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是指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因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受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网络服务不中断。
想要成为网络安全工程师,需要学习的内容有很多,以下的详细的介绍:
2. 安全标准化手册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安全标准化管理手册
1 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规范我公司的安全生产活动,提升我公司的整体安全水平,采用系统化的思想,实现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切实保护广大职工的生命安全和根本利益。
2 范围
本管理手册适用于我公司的生产、经营与储存过程的全部活动。
3 术语
3.1化学品
是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3.2危险化学品
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3.3风险评价
评估风险大小以及确定风险是否在可容忍的全过程。
3.4重大危险源
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3.5安全标准化
是指具有健全、科学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生产环节和相关岗位的安全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等规定,达到和保持规定的标准,始终处于安全生产的良好状态。
3.6关键装置
是指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蚀、高温、高压、真空、深冷、临氢、烃氧化等条件下进行工艺操作的生产装置。
3.7重点部位
是指制造、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场所,以及可能形成爆炸、火灾场所的罐区、装卸台(站)、码头、油库、仓库等,及对关键装置安全生产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等;
3.8 资源
是指实施安全标准化所需的人力、财力、设施、技术和方法等。
3.9 相关方
关注企业安全行为或受其安全行为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4 管理要素
4.1 领导与责任
4.1.1 领导
公司总经理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和基层安全生产责任制,作出明确的、公开的、文件化的安全承诺,确保安全承诺转变为必需的资源支持;必须实施安全标准化管理,推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原则,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树立正确的行为榜样。各级管理人员带头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从业人员负有履行正确的安全生产义务。
4.1.2 方针目标
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参与,科学管理;和谐自律,持续发展。
安全生产目标:追求最大限度的不发生事故、不损害人身健康。
目标分解:1、无重大火灾、爆炸、伤亡及多人中毒事故;
2、月千人负伤率小于1‰;
3、隐患整改率大于或等于95%;
4、安全设施、设备完好率大于或等于95%。
上述安全生产方针与公司的其他方针和目标具有同等的重要性;
按照方针目标的要求,公司与各车间部门及员工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各车间部门制定详细安全工作规划或计划,以保证安全方针目标的有效完成,并定期对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4.1.3 机构设置
公司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各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各生产车间及各职能部门的第一责任人为组员,并由此构成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日常的具体工作由安全环保科负责实施。
公司设置有安全环保科,具体负责公司的安全环保工作,科内有专职安全员两名,均通过南通市安监局的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进行学习,掌握和提高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利用一切机会参加市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4.1.4职责
4.1.4.1生产管理部、生产计划科
a) 在管生产的同时, 认真管好安全工作, 并在本职范围内对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b) 在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组织安排生产, 不得违章指挥。
c) 在调度生产的同时, 首先考虑安全生产, 在调度会上生产安全同时布置、总结、分析、检查。
d) 严格按设计规定制订、修改岗位操作法、工艺指标, 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 如要改变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e) 加强对生产操作工的技术培训教育考核, 组织技术练兵活动, 严格工艺操作纪律, 搞好安全生产。
f) 负责操作事故的管理, 按“四不放过”原则, 及时与车间一起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统计, 并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报安环科。 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和重大事故的调查。
g) 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统计, 并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 参加有关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
h) 组织好开、停车的安全工作和制订好开、停车方案。
i) 妥善、果断处理生产过程中一切不安全情况, 及时处理事故并通知和报告有关部门、公司领导。
4.1.4.2设备能源科
a) 负责公司的定型和非定型机械、动力设备、设施、工艺管道,通风除尘、防毒装置的管理,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b) 组织对重大机械、电气、受压容器、避雷器安全装置,管道设备,安全阀等的定期检查、校验工作。
c) 制订或审定有关设备的制造、改造方案,组织编制大检修安全措施计划,并确保实施。
d) 组织按期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大检查。
e) 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参加有关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4.1.4.3安全环保科
a) 组织推动生产中的安全、防火、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和防火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协助生技科推广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
b) 制定和修订安全(防火)管理制度,参与审查安全技术规程,做好员工的劳保用品发放和正确使用工作。组织制定防暑降温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c) 做好编制、汇总、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科室、车间按“三同时”执行。
d) 组织对新进入公司的员工、临时工及外来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
e) 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监督、检查隐患的整改工作。
f) 组织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压力容器等)的培训、考核及取证工作。
g) 负责建立健全各种安全基础台帐。
h) 负责动火、登高、入罐、动土等作业票证的审批,负责对电工、电气焊、压力容器、登高等作业,以及危险物品的管理和使用等安全生产方面的检查、督促工作。
i) 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新产品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试运行工作。
j) 做好防尘、防毒等职业病防治的工业卫生工作。
k) 严格执行消防法。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培训和管理义务消防人员,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和演练,并负责消防器材的计划、配备、维修和管理工作。
l) 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查、监督、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发现违章现象有权制止,不听劝阻者,可令其停止生产,并立即通知有关领导。
m) 参与经济责任制考核,对安全工作作出成绩者,或因违规违纪导致事故的责任人分别提出奖励、惩罚的处理意见。
