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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案由名称

发布时间: 2022-09-26 16:01:42

‘壹’ 【腾讯科技】:我司接到法院财产保全申请,现依据《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将在

摘要 您好

‘贰’ 互联网法院全流程互联网诉讼是怎样的

诉讼流程:

1、起诉→十天调解→调解成功→撤诉→结案。

2、起诉→十天调解→调解不成功→立案审核→支付诉讼费→未缴费处理→结案。

打官司不用麻烦的跑到法院去,只需在家里打开电脑,就可以在线参加庭审,真正实现了从立案、送达、证据交换、庭审、调解到判决、执行每一个环节全流程在线解决。

2017年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揭牌。

第一案:杭州互联

网法院揭牌后,第一案开审。原告为《后宫甄嬛传》作者,被告为网易公司,起诉案由是,网易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网站“网易云阅读”上通过收费方式非法向公众提供《后宫甄嬛传》的在线阅读服务。涉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审理完第一案,只花了不到半个小时。

(2)网络安全法案由名称扩展阅读:

1、打开电脑,轻点鼠标,起诉、调解、立案、举证、质证、庭审、宣判、送达、执行等诉讼环节全部在网上完成,足不出户,便打了官司。

法官通过网络与天南海北的当事人连线,审理案件。全球首创的“异步审理模式”打破了时间限制,使当事人不再囿于固定时间、固定地点参与庭审。

智能化审判系统将法官从繁重的重复劳动中解放出来,涉网案件开庭平均用时仅需28分钟,一起案件从起诉到结案平均仅需20天,这其中还包括了15天的举证期限。

2、杭州互联网法院主要职责

按照依法有序、积极稳妥、遵循司法规律、满足群众需求的要求,探索涉网案件诉讼规则,完善审理机制,提升审判效能,为维护网络安全、化解涉网纠纷、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深度融合等提供司法保障。

3、杭州互联网法院主要意义

杭州互联网法院将按照“依法有序、积极稳妥、遵循司法规律、满足群众需求”要求,积极探索涉网案件诉讼规则,完善审理机制,提升审判效能,为维护网络安全、化解涉网纠纷、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深度融合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杭州互联网法院

‘叁’ 警察局可以随便查个人信息吗

法律分析:警察要查别人的个人信息情况,除非是办案需要,并且还经要公安局的相关部门开具相关手续,否则就是违法行。而你不是犯罪嫌疑人,他就不具备追查你信息的案由,相信他所在的那个公安局的相关部门也不会给他开具相关证明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肆’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明确提出了等级保护的相关建设要求包括

2015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网络安全法草案于2015年7月6日至2015年8月5日在中国人大网上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6年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对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作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条文解读:

一、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是我国现行的网络安全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1994年国务院制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2007年公安部等部门制定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分为五级,从第一级至第五级的保护要求渐次提高,并规定了每个等级的范围、信息系统运营者的义务及应对措施等。公安部和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了相关标准,明确了网络安全等级定级标准、程序以及各个方面的具体要求。网络安全法总结实践经验,对该制度的名称作了调整,改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对其主要内容作了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将逐步完善相关配套规定,确保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落到实处。

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可以分为技术类安全要求和管理类安全要求两大类。技术类安全要求主要从物理安全、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和数据安全几层面提出,通过在信息系统中部署软硬件并正确配置其安全功能来实现;管理类安全要求主要从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安全管理、系统建设管理和系统运维管理几个方面提出,通过控制各种角色的活动,从政策、制度、规范、流程以及记录等方面作出规定来实现。本条根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对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护义务作了基本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是网络运营者制定的有关网络安全管理组织架构、人员配备、行为规范、管理责任的规则;操作规程是网络运营者制定的有关人员在操作设备或办理业务时应当遵守的程序或者步骤。网络运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规定,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细化并落实安全管理义务,根据不同保护等级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主管、安全管理负责人等,并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规定的每一项具体制度、每一个操作步骤都应当有具体的责任人,哪个环节出了责任事故都要有相应的人员负责。

2.采取防范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网络运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规定,切实采取技术防范措施,从技术上防范计算病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风险。例如,安装防病毒软件,防范计算机病毒;安装网络身份认证系统、网络入侵检测系统、网络风险审计系统等,防范网络攻击、侵入;安装自动报警系统,当检测到安全风险时自动报警等。

3.配备相应的硬件和软件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网络日志。网络日志是对网络信息系统的用户访问、运行状态、系统维护等情况的记录,对于追溯非法操作、未经授权的访问,并维护网络安全以及调查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具有重要作用。我国相关行政法规和标准对网络日志的留存及其期限作了规定,一些国家的法律也对留存网络日志作了规定。网络安全法根据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借鉴有关国家的做法,对网络日志留存及留存的期限作了规定。同时,考虑到网络日志的种类较多,哪些需要按照本条规定留存不少于六个月,需要根据维护网络安全的实际来确定,因此,本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4.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数据分类就是按照某种标准,例如重要程度,对数据进行区分、归类。数据备份就是为防止系统故障或者其他安全事件导致数据丢失,而将数据从应用主机的硬盘或阵列复制、存储到其他存储介质。数据加密就是通过加密算法和密钥将明文数据转变为密文数据,从而实现数据的保密性。网络运营者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规定,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措施,保护网络数据安全。

