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网络的知识:
网络安全(Cyber Security)是指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因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受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网络服务不中断。
网络安全,通常指计算机网络的安全,实际上也可以指计算机通信网络的安全。计算机通信网络是将若干台具有独立功能的计算机通过通信设备及传输媒体互连起来,在通信软件的支持下,实现计算机间的信息传输与交换的系统。而计算机网络是指以共享资源为目的,利用通信手段把地域上相对分散的若干独立的计算机系统、终端设备和数据设备连接起来,并在协议的控制下进行数据交换的系统。计算机网络的根本目的在于资源共享,通信网络是实现网络资源共享的途径,因此,计算机网络是安全的,相应的计算机通信网络也必须是安全的,应该能为网络用户实现信息交换与资源共享。下文中,网络安全既指计算机网络安全,又指计算机通信网络安全。 [4]
安全的基本含义:客观上不存在威胁,主观上不存在恐惧。即客体不担心其正常状态受到影响。可以把网络安全定义为:一个网络系统不受任何威胁与侵害,能正常地实现资源共享功能。要使网络能正常地实现资源共享功能,首先要保证网络的硬件、软件能正常运行,然后要保证数据信息交换的安全。从前面两节可以看到,由于资源共享的滥用,导致了网络的安全问题。因此网络安全的技术途径就是要实行有限制的共享。 [4]
相对概念
从用户(个人或企业)的角度来讲,其希望: [4]
(1)在网络上传输的个人信息(如银行账号和上网登录口令等)不被他人发现,这就是用户对网络上传输的信息具有保密性的要求。 [4]
(2)在网络上传输的信息没有被他人篡改,这就是用户对网络上传输的信息具有完整性的要求。 [4]
(3)在网络上发送的信息源是真实的,不是假冒的,这就是用户对通信各方提出的身份认证的要求。 [4]
(4)信息发送者对发送过的信息或完成的某种操作是承认的,这就是用户对信息发送者提出的不可否认的要求。 [4]
从网络运行和管理者的角度来讲,其希望本地信息网正常运行,正常提供服务,不受网外攻击,未出现计算机病毒、非法存取、拒绝服务、网络资源非法占用和非法控制等威胁。从安全保密部门的角度来讲,其希望对非法的、有害的、涉及国家安全或商业机密的信息进行过滤和防堵,避免通过网络泄露关于国家安全或商业机密的信息,避免对社会造成危害,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从社会教育和意识形态的角度来讲,应避免不健康内容的传播,正确引导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 [4]
狭义解释
网络安全在不同的应用环境下有不同的解释。针对网络中的一个运行系统而言,网络安全就是指信息处理和传输的安全。它包括硬件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的安全,数据库系统的安全,电磁信息泄露的防护等。狭义的网络安全,侧重于网络传输的安全。 [4]
广义解释
网络传输的安全与传输的信息内容有密切的关系。信息内容的安全即信息安全,包括信息的保密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4]
广义的网络安全是指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信息受到保护。它包括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网络服务不中断,系统中的信息不因偶然的或恶意的行为而遭到破坏、更改或泄露。 [4]
其中的信息安全需求,是指通信网络给人们提供信息查询、网络服务时,保证服务对象的信息不受监听、窃取和篡改等威胁,以满足人们最基本的安全需要(如隐秘性、可用性等)的特性。网络安全侧重于网络传输的安全,信息安全侧重于信息自身的安全,可见,这与其所保护的对象有关。 [4]
由于网络是信息传递的载体,因此信息安全与网络安全具有内在的联系,凡是网上的信息必然与网络安全息息相关。信息安全的含义不仅包括网上信息的安全,而且包括网下信息的安全。现在谈论的网络安全,主要是是指面向网络的信息安全,或者是网上信息的安全。 [4]
② 《网络安全法》对网络安全应急预案有哪些要求
《网络安全法》第25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 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安全法》第53条规定: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基础信息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应立足安全防护,加强预警,重点保护重要信息网络和关系社会稳定的重要信息系统, 在预防、监控、应急处理、应急保障等方面采取多种措施,构筑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加强计算机信息网 络安全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信息安全意识。 要对机房、网络设备、服务器等设施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密切关注互联网信息动态,及时获取充分而准确的信息, 跟踪研判,果断决策,迅速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
希望可以帮到您,谢谢!
