第十条中制定了签署国需要对九类网络犯罪行为以刑法处罚 ,分述于下:
1. 非法进入(Illegal access):指当针对整个计算机系统或其任何部分的访问是未经授权而故意进行时,每一签约方应采取本国法律下认定犯罪行为必要的立法的和其他手段。签约方可以规定此犯罪应当具有获得计算机数据的意图或其它不诚实意图,或涉及与另一个计算机系统相连接的计算机系统而侵害安全措施。(原文请参照《网络犯罪公约》第二条) 。
2. 非法截取(Illegal interception):此类行为包括非法截取电脑传送的“非公开性质”电脑资料,此项规定是用以保障电脑资料的机密性。根据欧洲理事会说明,如果电脑资料在传送时,没有意图将资讯公开时,即使电脑资料是利用公众网络进行传送,也属于“非公开性质”的资料。(原文请参照《网络犯罪公约》第三条) 。
3. 资料干扰(Data interference):包含任何故意毁损、删除、破坏、修改或隐藏电脑资料的行为,此项规定乃是为了确保电脑资料的真确性和电脑程式的可用性。 (原文请参照《网络犯罪公约》第四条)。
4. 系统干扰(System interference):此项规定与第四条的“资料干扰”不同,此项规定乃是针对妨碍电脑系统合法使用的行为。根据欧洲理事会的说明,任何电脑资料的传送,只要其传送方法足以对他人电脑系统构成“重大不良影响”时,将会被视为“严重妨碍”电脑系统合法使用。所以在此原则下,利用电脑系统传送电脑病毒、蠕虫、特洛伊木马程式或滥发垃圾电子邮件,都符合“严重妨碍”电脑系统,即构成“系统干扰”的行为。(原文请参照《网络犯罪公约》第五条) 。
5. 设备滥用(Misuse of devices):包含生产、销售、发行或以任何方式提供任何从事上述各项网络犯罪的设备。由于进行上述网络犯罪,最简便的方式便是使用黑客工具,因此间接催生了这些工具的制作与买卖,因此有需要严格惩罚这些工具的制作与买卖,从基本上杜绝网络犯罪行为。 (原文请参照《网络犯罪公约》第六条) 。
6. 伪造电脑资料(Computer-related forgery):包括任何虚伪资料的输入、更改、删改、隐藏电脑资料,导致相关资料丧失真确性。目前欧洲理事会各成员国法律,伪造文件都是犯罪行为,需要接受刑事制裁,故此规定只是将无实体存在的电脑资料也纳入“伪造文书”的文书范围。(原文请参照《网络犯罪公约》第七条) 。
7. 电脑诈骗(Computer-related fraud):包括任何有诈骗意图的资料输入、更改、删除或隐藏任何电脑资料,或干扰电脑系统的正常运作,为个人谋取不法利益而导致他人财产损失,这是需要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 (原文请参照《网络犯罪公约》第八条) 。
8. 儿童色情的犯罪(Offences related to child pornography):包括一切在电脑系统生产、提供、发行或传送、取得及持有儿童的色情资料,此项规定是泛指任何利用电脑系统进行的上述儿童色情犯罪行为。(原文请参照《网络犯罪公约》第九条) 。
9. 侵犯着作权及相关权利的行为(Offences related to infringements of right and related rights):此项规定包括数条保障智慧财产权的国际公约列为侵犯着作权的行为,《网络犯罪公约》也规定这些行为必须为故意、大规模进行,并使用电脑系统所达成的。(原文请参照《网络犯罪公约》第十条)。
E. 《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主要内容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全球网络的兴起,电信领域的创新与信息技术的发展,可以说是日新月异。国际互联网的触角已延伸到世界的各个角落,引发了各个领域的应用革命,创造了新的生活、工作模式。新技术的发展,提高了效率,方便了生活,造福了社会。然而,如同所有新生事物一样,互联网在它的发展过程中也是十分稚嫩和脆弱的,这就为互联网犯罪提供了滋生的土壤。电子速度所实施的交易指令的快速性、数字化和交易的非物质因素,既是网络社会所特有的繁花似锦,也是网络社会最容易受到犯罪侵害的脆弱之处。据法国内务部打击信息犯罪中央大队的统计数据,法国与信息技术相关的犯罪案件数量1998年比1997年增长 33.49%,案件由1997年424件升至1998年的566件,1999年达到716件。1999年统计的犯罪类型主要有诈骗、侵害数据自动处理系统、假冒、电信欺诈、信息与自由、非法侵入蜂窝电话和其它犯罪(1)美国联邦调查局的IFCC网络从2000年5月8日至11月3日短短半年时间内就收到了19490件投诉。美国联邦调查局互联网犯罪中心所作的互联网犯罪分类涉及有拍卖、不交货、安全舞弊、信用卡、身份盗窃、谋利、服务和其它犯罪〔2〕。
面对迅猛发展的网络社会,面对日益增长的网络犯罪,国际社会早已开始着手与电子信息网络相关的立法工作,在初步建立有关电子信息网络标准化统一规则的同时,也在积极地开展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立法方面的工作,法国、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在这方面起步较早,在立法原则、对网络犯罪的定义和分类、刑罚的设置、刑事程序法、管辖权、国际合作,以及预防措施等方面有许多值得我国相关部门进行深入研究和借鉴的内容。为促进我国网络安全,加快网络犯罪立法工作的步伐,增进在网络安全、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方面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特别是确保2008北京数字奥运的圆满成功,研究、利用和共享这方面的资源,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鉴于此,本文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对比。
