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民法典中是如何明确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初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中,人格权独立成编,并对此前受到各方关注的个人信息做出了规定。有专家指出,这是首次从民事基本法层面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行为规范。
此次人格权编草案则对个人信息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细化,例如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的原则;保证个人信息的存储安全等。
“草案中的条文虽然不是很多,但是细化了《民法总则》中的有关规定,确立了保护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也使得个人信息在民法层面的保护得到加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说,人格权中增加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在各国立法实践中具有开创性意义。
隐私护卫队注意到,此次草案中对“个人信息”延续了《网络安全法》中的定义,即个人信息指的是能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而在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中,个人信息既包括自然人身份信息,又包括能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的信息。对此,张新宝说,法律草案的一审稿往往只是框架。一审稿发布后,全国人代会广泛听取专家和社会意见,对草案进行调整和打磨。个人信息作何具体定义,将来是否会有变化,还要看接下来的调整过程。
此外,针对此前颇受关注的个人信息删除难、注销难等情况。草案中还明确了自然人可以请求信息持有人及时删除个人信息的情况,即在存在非法收集、使用信息的行为;持有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持有的信息储存期限依法已经届满;根据特定目的,持有已经没有必要等。
若自然人明确拒绝 收集使用其自行公开的个人信息仍须承担民事责任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快速发展,利用爬虫等技术收集网络上公开个人信息进行再利用的个案引起不少争议。
此次的草案中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收集、使用公开个人信息不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在自然人同意范围内;进行学术研究、课堂教学或统计等行为;为维护公序良俗的必要行为等。
其中,草案指出使用自然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信息亦不承担民事责任,但使用该信息侵害该自然人重大利益或自然人明确拒绝他人使用的除外。
这意味着,如果自然人本人明确拒绝,即使是已经自行公开的个人信息,他人收集或使用也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这无疑对违背自然人意愿收集、使用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提供了直接的维权途径,而对现今依靠二次利用公开信息开展业务的企业提出了新的课题。
曾经代理徐玉玉案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椿晖在接受南都采访时亦表示,此次在民法层面确定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在未来保护自然人的权益、提起诉讼奠定了一个基础。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B. 民法法典内容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民法典》是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其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及附则,共计1260条。
从胎儿到坟墓,《民法典》保护中国人生老病死的各个阶段,涵盖社会生活中的各个方面,保护的权益范围相较于之前的单行法也将更加广泛。不做法律的糊涂人,《民法典》赋予我们的新权利要及时掌握学习,记者就为大家梳理了几条与我们普通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几大亮点。
(2)民法典网络安全学习扩展阅读:
《民法典》从1954年开始编撰到2020年,历时66年的时间,用1260个条文回答了一个自然人的学习、工作、生活、娱乐,以及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的各项权利,包含着一个民族的精神密码,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网络全书”,是一部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典,其人民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为家庭和睦护航。
一是家有所安。减少“头脑冲动”式“草率”离婚,设立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更好维护了家庭关系的和睦稳定。
二是居有所安。新设居住权,对于因婚姻关系破裂、失孤老年再婚等失去住房所有权的自然人来说,具有强制力的法律代替了道德层面的居住允诺,更能保障其权利。
三是离有所值。离婚“赔偿”更加公正,“婚内重大过错”成为离婚时可索赔的情形,没有达到“重婚程度”的出轨行为,也必须以赔偿形式表达忏悔,让其婚姻关系更加具有道德性。