n) 组织开展各种安全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o) 研究分析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p) 负责安全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和建挡工作,参加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
4.1.4.4采购科、储运科
a) 对本部门所属范围各项安全、防火工作负全面责任。
b) 严格执行有关化学危险品的安全押运、保管要求,组织押运人员、仓库保管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
c) 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危险品的管理规定,建立必要的安全规章制度,对职工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采用安全有效设施和消防措施,认真搞好仓库的防火和危险物品的储存、运输安全工作。
d) 对各种机动车辆驾驶员认真贯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公司安全行驶要求,严格遵守危险物品储存要求,对司机和装卸人员做好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切实做好公司运输、装卸的安全工作。
e) 对报废、变质的物资应及时清理,提出安全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解决。
f) 认真落实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制度,制定原料库岗位责任制。
g) 对于剧毒危险品,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双本帐、双人管理、双人领料、双人发料、双把锁)。
4.1.4.5总工办、研发室
a) 研制和开发新工艺及引进项目时, 必须先作出安全评价, 提出安全措施,审核技术的安全可靠性。
b) 严格按设计规定制订、修改岗位操作法、工艺指标, 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 如要改变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c) 在进行新建项目、技术改进项目设计的同时, 必须设计有效的防护装置和三废治理设施, 并提高三废治理设施, 并提高三废治理设施的运转率。
d) 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统计, 并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 参加有关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
e) 负责对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设计, 并指导安装和运行, 设计、改造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
4.1.4.6品管部、质检科
a) 负责传达贯彻上级有关质量检验、安全工作的指示。
b) 组织编审企业化学分析系统的安全技术规程。
c) 负责企业动火分析和有害物质的测定及材料、成品质量的检查。
d) 负责对全厂分析工的技术教育, 组织技术练兵活动, 严格分析纪律,搞好安全生产。
e) 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总结管理, 并及时汇报厂安全部门。
f) 对新分配到分析岗位的职工, 负责安排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业务的培训考核工作。
g) 对公司各类分析仪器负责调试、保养, 保证准确、完好。
h) 对化学危险品(溶液、试剂)要根据理化性质, 分类妥善保管, 保证使用、贮存的安全、可靠。
4.1.4.7行政管理部、办公室、总务科
a) 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协助企业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对安全部门的有关文件材料及时打印下发。
b) 负责人事、行政、后勤、保卫工作管理制度拟订、检查、监督、控制和执行。
c) 负责员工的培训教育工作。协同安全管理部门做好全体员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工作;落实安排对新入厂人员(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公司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检查临时来厂参观、办事人员登记和进厂安全教育。
d) 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监督对职工劳动纪律的教育与检查。协助安全管理部门做好安全管理活动的宣传动员工作。
e) 负责建立和完善安全责任制。建立以防火、防盗、防灾害事故为主要内容的安全保卫责任制,做到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和责任落实。
f) 负责公司内部治安管理工作。维护内部治安秩序,搞好治安综合治理,预防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公司财产的安全,确保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g) 严格门卫登记制度。一切进出公司的物资,门卫严格检查、验证,物证相符后方能进出,凡无证或证物不符门卫有权扣留,由总务科查处。
h) 负责员工就餐的卫生管理工作。定期地询问公司员工对就餐质与量的要求,以确保员工就餐的安全。
i)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负责协助安全管理部门做好接待和善后处理工作。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办理事故责任者的惩处手续,负责工伤鉴定工作。
j) 监督检查把安全工作业绩纳入职工晋级和奖励考核的执行情况
4.1.4.8财务管理部
a) 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严格履行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保护纳入计划工作。
b) 按规定负责落实、管理和使用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
c) 在审定和编制公司各项经费时,应留足相应安全生产措施费用。
d) 保证安全生产设施建设所需设备购置,安全隐患治理,安全教育费用。
e) 负责审核各类事故费用支出,将其纳入本单位经济活动。
f) 保证全体员工劳保用品、保健费和防暑降温等费用支出。
4.1.4.9基建办公室
a) 对本部门所属范围的各项安全、防火、防盗工作负全面责任。
b) 对基建项目的设计进行审查,使符合国家安全防火、防爆和工业卫生技术要求,并在施工过程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c) 负责制订或审查新建、扩建、改建的施工安全措施和三废治理设施。
d) 做好基建和生产双方的联系配合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e) 负责房屋安全的检查和维修工作。
f) 负责施工质量事故的管理和安全措施工作。
g) 按期实现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h) 负责本部门员工日常安全、防火、防盗教育和培训。
4.1.4.10生产车间
a) 对本部门所属范围的各项安全、防火工作负全面责任。
b)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及主管业务机关的劳动安全、消防工作法规、条例、规定和公司的厂规厂纪。
c) 负责组织本车间人员进行劳动安全、消防防范知识和法规教育以及与本车间生产有关的安全教育工作(如车间原材料、中间体、成品的理化性质、操作规程、安全防护等),并如实记录。严格执行新职工入厂“三级”安全教育考核,有义务接受厂组织的安全学习培训,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
d) 认真执行安全、防火检查登记制度,发现问题,如实记录,及时组织隐患整改。遇有本车间解决不了的问题,必须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安环科,公司必须派出专业人员给予指导和协助解决。
e) 严格票证制度,严禁无证作业。需动火、吊装、入罐等作业的,应根据要求,认真办理手续,落实作业中的各项安全措施才能作业,要加强易燃易爆储存器的安全管理,严禁跑、冒、滴、漏。
f) 按规定参加义务消防队,接受公司组织的义务消防队学习、训练、演习等。实行消防器材承包管理,对所管辖区域内的消防器材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安环科,由公司安环科安排更换,保证器材处于良好状态。
g) 一旦发生事故,应迅速组织人员抢救,并立即将情况向公司汇报。如遇到管辖区外发生事故,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公司的安排调动,协助公司做好事故抢救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的“四不放过”工作。
h) 负责本部门员工日常安全、防火、防盗教育和培训。
4.1.4.11动力车间
a) 对本部门所属范围的各项安全、防火工作负全面责任。
b)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超温超压;
c) 本部门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必须做到定期校验,合格后使用;
d) 严格按照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办理相关作业证(如动火证、登高作业证等),并提出作业前安全措施及处理方法;
e) 本部门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f) 严格执行有关防火防爆、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建立必要的安全规程,做好本部门防晒、防冻工作;