一、与电子信息网络相关的立法概况
与电子信息网络相关的立法从内容上看涉及面较为宽泛,大致可以分为:1、与民商法相关的电子信息网络法,主要是民商法原则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如电子商务合同法、互联网知识产权法、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法、网上支付的法律问题、安全与隐私权、电子证据、电子商务中的广告法律问题、电子商务的管辖权等等。2、与行政法相关的电子信息网络法,主要涉及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电子信息网络安全方面的规则,网上统计调查法律规则,如政府网上统计规则和民间网上统计规则等。3、与证据法相关的电子信息网络法,既包括民事方面的电子商务证据,如数据电文、数字签名证据,也包括刑事电子证据的认定和保存规则。4、与程序法相关的电子信息网络法,主要是网络交易纠纷和网络犯罪的管辖权,侦察、监控规则,法庭辩论和调查规则等。5、与刑法相关的电子信息网络法,包括网络犯罪的定义、分类和刑罚。6、与国际公约相关的电子信息网络立法,主要是各国政府就已经加入或者将来有可能加入的国际公约,制定国内法。
从时间跨度上看,国际社会的立法经历了从统一标准化规则到民商事立法,再到网络犯罪立法的过程。而国内网络犯罪立法与网络民商事立法基本上是同步发展的。
(一)主要的国际立法
1996年12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该示范法主要是解决电子合同、电子提单等的效力问题,对各国合同法影响较大;1997 年欧盟提出《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为规范欧洲电子商务活动制定了框架;1998年欧盟颁布《关于信息社会服务的透明机制的指令》;1999年又通过了《关于建立有关电子签名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3〕;2001年欧洲理事会通过《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并实行开放签署,目前已有20 多个国家加入该公约。
(二)网络犯罪方面主要的国内立法
世界各国从20世纪60年代就开始对计算机安全与犯罪进行立法保护〔4〕。1970年美国颁布《金融秘密权利法》,对金融业计算机存储数据的保护作了规定,1984年通过《伪造存取手段以及计算机诈骗与滥用法》,并修改了美国刑法的相关内容,1986年美国相继通过了《计算机诈骗与滥用法》、《国家信息基础保护法》,明确了对网络犯罪的处罚,1987年颁布《联邦计算机安全处罚条例》。
法国自1978年起就已经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对记名信息〔5〕进行法律保护,如关于信息、文档和自由的第78—17号法律,法国刑法典第226—16至 226—25条(侵犯信息处理或文档而对他人人身权利造成侵害的犯罪);1980年关于司法档案自动化的法律;1994年关于在卫生领域以研究为目的的记名资料处理的法律,该法除规定了未经批准擅自处理信息的犯罪以外,还规定了几种专门的犯罪,如进行记名数据自动处理事先未向相对人告知访问全权、更正权、异议权,未向其告知传送信息的性质、接受数据的自然人与法人情况的,处5年监禁和200万法郎罚金〔6〕等。
(三)我国的立法情况
我国颁布的条例和部门规章有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7年《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1997年《刑法》的有关规定;2000年《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1年《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公安部1997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分类原则》等。
从以上立法情况可以看出,我国在隐私权和卫生领域的信息网络安全立法和网络犯罪立法方面尚有欠缺。
二、对欧盟《关于网络犯罪公约》的借鉴
欧洲理事会《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宗旨是,通过敦促缔约国进行适当的立法,建立有效的国际合作,以达成共同的刑事政策,加强社会防卫,打击盗版、网络欺诈、儿童色情和危害网络安全等严重的网络犯罪〔7〕。
1989年欧盟部长委员会通过了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第R(89)9号建议,1995年通过与信息技术有关的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第R(95)13号建议,1997年成立了网络空间犯罪专家委员会,从1997年至2000年网络空间犯罪专家委员会共举行了10次全体会议,15次草案专家组会议,公约草案修改27稿,于2001年11月8日正式通过。
