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是国家信息安全保障的基本制度、基本策略、基本方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是对信息和信息载体按照重要性等级分级别进行保护的一种工作。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选择符合国家要求的测评机构,依据《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技术标准,定期对信息系统开展测评工作。
《网络安全法》 明确规定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如果拒不履行,将会受到相应处罚。下面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级划分及适用行业说明:
第一级(自主保护级):一般适用于小型私营、个体企业、中小学,乡镇所属信息系统、县级单位中一般的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指导保护级):一般适用于县级其些单位中的重要信息系统;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一般的信息系统。例如非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的办公系统和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监督保护级):一般适用于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重要的信息系统,例如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的办公系统和管理系统;跨省或全国联网运行的用于生产、调度、管理、指挥、作业、控制等方面的重要信息系统以及这类系统在省、地市的分支系统;中央各部委、省(区、市)门户网站和重要网站;跨省连接的网络系统等。 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第四级(强制保护级):一般适用于国家重要领域、重要部门中的特别重要系统以及核心系统。例如电力、电信、广电、铁路、民航、银行、税务等重要、部门的生产、调度、指挥等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核心系统。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级(专控保护级):一般适用于国家重要领域、重要部门中的极端重要系统。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定级准则和等级划分。
最后,二级及以上的信息系统都需要进行等级测评,且等级测评并不是做一次就可以,二级系统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测评,三级系统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测评,四级系统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测评。
测评周期
2. 等保指的是什么你
等保是一个全方位系统安全性标准,不仅仅是程序安全,包括:物理安全、应用安全、通信安全、边界安全、环境安全、管理安全等方面。
1、安全标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简称等保)是目前检验一个系统安全性的重要标准,是对系统是否满足相应安全保护的评估方法。
2、法律要求:《网络安全法》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如果拒不履行,将会受到相应处罚。
3、自我检查:开展等保可对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全面发现系统内部的安全隐患与不足之处。
【等保2.0】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为法律依据,以2019年5月发布的《GB/T22239-2019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为指导标准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办法,业内简称等保2.0。
【等保1.0】
以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147号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为指导标准,以2008年发布的《GB/T22239-2008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为指导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办法,业内简称等保,即目前的等保1.0。
3. 等级保护测评是什么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
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等级保护测评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等级保护测评单位根据等保测评技术标准,对测评对象开展等级保护测评,一般来说测评对象是信息系统。但是随着等保2.0的发布,测评范围变得更广。因此测评的对象也有可能是网站、云服务器、APP等等。
2、开展等级保护测评后,测评机构需要开具等级保护测评报告,测评的结果有两种:符合和不符合。
3、对于不符合标准的测评对象(一般是指信息系统)需要依据整改清单,进行相关的系统升级,完善网络安全相关的制度和人员管理方法等。技术方面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自我整改,或是寻找第三方服务商提供技术支持。
4. 等级保护测评到底是做什么的
等级保护测评一般是指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即对信息和信息载体按照重要性等级分级别进行保护的一种测评工作。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
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4)网络安全等保测评是啥扩展阅读:
信息安全基本原则:
自主保护原则: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自主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自行组织实施安全保护。
重点保护原则:根据信息系统的重要程度、业务特点,通过划分不同安全保护等级的信息系统,实现不同强度的安全保护,集中资源优先保护涉及核心业务或关键信息资产的信息系统。
同步建设原则:信息系统在新建、改建、扩建时应当同步规划和设计安全方案,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建设信息安全设施,保障信息安全与信息化建设相适应。
动态调整原则:要跟踪信息系统的变化情况,调整安全保护措施。由于信息系统的应用类型、范围等条件的变化及其他原因,安全保护等级需要变更的,应当根据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重新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根据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调整情况,重新实施安全保护。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中国网——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5. 等保测评标准
法律分析:“等保”,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基本国策、基本制度。早在2017年8月,公安部评估中心就根据网信办和信安标委的意见将等级保护在编的5个基本要求分册标准进行了合并形成《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一个标准。(GB/T 22239—2019代替 GB/T 22239-2008)该标准于2019年5月10日发布,于2019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6. 等保测评怎么做
等保的步骤包含五个方面:等保定级、等保备案、等级测评、系统安全建设、监督检查。
等保定级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由系统运用、使用单位依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自主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有主管部门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批。对于拟确定为四级及以上信息系统,还应经专家评审会评审。新建信息系统在设计、规划阶段确定安全保护等级。
总共分为五个等级:第一级(自主保护级)、第二级(指导保护级)、第三级(监督保护级)、第四级(强制保护级)、第五级(专控保护级)。
等保备案
运营、使用单位在确定等级后到所在地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备案。新建二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在投入运营后30日内、已运行的二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在等级确定30日内备案。公安机关对信息系统备案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对于定级不准的,应当重新定级、重新备案。对于重新等级的,公安机关一般会建议备案单位组织专家进行重新定级评审,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等级测评
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选择合规测评机构,定期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状况开展等级测评。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等级测评,四级及以上信息系统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等级测评,五级应当依据特殊安全需求进行等级测评。测评机构应当出具测评报告,并出具测评结果通知书,明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及测评结果。
建设整改
运营使用单位按照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选择管理办法要求的信息安全产品,建设符合等级要求的信息安全设施,建立安全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系统建设整改,对于未达到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应当将整改报告报公安机关备案。
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依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运营使用单位开展等级保护工作,定期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查。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材料。
受理备案地公安机关会对三级、四级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检查频次同测评频次。五级信息系统接受国家制定的专门部门检查。新系统开发建设之后,要及时开展等保测评或相关安全测试,避免系统带病上线,消除安全隐患。
7. 等级保护测评是什么
等级保护测评是测评机构依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规定,受有关单位委托,按照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运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
对处理特定应用的信息系统,采用安全技术测评和安全管理测评方式,对保护状况进行检测评估,判定受测系统的技术和管理级别与所定安全等级要求的符合程度,基于符合程度给出是否满足所定安全等级的结论,针对安全不符合项提出安全整改建议。
实施的基本流程:
在安全运行与维护阶段,信息系统因需求变化等原因导致局部调整,而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并未改变,应从安全运行与维护阶段进入安全设计与实施阶段,重新设计、调整和实施安全措施,确保满足等级保护的要求。
但信息系统发生重大变更导致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变化时,应从安全运行与维护阶段进入信息系统定级阶段,重新开始一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实施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