g) 负责本部门员工日常安全、防火、防盗教育,每月组织不少于2次的车间安全学习活动,通报各类安全事故案例,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h) 配合办公室做好本部门员工的培训工作,做到持证上岗。
4.1.4.12电管中心
a) 对本部门所属范围的各项安全、防火工作负全面责任。
b) 组织编制和修改电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c) 负责电器设备安装、使用、维修和日常维护,确保安全生产和安全检修。
d) 负责对公司电气设备设施的管理,负责公司电气设施的规划、配置。
e) 对所辖范围内的电器设备组织巡回检查,发理问题及时处理。
f) 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参加有关事故调查。
g) 按期实现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h) 负责本部门员工日常安全、防火、防盗教育和培训,负责部门新入员工的车间教育和班组教育。
4.1.4.13生化处理车间
a) 对本部门所属范围的各项安全、防火工作负全面责任。
b)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及主管业务机关的劳动安全、消防工作法规、条例、规定和公司的厂规厂纪。
c) 负责组织本车间人员进行劳动安全、消防防范知识和法规教育以及与本车间生产有关的安全教育工作(如操作规程、安全防护等),并如实记录。严格执行新职工入厂“三级”安全教育考核,有义务接受厂组织的安全学习培训,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
d) 认真执行安全、防火检查登记制度,发现问题,如实记录,及时组织隐患整改。遇有本车间解决不了的问题,必须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安环科,公司必须派出专业人员给予指导和协助解决。
e) 严格票证制度,严禁无证作业。需动火、吊装、入罐等作业的,应根据要求,认真办理手续,落实作业中的各项安全措施才能作业,严禁跑、冒、滴、漏。
f) 实行消防器材承包管理,对所管辖区域内的消防器材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安环科,由公司安环科安排更换,保证器材处于良好状态。
g) 一旦发生事故,应迅速组织人员抢救,并立即将情况向公司汇报。如遇到管辖区外发生事故,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公司的安排调动,协助公司做好事故抢救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的“四不放过”工作。
h) 负责本部门员工日常安全、防火、防盗教育和培训。
4.1.4.14工会
a) 带领员工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搞好车间生产,完成上级领导交给的生产任务。
b) 经常对公司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进行事故隐患检查,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整改检查,按章办事,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人和事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c) 经常宣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并贯彻执行上级的有关方针、政策。
d) 时常关心产品质量,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原因分析和采取有效措施。
4.1.4.15公司总经理
a) 总经理是公司安全(防火)第一负责人,对公司安全(防火)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b) 总经理应重视员工的劳动条件和公司的安全、防火、工业卫生状况和劳动保护工作。
c) 批准、发布本公司的各项安全(防火)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做到有章可循、责任到人;按规定提取劳动保护费用,审查年度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要在人员、资金、物质等方面予以保证。
d) 经常深入生产现场了解、掌握安全、防火工作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防火)技术研究工作,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e) 执行“四不放过”原则,按权限组织本企业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对安全生产、防火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对酿成重大责任事故者进行处罚。
f) 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组织和机构,配备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防火工作的重大问题。领导公司安全生产(防火)委员会,并积极开展工作。
g) 检查指导副职及下属各单位领导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防火)工作。
4.1.4.16公司副总经理
a) 副总经理在总经理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防火工作负责。并根据分管范围实际情况细化安全生产责任制。
b) 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是公司的安全(防火)第二负责人,必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环保、防火法规、规程、制度和标准,安排指导生产。
c) 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首先考虑安全,并在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恢复生产,不准违章指挥。
d) 每季度亲自组织参加一次安全生产(防火)大检查。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做到项目、解决方法、负责人和完成期限“四落实”,确保安全生产。
e) 每季度组织召开安全生产(防火)的专题研究会,及时了解生产中的安全(防火)情况,解决生产过程中的有关安全(防火)问题和落实重大隐患的整改。。
f) 组织制定修订安全生产(防火)规章制度,组织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
g) 对安全生产、防火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者给予奖励,对重大责任事故肇事者给予处罚。
4.1.4.17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a)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对本公司安全技术工作负全面责任。
b) 组织制订、修订和审定本公司各项安全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
c) 负责解决安全生产(防火)中的疑难或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防火)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
d) 审批重大工艺、检修、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e) 参与审批《特殊动火证》,参加重大事故的技术分析工作。
4.1.4.18安环科科长
a) 在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批示和各项规定,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定期向总经理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情况。
b) 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组织安全员的培训。协助公司办公室做好对特殊工种工人的培训和安全技术知识考核的组织工作。
c) 作好制定与修订安全生产、防火工作的管理制度,参与制订安全技术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d) 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理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e) 协助技术部门做好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预评价”和“三同时”工作,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f) 参与汇总或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以改善劳动条件与工作环境,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g) 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消防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防火工作的先进经验。
h) 负责各类事故的综合上报、存档、分析工作,参与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4.1.4.19公司专职安全员
a) 在科长的领导下,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批示和各项规定。
