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单位局域网络的使用与管理 请大家给一个细则条例 谢谢!
给你几个范本吧:
1:http://law..com/pages/chinalawinfo/4/30/_0.html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局域网络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网络系统管理,保证网络系统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信息中心负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及技术方案、标准的制定、网络化应用软件开发和实施;主要网络连接设备选型;网络地址分配;指导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工程的实施,建立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网络系统;负责网络系统的管理。
第二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设网络系统管理员,对网络系统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应用指导。网络系统管理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局域网为非涉密信息网。网络划分为用于本局业务处理的内部网和面向社会公众的外部网,内网传输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外网传输对外公开的信息,内、外网采用网络安全设备进行隔离。外部网接入Internet;内部网与各地工商局相联接,构成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网络。
第四条 凡使用网络节点计算机(或终端机)接入内、外网,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送各类信息,需与信息中心计算机网络处联系,分别填写内、外网用户申请表,经本司局领导与信息中心领导审批后,由信息中心统一安排,网络处网络系统管理员负责开户,按照上网用户行政级别分配相应的用户权限。
网络出口信息流量有限,加之局域网络安全设备尚未完备,为加强网络系统安全保护,在增加网络安全设备的同时,每个司局和直属单位需要开通Internet浏览器功能的应从严掌握,根据工作需要专项向信息中心申请。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单位上网,自行配置计算机、网络硬件、软件设备,适当收取上网费用,由上网单位与信息中心综合处联系。
第六条 为确保网络运行安全,各单位在使用计算机网络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一)网络限定传输非涉密信息。每个单位存有保密信息的计算机不得上网,保密信息不得上网,以确保信息的安全;
(二)一台节点机目前限定对应多个用户帐号,每一节点机必须落实一个责任人。用户帐号与设备物理位置对应,节点机设备不要随意移动房间,也不要使用其他房间的设备,以落实安全责任制;
(三)本网络采用专线上网方式。为保护网络系统和网络信息的安全,各单位不得采用拨号上网方式;
(四)用户使用电子邮件的计算机空间有一定限制,不可用来收发过大的电子邮件,并且注意删除没用的邮件。
第七条 入网计算机操作人员要经信息中心培训合格后方可上网,要按照网络系统管理员分配的权限进行操作,不得自行入网或修改权限。网络系统出现故障,应与信息中心联系,由网络系统管理员根据分管范围进行处理。
第八条 入网计算机操作人员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遵守国家关于互联网使用的各项规定及本规定,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将保密信息以及不能对社会公开的信息上网;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上网用户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信息传输与发布,各单位网络信息的传输和发布,网络信息的安全,由本单位领导把关、负责。
第九条 计算机业务系统应用软件以及需要使用的各类软件,必须经测试、认定并经本单位领导与信息中心领导审批后,方可上网。
第十条 在网络节点计算机上使用的光盘或软盘都必须确保不含有计算机病毒。要随时注意报纸等媒体、信息中心发出的有关防范计算机网络病毒和黑客的信息,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病毒和黑客的侵害。
第十一条 上网操作人员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计算机用户名和密码,不得泄露,防止造成信息资源的损失或网络系统的破坏。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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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http://www.nxgt.gov.cn/scxx/ShowArticle.asp?ArticleID=828
为了加强我局局域网计算机使用的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做到安全有效运行,提高办事效率,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按计算机程序开关机,并请关机后切断电源。
二、专人专机,明确计算机保管使用责任人,每台计算机须设置密码,任何人不得泄露本人使用的计算机密码;严禁干职工家属子女及外来人员等上机操作。
三、严禁在未经信息中心技术人员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把个人计算机、笔记本电脑等接入局域网;严禁私拉乱接网线,增加接入终端或移动办公计算机等须请信息中心技术人员协助。
四、严禁擅自修改计算机和网络的系统配置参数。
五、除非工作需要,严禁擅自在局域网计算机上使用移动硬盘、可刻录光驱、U盘和软盘等移动存储设备;严禁在局域网计算机和家用计算机之间拷贝数据;严禁把在局域网计算机上拷贝的备份数据等带出办公区域。
六、严禁通过电子邮件、QQ、拷贝文档等方式泄露单位技术资料和单位密码。
七、严禁在局域网计算机上擅自安装盗版软件、游戏软件以及各类未经许可的应用软件;严禁使用局域网计算机进行游戏和娱乐;严禁登录黄色、反动等非法网站。