这部长达4年时间完成的公约,是国际社会第一个防范网络犯罪的国际公约,公约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科学和国际协作的理念。以下几点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一)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
公约的实体法、程序法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从其打击的犯罪内容不难看出,体现了人文关怀,对人的关爱,对公众利益的维护。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所采取的是积极的措施,而非消极的措施,所规定的内容是深受大众欢迎,并且能为公众所接受的。公约对法人刑事责任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保护公众利益的原则。公约规定无论是法人本身还是法人组织中的个人为谋取法人的利益,以法人的名义进行犯罪的,该法人及其自然人均须承担责任,法人的责任可以是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但同时并不排除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这种处罚形式也是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的。
公约在程序法中特别规定了适用条件和保障措施,这在我国一般的立法中是很难见到的。如公约第15条在条件和保障措施中规定,缔约国应确保在适用本节中提到的权利和措施时,必须符合国内法所规定的适用条件并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以有效地保护人权和自由,同时应对这种权利和程序实施适当的独立监督,并应考虑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责任和合法利益的影响〔8〕。这种立法原则不仅对我国网络犯罪立法有所借鉴,对其它方面的立法也具有积极的意义和参考价值。我国在网络犯罪刑事程序法方面基本上属于空白,今后在制定对网络犯罪的侦察、监控等措施方面应当对公约的相关内容加以考虑。
(二)以科学为基础的定义
公约对网络犯罪的定义较好地综合了目前世界各国所采用的概括式定义法和列举式定义法的优点,将网络犯罪定义为:“危害计算机系统、网络和计算机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以及对这些系统、网络和数据进行滥用的行为”〔9〕。这种定义较之此前的定义更具科学性。我国刑法第285条至287条对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作了规定,这三条可以说只包含了纯正的计算机犯罪的一部分,而刑法第196条、363条和364条的规定也仅包含了不纯正的网络犯罪(即利用信息科学技术实施传统犯罪的行为)的一部分。通过对比,不难看出,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三)友善的国际合作机制
首先,公约在大多数条款中都规定缔约国可以依据国内法和本国的实际行使保留权。其次,公约在国际合作一章中,规定了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进行国际合作的三个原则和一个程序,即国际合作的总体原则、引渡原则、多边协助总体原则和在缺少可适用的国际协议情况下进行多边协助的程序〔10〕。对于协助程序公约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一国可以请求另一国协助,而当被请求国认为该项请求1、涉及政治犯罪或与政治犯罪有关;2、若提供协助可能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公共秩序或其它重要利益时可以拒绝提供协助。这种灵活、友善的国际合作机制,可以促使各个国家更加容易接受该公约。
三、关于我国网络犯罪立法的思考
伴随经济发展的全球化和网络发展的全球化,我国的网络社会不可能永远是一块净土,在巨大商机和利润的诱惑下,我国的网络犯罪也将会呈上升趋势。对此我国的相关部门应早作准备,未雨瘳谋。�
F. 文明上网自律公约的内容有哪些
1、网络安全始于心,安全网络践于行。
2、网络连着你我他,防骗防盗两手抓。
3、乘信息快车,请系好安全带。
4、网络便捷人人享,网络安全共维护。
5、网安人人抓,“信”福千万家。
6、充分利用网络便捷之利,坚决抵制网络低俗之风。
G. 互联网的公约是什么
1、《国际互联网公约》规定:世界任何国家不能干涉网上交易。任何一家电子商务公司(网站)在任何国家注册都是合法的,但是他们开展其它的国家语言业务时必须做到:不准攻击该语言国家政府;不散布黄色淫秽的内容;不涉及伤害人身财产安全;不传播病毒。2007年6月9日开始,国际互联网公约正式在中国实施。 2001年互联网八国首脑会议(中国参加)指出:任何国家不能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干涉和阻碍网上交易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