③ 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你我生活将发生哪些变化
经历两年时间的立法过程后,《网络安全法》终于正式生效。
两年前我读过发布的第一版草案,和草案相比,现在的正式版在细节上精确了不少,比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范围、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和不同场景、违反的处罚金额等等。但它仍然是一部不完整的法律,因为有许多没有定义、含糊的地方。
网信办网络安全协调局负责人在昨天答记者问说,《网络安全法》的配套法规制度标准还在抓紧制定中,包括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办法、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网络关键设备、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和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等。
目前来看,已生效的《网络安全法》会带来什么变化呢?第一个变化可能是实名,中国互联网上的每一个可发布信息的角落,只有验证了你是谁后才能提供服务。
几乎所有网站都需要你提供身份信息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真实身份信息”,一般指姓名+身份证号,目前有一些网站用手机号作为身份信息,不确定这样的做法是否行得通,虽然按相关规定手机号确实是实名的。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企业不得收集与提供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但按上面这条的意思,真实身份信息是任何一家国内经营企业可以且有必要收集的。
我对自己身份证号的隐私已经不抱任何希望。
你需要时刻关注网上的个人身份信息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这里边暗含一个安全细分市场——身份安全。国外比较成熟,有厂商提供专门的身份信用监控服务,对接征信、税务、银行等各类机构,一旦发现有异动(主要是盗用),会向用户发出警告。
每当国外有大企业发生数据泄漏,都会向受害用户赠送一两年的身份信用监控服务,以此作为赔偿。
考虑到国内的大环境,预测可能在三到五年内会出现类似企业。
你的个人信息被泄漏,企业应该通知你
。
④ 使用流量浏览网页会被监控吗
使用流量浏览网页会被监控吗?有时候,我们浏览网页会发现自己正在使用的流量已经明显过载了,这是为什么呢?是什么情况导致无法流畅地进行网页浏览?好,我们就来看看怎么判断是否流量过载?看看这个怎么样看不懂可以去谷歌查查希望对你有帮助其实每个浏览器也会有这种情况,除非是在机器学习的网站否则也基本上不会有信息拿到你手里不是有个学生的机器学习课程讲过没有流量过载吗?你去看看呀可以使用applinking10倍的检测率,也可以增加一次拦截来过滤。两种方法都有不低的误检率。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大型网站,移动流量大,因此需要基于api等进行限流。
在检测率这种没有什么价值的数据上花那么多钱没必要吧。
另外也需要考虑防止被自动上传上网记录之类的吧,比如知乎。就算没有上传,现在lbe浏览器的检测过滤也很强大的,中国那么多网站有几个不自动上传的?但是还是有很多人在拿这个跟360之类的比,因为在这方面360的自动上传判断的很明显很清楚。但是对于并不是大型互联网网站的网站检测情况就不好说了,可能他们认为流量过载只是一种“描述”,具体他们到底是不是过载也不好说。
⑤ 网络安全法的立法方针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将于今年6月1日实施,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问题的基础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将于今年6月1日实施,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问题的基础性法律,是我国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是依法治网、化解网络风险的法律重器,是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那么,关于网络安全法,你到底了解多少呢?一起来看看吧!
一、什么是网络安全?
网络安全是指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因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受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网络服务不中断。
《网络安全法》什么时候实施?
《网络安全法》于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网络安全法》共有多少个篇章?
《网络安全法》有七个篇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第五章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网络安全法》约束对象是什么?
任何个人和组织在访问互联网过程中,涉及到使用和传输个人数据的,都必须满足更严格安全要求和法规。《网络安全法》约束网络上的所有参与者,即网络上的所有人,如主管部门、网络运营商、设备服务供应商、信息安全解决方案提供商、个人等。
《网络安全法》将主要管理发生在中国的网络活动,由经过授权的单位负责监控和采取预防措施来防范发生在中国的网络违法活动,或者是发生在国外,但在中国造成了负面的后果(如安全风险和威胁,网络犯罪和电信诈骗等)。
《网络安全法》核心是什么?
