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法》第25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 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安全法》第53条规定: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基础信息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应立足安全防护,加强预警,重点保护重要信息网络和关系社会稳定的重要信息系统, 在预防、监控、应急处理、应急保障等方面采取多种措施,构筑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加强计算机信息网 络安全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信息安全意识。 要对机房、网络设备、服务器等设施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密切关注互联网信息动态,及时获取充分而准确的信息, 跟踪研判,果断决策,迅速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
希望可以帮到您,谢谢!
② 群控系统违法吗
法律分析:群控制不是非法的。群控云控是技术发展的结晶。它本身不是非法的。您可以使用该系统来协助产品更好地用于市场营销,并且直播室的节奏不违反法律。
同时,只要不散布不良信息,色情广告和风险控制来骚扰他人,群体控制就是一把双刃剑。这些绝对是非法的,并且法律是禁止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二条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③ 网络安全自查工作总结
网络安全自查工作总结范文
网络安全是指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因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受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网络服务不中断。以下是我整理的网络安全自查工作总结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网络安全自查工作总结范文1
根据县委办关于开展网络信息安全考核的通知精神,我镇积极组织落实,对网络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网络安全防范技术情况及网络信息安全保密管理情况进行了自查,对我镇的网络信息安全建设进行了深刻的剖析,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成立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我镇成立了网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分管副书记任常务副组长,下设办公室,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具体到人,确保网络信息安全工作顺利实施。
二、我镇网络安全现状
我镇的政府信息化建设,经过不断发展,逐渐由原来的小型局域网发展成为目前的互联互通网络。目前我镇共有电脑29台,采用防火墙对网络进行保护,均安装了杀毒软件对全镇计算机进行病毒防治。
三、我镇网络安全管理
对我镇内网产生的数据信息进行严格、规范管理,并及时存档备份。此外,我镇在全镇范围内组织相关计算机安全技术培训,并开展有针对性的“网络信息安全”教育及演练,积极参加其他计算机安全技术培训,提高了网络维护以及安全防护技能和意识,有力地保障我镇政府信息网络正常运行。
四、网络安全存在的不足及整改措施
目前,我镇网络安全仍然存在以下几点不足:一是安全防范意识较为薄弱。二是病毒监控能力有待提高。三是对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管理还不够规范。四是遇到恶意攻击、计算机病毒侵袭等突发事件处理能力不够。
针对目前我镇网络安全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以下几点整改意见:
1、进一步加强我镇网络安全小组成员计算机操作技术、网络安全技术方面的培训,强化我镇计算机操作人员对网络病毒、信息安全威胁的防范意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加强我镇干部职工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方面的学习,不断提高干部计算机技术水平。
3、进一步加强对各部门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要求个人移动存储介质与部门移动存储介质分开,部门移动存储介质作为保存部门重要工作材料和内部办公使用,不得将个人移动存储介质与部门移动存储介质混用。
4、加强设备维护,及时更换和维护好故障设备,以免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为我镇网络的稳定运行提供硬件保障。
五、对信息安全检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随着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网络信息依赖也越来越大,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已经成为信息化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由于我镇网络信息方面专业人才不足,对信息安全技术了解还不够,在其他兄弟乡镇或多或少存在类似情况,希望县委办及有关方面加强相关知识的培训与演练,以提高我们的防范能力。
网络安全自查工作总结范文2
高度重视,立刻组织我院相关部门对我院网络中的安全隐患进行了逐一排查,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和制度建设落实情况
一是为维护和规范计算机硬件的使用管理及网络信息安全,提高计算机硬件的正常使用、网络系统安全性及日常办公效率,成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全院各部门开展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二是为确保计算机网络安全,实行了网络专管员制度、计算机安全保密制度、网站安全管理制度、网络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保障制度。同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计算机系统安全自查工作制度,做到三个确保:一是系统管理员于每周五定期检查中心计算机系统,确保无隐患问题。二是制作安全检查工作记录,确保工作落实。三是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有关网络及信息安全的知识,提高计算机使用水平,及早防范风险。同时,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具有畅通的24小时联系渠道,可以确保能及时发现、处置、上报有害信息。