四是,老有所依。完善抚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抚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为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抚养人,呼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老年人权利护航。
为人权保障加成。
一是完善防止性骚扰规定。认定标标准更加清晰,举证责任范围扩大,在防止职场性骚扰、校园性骚、儿童性骚扰等方面更具有针对性。
二是“私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将权利范围由禁止刺探私密信息,扩展到对“深夜来电”“索命诈骗”等骚扰行为的防范。
三是特殊情况下无人照料“被监护人”得到监护和照顾。当地基层组织、社区等有义务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保障其人身的权利。
为基层治理赋能。
一是保障人民安全。“头顶上的安全”“夺命烟灰缸”等将会造成的人生伤害完全多方的权利义务;完善了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相关各方面的民事责任,用让抛物者买单,物业、公安机关、被害人等举证的方式“守护头顶”的安全。
二是严格防范侵权。信息时代,网络安全,在其法律上作出规定,尤其是对于,键盘侠、网络喷子等不法行为作出规制,在各种媒体网站、APP、视频网站、舆论热点等过度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伪造侵害肖像权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保护更加严格,从立法上为社会治理赋能。
C. 如何理解新时代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属于人民的法典作为新时代大学生如何学习好,
中国民法典是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是立足新时代、迎接新挑战、反映新需求的民法典中国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也是真正属于这个时代的民法典。
针对AI这一当下最为硬核的科技元素,中国民法典如何应对“AI挑战"、体现“AI需求”、引导“AI向善”,是体现民法典时代性的标志。
当代大学生学习民法典:
1、当代大学生学习民法典须外化于行,自觉成为民法典践行者,积极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当代大学生应积极传播民法典要义精髓,做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生力军。
3、从自身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增强民法典的感召力。在认真学习、化用民法典基础上,大学生们可通过担任
普法志愿者、参与民法典宣讲团等方式,为广大群众传授民事法律规范、阐释民法典学理、讲述民法典的编纂历程
和民情关切;
助推提升全社会严格执行民法典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社会
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3)民法典网络安全学习扩展阅读:
民法典草案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回应了当今社会的现实需求。例如,民法典草案单独设立人格权编,突出保护人民的名誉权、隐私权等重要权利,不仅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次重大创新,更蕴含着对人民权利的充分尊重和保护。
针对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发展带来的侵害个人信息现象,民法典草案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则,还首次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保护范围。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造成的悲剧屡次发生,民法典草案新增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并细化各方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D. 如何使用民法典抵抗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是一种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暴力形式,它是指一类由网民发表在网络上的并且具有“诽谤性、诬蔑性、侵犯名誉、损害权益和煽动性”这五个特点的言论、文字、图片、视频,这一类言论、文字、图片、视频会针对他人的名誉、权益与精神造成损害,人们习惯称其为“网络暴力”。网络暴力能针对当事人的名誉、权益与精神造成损害,而且它已经打破了道德底线,往往也伴随着侵权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亟待运用教育、道德约束、法律等手段进行规范。网络暴力是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网民们若想获得自由表达的权利,也要担当起维护网络文明与道德的使命,至少,要保持必要的理性、客观。
2019年12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根据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1]
网络暴力事件加速个人信息的泄漏,引发社会恐慌,阻碍和谐社会的进程。2012年4月半月谈对公民如何保护个人信息权进行了网络调查,参与人数4142人。其中对于个人信息是否泄漏的调查数据显示:30%的人多次遭遇信息泄漏状况,40%的人偶尔有信息泄漏的状况,仅15%的人极少遭遇此情况,且15%的人对自己信息是否泄漏尚不清楚。由此可见,至少70%以上的人遭遇过不同程度的个人信息泄漏状况,个人信息安全关系到个体的切身利益,个人信息遭到侵犯,使得当事人缺乏安全感,容易引发不安情绪。
