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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2-08-16 05:30:22

‘壹’ 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8日起施行。
主任李荣融
二○○二年五月八日

‘贰’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黑客及恶意代码等对电力二次系统的攻击侵害及由此引发电力系统事故,建立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体系,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应当坚持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原则,保障电力监控系统和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第三条电力二次系统的规划设计、项目审查、工程实施、系统改造、运行管理等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第二章技术措施第四条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供电企业内部基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业务系统,原则上划分为生产控制大区和管理信息大区。
生产控制大区可以分为控制区(安全区Ⅰ)和非控制区(安全区Ⅱ);管理信息大区内部在不影响生产控制大区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各企业不同安全要求划分安全区。
根据应用系统实际情况,在满足总体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简化安全区的设置,但是应当避免通过广域网形成不同安全区的纵向交叉连接。第五条电力调度数据网应当在专用通道上使用独立的网络设备组网,在物理层面上实现与电力企业其它数据网及外部公共信息网的安全隔离。
电力调度数据网划分为逻辑隔离的实时子网和非实时子网,分别连接控制区和非控制区。第六条在生产控制大区与管理信息大区之间必须设置经国家指定部门检测认证的电力专用横向单向安全隔离装置。
生产控制大区内部的安全区之间应当采用具有访问控制功能的设备、防火墙或者相当功能的设施,实现逻辑隔离。第七条在生产控制大区与广域网的纵向交接处应当设置经过国家指定部门检测认证的电力专用纵向加密认证装置或者加密认证网关及相应设施。第八条安全区边界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禁止任何穿越生产控制大区和管理信息大区之间边界的通用网络服务。
生产控制大区中的业务系统应当具有高安全性和高可靠性,禁止采用安全风险高的通用网络服务功能。第九条依照电力调度管理体制建立基于公钥技术的分布式电力调度数字证书系统,生产控制大区中的重要业务系统应当采用认证加密机制。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监管,制定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将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及其信息报送纳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分级负责的责任制。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直接调度范围内的下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变电站、发电厂输变电部分的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技术监督,发电厂内其它二次系统可由其上级主管单位实施技术监督。第十一条建立电力二次系统安全评估制度,采取以自评估为主、联合评估为辅的方式,将电力二次系统安全评估纳入电力系统安全评价体系。
对生产控制大区安全评估的所有记录、数据、结果等,应按国家有关要求做好保密工作。第十二条建立健全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的联合防护和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统一指挥调度范围内的电力二次系统安全应急处理。
当电力生产控制大区出现安全事件,尤其是遭受黑客或恶意代码的攻击时,应当立即向其上级电力调度机构报告,并联合采取紧急防护措施,防止事件扩大,同时注意保护现场,以便进行调查取证。第十三条电力二次系统相关设备及系统的开发单位、供应商应以合同条款或保密协议的方式保证其所提供的设备及系统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并在设备及系统的生命周期内对此负责。
电力二次系统专用安全产品的开发单位、使用单位及供应商,应当按国家有关要求做好保密工作,禁止关键技术和设备的扩散。第十四条电力调度机构、发电厂、变电站等运行单位的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实施方案须经过上级信息安全主管部门和相应电力调度机构的审核,方案实施完成后应当由上述机构验收。
接入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设备和应用系统,其接入技术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须经直接负责的电力调度机构核准。第十五条电力企业和相关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对于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对于因违反本规定,造成电力二次系统故障的,由其上级单位按相关规程规定进行处理;发生电力二次系统设备事故或者造成电力事故的,按国家有关电力事故调查规定进行处理。

‘叁’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监控系统的信息安全管理,防范黑客及恶意代码等对电力监控系统的攻击及侵害,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监控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应当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有关要求,坚持“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原则,保障电力监控系统的安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力监控系统,是指用于监视和控制电力生产及供应过程的、基于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业务系统及智能设备,以及做为基础支撑的通信及数据网络等。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以及相关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安装调试、研究开发等单位。第五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技术管理第六条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内部基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业务系统,应当划分为生产控制大区和管理信息大区。

