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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网络安全生产

发布时间: 2022-09-23 16:21:30

网络安全包括哪几个方面

网络安全由于不同的环境和应用而产生了不同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系统安全

运行系统安全即保证信息处理和传输系统的安全。它侧重于保证系统正常运行。避免因为系统的损坏而对系统存储、处理和传输的消息造成破坏和损失。避免由于电磁泄露,产生信息泄露,干扰他人或受他人干扰。

2、网络的安全

网络上系统信息的安全。包括用户口令鉴别,用户存取权限控制,数据存取权限、方式控制,安全审计,计算机病毒防治,数据加密等。

3、信息传播安全

网络上信息传播安全,即信息传播后果的安全,包括信息过滤等。它侧重于防止和控制由非法、有害的信息进行传播所产生的后果,避免公用网络上大云自由传输的信息失控。

4、信息内容安全

网络上信息内容的安全。它侧重于保护信息的保密性、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攻击者利用系统的安全漏洞进行窃听、冒充、诈骗等有损于合法用户的行为。其本质是保护用户的利益和隐私。

(1)通讯网络安全生产扩展阅读

网络安全性问题关系到未来网络应用的深入发展,它涉及安全策略、移动代码、指令保护、密码学、操作系统、软件工程和网络安全管理等内容。一般专用的内部网与公用的互联网的隔离主要使用“防火墙”技术。

“防火墙”是一种形象的说法,其实它是一种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组合,使互联网与内部网之间建立起 一个安全网关,从而保护内部网免受非法用户的侵入。

能够完成“防火墙”工作的可以是简单的隐蔽路由器,这种“防火墙”如果是一台普通的路由器则仅能起到一种隔离作用。

隐蔽路由器也可以在互联网协议端口级上阻止网间或主机间通信,起到一定的过滤作用。 由于隐蔽路由器仅仅是对路由器的参数做些修改,因而也有人不把它归入“防火墙”一级的措施。

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什么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网络的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网络的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五十七条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八条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❸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和安防企业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吗

是需要的,不过一般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也办理另外一个资质。

❹ 《网络安全法》主要内容解读(2)

2017年《网络安全法》主要内容解读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 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二)定期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

(三)促进有关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以及有关研究机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 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条 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第五章 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二条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四条 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风险增大时,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根据网络安全风险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监测;

(二)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对网络安全风险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会发布网络安全风险预警,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第五十五条 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六条 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网络的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五十七条 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八条 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第六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第七十条 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一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七十二条 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二)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五)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第七十七条 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保护,除应当遵守本法外,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军事网络的安全保护,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九条 本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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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生产型企业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

一、系统补丁

企业计算机决对有必要隔三叉五地对计算机进行逢逢补补,打上各式漏洞的新式补丁,这样才不会被恶意用户的极端程序所控制,微软算是行家里手,但在漏洞这方面也是后知而先觉,不过专业性的网站通常要比企业先了解信息,所以经常上相应的网站多看看,也是必不可少的!

二、防火墙应用

防火墙说白了,就是本机与网络之间建起的一个检查点,通过一定的配制就能达到阻截非法程序与恶意攻击的能力!对于企业来说,防火墙保护的是企业内部网络信息的安全,即使是企业内部网络用户访问互联网,如果违反防火墙规则,也会被防火墙阻止并即时通知企业网络管理员,不但可以防止文件外泄,更能起到阻止来自互联网中恶意用户的所有恶意访问或攻击行为,恶意用户的一举一动均在掌握之中。如果对方采用的是木马控制技术,那么防火墙也能将对方的马足一一斩断!并能判断伸起企业内的木马息身之地!企业防火墙中最显着的特点是提供了双机热备份功能,满足了企业对防火墙可靠性更高的要求,当主防火墙发生故障的时候,备份防火墙能够自动接替主防火墙,稳定地运行各项功能,无优无虑地保障企业网络的正常运行,担起网络安全门卫的职责。

三、杀毒软件流程

性能优越的杀毒软件就象一名称职的医生,随时有能力阻止一切病变,包含提前预知病毒的能力,以及商家所提供的病毒库反应时间是否能随时更新的速度,这在很大程序上决定了企业应付病毒来袭的能力,减少机密的泄露与损坏轻重度!从而更大程度地保护企业网络的畅通!杀毒软件根据病毒具备的传染性强、隐蔽性高、潜伏期长、破坏性极端利害以及触发手法的不同,而量身制!