b) 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各项安全(防火)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各项安全(防火)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有权进行督促检查,发现违章有权制止。
c) 负责对新工人、调职工人的公司级安全(防火)教育工作和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考核工作。
d) 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消防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防火)隐患,负责汇总上报,重大整改项目要建议公司纳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一般整改项目组织有关部门拟定整改措施,并督促限期实施。
e) 推动有关部门及时做好防暑降温、防冻保暖等季节性劳动保护工作,指导协助各部门做好防火、防爆工作
f) 根据公司对劳动保护用品规定的发放标准和范围,做好发放的审批、登记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发放、管理和正确使用工作。
g) 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实施与改善劳动条件的劳动保护措施。发现在任何工作场所和生产过程中,确实有特别紧急不安全的情况,有权停止生产和工作,但必须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参加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设计会审及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工程不予以验收。
h) 做好公司员工工伤事故的统计、分析、上报和调查处理工作。
i) 组织安全生产、消防竞赛,总结推广安全生产、防火工作经验。
j) 会同人事和生技科及车间做好操作工安全操作考核,并审定发放操作合格证。
3. 安全标准化网络管理体系如何建立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编辑本段概述:
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孙华山指出,近年来,国家安监总局陆续在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开展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有效地提升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但各行业的安全标准化工作要求不尽相同,有必要出台一个规范,对各行业已开展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在形式要求、基本内容、考评办法等方面作出比较一致的规定。同时,为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结合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共性特点,制定可操作性较强的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也非常必要。 据介绍,《基本规范》采用了国际通用的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现代安全管理模式。通过企业自我检查、自我纠正、自我完善这一动态循环的管理模式,更好地促进企业安全绩效的持续改进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基本规范》总结归纳了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已经颁布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中的共性内容,提出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共性基本要求,既适应各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又避免了自成体系的局面。
编辑本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以及对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和评审;其他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可参照执行。 有关行业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已经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的,优先适用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 GB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Z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安全生产标准化 work safety standardization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3.2 安全绩效 safety performance 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取得的可测量结果。 3.3 相关方 interested party 与企业的安全绩效相关联或受其影响的团体或个人。 3.4 资源 resources 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所需的人员、资金、设施、材料、技术和方法等。 4 一般要求 4.1 原则 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基础,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4.2 建立和保持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依据本标准的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4.3 评定和监督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行企业自主评定、外部评审的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本标准和有关评分细则,对本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自主评定后申请外部评审定级。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定级进行监督管理。 5 核心要求 5.1 目标 企业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按照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生产经营中的职能,制定安全生产指标和考核办法。 5.2 组织机构和职责 5.2.1 组织机构 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2.2 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单位、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5.3 安全生产投入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并建立安全费用台账。 5.4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5.4.1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制度,明确主管部门,确定获取的渠道、方式,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企业各职能部门应及时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跟踪、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修订情况,及时提供给企业内负责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主管部门汇总。 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 企业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将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贯彻到各项工作中。 5.4.2 规章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文件和档案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职业健康管理、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等。 5.4.3 操作规程 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5.4.4 评估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5.4.5 修订 企业应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保证每个岗位所使用的为最新有效版本。 5.4.6 文件和档案管理 企业应严格执行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企业应建立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安全记录档案,并加强对安全记录的有效管理。 