二、计算机日常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情况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教育,落实工作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一是网络安全方面。配备了防病毒软件、对个人使用的计算机都实行密码登录、对重要计算机信息存储备份、对移动存储设备严格管理、对重要数据加密等安全防护措施,明确了网络安全责任,强化了网络安全工作。对接入计算机的终端采取实名认证制,采取将计算机MAC地址绑定交换机端口的做法,规范全院的上网行为。
二是信息系统安全方面实行严格签字制度。凡上传网站的信息,须经有关领导审查签字后方可上传。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主要对操作系统补丁安装、应用程序补丁安装、防病毒软件安装与升级、木马病毒检测、端口开放情况、系统管理权限开放情况、访问权限开放情况、网页篡改情况等进行监管,认真做好系统安全日记。
三是网络中心具有不低于60日的系统网络运行日志和用户使用日志。网络中心有防火墙、统一身份认证、网络安全审计、访问控制等相应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信息安全技术防护手段建设及硬件设备使用情况。
加强网络设备及网站安全防护管理。每台终端机都安装了防病毒软件,系统相关设备的应用一直采取规范化管理,硬件设备的使用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硬件的'运行环境符合要求,网站系统安全有效。
四、加强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通报机制,网站安全维护
今年以来,切实加强网络信息安全防范工作,未发生较大的网络及信息突发事件,网络中心采取了:网站后台密码经常性更换、传文件提前进行病毒检测、网站分模块分权限进行维护、定期进后台清理垃圾文件、网站更新由段计算机管理员专人负责等多种措施,确保网站的信息安全。
五、网络与信息安全教育
为保证网络及各种设备安全有效地运行,减少病毒侵入,就网络安全及信息系统安全的相关知识对有关人员进行了培训。期间,各计算机使用人员及管理人员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计算机方面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咨询,并得到了满意的答复,学习到了实用的网络安全防范技巧,促进了计算机使用人员对网络信息安全的认识力度。
六、自查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了一些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今后还要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监管及网络安全设备的维护,进一步加强与德阳市公安局网监处沟通和协调。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加强对计算机信息安全意识教育和防范技能训练,将人防与技防结合,确实做好我院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工作。
网络安全自查工作总结范文3
按照《县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县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单位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开展全镇范围内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组织管理工作
1、我单位高度重视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在党委扩大会议上专门研究部署了此项工作,并成立了信息化与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镇办公室为信息化与网络安全工作办公室,确定了一名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信息网络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和《网站管理维护工作制度》,要求各科室、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能够按照各项规定正确使用网络和各类信息系统,确保我镇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
二、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结合我镇实际,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与各科室、部门签订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责任书,并要求各科室、各部门严格按照以下规定执行,确保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
1、计算机必须设置系统启动密码,密码严禁外泄,避免外部人员登录对本单位计算机网络进行攻击。
2、办公计算机在使用过程中,要定期进行系统备份,以提高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应对能力。
3、不得随意接入网络设备,避免因擅自接入影响网络和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确因工作需要接入网络设备,必须经信息化与网络安全工作办公室允许方可接入。对于移动存储设备,不得与涉密计算机及政务专网以外计算机共用。
4、所有计算机必须安装防火墙,定期查杀网络病毒,移动存储设备在接入计算机使用前,必须进行杀毒。
5、严格信息系统文件的收发,完善清点、修理、编号、签收制度。
三、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专项防护管理工作
1、安排专人负责我镇的网络安全工作,并积极参加县有关部门组织的网络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工作水平。
2、安排专人负责信息系统的管理,对计算机享有独立使用权,计算机的用户名和开机密码为其专有,且规定严禁外泄。
3、利用机关干部集中学习,专门组织开展了一次网络与信息安全知识的学习活动。
四、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情况
目前,针对我镇的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现状,信息化与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检查小组到各办公室专项检查网络和信息安全情况,仔细排查信息系统的漏洞和安全隐患,用专用工具查杀木马、病毒,及时加强防范措施,并为计算机安装了正版的杀毒软件和系统软件,有效提高了计算机和网络防范、抵御风险的能力。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1、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由于本单位计算机网络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较少,网络安全方面可投入的力量有限。
二是规章制度体系初步建立,可能还不够完善,未能覆盖到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的所有方面。
三是遇到计算机病毒侵袭等突发事件时,由于技术力量薄弱,处理不够及时。
2、整改措施
一是要继续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做好安全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是安排专人,密切监测,随时随地解决可能发生的信息系统安全事故。