八、因个人原因造成计算机故障、系统损坏、资料泄密等各种事故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XX局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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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源于1994年国务院制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确立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安全法》明确了将等级保护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了网络运营者的义务。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第一,安全管理:网络运营者需在企业内部明确网络安全的责任,并通过完善的规章制度、操作流程为网络安全提供制度保障;第二,技术层面:网络运营者应采取各种事前预防、事中响应、事后跟进的技术手段,应对网络攻击,降低网络安全的风险。值得注意的是,网络日志的保存期限已明确要求不低于六个月;第三,数据安全方面:网络运营者需对重要数据进行备份、加密,以此来保障数据的可用性、保密性。今后,如何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如何在技术层面选择合理的技术解决方案、如何加强自身的数据保护能力,都将成为网络运营者所重点关注的问题。
❸ 局域网的网络安全
局域网的安全:1、物理安全:是指机房的网络环境安全,机房规范化部署,保持温度和湿度,防止灰尘,抗电磁干扰等,可预防火灾等情况发生。
2、网络结构/系统安全:网络拓扑上考虑冗余链路,设置防火墙,设置入侵检测,设置实时监控系统。①设置严格内外网隔离 ②内网不同区域物理隔离,划分多个不同广播域。③网络安全检测 ④网络监控和管控(上网行为管理软件)
以上简单列了一些局域网安全的注意事项,还有需要注意的非常多,题主可以多搜搜。我个人感觉这块比较简单一点,防火墙装一个,上网行为管理软件装一个 就差不多了。
防火墙 推荐华为或者思科的防火墙,上网行为管理软件 推荐Lanecat网猫
❹ 有没有关于网络秩序的法律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 设 立
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十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第三章 经 营
第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第十七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第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着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四)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和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2001年4月3日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❺ 《网络安全管理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
《网络安全管理条例》具体内容有 1. 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提高工作人员的维护网络安全的警惕性和自觉性。 2. 负责对本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用户自觉遵守和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使他们具备基本的网络安全知识。 3. 加强对单位的信息发布和BBS公告系统的信息发布的审核管理工作,杜绝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内容出现。 4. 一旦发现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 修改或者增加;(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五)从事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做好记录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5. 在信息发布的审核过程中,如发现有以下行为的:(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将一律不予以发布,并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6. 接受并配合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信息发布登记制度。 1. 在信源接入时要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2. 对以虚拟主机方式接入的单位,系统要做好用户权限设定工作,不能开放 其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目录的操作权限。 3. 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存档。 4. 对信源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不得有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内容出现。 5. 发现有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情形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信息内容审核制度 一、必须认真执行信息发布审核管理工作,杜绝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 管理办法》的情形出现。 二、对在本网站发布信息的信源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认真检查,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内容出现。三、对在BBS公告板等发布公共言论的栏目建立完善的审核检查制度,并定时检查,防止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言论出现。 四、一旦在本信息港发现用户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的: 1.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6.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7.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8.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 9.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上述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并保留原始记录,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用户备案制度 一、用户在本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 二、公司设专人按照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表的通知》的要求,在每月20日前,将济南地区本月因特网及公众多媒体通信网(网外有权部分)新增、撤消用户的档案材料完整录入微机,并打印两份。 