生产控制大区可以分为控制区(安全区 I)和非控制区(安全区Ⅱ);管理信息大区内部在不影响生产控制大区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各企业不同安全要求划分安全区。

根据应用系统实际情况,在满足总体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简化安全区的设置,但是应当避免形成不同安全区的纵向交叉联接。第七条电力调度数据网应当在专用通道上使用独立的网络设备组网,在物理层面上实现与电力企业其它数据网及外部公用数据网的安全隔离。

电力调度数据网划分为逻辑隔离的实时子网和非实时子网,分别连接控制区和非控制区。第八条生产控制大区的业务系统在与其终端的纵向联接中使用无线通信网、电力企业其它数据网(非电力调度数据网)或者外部公用数据网的虚拟专用网络方式(VPN)等进行通信的,应当设立安全接入区。第九条在生产控制大区与管理信息大区之间必须设置经国家指定部门检测认证的电力专用横向单向安全隔离装置。

生产控制大区内部的安全区之间应当采用具有访问控制功能的设备、防火墙或者相当功能的设施,实现逻辑隔离。

安全接入区与生产控制大区中其他部分的联接处必须设置经国家指定部门检测认证的电力专用横向单向安全隔离装置。第十条在生产控制大区与广域网的纵向联接处应当设置经过国家指定部门检测认证的电力专用纵向加密认证装置或者加密认证网关及相应设施。第十一条安全区边界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禁止任何穿越生产控制大区和管理信息大区之间边界的通用网络服务。

生产控制大区中的业务系统应当具有高安全性和高可靠性,禁止采用安全风险高的通用网络服务功能。第十二条依照电力调度管理体制建立基于公钥技术的分布式电力调度数字证书及安全标签,生产控制大区中的重要业务系统应当采用认证加密机制。第十三条电力监控系统在设备选型及配置时,应当禁止选用经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检测认定并经国家能源局通报存在漏洞和风险的系统及设备;对于已经投入运行的系统及设备,应当按照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同时应当加强相关系统及设备的运行管理和安全防护。生产控制大区中除安全接入区外,应当禁止选用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设备。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是电力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将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及其信息报送纳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分级负责的责任制。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直接调度范围内的下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变电站、发电厂涉网部分的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的技术监督,发电厂内其它监控系统的安全防护可以由其上级主管单位实施技术监督。第十五条电力调度机构、发电厂、变电站等运行单位的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实施方案必须经本企业的上级专业管理部门和信息安全管理部门以及相应电力调度机构的审核,方案实施完成后应当由上述机构验收。

接入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设备和应用系统,其接入技术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必须经直接负责的电力调度机构同意。

‘肆’ 电力系统安全级别分几级

等级保护是我们国家的基本网络安全制度、基本国策,也是一套完整和完善的网络安全管理体系。遵循等级保护相关标准开始安全建设是目前企事业单位的普遍要求,也是国家关键信息基础措施保护的基本要求。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共分为五级:

① 第一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② 第二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③ 第三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④ 第四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⑤ 第五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证书案例