5.5 教育培训 5.5.1 教育培训管理 企业应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规定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 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5.5.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的,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5.5.3 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使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确认其能力符合岗位要求。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新入厂(矿)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5.5.4 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 5.5.5 安全文化建设 企业应通过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引导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逐步形成为全体员工所认同、共同遵守、带有本单位特点的安全价值观,实现法律和政府监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约束,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 5.6 生产设备设施 5.6.1 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企业建设项目的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安全设备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按规定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等阶段进行规范管理。 生产设备设施变更应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并对变更的全过程进行隐患控制。 5.6.2 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 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建立台账,定期检维修。对安全设备设施应制定检维修计划。 设备设施检维修前应制定方案。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行为分析和控制措施。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隐患控制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5.6.3 新设备设施验收及旧设备拆除、报废 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拆除和报废,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企业应执行生产设备设施到货验收和报废管理制度,应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设施。 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应按规定进行处置。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涉及到危险物品的,须制定危险物品处置方案和应急措施,并严格按规定组织实施。 5.7 作业安全 5.7.1 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 企业应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生产过程的控制。对生产过程及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环境等存在的隐患,应进行分析和控制。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作业许可证应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内容。 企业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5.7.2 作业行为管理 企业应加强生产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对作业行为隐患、设备设施使用隐患、工艺技术隐患等进行分析,采取控制措施。 5.7.3 警示标志 企业应根据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按照GB2894及企业内部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 企业应在设备设施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5.7.4 相关方管理 企业应执行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管理制度,对其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 企业应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根据服务作业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 企业应对进入同一作业区的相关方进行统一安全管理。 不得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相关方。企业和相关方的项目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5.7.5 变更 企业应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对机构、人员、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变更的实施应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所产生的隐患进行分析和控制。 5.8 隐患排查和治理 5.8.1 隐患排查 企业应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或有新的公布,以及企业操作条件或工艺改变,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相关方进入、撤出或改变,对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有新的认识,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的,应及时组织隐患排查。 隐患排查前应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选择合适的排查方法。排查方案应依据: ——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 ——设计规范、管理标准、技术标准; ——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等。 5.8.2 排查范围与方法 企业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5.8.3 隐患治理 企业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 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隐患治理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治理完成后,应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5.8.4 预测预警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运用定量的安全生产预测预警技术,建立体现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的预警指数系统。 5.9 重大危险源监控 5.9.1辨识与评估 企业应依据有关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安全评估。 5.9.2登记建档与备案 企业应当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并按规定备案。 5.9.3监控与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5.10 职业健康 5.10.1职业健康管理 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与职业健康保护相适应的设施、工具。 企业应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检测,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备,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 企业应对现场急救用品、设备和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检维修,定期检测其性能,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5.10.2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企业应采用有效的方式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宣传,使其了解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后果。 