三是要加大对网络线路、计算机系统的及时维护和保养,加大更新力度,确保网络和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网络安全自查工作总结范文4
学校校园网络安全自检自查报告为了规范校园内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校园网信息系统的安全和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我校成立了校园网络安全组织机构,建立健全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了网络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力度。下面将详细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校园网络安全组织机构
组长:刘进
副组长:刘贵海、王明轩
成员:高晓虎、吴万强、
陈先锋巨新玉商亮
二、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我校根据《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出了适合我校的《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建立了《鹿马中学校园网络安全应急预案》,《鹿马中学校园网日常管理制度》,《鹿马中学网络信息安全维护制度》等相关制度。除了建立这些规章制度外,我们还坚持了对我校的校园网络随时检查监控的运行机制,有效地保证了校园网络的安全。
三、严格执行备案制度
学校机房坚持了服务于教育教学的原则,严格管理,完全用于教师和学生学习计算机网络技术和查阅与学习有关的资料,没有出现出租转让等情况。
四、加强网络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实行科学管理
我校的技术防范措施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的:
1、安装了防火墙,防止病毒、不良信息入侵校园网络、Web服务器。
2、安装杀毒软件,实施监控网络病毒,发现问题立即解决。
3、及时修补各种软件的补丁。
4、对学校重要文件、信息资源、网站数据库做到及时备份,创建系统恢复文件。
五、加强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教育和网管人员队伍建设
目前,我校每位领导和部分教师都能接入因特网,在查阅资料和进行教学和科研的过程中,我校学校领导重视网络安全教育,使教师们充分认识到网络信息安全对于保证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重要意义,并要求信息技术教师在备课、上课的过程中,有义务向学生渗透计算机网络安全方面的常识,并对全校学生进行计算机网络安全方面的培训,做到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六、我校定期进行网络安全的全面检查
我校网络安全领导小组每学期初将对学校微机房、领导和教师办公用机及学校电教室的环境安全、设备安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内容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消除安全隐患。
七、存在问题
我校计算机师资配备较弱,计算机操作技术水平相对较低,还缺乏专业计算机教师。计算机硬件配置陈旧,运行速度慢。在这些方面还有待于今后改善。
网络安全自查工作总结范文5
为了加强我校网络安全管理,保护系统的安全,促进我校网络技术的应用和成长,保障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并配合教育局的要求,对我校计算机系统开展安全大检查,净化校园网络环境,不断提高学校计算机系统安全防范能力,从而为教师和学生提供健康,安全的上网环境。
一、领导重视,责任分明,加强领导。
为了认真做好工作,进一步提高教育网络安全工作水平,促进学校网络健康成长,我校建立了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二、校园网络安全使用情况。
学校网络设备主要是光纤接收器、路由器、交换机等。学校现有办公用计算机6台,一个网络教室有计算机24台,一个多媒体电子教室有计算机1台。安全方面的措施主要有:采用固定IP地址,每台机子都安装金山杀毒软件。定期查杀病毒等。
三、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为了更好的安全管理网络,我校建立了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计算机机房安全管理制度
1、重视安全工作的思想教育,防患于未然。
2、遵循“计算机教室管理办法”,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3、凡进入机房的人员除须遵循校规校纪外,还必须遵循机房的各项管理规定,爱护机房内的所有财产,爱护仪器设备,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不得随意使用,更不得损坏,如发现人为损坏将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机房内禁止吸烟,严禁明火。
5、计算教室使用的用电线路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定期检查、检修。
6、杜绝迷信、反动软件,严禁登录迷信、反动网站,做好计算机病毒的防范工作。
7、工作人员须随时监测机器和网络状况,确保计算机和网络安全运转。
8、机房开放完毕时,工作人员必须要关妥门窗,认真检查并切断每一台微机的电源和所有电器的电源,然后切断电源总开关。
(二)计算机病毒防治制度
1、每台电脑都安装杀毒软件。
2、未经许可证,任何人不得携入软件使用,防止病毒传染。
3、建立备份制度,对重要资料除在电脑贮存外,还应拷贝到光盘上,以防遭病毒破坏而遗失。
7、及时注意电脑界病毒防治情况和提示,根据规定调节电脑参数,避免电脑病毒侵袭。
(三)、事故和案件及时报告制度
发现有关计算机病毒、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计算机安全案情的,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四)、面对病毒应急处理方案
1、制定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
2、培训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人员。
3、对网站计算机资讯系统应用和使用人员开展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
4、定期检测、清除计算机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做好检测、清除的记录。
5、购置和使用正规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
网络安全自查工作总结范文6
高度重视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确立了“网络与信息安全无小事”的思想理念,专门召开会议部署此项工作,全局迅速行动,开展了严格细致的拉网式自查,保障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主要做法是:
一、计算机涉密信息管理情况。
