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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网络安全法第48条

发布时间: 2022-08-27 23:50:16

网络安全法第五章规定责任主体为网络运营者的是什么

网络安全法认为网络运营者的主要义务是网络安全保护。

《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网络空间第一部基本大法,它强化了我国网络空间主权的战略意义与监管的范畴,其中第9条总括性地规定了网络运营者的网络安全义务。

同时,《网络安全法》第21条、第24条、第40—44条、第47条、48条、第49条,以及《刑法》第286条均对网络运营者的网络信息安全义务进行了规定。未来,网络网络运营者责任重大。

(1)违反网络安全法第48条扩展阅读:

网络运营商,特别是大型互联网企业,用户众多,是网络社会最重要的节点,也是实施网络治理的关键主体。在网络政策方面,中国倡导“谁访问,谁负责”和“谁操作,谁负责”。它一直强调网络运营商的“主体责任”,要求网络运营商对其运营的网站和提供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承担安全义务。

《网络安全法》从法律层面对网络经营者的网络信息安全义务和责任进行了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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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Ⅲ 网络安全法认为网络运营者的主要义务是什么

网络安全法认为网络运营者的主要义务是网络安全保护。

《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网络空间第一部基本大法,它强化了我国网络空间主权的战略意义与监管的范畴,其中第9条总括性地规定了网络运营者的网络安全义务。

同时,《网络安全法》第21条、第24条、第40—44条、第47条、48条、第49条,以及《刑法》第286条均对网络运营者的网络信息安全义务进行了规定。未来,网络网络运营者责任重大。

(3)违反网络安全法第48条扩展阅读:

网络运营者,特别是大型互联网企业,拥有海量的用户,是网络社会最重要的节点,也是实施网络治理的关键主体。我国在网络政策上主张“谁接入,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一直强调网络运营者的“主体责任”,要求网络运营者对其运营的网站和提供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承担安全义务。

《网络安全法》则在法律层面将网络运营者的网络信息安全义务和责任法定化

Ⅳ 网络运营者是什么

网络运营者是网络所有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管理者。

《网络安全法》第9条总括性地规定了网络运营者的网络安全义务,即: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在分则章节中进一步细化了的网络运营者的网络信息安全义务,具体包括:

一、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义务

网络运营者通常是通过公司章程、用户协议、网络管理制度等对网络平台、用户进行管理。网络运营者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首先就需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网络安全法》第21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用户身份信息审核义务

建立用户身份信息制度有助于构建诚信的网络空间。《网络安全法》第24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三、用户发布信息管理义务

网络运营者对其平台上的信息负有管理义务。《网络安全法》第47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信息管理手段包括对网上公共信息进行巡查。工信部《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国信办《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等规定均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公共信息进行实时巡查。

四、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义务

网络运营者在运营中会收集大量的个人信息,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是网络运营者的基本义务。《网络安全法》第40—44条对网络运营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五、违法信息处置义务

网络运营者发现其用户发布的违法信息,应当立即进行处置。《网络安全法》第47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信息记录义务

网络空间的管理和安全维护依赖于对各类信息的分析、挖掘。《网络安全法》第21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留存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网络日志包括用户日志和系统日志。用户日志和系统日志中的信息应满足维护网络安全和监督检查的需要。

七、投诉处理义务

网络运营者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后,应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网络安全法》第49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八、报告义务

网络运营者应当将违法信息和信息安全事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安全法》第47、48条规定,网络运营者、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当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网络运营者也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安全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九、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

网络运营者对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网络安全法》第49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网络安全法》规定的以上义务,还需要通过法规、规章进一步具体化。当《网络安全法》和有关法规对网络运营者的网络信息安全义务有了明确规定之后,《刑法》第286条之一规定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才具有操作性。

Ⅳ 发朋友圈有人被骗我有责任吗

没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48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Ⅵ 保密法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有哪些

保密法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根据保密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5、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7、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8、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11、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12、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6)违反网络安全法第48条扩展阅读:

根据《保密法》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Ⅶ 保密法第四十八条是对十二项严重违规行为

保密法第48条规定对12项严重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七)在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的;(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它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Ⅷ “BOSS直聘”涉违法违规信息被京津网信办约是真的吗

8月10日, 从“网信天津”获悉,8月9日,北京市网信办、天津市网信办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就BOSS直聘发布违法违规信息、用户管理出现重大疏漏等问题,依法联合约谈BOSS直聘(京ICP备14013441号)法人,并下达行政执法检查记录,责令网站立即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61条、第68条规定,北京市网信办向BOSS直聘下达了行政执法检查记录,责令网站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完善内容审核管理机制,严格加强对各类招聘信息发布主体及发布信息真实性的审核管理,全面清理各类违法违规信息。

Ⅸ 保密法第48条12种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该法是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