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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计算机网络备课 2025-08-03 05:03:44

网络侵权破坏网络安全

发布时间: 2022-07-24 17:04:05

Ⅰ 网络侵权具有什么特征

法律分析:网络侵权的特征是:一、侵权行为难以认定;二、侵权主体复杂隐密;三、侵权后果域宽速快。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是知识侵权的一种形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Ⅱ 网络侵权怎么进行处罚

法律分析: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Ⅲ 网络侵权行为有哪些网络侵权该怎么处理

网络侵权行为时有发生,面对这些网络侵权行为的时候,受到损害的人都会在第一时间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还没有遭受网络侵权行为的人也要了解一些相关的网络侵权知识,那么,网络侵权行为有哪些?网络侵权行为处理方法网络侵权行为之网络侵犯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及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网络空间是一个虚拟空间,但它并不是虚幻的,是依赖于现实社会的客观存在,网络中依然存在侵犯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对网上侵犯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的行为,只要受害人能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其合法权益就能够得到保护。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的行为。《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第三款明确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由此看出,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上不仅逐渐凸现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而且在网络环境下也受到法律的关注和保护。网络侵权行为之网络侵犯着作权根据法律规定,着作权包括着作人身权和着作财产权,具体如下:(1)着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2)着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翻译权以及其他应由着作权人享有的权利。随着网络的广泛应用,网络侵权行为层出不穷,如许多网站未经着作权人同意擅自将其作品上载到网络中;未与新闻单位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擅自转载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在网上传播走私盗版的音像制品等等。与此相应,法院受理的涉网着作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网络着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管辖地的确定;将数字化作品纳入着作权保护的范围,明确了数字化传播是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

Ⅳ 网络中的各种侵权行为有哪些

网络中有很多侵权行为的发生,面对这些侵权行为的时候,受到损害的人都会在第一时间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还没有遭受侵权行为的人则要为自己了解些相关的侵权知识,那么,网络中的各种侵权行为有哪些?小编给你提供一些意见。网络中的各种侵权行为有哪些1、网上侵犯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及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网络空间是一个虚拟空间,但它并不是虚幻的,是依赖于现实社会的客观存在,网络中依然存在侵犯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对网上侵犯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的行为,只要受害人能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其合法权益就能够得到保护。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的行为。《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第三款明确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由此看出,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上不仅逐渐凸现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而且在网络环境下也受到法律的关注和保护。2、网上侵犯着作权根据法律规定,着作权包括着作人身权和着作财产权,具体如下:(1)着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2)着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翻译权以及其他应由着作权人享有的权利。随着网络的广泛应用,网上侵犯着作权的行为层出不穷,如许多网站未经着作权人同意擅自将其作品上载到网络中;未与新闻单位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擅自转载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在网上传播走私盗版的音像制品等等。与此相应,法院受理的涉网着作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网络着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管辖地的确定;将数字化作品纳入着作权保护的范围,明确了数字化传播是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

Ⅳ 网络侵害的特征包括哪些

1、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具有简单易行性。

由于网络是一个开放性的、巨大的虚拟空间,多数情况下在网络空间中从事任何活动是不需要与现实中的真实身份相关联的,而行为人无需具备高深的计算机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往往就能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实施侵权、欺诈行为。

2、网络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即时性。

网络侵权无需这种传统的载体,只需借助无形的高速运转的网络进行上传,全世界的网友都可以访问载有侵权内容的网站,其他网络也可以轻易地为带有侵权内容的网页设置链接。

而且网络的互动性使得他人不仅仅是被动地阅读或使用侵权标的,而且可以随意删节、添加、改动,并以各种链接方式广为传播,造成侵权的内容迅速扩展。

3、网络侵权行为责任主体众多,具体到每件案件即原、被告确定困难。

网络侵权行为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始作俑者、传播者、网络服务商和搜索引擎。前两类是网络用户,后两类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



4、网络侵权案件取证困难。

传统的侵权方式因为易于察觉因而也易于识别。而网络的流动性和交互性,决定了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权行为的范围广、取证难。

网络中存在的数字化信息不存在连续性,对其所作的修改和删除难以发现和鉴别,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变性,使得网络上的证据失去原始性,因此网络中信息的证据能力令人怀疑。

5、网络侵权案件难以确定司法管辖。

一般侵权行为的管辖主要适用被告所在地法或侵权行为地法。但是,因特网将全球的计算机及其网络连为一体构成了一个独特的网络空间,同一侵权行为往往同几个地点相联系,物理位置在网络空间中的意义微乎其微,从而使传统管辖权的基础在网络空间中发生了动摇。

Ⅵ 网络侵权行为如何处理

处理网络侵权行为的办法:如果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可以找到侵权人,与之协商,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如果协商不成的,被侵权人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处理侵权纠纷。如果找不到侵权人的,被侵权人可以找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处理纠纷,要求其删除侵权内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Ⅶ 如何维权网络受到了恶意攻击

在网络中受到他人的恶意攻击可以通过报警的方式维权。如果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情节较重的,可能会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拘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