我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教育,落实工作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将涉密计算机管理抓在手上。对于计算机磁介质(软盘、U盘、移动硬盘等)的管理,采取专人保管、涉密文件单独存放,严禁携带存在涉密内容的磁介质到上网的计算机上加工、贮存、传递处理文件,形成了良好的安全保密环境。对涉密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实行了内、外网物理隔离,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了保密措施,到目前为止,未发生一起计算机失密、泄密事故。其他非涉密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及网络使用,也严格按照局计算机保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落实了有关措施,确保了机关信息安全。
二、计算机和网络安全情况。
一是网络安全方面。我局严格计算机内、外网分离制度,全局仅有几个科室因工作需要保留外网,其余计算机职能上内网,对于能够上外网的计算机实行专人专管和上网登记制度,并且坚决杜绝计算机磁介质内网外混用的做法,明确了网络安全责任,强化了网络安全工作。
二是日常管理方面切实抓好外网、网站和应用软件“五层管理”,确保“涉密计算机不上网,上网计算机不涉密”,严格按照保密要求处理光盘、硬盘、U盘、移动硬盘等管理、维修和销毁工作。重点抓好“三大安全”排查:一是硬件安全,包括防雷、防火、防盗和电源连接等。二是网络安全,包括网络结构、安全日志管理、密码管理、IP管理、互联网行为管理等。
三是应用安全,包括网站、邮件系统、资源库管理、软件管理等。
三、硬件设备使用合理,软件设置规范,设备运行状况良好。
我局每台终端机都安装了防病毒软件,系统相关设备的应用一直采取规范化管理,硬件设备的使用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单位硬件的运行环境符合要求,打印机配件、色带架等基本使用设备原装产品。防雷地线正常,对于有问题的防雷插座已进行更换,防雷设备运行基本稳定,没有出现过雷击事故。网站系统安全有效,暂未出现任何安全隐患。我局网络系统的组成结构及其配置合理,并符合有关的安全规定。网络使用的各种硬件设备、软件和网络接口也是通过安全检验、鉴定合格后才投入使用的,自安装以来运转基本正常。
四、严格管理、规范设备维护。
我局对电脑及其设备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管理制度。在管理方面我们一是坚持“制度管人”。二是强化信息安全教育,就网络安全及系统安全的有关知识进行了培训,提高员工计算机技能。同时在全局开展网络安全知识宣传,使全体人员意识到了,计算机安全保护是“三防一保”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在新形势下,计算机犯罪还将成为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内容。在设备维护方面,专门设置了网络设备故障登记簿、计算机维护及维修表对于设备故障和维护情况属实登记,并及时处理。对外来维护人员,要求有相关人员陪同,并对其身份和处理情况进行登记,规范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五、安全制度制定落实情况。
为确保计算机网络安全、实行了网络专管员制度、计算机安全保密制度、网站安全管理制度、网络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以有效提高管理员的工作效率。同时我局结合自身情况制定计算机系统安全自查工作制度,做到四个确保:一是系统管理员于每周五定期检查中心计算机系统,确保无隐患问题。二是制作安全检查工作记录,确保工作落实。三是实行领导定期询问制度,由系统管理员汇报计算机使用情况,确保情况随时掌握。四是定期组织全局人员学习有关网络知识,提高计算机使用水平,确保预防。
六、自查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
我们在自查过程中发现了一些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今后我们还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一)对于线路不整齐、暴露的,立即对线路进行限期整改,并做好防鼠、防火安全工作。
(二)自查中发现个别人员网络和信息安全意识不强。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教育和防范技能训练,让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网络和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人防与技防结合,确实做好单位的网络安全工作。
;④ 网络安全应急响应的网络安全应急响应做什么
应急响应的活动应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未雨绸缪,即在事件发生前事先做好准备,比如风险评估、制定安全计划、安全意识的培训、以发布安全通告的方式进行的预警、以及各种防范措施;
第二、亡羊补牢,即在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其目的在于把事件造成的损失降到最小。这些行动措施可能来自于人,也可能来自系统,不如发现事件发生后,系统备份、病毒检测、后门检测、清除病毒或后门、隔离、系统恢复、调查与追踪、入侵者取证等一系列操作。
以上两个方面的工作是相互补充的。首先,事前的计划和准备为事件发生后的响应动作提供了指导框架,否则,响应动作将陷入混乱,而这些毫无章法的响应动作有可能造成比事件本身更大的损失;其次,事后的响应可能发现事前计划的不足,吸取教训,从而进一步完善安全计划。因此,这两个方面应该形成一种正反馈的机制,逐步强化组织的安全防范体系。
⑤ 街道网络安全应急预案
2021街道网络安全应急预案
在学校抑或是社会中,有时会出现一些意料之外的事件或事故,为了减小事故造成的危害,通常需要预先编制一份完整的应急预案。那么应急预案应该怎么编制才合适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2021街道网络安全应急预案,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街道网络安全应急预案1
为提高应对网络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形成科学、有效、反应迅速的应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街道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能力,预防和减少网络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护公众利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信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事件分类分级指南》、《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阜阳市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领导
街道成立由党工委书记任组长,党工委副书记和宣传委员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和相关站所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预防和处理网络安全工作,确保网络安全稳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街道宣传办,王奇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网络安全的协调、调度、检查、考核等工作。