‘伍’ 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的本规定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电力生产和输配过程直接相关的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
本规定所称“电力监控系统”,包括各级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变电站自动化系统、换流站计算机监控系统、发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配电网自动化系统、微机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水调自动化系统和水电梯级调度自动化系统、电能量计量计费系统、实时电力市场的辅助控制系统等;“调度数据网络”包括各级电力调度专用广域数据网络、用于远程维护及电能量计费等的调度专用拨号网络、各计算机监控系统内部的本地局域网络等。
第三条电力系统安全防护的基本原则是:电力系统中,安全等级较高的系统不受安全等级较低系统的影响。电力监控系统的安全等级高于电力管理信息系统及办公自动化系统,各电力监控系统必须具备可靠性高的自身安全防护设施,不得与安全等级低的系统直接相连。
第四条电力监控系统可通过专用局域网实现与本地其他电力监控系统的互联,或通过电力调度数据网络实现上下级异地电力监控系统的互联。各电力监控系统与办公自动化系统或其他信息系统之间以网络方式互联时,必须采用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的专用、可靠的安全隔离设施。
第五条建立和完善电力调度数据网络,应在专用通道上利用专用网络设备组网,采用专线、同步数字序列、准同步数字序列等方式,实现物理层面上与公用信息网络的安全隔离。电力调度数据网络只允许传输与电力调度生产直接相关的数据业务。
第六条电力监控系统和电力调度数据网络均不得和互联网相连,并严格限制电子邮件的使用。
第七条建立健全分级负责的安全防护责任制。各电网、发电厂、变电站等负责所属范围内计算机及信息网络的安全管理;各级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本地电力监控系统及本级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管理。
各相关单位应设置电力监控系统和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防护小组或专职人员,相关人员应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安全防护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各有关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护方案,新接入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节点和应用系统,须经负责本级电力调度数据网络机构核准,并送上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备案;对各级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已有节点和接入的应用系统,应当认真清理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尽快解决并及时向上一级电力调度机构报告。
第九条各有关单位应制定安全应急措施和故障恢复措施,对关键数据做好备份并妥善存放;及时升级防病毒软件及安装操作系统漏洞修补程序;加强对电子邮件的管理;在关键部位配备攻击监测与告警设施,提高安全防护的主动性。在遭到黑客、病毒攻击和其他人为破坏等情况后,必须及时采取安全应急措施,保护现场,尽快恢复系统运行,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向上级电力调度机构和本地信息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与电力监控系统和调度数据网络有关的规划设计、工程实施、运行管理、项目审查等都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并加强日常安全运行管理。造成电力监控系统或调度数据网络安全事故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各有关单位要全面清理和审查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发现与本规定不一致或安全防护方面存在缺陷的,应及时函告国家经贸委;属于企业标准的,应由本企业及时予以修订。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2年6月8日起施行。

