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网络安全法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制度。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1、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2、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3、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4、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⑵ 宁波市公共数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数据安全,促进和规范公共数据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的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数据,是指行政机关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各类数据资源。第三条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综合防范、保护隐私、兼顾发展的原则。
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应当贯穿于公共数据的采集、归集、清洗、共享、开放、使用、传输和销毁等生命周期全过程。第四条市大数据发展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数据安全的组织协调、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大数据发展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数据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网信、公安、通信、保密、密码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对职责范围内的公共数据安全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本机构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和人员,负责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工作;
(二)编制本机构公共数据目录,明确数据共享和开放属性,落实分类分级管理制度;
(三)制定本机构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四)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网络安全行为、日志记录和监测、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技术措施,定期开展公共数据安全风险评估:
(五)制定公共数据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六)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等部门报告;
(七)对本机构公共数据服务外包活动开展安全审查;
(八)定期开展公共数据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九)其他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合法、必要、正当的原则采集各类数据;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采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相关数据;采集公共数据应当限定在必要范围内,不得超出公共管理和服务需要采集数据,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的数据不得重复采集。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对数据采集的环境、设施、网络、系统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利用私人设备采集公共数据。第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采集公共数据时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告知其采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公共场所设置数据采集设施、设备采集信息的,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个人可以向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查阅或者复制涉及本人信息的数据,发现存在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第八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公共数据处理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数据提供单位或者被采集人同意,不得改变原始数据值;
(二)在公共数据汇聚、挖掘等处理过程中获得的数据或者得出的结论,可能涉密、涉敏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对外使用、传播前款第二项获得的数据或者得出的结论。第九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共数据的共享属性将其分为无条件共享类、受限共享类、非共享类,并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对非共享类公共数据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具体由市大数据发展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共数据的开放属性将其分为无条件开放类、受限开放类和禁止开放类,并实行分级管理。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拟将公共数据对外开放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开放的公共数据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有权要求提供公共数据开放服务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按照规定中止、撤回开放的数据。第十一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通过共享获得的公共数据,除用于本机构履行职责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电子签名、权限控制、访问控制、日志审计等技术管控措施确保公共数据在使用中安全可控、可溯源。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市场主体开展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等技术研究,提高公共数据使用安全管理水平。
⑶ 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内容是:
1、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2、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3、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是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的法律。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国家支持开展数据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的数据安全保护意识和水平,推动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科研机构、企业、个人等共同参与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数据安全和促进发展的良好环境。
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依法制定数据安全行为规范和团体标准,加强行业自律,指导会员加强数据安全保护,提高数据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国家积极开展数据安全治理、数据开发利用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数据安全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组织都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⑷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什么保护制度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⑸ 网络安全法中网络运行安全规定,国家实行什么制度
网络安全法中网络运行安全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制度扩展阅读
201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生效。《网络安全法》首次确立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保”)制度,要求网络运营者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一系列安全保护义务。
2018年6月27日,公安部发布其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联合制定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等保条例》”)。至此,作为《网络安全法》重要配套制度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初现轮廓。
《网络安全法》确立“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以前,我国已于2007年实施“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十多年后,随着移动应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已明显不适应新的技术、经济环境。
《网络安全法》颁布后,国家信安标委陆续发布草案对原“信息系统安全”等保相关的国家标准进行修订,并使用了“网络安全”等保的表述。
从《等保条例》以及国家标准的修订来看,“网络安全”等保不是一个独立于“信息系统安全”等保的新制度体系,而是“信息系统安全”等保在新技术、新经济背景下代更新。
⑹ 如何保证网络安全
保障网络安全措施如下: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法律依据】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⑺ 在网络数据安全保障方面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网络运营者”的范围极为广泛,根据《网络安全法》第76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即无论是网络的所有方、管理方还是在利用网络提供服务都包含在“网络运营者”的概念之下。
1.履行安全保护义务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21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漏或者被窃取、篡改。具体义务包括:
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是网络安全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涵盖技术类安全要求和管理类安全要求两大类。技术类安全要求主要从物理、环境、应用、数据等几个方面进行强调,而管理类安全要求则是对安全管理的制度、机构、人员、系统建设及运维等几个方面进行强调。
2.提供安全网络产品和服务的义务
提供安全可靠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是网络运营者的基本义务。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22条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此外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对于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还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27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3.用户身份实名审核义务
在特定情况下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是网络运营者的法定义务。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24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4.建立网络应急处置措施的义务
⑻ 国家实行什么网络安全保护制度
法律分析: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