明确了网络空间主权的原则;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义务;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义务;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建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确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数据跨境传输的规则。
二、该法是我国网络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中,有六个方面需要重点注意:
1、不得出售个人信息。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并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2、严厉打击网络诈骗。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与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3、以法律形式明确“网络实名制”。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4、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
5、惩治攻击破坏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境外组织和个人。
境外的个人或者组织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个人或者组织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6、重大突发事件可采取“网络通信管制”。
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⑥ 简要阐述我国网络安全法的基本特点。
计算机网络系统
计算机网络系统就是利用通信设备和线路将地理位置不同、功能独立的多个计算机系统互联起来,以功能完善的网络软件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和信息传递的系统。通过计算机的互联,实现计算机之间的通信,从而实现计算机系统之间的信息、软件和设备资源的共享以及协同工作等功能,其本质特征在于提供计算机之间的各类资源的高度共享,实现便捷地交流信息和交换思想。
1、特点
计算机网络系统是由网络硬件和网络软件组成的。在网络系统中,硬件的选择对网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网络软件则是挖掘网络潜力的工具。
①计算机网络建立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计算机资源的共享。计算机资源主要是指计算机硬件、软件与数据。
②互连的计算机是分布在不同的地理位置的多台独立的“自治计算机”。连网的计算机既可以为本地用户提供服务,也可以为远程用户提供网络服务。
③连网计算机之间遵循共同的网络协议。
2、功能
计算机网络的功能:
(1)资源共享:
资源共享是基于网络的资源分享,是众多的网络爱好者不求利益,把自己收集的一些通过一些数据资源通过平台共享给大家,但是随着网络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资源共享在社会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1、数据和应用程序的共享。
1.1 打印共享局域网内建立一台打印服务器,可以为局域网所有用户提供打印服务。
1.2 邮件功能邮件服务器可以为企业内部所有员工提供基于用户名的邮件转发、分发、抄送等服务,并且可以在服务器上完成方便的管理、备份、删除、收回、恢复等工作。
1.3网络聊天最常见的便是Whiteboard, Netmeeting, WebEx等应用程序,可以实时、快速的实现位于不同物理位置的用户之间的语音、视频交流。
1.4 实时消息例如:Yahoo IM、MSN等应用程序,可以实现局域网、互联网范围内的消息转发。
1.5 数据库数据库服务器是企业局域网内部重要的组成部分,可以实现数据共享、减少冗余度、集中存储和管理、可维护性和安全性等功能。
2、网络存储常见的便是文件共享服务,采用FTP和TFTP服务,使用户能够在工作组计算机上方便而且安全的访问共享服务器上的资源,而且ftp资源大多是免费的。
3、资源备份随着网络攻击和病毒的发展,资源备份也成为了资源共享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现代企业大都采取实时高效的资源备份方式,以便在网络崩溃的时候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公司信息,以及在灾难恢复的时候起到最大的作用。
4、人脉关系:包括客户资源、能力资源等一些可以相互应用的到的。
5、设备。
(2)数据通信:
数据通信是通信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相结合而产生的一种新的通信方式。要在两地间传输信息必须有传输信道,根据传输媒体的不同,有有线数据通信与无线数据通信之分。但它们都是通过传输信道将数据终端与计算机联结起来,而使不同地点的数据终端实现软、硬件和信息资源的共享。
按信息类型分
1、电话通信系统
2、数据通信系统
3、有线电视系统
按调制方式分:
1、基带传输
2、调制传输
按传输信号特征分:
1、模拟通信系统
2、数字通信系统
(3)远程传输
(4)集中管理:
集中管理”不等于“集权管理”。集中管理根本上是信息的集中,处理权仍在不同的利益团体。其效果和用一个遥控器管理家中所有电器一样简单,可大大简化管理员的管理工作。
集中管理是基于实现集团管理方面的需要,统一报告制度、统一管理制度的一种信息采集的新的管理理念和模式。集中管理的基础是信息集中,实现集团信息的集中监控,达到企业集团成员之间资源共享、合作共赢、共同发展。
要实现集中管理必须认真分析企业集团当前存在的问题,明确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然后制定符合本企业集团需要的目标。
集中管理是是基于网络环境下实现集团财务统一核算制度、统一报告制度和统一管理制度的一种新的管理理念和模式,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财务情况全部纳入到母公司的核算和管理之中,所属单位只有进行日常决策的权利和执行集团公司的各项政策的义务,其实施的对象是集团公司的所属单位,包括会计集中核算、财务集中控制和财务集中决策。
(5)实现分布式处理:
分布式处理系统与并行处理系统都是计算机体系结构中的两类。并行处理系统是利用多个功能部件或多个处理机同时工作来提高系统性能或可靠性的计算机系统,这种系统至少包含指令级或指令级以上的并行。并行处理系统的研究与发展涉及计算理论,算法,体系结构,软硬件多个方面,但它与分布式处理系统有密切的关系,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两者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广义上说分布式处理也可以认为是一种并行处理形式。而分布式处理系统将不同地点的或具有不同功能的或拥有不同数据的多台计算机用通信网络连接起来,在控制系统的统一管理控制下,协调地完成信息处理任务的计算机系统。一般认为,集中在同一个机柜内或同一个地点的紧密耦合多处理机系统或大规模并行处理系统是并行处理系统,而用局域网或广域网连接的计算机系统是分布式处理系统。松散耦合并行计算机中的并行操作系统有时也称为分布式处理系统。
(6)负荷均衡
3、构成要素
构成计算机网络系统的要素 :
(1)计算机系统:工作站(终端设备,或称客户机,通常是PC机)、网络服务器(通常都是高性能计算机)。
(2)网络通信设备(网络交换设备、互连设备和传输设备):包括网卡、网线、集线器(HUB)、交换机、路由器等。
(3)网络外部设备:如高性能打印机、大容量硬盘等
(4)网络软件:包括网络操作系统,如Unix、NetWare、Windows NT等;客户连接软件(包括基于DOS、Windows、Unix操作系统的等);网络管理软件
4、接口界面
网络系统必须与现有系统及有关线路传输系统有良好的衔接,保证互联互通。互联系统有上层的应用系统、低层的DDN/FR/ISDN/FR线路接口、光纤接口、布线系统等。接口界面可分为传输层界面、网络层界面和应用层界面。
1、传输层:主要是传输设备和布线系统的接口,本计算机网络的设备支持标准接口,对于网络设备接口与传输层不一致的地方,提供转接线缆。
局域网的布线系统界面,交换机端口符合标准的以太网接口;对于公共数据通信网DDN/FR/ISDN/PSTN、线路端末设备出口符合国家电信通信标准。
2、网络层:互联互通,支持标准的通信协议,实现统一网管
3、应用层:支持TCP/IP协议,提供良好的服务质量管理功能
⑦ 网络安全法对于小公司或者说只有两三台电脑的公司来说有要求吗也需要安装上网行为管理设备或者审计设备
个人认为根本不需要,上网行为主要是控制和管理机器数量多维护量大方便维护工作和控制,审计设备是网检专门监控您上网数据 一般大型公司给配备,除非您当地政策必须安装,一般不会安装,跟您当地政策有关。
⑧ 我们浏览网络的行为都被监控了吗
是监控的。就如同现实中的警察,如果没有造成很严重的后果,一般查不到。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越来越多的企业高管使用网管家电脑监管软件来对员工上网行为进行约束。
网管家电脑监管软件是企业用于对员工上网行为进行约束的一款软件,安装在员工电脑上,根据软件的不同功能管理者电脑能看到员工的上网浏览记录。
比如浏览网站管控,是为了防止员工在工作期间玩游戏,聊天,网购,炒股,浏览不健康或者非法的网站。员工在公司处理个人事务,看电影、上京东、刷淘宝,私自乱打印公司重要资料带走。
网管家电脑监控的应用:
网管家电脑监管软件是石家庄安企神网络有限公司企业量身打造的一款文件管理软件。可以帮助企业很好的管理上传下载的文档,更好的保护文档的安全。
而且软件可以实现企业内部的协同编辑,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对将离职员工设置删除前备份策略,防止离职人员把重要文件删除。管控用户对重要文档的访问、修改和删除等使用权限。
⑨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草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网络安全战略、规划与促进
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
第五章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
第六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八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依法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侮辱诽谤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二章网络安全战略、规划与促进
第十一条国家制定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完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促进网络安全技术和产业发展、推进全社会共同参与维护网络安全的政策措施等。