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按照GBZ158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 5.10.3职业危害申报 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依法接受其监督。 5.11应急救援 5.11.1应急机构和队伍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企业应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组织训练;无需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可与附近具备专业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服务协议。 5.11.2应急预案 企业应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针对重点作业岗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形成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应根据有关规定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应急预案应定期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5.11.3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5.11.4应急演练 企业应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5.11.5事故救援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5.1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5.12.1事故报告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必要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 5.12.2事故调查和处理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进行事故调查或配合上级部门的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5.13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5.13.1绩效评定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对绩效评定工作全面负责。评定工作应形成正式文件,并将结果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后应重新进行评定。 5.13.2持续改进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和安全生产预警指数系统所反映的趋势,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4. 网络安全主要学什么呢
计算机网络安全专业大学的基础课程主要是数学、计算机知识,具体开设的课程不同大学是有所差异的,核心课程都会涉及以下方向:离散数学、信号与系统、通信原理、软件工程、编码理论、信息安全概论、信息论、数据结构、操作系统、信息系统工程、现代密码学、网络安全、信息伪装等
主干课程包括:计算机原理、计算机体系结构、计算机网络、操作系统原理、数据结构、C语言程序设计、汇编语言程序设计、网络程序设计、分布式系统、计算机安全入门、编码理论与应用;
同时还有,网络和计算机系统的攻击方法、安全程序设计、应用密码技术、计算机和网络安全、容错系统、信息系统安全、数据库安全、计算机取证、电子商务安全。
就业面向:在计算机网络公司、软件公司、科研部门、教育单位和行政管理部门及现代化企业,从事计算机安全系统的研究、设计、开发和管理工作。
也可在IT领域从事网络日常管理与维护、网站设计与开发、网络数据库的应用与维护工作或信息安全产品销售与服务等工作。计算机网络安全不仅包括网的硬件、管理控制网络的软件,也包括共享的资源,快捷的网络服务,所以定义网络安全应考虑涵盖计算机网络所涉及的全部内容。 参照ISO给出的计算机安全定义,认为计算机网络安全是指:“保护计算机网络系统中的硬件,软件和数据资源,不因偶然或恶意的原因遭到破坏、更改、泄露,使网络系统连续可靠性地正常运行,网络服务正常有序。” 本专业学生除了学习必要的数理与计算机基础知识外,还要掌握计算机网络技术与网络通信,网络技术应用、网络系统管理和黑客的防御和攻击,网络入侵防御系统等专业技能训练; 将计算机网络技术、网络系统管理、网络安全技术等专业课程与组网、建网、网络编程、网络测试等相应的实训环节有机结合,使学生具有较强的职业工作技能和素质。
5. 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什么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
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017年6月1日,《网络安全法》将正式施行,标志着网络空间治理、网络信息传播秩序规范、网络犯罪惩治等方面即将翻开崭新的一页,国家网络安全将拥有更为完善的法律基础和保障。网络安全标准化是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推动网络空间治理体系变革方面发挥着基础性、规范性、引领性作用。《网络安全法》对于网络安全标准化工作也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
(5)网络安全标准化学习资料扩展阅读:
进一步加强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网络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根据国家标准委授予的职责范围,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260)承担着组织制定标准和持续完善国家信息安全标准体系的职责,多年来推动国家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所需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初步形成了国家网络安全标准体系。
中央网信办、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国家网络安全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建立统一权威的国家标准工作机制,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国家标准委的领导下,在中央网信办的统筹协调和有关网络安全主管部门的支持下,对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进行统一技术归口,统一组织申报、送审和报批。
因此,需要加强网络安全标准战略性、方向性、基础性的研究,既要突出重点,也要拓展覆盖面;既要统筹推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也要适时引进国外有关标准,进而逐步建立起与《网络安全法》相配套的国家网络安全标准体系,以适应新形势对网络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更高要求。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草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网络安全战略、规划与促进
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
第五章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
第六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八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依法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侮辱诽谤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二章网络安全战略、规划与促进
第十一条国家制定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完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促进网络安全技术和产业发展、推进全社会共同参与维护网络安全的政策措施等。
第十二条国务院通信、广播电视、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行业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网络安全战略,编制关系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重要领域的网络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技术人才,促进网络安全技术人才交流。
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记录、跟踪网络运行状态,监测、记录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网络日志;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其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及时向用户告知并采取补救措施。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间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第十九条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技术之间的互认、通用。