5.网络运营者的其他义务。除了本法规定的义务外,网络运营者还应当履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伍’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有什么区别

等级保护是我们国家的基本网络安全制度、基本国策,也是一套完整和完善的网络安全管理体系。遵循等级保护相关标准开始安全建设是目前企事业单位的普遍要求,也是国家关键信息基础措施保护的基本要求。

企业办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的原因:

1.建立有效的网络安全防御体系(让客户的系统真正具有安全防御的能力)

2. 完成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公安备案(取得备案证明) ,顺利通过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取得测评报告)

3 满足相关部门的合规性要求(包括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的要求,还有上级部门的要求,还有甲方客户的要求等)

4. 系统过了等保,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企业投标锁标的能力,为投标加分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分五个级别:

‘陆’ 上网危害的事例 快啊

一、首例计算机软件黑客误报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17日对首例计算机软件黑客误报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1999年4月,因北京江民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生产的反病毒软件产品KV300对北京翰林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办公自动化助写软件产品“写作之星”误报有黑客程序,导致翰林汇公司诉江民公司侵犯商誉纠纷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于1999年12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江民公司侵权成立,应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点评:这本是两年前发生的案件,经过两审到今年才宣告终审。通过这个案件,我们知道了杀毒软件也会误报,这种误报在现有技术下是不可能被完全排除的。在误报发生之前,被告对这种缺陷所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在误报发生后,被告接到原告的及时通知,应该及时的予以补正缺陷并公开消除影响。本案中,江民公司尽管补正了这一缺陷,但没有积极的去消除影响,侵犯了原告商誉权。

今年新病毒一个接一个的出现,使得杀毒软件市场愈加红火,这个案件给各厂商敲了一个警钟:对反病毒技术中存在的缺陷该如何去处理。

二、新浪搜索引擎案

《诗刊》杂志副总编叶延滨2001年1月3日致函新浪网,称通过该网站的搜索引擎输入关键词“路上的感觉叶延滨”,可以在国际互联网上的他人网站上检索到他的作品。叶延滨以新浪网站未经其同意而上载了其作品《路上的感觉》为由要求新浪网站停止此行为。后叶延滨又将新浪网站告到法院。叶延滨认为新浪网站提供搜索引擎服务进行链接,其行为侵犯了他的着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

被告从搜索引擎的工具性、公共性出发辩论对其没有直接上载只是提供的链接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后法院认为检索服务并不等同于作品的使用,在6月21日判决驳回原告叶延滨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在今年众多网络着作权纠纷中,为什么会选择这一个,我认为此案的判决实际上为搜索引擎的检索服务确定了法律性质。搜索引擎是互联网服务的一个基本功能,如果新浪在此案中的败诉,那互联网的发展将真是前途渺茫了。

三、东方网案件

上海东方网(eastday.com和eastday.com.cn)在偶然中发现网上还有一个“东方网”,其域名(eastdays.com和eastdays.com.cn)与上海东方网相近,网站名称也是“东方网”,标志也惊人的相似。并且页面形式和内容涉嫌全面抄袭上海东方网。经调查该网站是山东济南开发区梦幻多媒体网络技术开发中心所开设。于是上海东方网认为被告侵犯其多项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01年4月2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抄袭原告网站的页面样式、链接图标以及实施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责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但是,法院没有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和注销其恶意抢注的“eastdays.com”、“eastdays.com.cn”的域名。此案成为国内众多域名纠纷案中,第一例被告胜诉、没有被判决停止使用和注销其域名的案件。
一审判决之后,当事人双方都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来经过协商,双方在 7月7日签署了和解协议,原告以不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为条件换取了被告的致歉声明和主动撤销两个域名。

点评: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的一些申辩理由,诸如员工练习网页制作等等,确实让人啼笑皆非。法院认定了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胜诉,但不正当竞争的重要工具,即与上海东方网相类似的域名却没有判处停止使用和注销其域名。这确实有点让人深思,这样的官司不就白打了。还好双方在二审中达成了和解,东方网以放弃了一审判决为代价才换来了撤销两个域名。

四、神龙卡非法传销案

8月24日,“神龙数码广告卡”非法传销一案告破。此案犯罪嫌疑人林杰雄注册了“广东省广州市东方神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神龙公司利用互联网在各地进行非法传销,对外宣称,购买“神龙数码广告卡”后,凭卡登录神龙网站点击广告,每点击一次可获得0.3元回报(每天限33次,每张卡限期3个月),每10天支付一次,三个月可获回报891元,扣除购卡费380元外,可获利511元。由于这一巨大利润的诱惑,今年4月起,“神龙数码广告卡”的销售量出现巨幅增长。到6月17日,神龙公司收回的资金已经不能支付网民的点击广告费,林杰雄开始策划携款潜逃。后公安部门根据举报及时将主要犯罪嫌疑人抓获。此案涉及全国30个省、区、市的20余万人,共销售“神龙数码广告卡”87万余张,涉案总金额2.34亿元,抓获犯罪嫌疑人100余人,缴获“神龙数码广告卡”6万张,冻结、扣押赃款近2000万元。