而对于个人信息存在哪些安全隐患方面,52%的人认为机构或网站擅自将个人信息泄漏或贩卖给其他机构或个人,23%的人认为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用于诈骗等犯罪行为,18%的人认为机构或网站的个人信息保管机制不健全,5%的人认为个人在上网时遭遇“钓鱼网站”,而仅有2%的人认为是其他原因。很明显98%以上的人所认为的安全隐患都与网络有关。
网络暴力事件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泄漏了网民的个人信息,更加增强了个人信息的安全风险,引发了社会的恐慌情绪。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是有共通之处的,有的学者则直接认为,“网络空间”也是“现实社会”,只不过它是一种通过虚拟技术进行信息交流和传播的新型媒介而已。按照这样的说法,网络空间,是人们生活的空间,是一个以虚拟为形式的“现实社会”。那么,在这样一个社会所受到的一切影响也必然会作用到现实社会。网络暴力是“舆论”场域的群体性纷争,以道德的名义对当事人进行讨伐,可以说是网络自由的异化,这无疑阻碍了和谐网络社会的构建。与现实社会的暴力行为相比,网络暴力参与的群体更广,传播速度更快,因此某些意义上说,可能比现实社会的暴力产生的危害更大。网络暴力的产生虽然时间不长,但是危害大、影响范围广,而且蔓延趋势严重
E. 我国在互联网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互联网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网络安全法》及《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等。 同时,国家部委有30多个条件、决定、答复对网络管理与安全发挥规范与调整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F. 民法典个人信息有什么特点
我国《民法典》诞生于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之下,对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数据利用、电子合同效力、平台责任认定等互联网新型问题进行了积极回应。基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结合《民法典》的规定,我们应当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策略、目标和限度进行准确理解和把握。
《民法典》是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阶段性立法回应。鉴于个人信息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民法典》人格权编采用专章的方式对个人信息与隐私权一并予以保护,并对个人信息的类型、收集、更改或删除做了初步规定。《民法典》涉及个人信息的规定可以归纳为以下特征:一是对个人信息的回应具有零散性的特点,选择性地回应了超前发展的网络社会实践。二是对个人信息的规定带有阶段性、宣誓性的特点,具体操作有待后续立法完善。三是对个人信息还未进行属性判断和定位。四是仅是对私法领域的个人信息问题进行了回应。
但上述特点并不意味着《民法典》具有滞后性或立法偏差,其定位本身应当是对个人信息问题的阶段性立法回应,针对这些问题需要一个完善过程。当下各国的立法实践,对于个人信息保护仍处于一个构建、探讨的阶段,并没有现成的模式,但《民法典》的颁布为我们系统化研究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提供了一个重要契机,个人信息能否纳入传统的人格权和财产权保护范畴,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目标和科学路径又应当为何,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难题。个人信息是否属于一项独立的人格权益?现行《民法典》将个人信息作为人格权项下的一种新型人格利益予以保护,但仍然存在两个重要的理论障碍。一是个人信息与隐私难以区分。个人信息明确规定包括隐私信息,若将个人信息笼统称为独立的人格利益,如何处理与隐私的关系将会成为难题。二是个人信息的范围过于宽泛,难以概括认定为人格权益。虽然将“可识别性”作为个人信息的判定标准已成为共识,但这引发了一系列问题。例如,由于当代数字处理技术中“个人画像”的出现,通过间接个人信息的分析来识别个人身份的概率大大增加,那么是否这些间接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从而属于人格利益呢?目前还很难形成共识。
个人信息是否可以通过传统的财产权加以保护?一方面,个人信息极容易被分享,分享后就会存在多个主体同时控制个人信息的情形。个人信息财产权无法解释现实生活中的信息交互性问题,即一项信息为多个主体共同分享的情形。比如,一次小型聚会的信息应为所有参与者分享,无法由某个参与者独享财产权,否则就会造成权利的直接冲突;又比如,在买方与电商平台商家的交易中,此交易信息因买方和卖方共同参与而应共同分享,无法归于任何一方。另一方面,个人信息又极易被利用,个人实际上缺乏必要手段对个人信息加以控制,不动产登记保护、动产占有保护等传统财产权保护路径对个人信息都难以适用。
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目标。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目标如何定位?关于这一点,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为什么会产生。在计算机、互联网出现之前,个人信息虽然也一直存在,但其保护问题始终未能进入大众视野,这是因为当时个人信息泄露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还远未达到由法律介入处理的程度。因此,将个人信息作为人格要素进行保护,只解决了个人信息保护中个人维度的利益表达。个人信息保护的真正目的应当是,防止互联网信息时代,大规模、高效率收集个人信息给个人和社会所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
正是由于这些因素,“可识别性”成为法律实践中判定个人信息的基础,而“同意原则”则构成个人信息利用的前提。之所以各国都将“可识别性”作为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原因在于一旦相关信息可以分析、识别出特定个体,那么个体可能会暴露在各种潜在的社会风险之中。各国之所以都将主体的“同意”作为获取和利用个人信息的前提基础,原因在于信息主体的同意表明其对于因个人信息被利用而可能增加的社会风险表示出接受与认可。