第十二条国务院通信、广播电视、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行业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网络安全战略,编制关系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重要领域的网络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技术人才,促进网络安全技术人才交流。
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记录、跟踪网络运行状态,监测、记录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网络日志;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其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及时向用户告知并采取补救措施。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间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第十九条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技术之间的互认、通用。
第二十一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网络攻击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入侵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从事入侵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工具和制作方法;不得为他人实施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三条为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需要,侦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要求网络运营者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四条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开展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提供公共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等服务的基础信息网络,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重要行业和供电、供水、供气、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的重要信息系统,军事网络,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机关等政务网络,用户数量众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有或者管理的网络和系统(以下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通信、广播电视、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行业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称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二十八条除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在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公民个人信息等重要数据;因业务需要,确需在境外存储或者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对检测评估情况及采取的改进措施提出网络安全报告,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三条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二)定期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
(三)促进有关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及网络安全服务机构、有关研究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
第三十四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对用户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三十五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公民个人信息。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第三十六条网络运营者对其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止其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公民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
第三十八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第三十九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电子信息发送者发送的电子信息,应用软件提供者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发现电子信息发送者、应用软件提供者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平台,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第四十三条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信息传播。
第五章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四十四条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四十五条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四十六条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七条网络安全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并根据即将发生的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网络安全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
(二)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对网络安全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四)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网络安全事件危害的警告,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四十九条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条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区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电子信息发送者,应用软件提供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其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未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的;
(三)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及时向用户告知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五十三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未经安全评估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发布或者传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将网络安全风险、网络安全事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的。
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网络和系统。
(二)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入侵、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存储、传输、处理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以及利用他人所有或者管理的网络提供相关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者、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重要信息系统运营者等。
(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五)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公民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职业、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其他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第六十六条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保护,除应当遵守本法外,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军事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六十八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