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成都扬尘投诉二维码怎么领取
登录扬尘监控系统。
《通知》规定了投诉处理流程,对各方监督机构及工地各方施工责任主体提出了具体扬尘投诉管理工作要求。建设工地施工单位通过登录扬尘监控系统自行生成扬尘投诉二维码。
设置“扬尘投诉公示牌”并悬挂于工地出入口外部醒目位置。建设工地施工单位在扬尘监控系统接收到市民投诉后,应积极进行扬尘问题整改,并在2小时进行整改回复。
❷ 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20修订)
第一条为防治扬尘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园林和林业绿化工程、物料运输与堆存、道路保洁和养护、采矿采石等活动中产生的空气颗粒物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莱芜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所辖区域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调解决扬尘污染防治中的突出问题。第五条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扬尘污染防治综合协调工作,建立督查机制,组织扬尘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城乡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园林和林业绿化、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市人民政府的分工,分别做好行业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产生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及时受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并依法作出处理。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第八条建设单位申报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内容。第九条招标单位在对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项目进行招标时,同时要求投标单位提交项目扬尘污染防治的相关材料。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时,应当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和运输物料、建筑垃圾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将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预算。第十一条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生产、运输、存储和工程施工等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和防治责任制度,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在重污染天气情况下严格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的应急减排措施,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第十二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扬尘污染执法检查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检查。第十三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明显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监管部门举报电话等信息,并采取下列防治措施:
(一)施工工地周围应当依照规定设置连续、密闭、硬质的围挡:块状工地应当实施全封闭施工,线性工地应当实行分段封闭施工,特殊情况需要全线施工的应当采取全线封闭措施;施工工地边界应当设置高度2.5米的围挡;
(二)施工期间,应当对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式安全网(不低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或者防尘布;
(三)施工工地内车行道路、施工道路应当采取硬化等降尘措施;裸露地面应当铺设礁渣、细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或者采取植被绿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等措施;
(四)开挖、运输和填筑土方等施工作业时,应当辅以洒水压尘等措施;
(五)施工过程中使用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当采取密闭存储、设置围挡或者堆砌围墙、采用防尘布苫盖或者其他防尘措施;
(六)施工工程中产生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未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固化或者绿化等防尘措施,严禁裸露;
(七)施工期间,应当在施工工地出口内侧设置洗车平台,确保车辆干净、整洁;对不具备设置洗车平台条件的施工工地应当配置手动冲洗设施,对出场车辆进行有效冲洗;
(八)出场车辆应当采用密闭车斗或者其他密闭措施,保证装载无外漏、无遗撒、无高尖;
(九)从建筑上层清运易散性物料、建筑垃圾或者废弃物的,应当采取密闭方式,不得凌空抛掷、扬撒;
(十)施工工地出入口应当采用硬化处理或者硬质材料铺设,并应当及时清扫冲洗,保持出入口通道及出入口外20米范围内道路清洁;
(十一)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土石方建筑工地或者合同施工工期在3个月及以上的施工工地应当安装在线监测及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测、监控平台联网。
❸ 北京首个“绿牌”工地启用,绿牌的标准是什么
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加快,很多大小城市中,盖楼房、修建公共设施的场景越来越常见,人们享受到了更加快捷、方便的城市生活,住上高高的楼房,生活质量也有了显着的提升。这些都是人们能够实实在在感受到的变化,也因此不断有很多人移居到城市中,享受城市里的便捷生活。
在北京市西城区的工地上,可以看到当地施工的地面上都覆盖着绿色的纱网。同时,在工地的上方,还有很多喷雾的设备,在不断给工地的地面中喷水。工人在这样的环境中,也能明显感受到扬沙变少。因此,“绿牌”工地的启用,势必会给空气质量带来更多保障,让人们能够呼吸到更加新鲜的空气。因此,这种“绿牌”工地适合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和普及。
以安卓手机移动卡为例,打开“设置”界面。
❺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扬尘污染防治应当遵循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财政投入保障机制。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水行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发现扬尘污染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本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完成时限等,并组织实施。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并对污染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研发、推广和应用扬尘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制定、实施扬尘污染防治专业规范,加强自律管理。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推动公众参与扬尘污染防治。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并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章防治措施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扬尘污染,保证施工场地扬尘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省扬尘污染物排放标准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防尘措施、扬尘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等信息;