个人信息保护需要发挥好公法的作用。个人信息保护的路径不应当仅仅着眼于个人权利保护,还应从公法上的社会风险控制这一角度来理解。在数据经济日益深入发展的今天,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应当阻碍信息、数据的正常流动已经形成了社会共识,而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路径与上述理念还存在相悖之处。从民法角度来讲,给予某个主体承担某种行为义务,应当和相应的法律后果所对应。但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只要行为人未能履行特定义务,不论存在损害后果与否,都需承担民事责任。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认定方式,与民事责任承担强调损害结果与因果关系的逻辑证成存在矛盾。
有鉴于此,个人信息的控制与保护,有必要强调公法的作用。对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网络安全法》重在系统运行安全的保障,《电子商务法》则立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数据安全法”兼顾数据防护和个人信息脱敏化处理,“个人信息保护法”重点防止信息被滥用和泄露等。在实施好《民法典》相关要求的同时,系统化地运用公法路径对个人信息进行科学的控制,不过分依赖民法的权利保护模式,应当是个人信息保护未来不断探索的方向所在。
G. 网络安全未来发展怎么样
网络空间安全专业简称“网络安全专业”,主要以信息构建的各种空间领域为主要研究对象,包括网络空间的组成、形态、安全、管理等。该专业致力于培养“互联网+”时代能够支撑和引领国家网络空间安全领域的具有较强的工程实践能力,系统掌握网络空间安全的基本理论和关键技术,能够在网络空间安全产业以及其他国民经济部门,从事各类网络空间相关的软硬件开发、系统设计与分析、网络空间安全规划管理等工作,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宽广的国际视野、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拔尖创新人才和行业高级工程人才。
网络安全专业是2015年新设立的专业,作为新兴专业,网络安全专业网络安全专业就业前景怎么样?有哪些就业去向?
一、就业工作岗位众多
网络安全专业毕业生就业的岗位较多,可以在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通信、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电子政务等领域从事相关工作。也可以在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电信、传媒等行业等从事信息安全产品的研发、信息系统安全分析与设计、信息安全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安全教育以及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具体的工作职位除了信息安全工程师、信息安全咨询师和系统安全管理员外,通过参加职业资格考试,获得相应资格证书之后,可以担任诸如通讯工程师、软件开发工程师、软件测试工程师、信息系统分析师等职务。
二、就业领域前景广阔
十四五发展规划建议明确提出建设网络强国,全面加强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和能力建设,加强网络文明建设,发展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这是国家从战略高度把网络建设上升到了一个顶尖层面。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将更加深入千家万户,融入到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在未来,无论是在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还是在传统计算机科学技术领域,网络安全是始终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网络安全产业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正是由于网络安全人才缺口很大,所以网络空间安全专业才会于2015年设立,并且设立之后,在一大批“双一流”建设高校和其他重点院校建立了研究生专业研究方向。因此,网络安全专业的就业前景十分广阔,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朝阳行业,也是为数不多的职业寿命很长的计算机类工种。
三、职业发展空间较大
从网络安全专业的主干课程来看,包括程序设计与问题求解、数据结构与算法、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导论、密码学、网络安全技术、计算机病毒与防范、操作系统课程设计、信息安全课程设计等内容。可见该网络安全专业的技术性很强,具有鲜明的专业特点,是一门能够学到真正技术的工科类专业之一。因此,在职业发展上,网络安全专业除了就业岗位众多之外,由于专业技术性较强,在工作单位将处于技术核心骨干地位,职业发展空间很大。通过努力,可以从基层技术员上升到具有一定级别的技术管理人员。
H. 网络安全法涵盖了网络安全治理相关的全部法律规则吗
《网络安全法》没有涵盖网络安全治理相关的全部法律规则。
《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军事网络的安全保护,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里就要根据《民法典》来裁定。
网络词条:网络安全法
I. 网络运营者在保障网络运行安全方面负有哪些
网络运营者在保障网络运行安全方面负有以下义务:
1、网络运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安全保护义务;
2、网络运营者应当依法履行落实网络实名制要求的义务;
3、网络运营者应当依法履行为国家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