二、分类分级及适用范围
事件分级
网络安全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重大网络安全事件、较大网络安全事件、一般网络安全事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
区内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遭受特别严重的系统损失,造成系统大面积瘫痪,丧失业务处理能力。
国家秘密信息、重要敏感信息和关键数据丢失或被窃取、篡改、假冒,对我区安全和稳定构成特别严重威胁。
其他对我区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公众利益构成特别严重威胁、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网络安全事件。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为重大网络安全事件
区内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遭受严重的系统损失,造成系统长时间中断或局部瘫痪,业务处理能力受到影响。
国家秘密信息、重要敏感信息和关键数据丢失或被窃取、篡改、假冒,对我区安全和稳定构成严重威胁。
其他对我区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公众利益构成严重威胁、造成严重影响的网络安全事件。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为较大网络安全事件
区内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遭受较大的系统损失,造成系统中断,明显影响系统效率,业务处理能力受到影响。
国家秘密信息、重要敏感信息和关键数据丢失或被窃取、篡改、假冒,对我区安全和稳定构成较严重威胁。
其他对我区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公众利益构成较严重威胁、造成较严重影响的网络安全事件。
除上述情形外,对我区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一定威胁、造成一定影响的网络安全事件,为一般网络安全事件。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网络安全事件是指由于人为原因、软硬件缺陷或故障、自然灾害等,对网络和信息系统或者其中的数据造成危害,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事件,可分为有害程序事件、网络攻击事件、信息破坏事件、信息内容安全事件、设备设施故障、灾害性事件和其他事件。
三、工作原则
1、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严密防范网上意识形态渗透、建立重大政策、事件的舆情风险评估机制,及时收集、研判、处置可能引发事件和社会的舆情,做好舆情引导管控工作。
2、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立足安全防护,加强预警,重点保护重要信息网络和关系社会稳定的重要信息系统;从预防、监控、应急处理、应急保障和打击不法行为等环节,在管理、技术、宣传等方面,采取多种措施,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构筑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3、明确责任、分级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网络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加强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宣传和教育,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信息安全意识。
4、落实措施、确保安全。要对网络设备、服务器等设施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安全漏洞和隐患的进行及时整改;要实行网站的巡察制度,密切关注互联网信息动态,要按照快速反应机制,及时获取充分而准确的信息,跟踪研判,果断决策,迅速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
5、加强技术储备、规范应急处置措施与操作流程,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定期进行预案演练,确保应急预案切实可行。
6、事故上报
当发生网络安全突发事件时,应及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初次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必须实行态势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影响范围、事件性质、事件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等。
四、事后处理
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经应急处置后,得到有效控制,事态下降到一定程度或基本得以解决,将各监测统计数据上报上级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批准后实施。
五、监督管理
1、加强对网络与信息安全等方面专业技能的培训,指定专人负责安全技术工作。
2、定期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件调查组,查清事件发生的原因及财产损失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写出调查评估报告,报应急领导小组,并根据问责制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特别重大网站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评估报告,报应急领导小组,必要时采取合理的形式向社会公众通报。
街道网络安全应急预案2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网络与信息安全是通过互联网传播的公众对现实生活中某些热点、焦点问题所持的有较强影响力、倾向性的言论和观点,主要通过BBS论坛、博客、新闻跟贴、转贴等实现并加以强化。由于互联网具有虚拟性、隐蔽性、发散性、渗透性和随意性等特点,越来越多的网民乐意通过这种渠道来表达观点、传播思想。当今,信息传播与意见交互空前迅捷,网络舆论的表达诉求也日益多元。如果引导不善,负面的网络舆论将对社会公共安全角成较大威胁。加强对网络舆论的及时监测、有效引导,以及对网络舆论危机的积极化解,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为金沙街道经济社会跨越发展营造良好的网上舆论环境。
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网络上出现的关于我街道发生任何级别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及其它各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或论坛、博客贴子。