(二)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封闭围挡或者围墙,位于主要路段的,高度不低于2.5米,位于一般路段的,高度不低于1.8米,并在围挡底端设置不低于0.2米的防溢座;
(三)对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施工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区、办公区、生活区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地面整洁;
(四)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五)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建筑材料,只能现场搅拌的,应当采取防尘措施;
(六)在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建筑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建筑材料的,应当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装卸、搬运时应当采取防尘措施;
(七)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八)在施工工地同步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分别与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发生故障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修复;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参照上述规定积极推动农村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减轻扬尘污染。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在土方施工作业过程中,合理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作业面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对已完成的作业面和未进行作业的裸露地面应当采取表面压实、遮盖等防尘措施,堆放超过八小时不扰动的裸土应当进行遮盖;
(二)工程主体作业层应当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并保持整洁、牢固、无破损;
(三)建筑物内保持干净整洁,清扫时应当洒水防尘;
(四)高空作业施工中,施工层建筑垃圾应当采用封闭式管道运送或者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械运送,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五)装饰装修施工中,在施工现场进行机械剔凿、清理作业时应当采取封闭、遮盖、喷淋等防尘措施。
❻ 施工现场扬尘治理5个100%的内容是什么
扬尘防治工作应达5个100%,即工地沙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出工地车辆100%冲洗车轮、拆除房屋的工地100%洒水压尘、暂时不开发的空地100%绿化。
在建筑工地多洒水,道路两旁多植树,都对防止扬尘危害有一定成效。
治理工地扬尘的最好方法不是硬化地面,而是将碎石铺在工地的露土地面上。碎石形成的多孔隙地面吸尘好,能透水,消噪音,易回收,而且在碎石地面上卸货时不起尘土。
(6)扬尘治理网络牌设置在哪里扩展阅读
在中国,有许多行业和类型的工作可以产生粉尘,如采矿和采石,道路建设,玻璃制造,建筑材料加工等。
建筑施工粉尘成为扬尘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作为颗粒物污染的主要来源,建筑扬尘会引起呼吸道的疾病,并通过空气传播多种流行性疾病。
颗粒物大量增加,会增加呼吸道的负荷。对于老人、小孩等呼吸功能较弱的群体来说,危害特别大。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还会降低路面能见度,容易产生堵车及交通事故,影响交通顺畅和安全。
根据粉尘的种类、浓度、接尘时间,国家标准《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GB5817-86) 规定,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共分为五级:0级 (符合卫生条件),I 级 ( 轻度危害 ),Ⅱ 级 ( 中度危害 ),Ⅲ级 ( 高度危害 ),Ⅳ级 ( 极度危害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将Ⅲ级、Ⅳ级粉尘危害列为粉尘治理重点,各级卫生部门应将Ⅲ级、Ⅳ级粉尘危害列为职业卫生监察工作的重点。经分级检测,粉尘危害达到Ⅳ级的企业,必须在一年内消除,否则卫生部门有权责令其停产。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在试生产时,必须进行粉尘危害程度分级,凡有Ⅲ级、Ⅳ级粉尘危害的,不允许正式投产;有Ⅱ级危害的,不应升入国家二级以上企业。
❼ 施工扬尘控制方案有哪些
施工扬尘控制方案防扬尘施工控制的方法及措施 :
1、扬尘防治技术措施
(1)、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应设置施工标志牌、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制度板。施工标志牌应当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姓名、联系电话,开工和计划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以及等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污染举报电话。
(2)、工程建设期间,施工现场周边应设置连续封闭围挡,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要整齐、美观、牢固,统一标志。围挡出现残缺时,应及时更换。出入口及道路转弯处应设可透视围挡(透明围挡应设置警示标志)或小型围挡,保证视线良好。 、
(3)、物料运输车辆要规范。为工程运送沙石、各类粉状物、建筑垃圾及渣土的车辆,所在企业和车辆必须经有关管理部门核准,并进行登记备案;所用渣土运输车辆要达到密闭要求,安装GPS定位装置。
(4)、工程建设期间,其所使用的具有粉尘逸散性的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废弃物,应当密闭处理。若在工地内堆置,则应采取覆盖防尘布、覆盖防尘网、配合定期喷水等措施,防止风蚀起尘。
(5)、工程建设期间,施工工地内车行路径,应采取铺设钢板、铺设混凝土、铺设沥青混凝土、铺设用礁渣、细石或其它功能相当的材料等措施之一,防止机动车扬尘。
(6)、工程建设期间,对于工地内裸露地面,应采取下列防尘措施之一:
① 覆盖防尘布或防尘网;
② 铺设钢板、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礁渣、细石或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
③ 植被绿化;
④ 定期洒水;
⑤ 地表压实处理并洒水;
(7)、工程建设期间,物料、渣土运输车辆的出入口内侧设置洗车平台,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洗车平台四周应设置防溢座或其它防治设施,防止洗车废水溢出工地;设置废水收集坑及沉砂池。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在洗车平台冲洗轮胎及车身,其表面不得附着污泥。物料、渣土运输车辆,装载的物料、渣土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车斗用苫布遮盖或者采用密闭车斗。
