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船舶带缆作业安全注意事项有哪些
佩戴安全帽、手套、工作鞋、工作服。带缆时时刻注意缆绳的受力,切忌站在缆绳上。听从指挥,不要盲目行动。
㈡ 船票的安全须知
1、不准携带易燃、易爆、 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船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他危险品乘船.
2、游客上、下客要通过楼梯跳板,不要翻越栏杆;上船时请扶好扶手,下船时等船停稳后再下,以免碰伤.
3、游客上船后,请根据游船上的标识确认救生衣、救生圈、消防器材放置的具体位置.
4、游客航行中不要靠近靠泊一方的门窗,以免发生意外;船舶经过旅游景点时,游客不要坐在栏杆上,也不要挤向一边;带有小孩的游客,要随时照管好孩子的安全
;在船上走动时,不要奔跑,以防滑,防摔到.
5、游客在船上要注意防火、防盗. 船上内严禁吸烟。
6、游船上配有服务员、负责维护游船的秩序和相关服务。
7、乘船过程中一定要听从工作人员安排和指挥,协同工作人员工作.如果发生险情,请不要慌乱,一切听从工作人员指挥,以保证大家的安全.
8、乘船时游客的废弃物请放入垃圾箱,严禁向水中丢弃垃圾和游玩产生的废弃物。
9、不要乱触摸船上各种仪器、设备、以免触电.
10、船舶在航行中,不要站立、走动、调换位置或偏坐一侧,以免发生危险.
11、湖上因涌浪的作用,船艇会摇动,不要惊慌或跳跃,抓好栏杆,以免掉入湖中
12、船艇航行时,请不要与驾驶员交谈.
13、遇到紧急情况时,要听从驾驶员指挥,要保持镇静自若,不要恐慌.
14、请妥善保管好手机、手表、相机、摄像器材等贵重物品,以免掉入湖中,若有丢失,本公司概不负责.
15. 为了保证航运安全,凡符合安全要求的船只,有关管理部门都发有安全合格证书。
16. 不乘坐超载的船只,这样的船安全没有保证。
17. 天气恶劣时,如遇大风、大浪、浓雾等,应尽量避免乘船。
18. 不要在船上打闹、追逐,以防落水。不要全聚集在船的一侧,以防船体倾斜,发生事故。
19. 船上的许多设备都与保证安全有关,不要乱动,以免影响正常航行。
20. 游客非经允许,请勿随意进入机舱、驾驶舱内,以免误触机件仪器造成意外事故。
21. 夜间航行,不要用手电筒向水面、岸边乱照,以免使驾驶员产生错觉而发生危险。
22. 一旦发生意外,要保持镇静,听从有关人员指挥。
23. 为保护自然生态及环境清洁,游客从事海上活动期间,严禁弃置任何垃圾、物品入海,应将不需要之物品整理集中,于返港时统一弃置于港区垃圾集中处。
㈢ 中国船舶集团公司19条安全措施
摘要 第一条为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㈣ 船舶安全规定
法律分析:船舶安全规定具体如下: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帽扣;米以上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必须做到高挂低用;进入施工现场请正确穿戴防护用品,禁止穿布鞋、拖鞋、短袖赤裸上身进入施工现场和进行作业,装配工在工作时必须戴好防护用品;禁止用氧气吹汗和身上的灰尘和用割刀烤火以及当照明用;禁止把氧气瓶,丙烷瓶二氧化碳瓶倒在地上滚动;在脚手架上工作时所有工具必须用桶装,割下的废铁板不得放在脚手架上;氧气瓶,丙烷瓶堆放时中间间距不得少于5米,30米风带接头不得多于6处,接头处必须用管扎扎好,不得泄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日常养护;
(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㈤ 规定的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船舶配员;
(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四)载重线要求;
(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八)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
(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的选船标准以及国际公约、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对等、便利公开、重点突出的原则,合理选择船舶实施安全检查。
经海事管理机构检查的中国籍船舶或者经《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检查的外国籍船舶,自检查完毕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进行检查,但下列船舶除外:
(一)客船、油船、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船舶;
(三)被举报低于安全、防污染、保安、劳工条件等要求的船舶;
(四)新发现存在若干缺陷的船舶;
(五)依选船标准核算具有较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检查的船舶。
第十条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在登轮后应当向船方出示有效证件,表明来意。先进行初步检查,对船舶进行巡视,核查船舶证书、文书和船员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人员应当对船舶实施详细检查,并告知船方进行详细检查的原因:
(一)巡视或者核查过程中发现在安全、防污染、保安、劳工条件等方面明显存在缺陷或者隐患的;
(二)被举报低于安全、防污染、保安、劳工条件等要求的;
(三)两年内未经海事管理机构详细检查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要求进行详细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