2、电子商务法的概念: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法律领域。 国际电子商务相关法规包括:《计算机记录法律价值的报告》、《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实施指南》以及《统一电子签名规则》等。
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通过电子行为设立、变更好消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个概念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电子商务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二,电子商务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电子商务法调整的是通过电子行为进行的民商事活动,因而非通过电子行为进行的民商事活动不属于电子商务法范畴。
H. 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的内容是什么
全国青年网络文明大会的内容如下:
要善于在线学习,不要浏览不良信息。
要诚实友好地沟通,不侮辱和欺骗他人。
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要随便约会网友。
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
保持健康,不要沉迷于虚拟的空间和时间。
2001年11月22日上午,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教育部、文化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中华全国青年工人委员会和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共同举办一个在线发布会在人民大学,正式发布《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的社会。
上午10点钟,许嘉璐副委员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点击键盘和正式开放的主页“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中国青年计算机信息服务网络,宣布官方发布的《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
这说明我国青少年具有较为完整的网络行为伦理。这是中国青少年网络生活中的一个里程碑事件,将对未来互联网的使用产生深远的影响。
(8)网络安全法条约所有篇章扩展阅读:
2010年2月1日,中国青年网络协会发布了《中国青少年网络成瘾第三次报告》。
尽管卫生部此前拒绝了这一概念,但该协会的报告给出了一个令人担忧的数字——2400万,是销售网瘾的“网瘾”治疗集团所宣传的250万或400万的数倍。
这份报告及其2400万数据点引起了轰动,各大网站都在显着位置发布了这些数据。
我们有责任和义务就青年人的身心发展问题向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学校团体发出呼吁。社会需要警示生命安全危机,无论受到什么严重危害,每个人都有过上好日子的权利。
生命需要保护,身体需要健康。希望教育界能够高度重视生命的存在,生命危机的自救与拯救能够成为教育教学中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
I. 网络文明公约有哪些
如下:
1.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
2.维护网络安全,规范网络言行。
3.提高法律意识,做中国好网民。
4.网安,民安,国家安。
5.网络创造幸福时代,安全守护绿色家园。
6.网络安全始于心,安全网络践于行。
7.共建网络安全,共享网络文明。
J. 上网要遵守网络文明公约
一下都是借鉴,非原创。
1.......
面对良莠不齐,泥沙俱下的网上咨讯,年轻一代的辨别和自律能力就显得尤其重要了。为增强青少年自觉抵御网上不良信息的意识,团中央、教育部、文化部、国务院新闻办、全国青联、全国学联、全国少工委、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向全社会发布了《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公约内容如下:
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
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
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
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
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
2......