‘陆’ 求一份电厂通讯机房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 管理范围
本制度所包括机房范围及责任分工情况如附表所示.
凡表中所有机房涉及安全,运行,卫生等内容,均在本制度管理范围之内.
第二条 机房出入管理
一,内部工作人员出入机房权限划分申请,批复管理
1.根据工作需要,由相关业务组组长制订内部人员出入机房建议名单,报请部门技术负责人审核,领导批准后,由门禁系统管理员在门禁系统中相应分配出入权限,批复申请存档.
2.对于新进入本部门并从事机房设备维护,值班等工作的人员,由本业务组长提出申请,报请部门技术负责人审核,领导批准后,由门禁系统管理员在门禁系统中相应分配出入权限,批复申请存档,同时填写《出入机房权限新增,取消登记表》(表样附后).
3.对于调出本部门或内部工作调整等已不在机房工作的人员,要在离岗的同时,由门禁系统管理员将出入机房权限取消,同时填写《出入机房权限新增,取消登记表》.
二,外部人员进入机房申请,批准,登记管理
1.集团公司内有关领导检查工作,以及外单位人员前来参观或有关上级业务部门前来检查工作,必须要进入机房时,应由通讯信息中心领导或其指定人员陪同,并通知值班人员开门后进入,同时在《要害部门出入登记簿》(表样附后)上做好记录.
2.外单位施工和检修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机房时,必须经通讯信息中心领导同意并由通讯信息中心相关业务组长带领,办理登记手续.在值班人员陪同下进入机房指定区域,在此期间不得进行与自己工作无关的活动,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并认真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工作结束后,应及时通知值班人员办理验收离场手续.
三,无人值守机房的机械钥匙应统一由各机房管理责任人负责管理,凡是非允许正常进入人员要进入无人值守机房必须登记,相关业务组进机房要经该业务组长在《进入无人值守机房申请单》(表样附后)上签字,然后到机房管理责任人处拿钥匙,钥匙当天用完后要及时归还.
四,对于出入机房的人员情况,要求机房内外视频监控设施作好摄像记录,机房内要24小时保证监控照明,夜间由值班人员负责机房门外有必要的灯光照明,以保证摄像质量.摄像时间原则上保留30天,过期没有意外情况发生时,由数据组长安排工作人员每天检查并删除过期文件;发生意外情况时,由通讯信息中心领导,数据组长,相关机房管理责任人与公安保卫部门共同对资料进行分析处理.
第三条 供配电和弱电管理
一,系统资料
机房供配电,弱电系统在建设完成后,由施工单位提供竣工资料,包括供配电系统图,管线连接图,弱电管线图,测试报告,配线表等资料,包括电子版和纸质两种,由本部门资料员保存备查.根据电子版资料,由各机房责任人将供配电系统图,管线连接图,弱电管线图,配线表制作成彩色A1图纸,在机房悬挂,以备工作人员使用.
在资料完成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培训,详细说明系统结构和线路走向,相关业务组长负责监督本业务组维护和值班人员掌握全部情况,做到在发生问题时能够及时判断故障点,能够及时处理,无法独立完成此项工作者,视为不合格员工.对于不合格员工,专门组织为期一天的再培训,考核合格后正常上岗;不合格者由相关业务组长提出处理意见,报部门领导同意后进行有关岗位调整.
二,强电负荷
1.负荷监控.机房现有设备的负荷统计由机房管理责任人负责完成,要求能够反映出三相中各相负荷情况,以此为基础形成设备负荷情况图,按照1.5倍的设备负荷进行电缆的配置.在无新增负荷的情况下,每月的5日进行一次负荷监控,对于负荷变化情况要进行比较分析,分析结果报部门技术负责人审核后采取相应措施.
2.新增负荷.新增设备必须明确负荷,以保证总负荷所需电缆截面积不能超过电缆总平方数的2/3,一旦超过,由机房管理责任人提出书面申请报部门技术负责人审核,领导同意,并更换电缆后才能新增设备.不允许不计算负荷就盲目新增设备的情况出现,一旦发生,追究机房管理责任人责任.
三,新增,调整线路
机房供配电,弱电管路建设完成后,一般情况不允许再打开.特殊情况下需要新增,调整线路时,由机房管理责任人提出书面申请报部门技术负责人审核,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工作完成后需要对供配电,弱电图纸进行修订,以符合现状.同时将打开的管道进行恢复,将原有的线缆监测,保护系统等全面恢复.
弱电配线管理系统需要固定安装在机房操作终端中,机房管理人员应每天对配线有关情况进行监测,新增或调整时,作好登记.
四,故障
供配电设施发生故障时,要求工作人员能够按照供配电有关图纸及培训后掌握的知识进行故障点的判断,逐级查找问题的根源,对于内部问题需立即着手解决,对于上级电力部门的问题,在及时联系供电部门有关人员的同时,报告业务组长进行问题的分析与处理.对于每一次问题,处理完成后要求编制事故分析报告,报部门技术负责人审核,领导阅后存档.通过事故吸取教训,避免以后类似事故的发生.
弱电设施发生故障时,要求工作人员使用测试仪器对线路,设备进行测试,根据测试结果判定故障所在,属设备问题进行维护或更换相关部件;属线路问题,应根据故障点分析是否有人为破坏或鼠害等情况的发生;属配线架故障,应调整使用端口,若容量已不足,则立即编制维修计划,按物资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环境管理
一,防水
机房需要做防水保护,尤其是带有窗户的机房,需要对窗户做严格处理,防止水浸入机房,造成事故.防水的重点是空调上水,排水,冷凝等方面产生的水,要求每天由机房工作人员以现场或远程监测的方式进行漏水监测,严防漏水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需要立即切断水源,由工作人员打开地板,尽快将水运送出机房,将损失降到最低.