第二十一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网络攻击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入侵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从事入侵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工具和制作方法;不得为他人实施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三条为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需要,侦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要求网络运营者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四条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开展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提供公共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等服务的基础信息网络,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重要行业和供电、供水、供气、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的重要信息系统,军事网络,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机关等政务网络,用户数量众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有或者管理的网络和系统(以下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通信、广播电视、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行业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称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二十八条除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在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公民个人信息等重要数据;因业务需要,确需在境外存储或者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对检测评估情况及采取的改进措施提出网络安全报告,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三条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二)定期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
(三)促进有关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及网络安全服务机构、有关研究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
第三十四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对用户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三十五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公民个人信息。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第三十六条网络运营者对其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止其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公民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
第三十八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第三十九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电子信息发送者发送的电子信息,应用软件提供者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发现电子信息发送者、应用软件提供者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平台,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第四十三条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信息传播。
第五章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四十四条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四十五条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四十六条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七条网络安全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并根据即将发生的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网络安全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
(二)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对网络安全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四)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网络安全事件危害的警告,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四十九条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条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区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电子信息发送者,应用软件提供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其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未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的;
(三)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及时向用户告知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五十三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未经安全评估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发布或者传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将网络安全风险、网络安全事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的。
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网络和系统。
(二)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入侵、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存储、传输、处理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以及利用他人所有或者管理的网络提供相关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者、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重要信息系统运营者等。
(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五)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公民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职业、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其他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第六十六条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保护,除应当遵守本法外,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军事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六十八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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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给你个实施方案,参考一下
三、工作步骤及计划
序号 阶段 阶段项目/主要内容 负责人/参加人员/部门 完成日期
1 准备
/首次会议
/第一层次宣贯培训
(1)领导决策
①作出开展安全标准化的决定(文件)
②任命安全标准化管理者代表(文件)
③成立安全标准化领导小组(文件) 最高管理者 10月
第2周