希望对你有用

❻ 共筑网络安全防线!这份网络安全清单,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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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正规安全的支付。日常生活中我们都会面临着支付的问题,现在现金支付已经越来越少了,更多的是手机支付或者是微信支付宝支付。此在跳转支付平台的过程中完成支付,这一过程一定要引起警惕。及时查看是否是自己所要支付的平台,但发现问题及时停止,不要给自己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

❼ 深海快速通信系统的相关事件

海洋渔业生产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由于海上渔业生产环境的特殊性,以及海上通讯网络和安全预警、救助系统建设滞后等种种原因,在特殊天气状况下特别是台风期间经常发生安全事故,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应以保障广大渔民的海上渔业安全生产为第一要务,系统应包括海上作业渔船的应急指挥,渔船港、渔排和重要岸段的视频监控,主要功能包括:渔船信息的管理、渔船海上定位、信息发布、报警处理、海上求助调度与应急指挥,主要港湾、渔港、养殖区(渔排)、重点岸段的视频监控等,各级指挥中心可实时了解渔船在海上的具体位置、动态,主要港湾、渔港、养殖区域海况和沿岸易受灾区域岸段的近岸海况、危险天气下渔排上人员撤离情况等,便于海难救助与防灾应急指挥。 福建省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项目将充分运用卫星、短波、超短波和 CDMA通信技术以及GPS卫星定位技术、GPSONE基站卫星混合定位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达到渔船在航行或作业中遇险、遇敌和发生重大海损事故等危急情况时能及时实施互援互救和报警求救,各级渔业管理部门能对外海、近海等作业渔船实施有效监测和指挥作业区内渔船,定时或不定时发布气象等信息,并进行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从而进一步改善外海、近海渔业通信落后状况,避免和减少渔业涉外事件的发生。
实现各渔船之间及其与渔政指挥船之间,与陆地客户指挥中心之间,各级指挥中心之间的及时通信,遇险等危急情况可迅速向附近渔船和渔政指挥中心报警,分中心及时把报警信息反映到省指挥中心,实现渔船间互援互救和渔政船的搜救工作、统一指挥。通过联通 CDMA 1X网覆盖沿海 50公里 到 90公里 范围的近海渔场,实现近海用户使用优质、话费低廉的地面移动通信网,通过结合 GPS卫星定位系统,便于渔船近海遇险后的及时自救、互救和搜救工作的开展。另外在船上可通过CDMA 1X手机上互联网查询各种渔业信息,如(天气,鱼市价格等信息)。
在地面移动网覆盖不到的深海,通过短波通信实现各渔船与中心台以及渔船之间,实现语音指令及信息互通和遇险报警。由铱星或 Inmarsat卫星网补充实现在恶劣天气情况下的通信保障,与GPS卫星定位系统结合,实现外海生产渔船的定时或不定时船位报告和船位监控。 该子系统是本项目的基础组成部分,一期拟以 CDMA1X为无线数据通信网络基础平台,建立可以在福建省近海海域范围内实现渔船管理调度的GPS船位监控系统。二期在外海,利用短波数据通信系统做为通信平台,在外海海域范围实现渔船管理调度的GPS船位监控系统。