二,温度,湿度
机房温度标准为19―25℃,相对湿度标准为35%-65%,通过两种方式进行检测,一是机房内的温湿度计,二是空调显示的温,湿度.以机房温湿度计为准,但是两者的温度相差不能超过2℃,湿度相差不能超过5%.温湿度监测的重点时期为每年5-9月份,要求工作人员在此期间必须上午,下午各两次在机房观察变化情况;其它月份每天上午,下午各检测一次.工作人员在检测后需绘制温湿度变化曲线表,并注明检测日期,时间及天气情况.如果有特殊情况发生,需马上报告业务组长,由业务组长安排处理.
要求机房工作人员能够熟练使用温湿度计,根据温度情况计算出当时的湿度;对于需加水检测的温湿度计,需保证贮水装置不缺水.
三,防盗
1.出入机房必须及时关闭设备通道门,人员通道门.
2.机房内设有窗户的夜间必须关闭并上锁.
3.值班人员对于外来人员或部门内无权限人员不能随意开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出入手续.
四,气味
密闭机房必须安装新风设施,对于新风设施要求工作人员熟悉掌握其工作原理,工作设定方式,对于新建机房需要加大新风系统的使用频率,以及时,尽快将有害气体排出室外.到一定程度后可以再进行调整,以降低用电量,同时不致于影响机房工作人员身体健康.
第五条 着装和卫生管理
一,定期打扫卫生
1.有人值守机房内部卫生应每天进行清理,周五下午下班前两小时由机房管理责任人组织工作人员按分工彻底清理一次;无人值守机房每周清理一次,时间根据业务工作情况确定.清理时不可用笤帚和过湿的拖把擦拭地板,而应使用吸尘器和专用拖把,以保证机房内不会有扬尘,不会渗水到防静电地板下以及增加机房湿度.
2.通讯信息中心值班室卫生每天由夜班值班人员于交班前打扫,包括地面,床铺,桌椅,设备等,确保值班环境整洁.
二,机房工作人员穿着要求
1.机房工作人员要求在机房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和拖鞋,出机房必须脱后放置原位.拖鞋每周清洗一次,工作服两周清洗一次,不得穿着脏工作服,损坏部门形象并造成环境污染.
2.外来人员必须穿鞋套出入机房,用过的鞋套放置在专用垃圾桶中,定时丢弃.
第六条 机房设施定期维护
一,季度维护
1.为机房内所有设备除尘.
2.检查清洗空调系统.
3.排除设备在使用中出现的故障和缺陷.
4.检查,测试机房电源工作情况,并做好维护记录.每季第一周的周六为供配电,弱电设施检修日,由相关业务组长带领工作人员对总配电柜,楼层配电柜,桥架,金属管,电缆,插座,配线架进行逐一检查,对于查出的问题,现场能够处理的,要求现场进行处理.现场无法处理的,形成情况汇总和整改措施报部门技术负责人审核,领导同意后由专业施工队伍处理.
5.UPS系统的充放电操作.
6.其他检查.
二,换季维护
1.完成季度维护的内容.
2.检查空调,保证无故障,检查排泄水管道.
3.检查各种电缆和导线的固定,走向及通电后温升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4.检查各种安全设备,防火设备及报警设备.
5.雨季来临之前,检查机房防水,防雷电措施情况.
6.其他检查.
三,针对重大任务的设备维护
1.完成季度维护内容.
2.根据任务要求,重点检查相关设备的工作情况.
3.需临时增设一些设备,事先安装并调试.
4.其他有关设备维护.
第七条 安全消防管理
一,机房安全消防工作具体由机房管理责任人全权负责.
二,机房内应按规定配备适用于电器设备的专用灭火器,并定期更换.有条件的可以配置自动防灭火系统,要求机房工作人员必须全部掌握消防系统的处理技能,能够在火情发生时及时启动防火系统或立即采取其它措施灭火,使火灾影响降至最低,同时报警.
三,机房内严禁吸烟和使用电炉,不得随意使用明火.
四,严格禁止携带与工作无关的物品进入机房,特别是危险,易燃和易爆物品.机房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如纸箱和废纸等.
五,机房内的电源和插座为机房设备专用,非机房设备不得使用机房电源,工作人员离开机房时,关闭不用设备的电源.
六,机房内严禁存放任何食品,要经常检查有无老鼠,一旦发现,应立即采取措施.
第八条 值班
一,按排定值班表轮流值班.
二,正常工作时间内,根据业务性质由机房管理责任人提出值班意见报部门技术负责人审核,领导同意后执行.
三,下班时间的值班为总值班,由部门技术负责人和通讯组,数据组,外线组业务组长一起将各组人员全部进行值班排定,值班以远程监测为主,现场巡查为辅的手段进行,巡查夜间安排22:30和5:30各一次.一般情况下,23:00开始可以在值班室休息,除巡查外,必须在值班室值班,不得出现脱岗现象.有问题发生时,属本身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应立即进行处理,不属本身业务职责范围的应及时报告相关业务组长,由该业务组长负责组织处理;若需业务组间协调处理,则由该业务组长汇报部门技术负责人及部门领导,由技术负责人组织处理.值班人员第二天交班后可休息半天,以让值班人员恢复体力.
四,交班要求.交班必须准时,认真,接班人未到岗,交班人不得离岗.
1.交接班内容:机房现场及设备运行状况;故障情况;设备和电路的变更及闭塞情况;备品备件,文件资料,工具仪表,温湿度;相关业务通知;上级指示以及需由接班人继续处理的问题.
2.交接方法:交班人员应将交接内容逐项检查核实并确认无误,并将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通知相关机房接班人员,在交接班日志上签字后,交班人方可离岗.交接班过程中发生故障或事故,应暂停交接,以交班人员为主,接班人协助共同处理,直至障碍或事故消除或处理告一段落后,再继续交接.因漏交或错交产生的问题,由交班人员承担责任;因漏接或错接而产生的问题,由接班人承担责任,交接双方均未发现的问题,由双方承担责任.

