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宗教工作三级网络两级责任
宗教工作三级网络: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
两级责任:乡(镇、街道)、村(社区)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第二十四条指出
加强基层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宗教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应当有领导干部分管宗教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
通过建立县、镇场(街道)、村(社区居委会)三级宗教事务管理网络和镇场(街道)、村(社区居委会)两级宗教工作责任制,形成上下联动、相互配合、协调有力的管理工作机制,确保宗教事务管理到位,宗教领域和谐稳定。
(1)宗教领域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扩展阅读
建立健全镇场(街道)、村(社区居委会)宗教事务管理网络,纳入综治维稳网络体系,各镇场(街道)配备专兼职委员,村(社区居委会)设联络员。
(一)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规定,县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对镇场(街道)、村(社区居委会)所建立的宗教工作网络及宗教工作责任制进行督查和管理。
(二)镇场(街道)要明确设立专兼职宗教工作委员所承担工作任务,细化宗教工作方案,并建档立卡。条件成熟的镇场(街道)可设立宗教工作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
(三)有信教群众以及宗教活动场所的村(社区居委会)要设立宗教工作联络员,签订责任状,并建档立卡。
(四)各学校要选配宗教工作联络员,明确工作任务,建档立卡,签订责任状,接受宗教工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2. 互联网宗教信息管理办法是什么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7号公布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五部门联合制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办法》坚持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与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相统一,坚持维护信教公民合法权益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统一,坚持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与促进宗教健康传承相统一,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体现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办法》共五章三十六条:
明确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使用名称、受理时限等作了规定。明确网上讲经讲道应当由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组织开展。
明确除《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教,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发布讲经讲道内容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不得在互联网上组织开展宗教活动,不得直播或者录播宗教仪式。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以宗教名义开展募捐。
3. 互联网宗教信息管理办法是什么
互联网宗教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为了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以及其他与互联网宗教信息相关的服务。
第三、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和顺、社会和谐、民族和睦。
第四、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五、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行政管理工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建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协调机制。
4. 如何创新做好民族宗教领域安全稳定
一、树立创新理念,寻找民族宗教工作的金钥匙
一是树立“交朋友、办实事、抓引导”三位一体的理念,与少数民族代表和宗教界人士保持良性互动关系。积极推荐少数民族代表和宗教界人士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立与少数民族代表、宗教界人士定期谈话和交流制度,经常倾听他们的心声,了解他们的困难,真心实意地为他们办实事、办好事。节日组织慰问少数民族代表和宗教界上层人士活动,把教育引导工作溶入融洽的情感交流之中。通过交朋友、办实事,使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在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中入耳、入脑,切实改变纠纷产生后,才临时抱“佛脚”找民族宗教界人士做工作;不稳定事件发生后,才重视与民族宗教界人士加强联系的被动局面,努力 形成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积极主动协助党和政府处理民族宗教问题的良性互动关系。
二是树立以积极心态看待宗教的理念,推动宗教界发挥积极作用。
宗教同其他社会文化形态一样,有消极的一面,也有积极的一面。如果我们用消极的眼光去看待它,或许它就会一直朝着消极的方面发展,并产生消极的作用;如果我们用积极的眼光去看待它,就会推动它朝着积极而有益的方向发展,产生积极的社会作用。因此,要扬弃过去消极看待宗教社会作用的片面思维,运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辩证地看待其社会作用的“两重性”,正确地把握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与信教群众之间的关系,支持宗教界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帮助他们用宗教伦理道德中的积极成份去促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用宗教文化的精华去服务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发挥宗教特有优势,开展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作出更多的好事、善事。
三是树立社会化的民族宗教工作理念,整合各种资源,形成全县上下齐抓民族宗教工作的合力。民族宗教工作具有群众性、长期性和特殊复杂性,单靠民族宗教部门一家之力,很难有大的作为,必须整合社会资源,调动方方面面的力量共同参与民族宗教工作,变民族宗教工作“风雨一肩挑”为“千钧重担众人挑”。建立统一、高效的民族宗教工作领导机制,成立民族宗教工作领导组,强化民族宗教工作的领导职能;建立快捷、灵敏的信息反馈机制,构建县乡村三级宗教工作部门互联的纵向网络和由统 战、宗教等部门互联的横向信息网络,各个乡镇均明确分管领导
和兼职宗教工作干部,各村明确一名信息联络员,做到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和处理;建立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在解决突出问题时,各级党政组织和统战、民族宗教部门同步到位、协调行动。
5. 中国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面临的挑战有哪些
权威研究:2018-2025年中国网络安全市场现状调研分析及发展趋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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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宗教工作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进内容指什么
中国佛教历史悠久,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寺院管理制度,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进入现代社会以来,这些制度问题牵制了佛教现代化的进程。寺院是佛教教义传播的基础,也是出家人与信徒的根本所依,现代管理向寺院管理延伸是现代寺院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佛教寺院与时俱进的迫切需求。