3、工作原则
按照"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方针,强化事件的权威报道和快速反应能力,做好网上热点敏感问题、突发事件的处理和舆论引导工作,争取第一时间准确发布权威信息,有效引导网上舆论。
二、组织机构
1、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机构
成立金沙街道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小组,作为全街道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指挥的非常设机构,在街道党工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小组组长由街道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责任部门领导担任,成员由街道相关网站维护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监管、搜集、整理工作。此外,建立金沙街道网络志愿者队伍,重点开展网上热点舆论引导,壮大网络正面声音。
2、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小组工作职责
组织有关部门人员集中办公,统一对外口径,确定对外发布内容,通过各种方式,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引导舆论。
三、分级响应
Ⅰ、特别重大网络与信息安全
根据需要,经应急工作小组组长向街道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由街道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向区委、区政府请示,依据指示,共同领导,应急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开展应急工作。
Ⅱ、重大或较大网络与信息安全
经应急工作小组组长向街道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请示,由街道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共同领导,应急工作小组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Ⅲ、一般网络与信息安全
由应急工作小组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Ⅳ、影响较小的网络与信息安全
由舆情内容涉及的相关部门在应急工作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工作。
四、工作机制
(一)网络与信息安全检测
1、日常监测
将网络与信息安全监测作为一项日常工作不间断进行,随时掌握网络舆论的导向、特点和趋势。一旦发现不利于社会稳定的负面舆情或重大的虚假舆情,及时反馈到有关部门,为有关部门提供社会舆情方面的决策支持。
2、突发事件监测
当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时,组织对网络与信息安全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及时、全面掌握与该事件密切相关的各种信息,给决策者在较短时间内做出正确决策提供有力支撑。
(二)网络与信息安全预警
1、制定危机预警方案,针对各种类型的危机事件,制定比较详尽的判断标准和预警方案,以做到有所准备,一旦危机出现便有章可循、对症下药。
2、密切关注事态发展,保持对事态的第一时间获知权,加强监测力度。
3、及时传递和沟通信息,即与舆论危机涉及的政府相关部门保持紧密沟通,并建立和运用这种信息沟通机制。
(三)网络与信息安全应对
1、针对网上出现虚假不实报道,由相关部门会同街道应急工作小组及时采取措施,与刊登不实消息的相关网络媒体进行沟通,积极主动消除不利消息。
2、针对突发事件产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及时汇集、整理、分析,及时与相关部门会商解决对策,及时做好与相关网络媒体沟通工作,在第一时间内发出官方声音,有效引导舆论,最大限度缩小突发事件产生的不良影响。
3、根据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映事件的程度,必要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指定专人对外发布权威消息,向公众澄清事实,积极加强正面引导,消除不利影响。
五、后期处置
1、善后工作
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处置结束后,应急小组和相关部门负责关注网络上相关事件的舆情趋势。
2、总结评估
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处置结束后,应急工作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责任考评,表彰先进,追究因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领导和个人的责任。针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成功经验以及暴露出来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工作方案。
六、应急保障
1、通信保障
应急工作小组应在全街道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员队伍,全街道各部门确定一名信息员,确保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队伍之间的联络畅通及时。
2、人力和技术保障
由街道宣传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全街道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队伍,尤其是组织国土、卫生、教育、城建等重点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不间断对重点网站、重点论坛进行监控。
3、培训保障
定期组织全街道网络与信息安全队伍开展培训,不断提高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政治上的敏感性和业务上的娴熟能力。
七、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具体内容由金沙街道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街道网络安全应急预案3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网络舆情是通过互联网传播的公众对现实生活中某些热点、焦点问题所持的有较强影响力、倾向性的言论和观点,主要通过BBS论坛、博客、新闻跟贴、转贴等实现并加以强化。由于互联网具有虚拟性、隐蔽性、发散性、渗透性和随意性等特点,越来越多的网民乐意通过这种渠道来表达观点、传播思想。当今,信息传播与意见交互空前迅捷,网络舆论的表达诉求也日益多元。如果引导不善,负面的网络舆情将对社会公共安全角成较大威胁。加强对网络舆论的及时监测、有效引导,以及对网络舆论危机的积极化解,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为街道经济社会跨越发展营造良好的网上舆论环境。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处置网络上出现的关于我街道发生任何级别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及其它各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或论坛、博客贴子。