三、将本月新增、撤消的用户进行分类统计,并更改微机存档资料,同时打印一份。 四、每月20日之前,将打印出的网络用户的备案资料(2份)及统计信息(1份)送至济南市公安局专人处。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定期组织管理员认真学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网络安 全管理制度》及《信息审核管理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维护网络安全的警惕性和自觉 性。 二、负责对本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用户自觉遵守和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使他们具备基本的网络安全知识。 三、对信息源接入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他们自觉遵守和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 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杜绝发布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信息内容。 四、不定期地邀请公安机关有关人员进行信息安全方面的培训,加强对有害信息,特别是影射性有害信息的识别能力,提高防犯能力。 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1. 建立健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2. 组织网络管理员学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提高网络安全员的警惕性。 3. 负责对本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4. 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加强对电子公告系统的审核管理工作,杜绝BBS上出现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内容。 1. 对版主的聘用本着认真慎重的态度、认真核实版主身份,做好版主聘用记录。 2. 对各版聘用版主实行有针对性的网络安全教育,落实版主职责,提高版主的责任感。 3. 版主负责检查各版信息内容,如发现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即时予以删除,情节严重者,做好原始记录,报告网络管理员解决,由管理员向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报告。 4. 网络管理员负责考核各版版主,如发现不能正常履行版主职责者,将予以警告,严重者予以解聘。 5. 在版主负责栏目中发现重大问题未得到及时解决者,即时对版主予以解聘。 6. 加强网络管理员职责,配合各版版主的工作,共同维护电子公告板的信息安全。 1. 检查时严格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及《信息审核管理制度》(见附页)的标准执行。 2. 如发现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见附页)的言论及信息,即时予以删除,情节严重者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3. 负责对本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网络管理员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对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的警惕性。
参考资料: http://www.aqtd.cn/wlaq/List/List_1188.html
❻ 国家对局域网设置有关规定
网络重新联接的能力
网络终端设备在遇到断电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与家庭网络断开等问题后,应有重新恢复与家庭网络连接的能力。网络重新连接的时间最长不超过T6214。
注:T6214 由制造商提供相应数据。 5.2.5 自描述的能力
网络终端设备应具有向家庭网络中其它网络终端设备描述自身功能以及服务内容的能力。每一种型号的网络终端设备由制造商配备一个描述文件,以数据文件形式提供给使用者,做安装设置使用。家庭网络中其它网络终端设备应具有理解该描述内容的能力,并遵循SJ/T 11317-2005规定。
附录A为设备描述文件的一个示例。 5.2.6 网络会话的能力
网络终端设备应具有与家庭网络中其它网络终端设备建立会话的能力。在系统正常情况下至少保持基本会话。多个厂家的多种网络终端设备的会话应采用统一的格式规范。网络终端设备能够通过网络接收来自其它网络终端设备的输入信息或者通过网络将自身的信息传送出去。
具体要求参考附录 A。 5.2.7 网络终端设备响应时间
对网络终端设备提出服务请求的发起者有两类:相关设备和用户。本标准对设备之间的响应时间以及人机交互过程中的响应时间不做规定,本款规定的响应时间为网络终端设备通信部件接收到操作命令开始,执行完该命令并将执行结果反馈给通信部件为止,应在T6217时间内完成。
注:T6217 由制造商提供相应数据。
5.2.8 网络终端设备正确响应率
网络终端设备正确响应率 ≥R6218。 R6218 由具体产品规范规定。 5.2.9 存储性能
网络终端存储要求如下:
网络终端设备应具有存储数据的能力,存储的信息可以根据需要修改,有断电记忆能力。包括基本存储性能、扩展存储性能。
a) 基本存储信息:网络终端设备ID号、网络地址等一些基本信息,基本存储信息是在网络终端设备运行时所必须的信息;
b) 扩展存储信息:网络终端设备的运行信息和参数等一些运行信息,扩展存储信息时是在网络终端设备运行时的补充信息,不是必要信息。
5.2.10 无故障运行
由终端设备产品规范规定。
5.3 安全性和电磁兼容性要求
网络终端设备不应因为其增加通信模块和网络功能,而使其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性能降低到对应国家标准要求以下:
a) 控制终端、分离的通信模块、信息技术设备应满足:GB 4943-2001,GB 9254-1998, GB/T 17618
-1998,GB 17625.1-2003,GB 17625.2-1999的要求;
b) 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产品应满足:GB 4706系列标准,GB 4343.1-2003,GB 4343.2-1999,
GB17625.1-2003,GB17625.2-1999的要求; c) 照明设备应满足:GB 7000系列标准,GB 17743-1999,GB/T 18595-2001,GB 17625.1-2003,
GB 17625.2-1999的要求;
d) 音视频设备应满足:GB 8898-2001, GB 13837-2003, GB/T 9383-1999,GB 17625.1-2003,
GB 17625.2-1999的要求。
7
5.4 结构与设计要求 5.4.1 一般要求
网络终端设备除具备一般家电的结构要求和材料要求外,还应有其他一些特殊要求。