传统寺院的主要功能是修持、弘法,是一个与世俗迥然不同的、比较清静的场所。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进一步扩大和深入,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以往少数香客涉足的寺院,已成了国内外旅游观光的地方。寺院对服务社会、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尤其是都市中的寺院,已经成为城市居民服务的宗教场所,让都市人在城市中找到自己心中的净土,得到精神慰藉。由于寺院功能的变化,来往人员增多,给寺院管理带来了新课题,寺院管理从单一的封闭性内部管理走向了综合性社会化管理,传统的寺院管理面临社会化管理的挑战。
宏图众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凭借在佛教管理领域中十年的探索和研究,成功研制出一套功能完善的《禅客寺院管理软件》,并成功应用到北京及周边多家寺庙,成为业内研发较早,国内知名的寺庙管理软件企业。《禅客寺院管理软件》在传统寺院管理的基础上实现现代化信息管理,对寺院的礼俗活动,日常法务,大型法务,捐赠,放生,皈依,点灯,住宿/客房管理等等复杂性事务进行有条理的管理,实现牌位打印,收据打印等功能,帮助寺院更加合理、简单便捷、快速高效的管理。
7.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以及其他与互联网宗教信息相关的服务。第三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和顺、社会和谐、民族和睦。第四条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第五条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建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协调机制。第二章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第六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的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民;
(二)有熟悉国家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信息审核人员;
(三)有健全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四)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五)有与服务相匹配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六)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无违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及其在境内成立的组织不得在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第七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依法设立或者登记备案的材料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
(二)宗教信息审核人员参加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教育培训,以及具备审核能力的情况说明;
(三)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材料;
(四)用于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场所、设施和资金情况说明;
(五)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和无违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情况承诺书;
(六)拟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栏目、功能设置和域名注册相关材料。
申请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服务的,还应当提交平台注册用户管理规章制度、用户协议范本、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等。用户协议范本涉及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表式样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
全国性宗教团体及其举办的宗教院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第八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所使用的名称,除与申请人名称相同以外,不得使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等名称,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核发《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印制。
申请人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后,还应当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在显着位置明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第十一条申请人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后,发生影响许可条件重大事项的,应当报原发证机关审核批准;其他事项变更,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8.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内容
法律分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宗教信息,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讯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传播的有关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涉及宗教的信息。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发布互联网宗教信息或者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
法律依据:《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活动,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9.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的关系是什么
信息安全
息安全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的内容,即需保证信息的保密性、真实性、完整性、未授权拷贝和所寄生系统的安全性。信息安全本身包括的范围很大,其中包括如何防范商业企业机密泄露、防范青少年对不良信息的浏览、个人信息的泄露等。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安全体系是保证信息安全的关键,包括计算机安全操作系统、各种安全协议、安全机制(数字签名、消息认证、数据加密等),直至安全系统,如UniNAC、DLP等,只要存在安全漏洞便可以威胁全局安全。信息安全是指信息系统(包括硬件、软件、数据、人、物理环境及其基础设施)受到保护,不受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信息服务不中断,最终实现业务连续性。
信息安全学科可分为狭义安全与广义安全两个层次,狭义的安全是建立在以密码论为基础的计算机安全领域,早期中国信息安全专业通常以此为基准,辅以计算机技术、通信网络技术与编程等方面的内容;广义的信息安全是一门综合性学科,从传统的计算机安全到信息安全,不但是名称的变更也是对安全发展的延伸,安全不在是单纯的技术问题,而是将管理、技术、法律等问题相结合的产物。本专业培养能够从事计算机、通信、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电子金融等领域的信息安全高级专门人才。
10. 什么是宗教信息化建设
深化宗教系统信息化建设,突出五个坚持,为进一步提高涉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快速反应能力、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能力提供更坚实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