遵守网络文明公约 争做文明上网人
计算机互联网作为开放式信息传播和交流的工具,已经走进了我们的学习和生活。从它刚刚兴起直到现在的风靡一时,年青的我们凭着对新鲜事物特有的接受能力,一直都是它忠实的应用者,无论是学习、休闲还是交流,网络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网络是把“双刃剑”在给我们带来利处的同时,由于我们辨别是非的经验不足,一些网络糟粕也随之侵袭着我们的心灵。到底怎么样才算是文明上网?反过来网络最大的文明又应该是什么?
其实,关于网络所出现的问题,早已引起了家长、学校和社会的关注,2004年11月,团中央等8个单位发布了《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提倡"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只要我们正确健康地上网,网络就会成为我们学习知识、交流思想、休闲娱乐的重要平台。现在,我们不仅学校有电脑,而且很多家庭都有了电脑,那我们在使用网络时该注意什么呢?
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现在人们对我们中学生上网有一种普遍的看法:即不是玩游戏就是聊天。其实,网上学习,天地宽广。在网上学习,可以查关于学习的资料,也可以在BBS上与同学交流学习的经验。这样好的条件,何乐而不为呢?但凡是不良信息的网站,不应该浏览;不健康的聊天室,都应该马上离开;如果不小心点击出了不健康的页面,应该马上关闭。
网络语言尤其是对于正处于青春期与成长期的我们而言具有强烈的吸引力。青少年永远是时尚和流行的载体与传播者,网络上的个性也在我们身上表现的淋漓尽致。网络语言这些独特的表达方式,反映了我们的个性和联想能力。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们的特征——年轻的心态和不拘一格的想法。但是自从“第四媒体”互连网出现以后,任何一个连接到互连网的人都能够把自己的言论传播到网络上去。网络在带来发表言论,表达思想机会的同时,也导致了“滥言时代”。网络的虚拟性,使的埋藏在人们心底的许多东西都迸发了出来,特别是许多不健康,不文明的东西,“反正都不认识现实的我,我想怎么说就怎么说”,许多人正是抱着这种想法,成为了不文明事物和行为的传播者,甚至是始作俑者。作为我们青少年应严格规范要求自己,坚决抵制上网使用不文明用语,在网络上不讲脏话不带粗口,做到时时使用网络文明语言,在无限宽广的网络天地里
3........
遵守公约,争做网络道德的规范。我们要学习网络道德规范,懂得基本的对与错、是与非,增强网络道德意识,分清网上善恶美丑的界限,激发对美好的网络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形成良好的网络道德行为规范。
遵守公约,争做网络文明的使者。我们要认识网络文明的内涵,懂得崇尚科学、追求真知的道理,增强网络文明意识,使用网络文明的语言,在无限宽广的网络天地里倡导文明新风,营造健康的网络道德环境。
遵守公约,争做网络安全的卫士。我们要了解网络安全的重要性,合法、合理地使用网络的资源,增强网络安全意识,监督和防范不安全的隐患,维护正常的网络运行秩序,促进网络的健康发展。
网络在我们面前展示了一幅全新的生活画面,同时,美好的网络生活也需要我们用自己的美德和文明共同创造。让我们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响应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的号召,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自尊、自律,上文明网,文明上网。
4......
随着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科学技术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利用网络从事研究、传递信息、交流情感,互联网得到迅速普及并逐渐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给人们的学习和娱乐开辟了新途径,这个时代也被誉为“网络时代”。但是我们也很不情愿的看到,互联网在加速信息交流、促进知识创新、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其负面影响也开始显现,尤其是对青少年影响尤甚。有多少青少年沉迷于网络“异度”空间,乐在其中欲罢不能,寄生于网吧,甚至以身试法。为加强全校师生的网络道德,引导同学们文明上网,营造健康的网络道德环境,学校三年三班学生发出倡议书、学校领导利用国旗下讲话向同学们提出要求:希望同学们要正确对待网络虚拟世界,合理使用互联网和手机,争做网络文明的小使者和网络文明安全的小卫士。把握好上网时间,培养身心健康文明上网的良好习惯。
自己总结一下,筛选出有用的段落。
整理起来,应该够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