通信模块(或通信器件)安装位置、控制板和通信模块之间的连接线走线时应避开继电器、电磁阀等容易产生较大电磁干扰的器件,连接线和接插件要求接触良好,不松动。
对于需要防水、防潮、防尘处理的终端设备,通信模块需安装在模具盒中并进行防水处理。 5.4.2 网络终端设备的结构
网络终端设备的结构主要指通信模块和电控主板的空间关系。网络终端设备有三种结构:一体化结构、外置式和内置式。三种结构见图2、图3、图4。
家庭网络
家电
电气控制主板
图1 网络终端设备一体化结构
图2 网络终端设备内置式结构
图3 网络终端设备外置式结构
5.4.3 网络通信模块与终端设备之间硬件接口要求 5.4.4.1 网络终端设备与内置通信模块之间的硬件接口
通信模块和终端设备(根据设备类型的不同可以是显示板或主控板)之间采用四线制连接,分别为TX、RX、地、电源,如图5所示。其中,使用的模块电压、模块电流、信号接收电平、发送电平及接口方式应在网络终端设备及通信模块上给予明确标识。
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网络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现自治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自治区网络安全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组织全覆盖。
自治区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强化网络安全监督管理,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加强网络安全人才培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第四条自治区实行网络安全综合治理。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或者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网络运营者、网络使用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享有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相互配合,共同维护网络安全秩序。
按照确保网络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自治区实行网络安全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并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五条自治区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统一指挥、协同配合、资源共享、高效处置的网络安全工作机制,编制并组织实施自治区网络安全规划。
州(市、地)县(市、区)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通信、公安、经信、保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在网络领域依法行使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第六条网信、通信、公安等部门应当设置举报平台,公示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运行安全、信息安全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第七条自治区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建立完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和政府、学校、家庭、社会相衔接工作机制,经常性地开展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把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内容,增强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法治意识和网络安全意识。第二章网络安全保障与促进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制定促进网络安全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多语种等网络安全技术研发和高科技产品推广,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开展网络安全技术创新,研究开发网络安全新技术、新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网络安全规划,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机制,加大对网络安全技术防护、网络安全监测、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网络安全应急响应,以及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投入。第九条自治区督促网络运营者采用国家和行业标准,支持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第十条自治区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机制,完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提高网络安全风险预测和管控能力。第十一条县级以上网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投资规模较大、跨部门、跨行业、涉及国计民生的信息化项目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组织进行论证评审。
各行业、各部门应当对本行业、本部门信息化项目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组织进行论证评估。第十二条网络运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法定权利,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在进行网络建设、运营和服务时,应当执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网络运营者应当确保网络安全经费投入,保障网络安全技术防护设施建设、运行维护、人员培训、安全测评等网络安全所需资金。第十三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身份认证和权限管理;
(二)采取技术措施,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
(三)加强技术监控,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容灾备份和加密认证等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❽ 网络安全是什么
1、网络安全是什么?
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2、网络安全为何重要?