楼上的是计算机房的
既然是同行
我是鞍山电厂的
伱信我还是信他

‘柒’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电力监管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
(第26号)

《关于废止部分电力监管规章的决定》已经2008年1月8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主 席 尤权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废止部分电力监管规章的决定

为推进依法实施电力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的要求,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对电力监管规章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废止下列16件规章:

1.《电力工业生产建设全过程安全监察的规定》(能源安保〔1992〕748号 1992年8月15日能源部发布)

2.《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能源部令第9号 1992年9月3日能源部发布)

3.《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电水农〔1993〕583号 1993年12月27日电力工业部发布)

4.《电力工业部关于电网与发电厂、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试行)》(电政法〔1994〕315号 1994年5月21日电力工业部发布)

5.《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电建〔1995〕671号 1995年11月6日电力工业部发布)

6.《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电安生〔1995〕687号 1995年11月14日电力工业部发布)

7.《电力安全监察规定》(电安生〔1995〕687号 1995年11月14日电力工业部发布)

8.《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电安生〔1996〕308号 1996年5月13日电力工业部发布)

9.《电力建设施工机械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电建〔1996〕381号 1996年6月28日电力工业部发布)

10.《外商承包中国境内电力建设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电建〔1996〕638号 1996年9月19日电力工业部发布)

11.《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电安生〔1996〕640号 1996年9月18日电力工业部发布)

12.《关于规范购电合同管理的暂行办法》(电经〔1996〕657号 1996年9月29日电力工业部发布)

13.《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规定》(电安生〔1996〕658号 1996年10月3日电力工业部发布)

14.《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电安生〔1997〕25号 1997年1月15日电力工业部发布)

15.《水电建设施工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电综〔1998〕133号 1998年2月21日电力工业部发布)

16.《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0号 2002年5月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