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条 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条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根本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依法规范。坚持预案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相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与应急救援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及时按照有关程序修订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依法保障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实行政府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各司其责的原则。
第三条 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建筑法》、《交通法》、《环境保护法》、《水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XXX内,包括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及职业中毒事故,道路交通运输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公用设施安全生产事故,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生产事故,火灾、学校安全、核与辐射、危险化学品泄漏、特种设备事故等的应急救援。
第二章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1)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是XXX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的领导机构和指挥机构,对XXX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统一领导和协调指挥。XXX主任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主任任副总指挥、规划建设局局长、XXXX派出所所长任副指挥。指挥部成员由XXXX、XXX、财税局、规划建设局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贯彻国家应急救援工作方针和政策,统一指挥、协调XXX应急救援机构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审查开发区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开发区有关部门应急组织的应急救援工作;制定安全生产事故的救援方案,及时向XX政府应急委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配合上级预案启动后的应急救援工作或实施跨区域应急增援。
(2)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住处和新闻公报的统一发布;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理情况的上呈下达工作;根据事态发展,负责综合协调、组织事故区域周边单位和人员的疏散工作;办理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园区规划管理局局长兼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XXX相关部门组成应急指挥协调组、综合组、抢险组、医疗卫生组、新闻宣传组、应急保障组等专业线和专家组。
第六条 有关部门(机构)与职责
开发区规划建设局:统一指挥、协调开发区应急救援机构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审查XXX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指导XXX有关部门应急组织的应急救援工作;制定安全生产事故的救援方案,及时向县政府应急委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配合上级预案启动后的应急救援工作或实施跨区域应急增援。
XXX派出所:负责制定和管理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火灾应急预案与实施,负责组织火灾突发事件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参与、协助民爆器材,危化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
XXX财税局: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运行经费保障;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事故应急准备资金;参与事故后恢复的相关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及时提供应急救援相关资料和保障措施。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与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包括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若干应急专业组,以及应急救援力量。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的主要职责:执行国家应急救援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应急响应时,及时组织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第三章 预防和预警机制
第八条 预警行动
规划建设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预防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各专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机构确认各种来源的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时向各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机构通报监控信息。需要应急支援时,及时请求上级机构协调增援。
第九条 预警发布及监督
XXX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信息,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规划建设局)发布。企业的预警信息,应由相应的应急预案中所确定的机构负责发布。
相关部门和单位接到已经信息后的应急准备和应急措施等,由预警发布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条 应急响应基本方案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本辖区应急救援力量进行现场救援。事故单位和开发区首先组织企业职工、社会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组织专业救援力量,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急救、治安、交通、后勤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各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的统一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掌握现场情况,书面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救援指挥部。
第十一条 应急行动
①启动并实施本级应急预案,并立即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专业应急指挥(响应)中心报告;
②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③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④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或专业应急指挥(响应)中心提出请求;
第十二条 应急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完成安全生产事故后期处置工作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完成整个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第五章 善后处置
第十三条 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等。
第十四条 开发区有关部门负责事故后政府救济、司法救济,根据事故损失情况,负责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救助,按照有关程序、要求组织协调境外机构社会救助。
第十五条 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县政府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名词术语安全生产事故: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和对整个或者一个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安全生产的紧急事件。主要包括铁路、道路交通、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第十七条 本预案由XXXX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拟定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❾ 关于通信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B/C类)和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 能否转单位

不可以的,除非你再考一次

❿ 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保障通信网络安全畅通,提升通信服务水平,促进通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适用本规定。
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和保护适用《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通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活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处理好通信业有关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推进通信设施建设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共建共享;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通信设施保护职责,并将通信设施保护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通信业务经营者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第五条省通信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乡规划、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与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相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扰乱通信设施建设秩序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通信设施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六条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通信设施建设、保护和管理的规章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障通信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通信网络运行安全,履行通信设施安全保护义务。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省通信管理机构依据国家信息通信业发展规划、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省通信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对省通信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城乡规划和省通信业发展规划、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要求,共同组织编制本级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本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通信管理机构的意见。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由省通信管理机构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
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编制遵循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障公共利益、改善人居环境、集约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含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
城乡规划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本区域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确定的设施位置、空间需求与布局等内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对涉及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依法实施规划许可。
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第十条城乡建设活动应当落实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的内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作为建设项目选址、工程建设和土地使用等审批(核准)的依据。
规划和设计车站、机场、港口、公路、铁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统筹通信设施的建设需求,预留通信设施建设空间。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前述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通知省通信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参加。第十一条通信设施建设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共建共享和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通信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安全生产、节能减排、防灾减灾等要求。第十二条公园、广场、旅游景区、公共绿地等公共区域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为通信设施建设提供便利,并保障通信业务经营者公平进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支持通信设施建设,有关的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通信设施建设开放。禁止收取进场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第十三条住宅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规范。建筑物内的通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住宅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设备间等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纳入住宅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住宅建设项目同时施工和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住宅建设项目概算。
住宅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已建住宅建筑光纤到户改造提供便利条件,不得与任何企业签订垄断性协议,限制其他通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使用或者限制用户的选择权。
光纤到户通信设施未按照要求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省通信管理机构依法对光纤到户等通信设施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