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江苏省公安厅六个严禁两个一律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2-05
‘贰’ 信息安全十条禁令
解放军颁布“十条禁令” 一、严禁涉密计算机联接互联网。 二、严禁私人计算机联接涉密网。 三、严禁涉密移动载体存储私人信息。 四、严禁私人移动载体存储涉密信息。 五、严禁存储或曾经存储过涉密信息的移动载体联接互联网。 六、严禁在联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或传递涉密信息。 七、严禁计算机在涉密网和互联网之间交叉联接。 八、严禁移动载体在涉密计算机和联接互联网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 九、严禁私人手机、数码相机、播放器等电子设备联接涉密计算机。 十、严禁以军人身份在互联网上开设博客、聊天交友、应聘求职。
‘叁’ 网络安全十不准的内容
1、不准明文存储任何主机、终端、应用等账户口令;
2、不准私自开通互联网出口;
3、不准违规接入信息系统和设备;
4、不准使用外来U盘,不准打开不明邮件;
5、不准安装不明软件;
6、不准开放高危端口(临时使用也不允许);
7、不准使用公司内外网搭建无线热点;
8、不准明文传输公司敏感信息,不得将公司敏感数据带离公司办公场所;
9、不准远程连接(维护)公司主机、终端、应用系统;
10、不准交叉混用内外网办公终端,公司设备不准接入第三方
‘肆’ 信息安全里的“五禁止、十不得”是什么
五禁止”是:
一禁止将涉密信息系统接入国际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禁止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
三禁止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国际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上的数据拷贝到涉密信息系统;
四禁止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设备与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移动存储设备混用;
五禁止使用具有无线功能的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十不得是:
一、涉密计算机不得联接互联网;
二、涉密计算机不得使用无线上网卡;
三、涉密计算机不得安装来历不明的软件;
四、涉密计算机不得让他人使用保管;
五、涉密计算机不得和非涉密计算机交叉使用存储介质;
六、涉密计算机不得随意淘汰处理;
七、涉密计算机不得安装摄像头等附加设备;
八、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存储涉密文件;
九、不得在非涉密办公设备上处理涉密文件;
十、不得在手机通话时谈论涉密信息。
‘伍’ 网络安全法明确禁止网络使用者的七类行为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禁止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设立用亍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陆’ 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十不准指什么
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十不准:
一、不准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
二、不准违反国家规定乱没收、乱罚款,禁止内定和下达罚没款指标。
三、不准乱收费。不准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区、市)政府规定和批准之外另立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准用警察职权代其他部门收费、征税、罚款。
四、不准参与舞厅、歌厅、饭馆、发廊、录像放映点、按摩浴室的经营或者充当保护人,不准在其中占有干股、暗股、明股。
五、不准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讨债、逼债,插手经济纠纷。
六、不准经商办企业,公安干警不准从事第二职业,不准以警察职权为亲友经商提供任何方便条件。已经开办的公司企业,必须立即与公安业务部门和基层科所队脱钩,不准经营由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的行业。
七、不准利用职权强行推销社会公共安全产品。
八、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九、不准强买强要、白吃白拿。
十、不准参与、保护、包庇走私活动。
凡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按党纪、政纪、警纪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1号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经清理,现决定废止1993年9月24日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公安部令第14号)和1994年12月25日发布实施的《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4月12日
(6)江苏省公安厅网络安全十严禁扩展阅读:
人民警察的职责与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