(三)工作原则。按照“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方针,强化事件的权威报道和快速反应能力,做好网上热点敏感问题、突发事件的处理和舆论引导工作,争取第一时间准确发布权威信息,有效引导网上舆论。
二、组织机构
(一)网络舆情领导机构。成立街道网络舆情应急领导小组,作为全街道网络舆情应急指挥的非常设领导机构,在街道党工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工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宣传工作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办主任、各社区主官等人员担任。
(二)网络舆情应急领导小组工作职责。组织有关部门人员集中办公,统一对外口径,确定对外发布内容,通过各种方式,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引导舆论。
(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负责网络舆情的监管、搜集、整理工作。
三、分级响应
(一)特别重大网络舆情。根据需要,经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请示,应急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开展应急工作。
(二)重大或较大网络舆情。由应急领导小组领导,由党政办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三)一般网络舆情。经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请示,由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四)影响较小的网络舆情。由舆情内容涉及的相关部门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工作。
四、工作机制
(一)网络舆情检测。一是日常监测。将网络舆情监测作为一项日常工作不间断进行,随时掌握网络舆论的导向、特点和趋势。一旦发现不利于社会稳定的负面舆情或重大的虚假舆情,及时反馈到有关部门,为有关部门提供社会舆情方面的决策支持。二是突发事件监测。当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时,组织对网络舆情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及时、全面掌握与该事件密切相关的各种信息,给决策者在较短时间内做出正确决策提供有力支撑。
(二)网络舆情预警。一是制定危机预警方案,针对各种类型的危机事件,制定比较详尽的判断标准和预警方案,以做到有所准备,一旦危机出现便有章可循、对症下药。二是密切关注事态发展,保持对事态的第一时间获知权,加强监测力度。三是及时传递和沟通信息,即与舆论危机涉及的政府相关部门保持紧密沟通,并建立和运用这种信息沟通机制。
(三)网络舆情应对。一是针对网上出现虚假不实报道,由相关单位会同区委宣传部及时采取措施,与刊登不实消息的相关网络媒体进行沟通,积极主动消除不利消息。二是针对突发事件产生的网络舆情,及时汇集、整理、分析,及时与相关部门会商解决对策,及时做好与相关网络媒体沟通工作,在第一时间内发出官方声音,有效引导舆论,最大限度缩小突发事件产生的不良影响。三是根据网络舆情反映事件的程度,必要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经区委宣传部同意,由街道党工委指定专人对外发布权威消息,向公众澄清事实,积极加强正面引导,消除不利影响。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工作。网络舆情应急处置结束后,应急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负责关注网络上相关事件的舆情趋势。
(二)总结评估。网络舆情应急处置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考评,表彰先进,追究因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领导和个人的责任。针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成功经验以及暴露出来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工作方案。
六、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应在全街道建立网络舆情应急处置工作队伍,全街道各部门均有专人负责,确保网络舆情工作队伍之间的联络畅通及时。
(二)人力和技术保障。由党政办负责协调,组织全街道网络舆情工作队伍,尤其是组织派出所、工商等重点部门和各社区相关工作人员,不间断对重点网站、重点论坛进行监控。同时积极筹建计算机软件系统等技术方面的保障。
(三)培训保障。定期组织全街道网络舆情队伍开展培训,不断提高网络舆情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政治上的敏感性和业务上的娴熟能力。
七、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具体内容由街道网络舆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二)定期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
(三)促进有关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以及有关研究机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条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第五章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第五十一条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二条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三条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四条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风险增大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根据网络安全风险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监测;
(二)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对网络安全风险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会发布网络安全风险预警,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第五十五条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网络的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五十七条 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八条 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六十一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第六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