‘捌’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五章 附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力生产安全管理,保证电力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电力工业部及省以上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网经营企业”),不仅要对直属发电厂进行安全管理,对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其它各种类型合资、独资建设、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也要纳入电网安全管理范围,对电力生产的安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所有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和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颁布的电力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及与安全技术有关的标准。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网经营企业,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第五条 电力工业部及电网经营企业对并入其所管辖、经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行使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第六条 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的一般原则为:凡涉及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涉及重大、特大事故的管理内容,由电网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监督、归口管理;对于不涉及职工安全及电网安全的管理内容,由上网电厂及其所有者和经营者自行管理。第七条 电网经营企业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为:
1.组织对影响电网安全、稳定的重大设备事故进行调查;根据情况组织或参加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
2.对拟建、在建、运行的电厂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指导监督;对电站锅炉进行检验、登记。监督《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执行,归口统计、上报事故报告。
3.传达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组织电力生产企业参加各种安全专业会议、安全检查或安全性评价,及时向企业通报事故信息。
4.对并网电厂制订落实反事故措施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帮助。
5.对在电力安全生产中作出显着成绩的电力生产企业进行表彰或奖励。第八条 并网电厂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并网电厂安全管理机构业务上接受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第九条 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应按《电力法》规定,制定电厂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为保障电力安全生产提供组织和资金保障。第十条 并网电厂应积极参加电网经营企业组织的安全会议,安全技术交流等安全活动。第十一条 并网电厂必须接受对事故的调查,并负责反事故措施的落实;应按规定按时上报或抄报事故有关的报告、报表。第十二条 由于并网电厂原因引发或造成扩大的电网运行事故和重大、特大人身或设备事故,应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组织调查组调查;并网电厂及有关方面要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由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电厂的人身、设备重大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般由代管单位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组织调查,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可根据情况参加。第十四条 非电网经营企业直接管理的一般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可根据情况由并网电厂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电网经营企业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参加。第十五条 未构成职工人身死亡,未涉及电网安全,未构成重大、特大性质的事故,由并网电厂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自行调查、处理,电网经营企业的电力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第十六条 并网电厂在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特大事故后(含当时不能认定,有可能构成的),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报告。第十七条 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规定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上报。第十八条 电力工业部归口管理的公司(如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等)所经营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同时抄报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第十九条 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的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按对直属企业管理方式统计、上报和考核。第二十条 事故报告、报表应及时、准确、完整。第二十一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进行监督评价,如有违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条款的事故定性,有权重新认定。第二十二条 公用发电厂是指由电网经营企业统一调度并且所发电量以送入电网销售为主的各类电厂。

‘玖’ 电力系统信息安全遵循什么原则,分几个区

基本原则: 1)安全分区。电力二次系统划分为控制、生产、管理、信息等四个安全工作区,重点保护 在安全区Ⅰ中的 SCADA 系统和安全区Ⅱ中的电力交易系统。 2)网络专用。电力调度数据网与电力数据通信网实现物理隔离,每个安全区使用各自的相 互逻辑隔离的 MPLS-VPN。 3)横向隔离。安全区Ⅰ与安全区Ⅱ之间允许采用逻辑隔离;安全区Ⅰ、Ⅱ与安全区Ⅲ、Ⅳ 之间实现物理隔离。 4)纵向认证。
安全区Ⅰ、Ⅱ的纵向边界部署纵向认证加密装置;安全区Ⅲ、Ⅳ的纵向边界 部署硬件防火墙。 安全分区: 安全区Ⅰ为实时控制区, 凡是具有实时监控功能的系统或其中的监控功能部分均应属于安全 区Ⅰ。 安全区Ⅱ为非控制生产区, 原则上不具备控制功能的生产业务和批发交易业务系统均属于该 区。安全区Ⅲ为生产管理区,该区的系统为进行生产管理的系统。安全区 IV 为管理信息区, 该区的系统为管理信息系统及办公自动化系统。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划分为哪几个安全区,是如何划分的? 答:(1)安全区Ⅰ为实时控制区,凡是具有实时监控功能的系统或其中的监控功能部分均 应属于安全区Ⅰ。(2)安全区Ⅱ为非控制生产区,原则上不具备控制功能的生产业务和批 发交易业务系统均属于该区。(3)安全区Ⅲ为生产管理区,该区的系统为进行生产管理的 系统。(4)安全区IV为管理信息区,该区的系统为管理信息系统及办公自动化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