当今时代,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对一个国家很多领域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网络安全已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从世界范围看,网络安全威胁和风险日益突出,并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国防等领域传导渗透。网络安全已经成为我国面临的最复杂、最现实、最严峻的非传统安全问题之一。
3、如何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
正确树立网络安全观,认识当今的网络安全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
一是网络安全是整体的而不是割裂的。
在信息时代,网络安全对国家安全牵一发而动全身,同许多其他方面的安全都有着密切关系。
2
二是网络安全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
网络变得高度关联、相互依赖,网络安全的威胁来源和攻击手段不断变化,需要树立动态、综合的防护理念。
3
三是网络安全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
只有立足开放环境,加强对外交流、合作、互动、博弈,吸收先进技术,网络安全水平才会不断提高。
4
四是网络安全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没有绝对安全,要立足基本国情保安全,避免不计成本追求绝对安全。
5
五是网络安全是共同的而不是孤立的。
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维护网络安全是全社会共同责任,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广大网民共同参与,共筑网络安全防线。
❾ 农业部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安全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部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管理,保障计算机网络安全运行和网上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央保密委员会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既要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又要促进信息处理技术的提高,有利于信息的共享与应用。加强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一靠组织管理,二靠技术进步。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联入农业部计算机信息网络的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单位及各省有关部门。规定中所称的“农业部局域网络”,指通过光缆、同轴电缆、双绞线等手段联入网络的计算机系统;所称“农业部远程网络”,指以电话线路、公用数据线路与农业部计算机信息网络联网的计算机系统。第二章 涉密信息保密第四条 在农业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存储和传输的信息,应根据农业部、国家保密局有关“农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精神,分清保密和非密的性质。需要在网络上存储、传输的保密信息,应遵守有关的保密要求。信息提供部门负责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明确信息秘密等级、保密期限和提供范围;网络技术安全管理部门(部信息中心或自管网络的管理部门,下同)负责实施相应的安全措施。第五条 秘密级别以上的信息只限在专用的、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微机(加装了干扰机或其他措施,下同)上编辑与传输。第六条 农业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不存储和传输绝密级信息以及有关单位认为不宜上网的信息。其他保密信息可在“农业部局域网络”上通过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微机上阅看。保密信息如果需要在“农业部远程网络”上传递,必须在传递的双方同时加接保密机(或采取保密部门认可的其他措施),目前在没有配备保密设施的情况下,“农业部远程网络”不传输秘密以上级别的信息。第七条 网络上的数据库内容涉及保密的数据资料时,要在数据库设计时就提出保密要求和调用权限,由网络技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进行安全保密设计。如果委托其他单位设计,须由设计单位提供源码程序,经网络技术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安全保密认证并进行保密设置后方可入网运行。第八条 在网络上编发信息的部门,要根据国家和农业部有关的保密文件,确定需要保密的信息内容、划分编发等级、明确信息提供范围。对于信源单位已提出保密要求的信息,信息编发部门要严格按照信源单位提出的保密要求和提供范围确定网上编发级别;对于未明确密级但内容涉密的信息,要根据有关的保密规定,确定编发级别;对有涉密嫌疑又来源不明的信息不予编发。第九条 信息使用、加工处理部门及网络管理部门,不得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超越权限查看、使用、复制保密信息,也不能擅自降低保密级别,把保密信息作为非保密信息传播。第十条 “农业部局域网络”与上级或其他部委联网时的安全保密措施,按信息提供单位的要求执行。第三章 网络安全管理第十一条 网络建设和运行,必需有技术上的安全和保密控制措施,拒绝未经授权的访问。第十二条 用户口令是进入网络的重要关卡,授权用户对自己的口令必须严格保密,不能转告非授权用户。计算机网络用户的口令和采取的安全措施,属于秘密级事项;有调阅机密内容权限的用户口令和网络系统级口令及安全措施属于机密事项。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网络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业部局域网络”上擅自联接各类网络设备。所有网络设备的增减与变动,其技术方案必须经部网络技术安全管理部门(部信息中心,下同)认可并由其派出的技术人员予以安装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动和联接。第十四条 各单位联入“农业部局域网络”,需要安装主机、服务器等设备时,必须预先报部信息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信息司,下同)核准,并由部网络技术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和技术审核,分配网络地址和设置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安装。第十五条 本部各单位在“农业部局域网络”覆盖范围外独立建设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应事前报部信息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接受部保密委员会组织的技术安全审查。第十六条 “农业部局域网络”所覆盖范围内的各司局、直属单位,如需要通过局域网与外单位进行信息(含数据)交换,应经由农业部计算机信息网络提供的统一网络信道进出。个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建立独立的网络信息通道时,应事先报部保密委员会和部信息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经部网络技术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内部技术安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