(2)成立安全标准化工作小组(文件)
①配备资源(人力、物力、财力)
②安全标准化自评员培训(外培)
③编制安全标准化计划 管理者代表 10月
第2周
(3)首次会议/第一层次首次宣贯
①企业负责人作出安全承诺,并确保安全承诺转变为必需的资源支持
②管代宣布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名单
③综合性的辅导报告(辅导小组)
④AQ3013-2008《规范》(首次宣贯) 最高管理者
管理者代表
领导小组
工作小组
部门负责人
其他人员 10月
第3周
首次会议
~3小时
2 ①初始评审
/5项评估 (1)收集适用于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建立清单,作出适用性、符合性评估报告[1]
(2)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计划,作出项目优先(措施)的排序,建立清单,形成报告[2]
(3)评价现行管理组织机构体系与《规范》要求的符合性评估,建立机构清单、网络图表,形成报告[3]
(4)完善现有文件(制度),建立文件、记录(表)、档案,符合安全标准要求[4]
(5)评估企业的年度安全计划,制定安全标准化方针、目标和改进计划,形成报告[5] 工作小组 11月
3 ②策划
/3项发布 (1)确定安全标准化方针、目标,并在必要的范围发布[1] 最高管理者 11月
(2)安全标准化要素分配及发布[2]
①必要时对组织机构进行调整
②将各要素的责任分配落实到各职能部门(编制职能分配表)
③识别资源需求,配置必要的资源 最高管理者
管理者代表
(3)对初始评审的输出, 在相应的范围发布[3](不符合项制定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管理者代表
工作小组
4 ③培训
/3个层次
1项评价
(1)第一层次[1]:安全标准化领导小组,工作小组成员,进行《规范》的系统性培训,掌握达标考核方法和要求
(2)第二层次[2]:各部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班组长以上人员,进行《规范》的系统性培训,理解分配要素的主要内容、用途和实施,明确安全标准化赋予本部门(负责人)的职责
(3)第三层次[3]:员工,进行《规范》的系统性培训,应理解安全标准化的意义,明确安全标准化赋予员工的职责,基本掌握本岗位(作业)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和安全检查表(1~2种方法)的应用
(4)培训的效果评价[4]
①举行全员培训考试
②形成效果评价报告 管理者代表
人事部
11月
5
程序文件
/2部手册
1项程序
32项制度
(1)安全标准化管理手册
(2)安全标准化员工手册 最高管理者
管理者代表
工作小组 第12月
(3)程序文件:文件控制
①制定文件编写计划和分配
②就文件的格式、内容和支持性文件以及记录(表)格式化,批准、发布等程序应予以明确规定 管理者代表
工作小组
(4)可执行文件
①确定文件清单,建立企业制度与《规范》要求的至少32项规章制度的对照表
②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和记录(表)设计 各部门
(5)各部门配备文件管理员(或兼职) 各部门
6
试运行
/文件试行
(1)安全标准化体系文件的学习
①安全标准化体系试运行前,应进行体系文件的学习或培训,使各部门人员明确自己该做什么,该怎么做
②学习或培训的效果评价,改进 管理者代表
人事部
各部门 12月
(2)试运行前的准备
①检查资源配置
②宣传
③现场标志、标识
④制定运行计划 管理者代表
各部门
(3)下达计划,宣布试运行 最高管理者
(4)试运行符合性检查,提出不符合项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5)持续改进,效果评价 管理者代表
工作小组
7 ④实施/运行和保持 (1)下达计划,宣布实施运行 最高管理者 2月
(2)内部成果发布与交流、沟通 管理者代表
8 ⑤自评/不符合项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1)企业应成立由安全标准化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小组进行自评
(2)按照考评细则,进行自评
(3)提出不符合项纠正措施
(4)编制自评报告
管理者代表
工作小组
各部门 2月
9 ⑥改进与提高/验证 根据自评,不符合项纠正、验证和提出预防措施,持续改进
管理者代表
工作小组
各部门 2月
10 内审/交流 对安全标准化体系进行内审和交流
管理者代表
工作小组
各部门 3月
11 自评报告/考评申报 (1)编制自评报告
(2)逐级向当地设区的市安全监管局、省级安全监管局、相应考核机构提交书面考评申请
管理者代表
工作小组
各部门 2月
辅导结束
8. 网络安全专业学什么
课程有:
1、PKI技术:
本课程不仅适合于信息安全专业的学生专业学习,也适合金融、电信等行业IT人员及有关业务人员的学习。随着计算机安全技术的发展,PKI在国内外已得到广泛应用。它是开展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网上银行、网上证券交易等不可缺少的安全基础设施。主要内容有,从PKI的概念及理论基础、PKI的体系结构、PKI的主要功能、PKI服务、PKI实施及标准化,以及基于PKI技术的典型应用,全面介绍PKI技术及其应用的相关知识。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能够了解PKI的发展趋势,并对其关键技术及相关知识有一定认识和掌握。
2、安全认证技术:
安全认证技术是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同时也是信息安全专业高年级开设的专业课程,针对当前网络电子商务的广泛使用。主要学习验证被认证对象的属性来确认被认证对象是否真实有效的各种方法,主要内容有网络系统的安全威胁、数据加密技术、生物认证技术、消息认证技术、安全协议等,是PKI技术、数据加密、计算机网络安全、数据库安全等课程的综合应用,对于学生以后更好的理解信息安全机制和在该领域实践工作都打下了很好的基础作用。
3、安全扫描技术:
本课程系统介绍网络安全中的扫描技术,使学生全面理解安全扫描技术的原理与应用。深入了解网络安全、漏洞以及它们之间的关联,掌握端口扫描和操作系统指纹扫描的技术原理,懂得安全扫描器以及扫描技术的应用,了解反扫描技术和系统安全评估技术,把握扫描技术的发展趋势。
4、防火墙原理与技术:
本课程深入了解防火墙的核心技术,懂得防火墙的基本结构,掌握防火墙的工作原理,把握防火墙的基本概念,了解防火墙发展的新技术,熟悉国内外主流防火墙产品,了解防火墙的选型标准。
5、入侵检测技术:
掌握入侵检测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在整体网络安全防护中的应用,通过分析网络安全中入侵的手段与方法,找出相应的防范措施;深入理解入侵检测的重要性及其在安全防护中的地位。课程内容包括基本的网络安全知识、网络攻击的原理及实现、入侵检测技术的必要性、信息源的获取、入侵检测技术以及入侵检测系统的应用。
6、数据备份与灾难恢复:
本课程系统讲解数据存储技术、数据备份与灾难恢复的相关知识与实用技术,介绍数据备份与恢复的策略及解决方案、数据库系统与网络数据的备份与恢复,并对市场上的一些较成熟的技术和解决方案进行了分析比较。全面了解数据备份与恢复技术,掌握常用的数据备份和灾难恢复策略与解决方案,熟悉市场上的一些比较成熟的技术和解决方案。
7、数据库安全:
从基本知识入手,结合典型的系统学习,介绍数据库安全理论与技术,包括数据库安全需求,安全防范措施,安全策略,安全评估标准等等。
8、数据文件恢复技术:
本课程系统讲解数据存储技术、数据备份与灾难恢复的相关知识与实用技术,介绍数据备份与恢复的策略及解决方案、数据库系统与网络数据的备份与恢复,并对市场上的一些较成熟的技术和解决方案进行了分析比较。全面了解数据备份与恢复技术,掌握常用的数据备份和灾难恢复策略与解决方案,熟悉市场上的一些比较成熟的技术和解决方案。
9、算法设计与分析:
本课程首先介绍算法的一般概念和算法复杂性的分析方法,旨在使学生学会如何评价算法的好坏;接着重点介绍常用的算法设计技术及相应的经典算法,旨在帮助学生完成从“会编程序”到“编好程序”的角色转变,提高学生实际求解问题的能力。
要求学生在非数值计算的层面上,具备把实际问题抽象描述为数学模型的能力,同时能针对不同的问题对象设计有效的算法,用典型的方法来解决科学研究及实际应用中所遇到的问题。并且具备分析算法效率的能力,能够科学地评估有关算法和处理方法的效率。
(8)网络安全标准化学习资料扩展阅读:
信息安全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的内容,即需保证信息的保密性、真实性、完整性、未授权拷贝和所寄生系统的安全性。信息安全本身包括的范围很大,其中包括如何防范商业企业机密泄露、防范青少年对不良信息的浏览、个人信息的泄露等。
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安全体系是保证信息安全的关键,包括计算机安全操作系统、各种安全协议、安全机制(数字签名、消息认证、数据加密等),直至安全系统,如UniNAC、DLP等,只要存在安全漏洞便可以威胁全局安全。
信息安全是指信息系统(包括硬件、软件、数据、人、物理环境及其基础设施)受到保护,不受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信息服务不中断,最终实现业务连续性。
信息安全学科可分为狭义安全与广义安全两个层次:
狭义的安全是建立在以密码论为基础的计算机安全领域,早期中国信息安全专业通常以此为基准,辅以计算机技术、通信网络技术与编程等方面的内容;
广义的信息安全是一门综合性学科,从传统的计算机安全到信息安全,不但是名称的变更也是对安全发展的延伸,安全不在是单纯的技术问题,而是将管理、技术、法律等问题相结合的产物。
本专业培养能够从事计算机、通信、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电子金融等领域的信息安全高级专门人才。
9. 学习网络安全需要哪些基础知识
学习网络安全一般来说不会需要特别的基础知识。你可以完整性地将网络安全由基础到高阶进行学习。这里整理了一份网络安全所需学习的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你可以参考进行学习。
希望能够帮到你!!!
10. 想学习安全资料档案整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体系,求行家推荐一下学习的资料图书,课件!
利用好网络,有很多知识可以学习的。如果需要全套的资料,我这里有各行业的全套安全生产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