(8)、相关区域要硬化绿化。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施工便道、脚手架底和主要材料的堆放地应作硬化处理。项目办公区、生活区、材料堆放区、钢木材加工区要进行硬化处理,有条件的应进行绿化,不得有土地裸露情况。
(9)、工程建设期间,施工现场洒水降尘。构筑物拆除、挖土、装土、堆土、使用风钻挖掘地面、路面切割、石材切割、清扫施工现场等作业时,要喷(洒)水抑尘。施工现场的路面等易产生扬尘的区域,要根据不同季节、气温、土壤湿度等因素,安排洒水抑尘。春、秋季节每天洒水应不少于5次,重污染天气黄色(三级)以上等级,每天洒水不少于7次。
(10)、管线工程要及时回填并采取防尘措施。各类地下管线施工工程,开挖后应及时进行回填,并对回填后的沟槽采取洒水、覆盖等降尘措施。回填时禁止抛洒回填物,不回填的土方应及时进行遮盖。
(11)、推行清洁作业方法。道路工程灰土层施工严禁采用路拌法。施工现场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因项目规模、条件限制等确需现场搅拌的,应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12)、达到规定条件要停工。风力在4级以上或当地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三级)以上等级预警时,应当立即停止构筑物拆除、沟槽开挖、渣土运输、路面清扫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
(13)、严禁有毒烟尘排放。施工现场禁止熔融沥青、焚烧油毡和橡胶、塑料、垃圾等有毒物质,生活垃圾要及时清运。
(14)、工程建设期间,应负责工地周边道路的保洁与清洗责任。
(15)、若工程未能按规定采取空气污染防治措施,则必须提出替代防治措施,经地方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工。
❽ 扬尘治理八个%中八个盒子分别是什么内容
1施工围挡达标率100%
2裸露土方覆盖率100%
3出入车辆冲洗率100%
4主干道硬化率100%
5设置扬尘监督牌率100%
6设置pm2.5pm10扬尘在线检测仪率100%
7拆除过程洒水压率100%
8设置扬尘远程检测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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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9修订)
第一条为防治扬尘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园林绿化工程、物料运输与堆存、道路保洁和养护、采矿采石等活动中产生的空气颗粒物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所辖区域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调解决扬尘污染防治中的突出问题。第五条市环境保护部门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扬尘污染防治综合协调工作,建立督查机制,组织扬尘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城管执法、城乡交通运输、城乡水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市更新)、林业和城乡绿化、国土资源、公安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市人民政府的分工,分别做好行业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产生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及时受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并依法作出处理。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第八条建设单位申报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内容。对扬尘污染防治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审批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第九条招标单位在对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项目进行招标时,同时要求投标单位提交项目扬尘污染防治的相关材料。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时,应当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和运输物料、建筑垃圾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将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预算。第十一条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生产、运输、存储和工程施工等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和防治责任制度,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在重污染天气情况下严格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的应急减排措施,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第十二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扬尘污染执法检查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检查。第十三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明显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监管部门举报电话等信息,并采取下列防治措施:
(一)施工工地周围应当依照规定设置连续、密闭、硬质的围挡:块状工地应当实施全封闭施工,线性工地应当实行分段封闭施工,特殊情况需要全线施工的应当采取全线封闭措施;施工工地边界应当设置高度25米的围挡;
(二)施工期间,应当对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式安全网(不低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或者防尘布;
(三)施工工地内车行道路、施工道路应当采取硬化等降尘措施;裸露地面应当铺设礁渣、细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或者采取植被绿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等措施;
(四)开挖、运输和填筑土方等施工作业时,应当辅以洒水压尘等措施;
(五)施工过程中使用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当采取密闭存储、设置围挡或者堆砌围墙、采用防尘布苫盖或者其他防尘措施;
(六)施工工程中产生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未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固化或者绿化等防尘措施,严禁裸露;
(七)施工期间,应当在施工工地出口内侧设置洗车平台,确保车辆干净、整洁;对不具备设置洗车平台条件的施工工地应当配置手动冲洗设施,对出场车辆进行有效冲洗;
(八)出场车辆应当采用密闭车斗或者其他密闭措施,保证装载无外漏、无遗撒、无高尖;
(九)从建筑上层清运易散性物料、建筑垃圾或者废弃物的,应当采取密闭方式,不得凌空抛掷、扬撒;
(十)施工工地出入口应当采用硬化处理或者硬质材料铺设,并应当及时清扫冲洗,保持出入口通道及出入口外20米范围内道路清洁;
(十一)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土石方建筑工地或者合同施工工期在3个月及以上的施工工地应当安装在线监测及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测、监控平台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