⑦ 《网络安全法》主要内容解读(2)
2017年《网络安全法》主要内容解读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 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二)定期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
(三)促进有关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以及有关研究机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 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条 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第五章 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二条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四条 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风险增大时,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根据网络安全风险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监测;
(二)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对网络安全风险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会发布网络安全风险预警,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第五十五条 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六条 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网络的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五十七条 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八条 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第六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第七十条 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一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七十二条 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二)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五)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第七十七条 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保护,除应当遵守本法外,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军事网络的安全保护,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九条 本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⑧ 网络安全处理过程
网络安全应急响应是十分重要的,在网络安全事件层出不穷、事件危害损失巨大的时代,应对短时间内冒出的网络安全事件,根据应急响应组织事先对各自可能情况的准备演练,在网络安全事件发生后,尽可能快速、高效的跟踪、处置与防范,确保网络信息安全。就目前的网络安全应急监测体系来说,其应急处理工作可分为以下几个流程:
1、准备工作
此阶段以预防为主,在事件真正发生前为应急响应做好准备。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制定用于应急响应工作流程的文档计划,并建立一组基于威胁态势的合理防御措施;制定预警与报警的方式流程,建立一组尽可能高效的事件处理程序;建立备份的体系和流程,按照相关网络安全政策配置安全设备和软件;建立一个支持事件响应活动的基础设施,获得处理问题必备的资源和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可以进行应急响应事件处理的预演方案。
2、事件监测
识别和发现各种网络安全紧急事件。一旦被入侵检测机制或另外可信的站点警告已经检测到了入侵,需要确定系统和数据被入侵到了什么程度。入侵响应需要管理层批准,需要决定是否关闭被破坏的系统及是否继续业务,是否继续收集入侵者活动数据(包括保护这些活动的相关证据)。通报信息的数据和类型,通知什么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处理方法:
布局入侵检测设备、全局预警系统,确定网络异常情况;
预估事件的范围和影响的严重程度,来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的方案;
事件的风险危害有多大,涉及到多少网络,影响了多少主机,情况危急程度;
确定事件责任人人选,即指定一个责任人全权处理此事件并给予必要资源;
攻击者利用的漏洞传播的范围有多大,通过汇总,确定是否发生了全网的大规模入侵事件;
3、抑制处置
在入侵检测系统检测到有安全事件发生之后,抑制的目的在于限制攻击范围,限制潜在的损失与破坏,在事件被抑制以后,应该找出事件根源并彻底根除;然后就该着手系统恢复,把所有受侵害的系统、应用、数据库等恢复到它们正常的任务状态。
收集入侵相关的所有资料,收集并保护证据,保证安全地获取并且保存证据;
确定使系统恢复正常的需求和时间表、从可信的备份介质中恢复用户数据和应用服务;
通过对有关恶意代码或行为的分析结果,找出事件根源明确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彻底清除,并对攻击源进行准确定位并采取措施将其中断;
清理系统、恢复数据、程序、服务,把所有被攻破的系统和网络设备彻底还原到正常的任务状态。
4、应急场景
网络攻击事件:
安全扫描攻击:黑客利用扫描器对目标进行漏洞探测,并在发现漏洞后进一步利用漏洞进行攻击;
暴力破解攻击:对目标系统账号密码进行暴力破解,获取后台管理员权限;
系统漏洞攻击:利用操作系统、应用系统中存在漏洞进行攻击;
WEB漏洞攻击:通过SQL注入漏洞、上传漏洞、XSS漏洞、授权绕过等各种WEB漏洞进行攻击;
拒绝服务攻击:通过大流量DDOS或者CC攻击目标,使目标服务器无法提供正常服务;
信息破坏事件:
系统配置遭篡改:系统中出现异常的服务、进程、启动项、账号等等;
数据库内容篡改:业务数据遭到恶意篡改,引起业务异常和损失;
网站内容篡改事件:网站页面内容被黑客恶意篡改;
信息数据泄露事件:服务器数据、会员账号遭到窃取并泄露.
⑨ 国网公司五查五严指什么
法律分析:五查五严”即:查思想认识、严明政治规矩;查制度体系,严肃制度执行;查安全管理、严细落实责任;查事故隐患、严抓安全防控;查法治建设、严格依法治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