点评:由于网络的特性,网络犯罪更加便利,影响更大,再加上利用网民发财的心理,传销诈骗案件时时发生。“神龙卡”案件只是非法传销案件中的一件,在今年破获的利用互联网非法传销的案件比比皆是,如4月上海曾经破获了网络传销第一案。传销改头换面在互联网上出现,不少想借助互联网发财的网民可要当心了,不要上当受骗。

五、深圳BBS侵权案

今年,深圳市的首宗BBS侵权案,原告振业公司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其1000万。因为所购买的振业景洲大厦,存在质量差、消防隐患严重、物业管理乱收费等问题,在今年3.15期间,邹居住的振业景洲大厦的业主委员会开通了一个维权网页“景洲315”,他成为该网页的版主。这是一个开放性的论坛,原告发现其中有多个辱骂“振业”的帖子,经调查发现IP是被告上网所使用的局域网的IP地址,因此认为被告不仅在该网页恶意登载与事实不符的文章,而且公然以污辱性语言为题,贬损原告的人格,破坏原告的名誉。但在诉讼中被告以“论坛”中的观点意见不代表“版主”的意见,应该由作者来承担责任,与论坛无关,而作者不知何人。此案还在审理之中。

点评:对于BBS的言论侵权问题目前在我国经常发生。这一问题我国已经有了相对完善的法律规定,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对于BBS的管理已经做了初步规定,去年实施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规定的更加明确具体。

六、海底光缆案

9月27日,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上海新海天航运有限公司赔偿因其所属船只钩断中美海底电缆造成的经济损失4000万元。原告起诉称:9月20日,联系亚洲和北美的中美海底电缆中断,使亚洲部分地区同北美之间的互联网连接受到影响。中美电缆断裂的大致位置在距汕头电缆登陆站20公里的地方。事故起因是被告上海新海天航运有限公司所属的“安达海”轮船因选择锚位不当及未运用良好船艺避风和防止走锚,致使走锚时钩断电缆,造成通过该电缆的通信中断。电缆被钩断后,原告不仅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修复,而且该电缆的使用年限及通信质量也受到极大影响。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证据不足,无法证明是“安达海”钩断电缆。此案仍在审理之中。

点评:海底光揽年内是第二次发生阻断,中国电信在2月份面对用户提出的赔偿质疑之后,第二次阻断断然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利益。本案的关键是中国电信能不能拿出充足的证据是被告所为。

七、电信磁卡案

7月份,85位消费者以磁卡话机减少、打电话不方便为理由起诉有关电信部门,最后原告达到了三百多名。尽管围绕这个案件的受理曾有过反复,案件最终于10月24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此案仍在审理之中。

由于技术发展,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磁卡电话整机及零部件在日本逐渐减产直至停产,国内话机正常维护也因此难以保障。磁卡将在今年12月31日退出历史舞台。面对中国电信提出的更换为IC卡的解决方式,众多消费者仍表示不满,要将诉讼进行到底。

点评:磁卡机减少,使得消费者打电话不方面。中国电信既然推出了这项业务,必须要做好售后服务,不能“过河拆桥”。现今,磁卡机要正式停止使用,中国电信该如何善后,确实要费番脑筋。

八、新浪邮箱缩水案件

收费邮箱在2001年成为趋势,不少网站在推出收费邮箱的同时,对原免费邮箱也“动手动脚”。其中新浪就把原免费邮箱的容量从50M缩减成5M,引起另外广大新浪用户的不满,网上讨伐声一遍。

9月19日天津律师来云鹏以新浪网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变更邮箱容量,违反他与新浪网缔结的免费电子邮箱服务合同为由一纸诉状将新浪网告上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案件的焦点在于新浪在提供注册的电子合同中注明保留有随时中断服务的权利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11月15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过两个半小时的审理,合议庭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原告认为被告调整免费电子邮箱容量是未经其允许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的违约行为,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支撑,因此宣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判定原告自行承担诉讼费用。

点评:此案是关于电子邮箱注册条款即网上的格式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争议的第一案,因此备受关注。尽管来云鹏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但这个案件毕竟能给我们消费者在互联网上接受免费或者收费的服务时要慎重的去点击“我同意”了。

九、杨建初诉爱立信案

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爱立信手机质量纠纷案,12月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判令爱立信退还原告购机款,并赔偿交通费、误工费、食宿费等3700元。但原告需承担4008元案件受理费中的3755元。

杨建初去年5月1日在广州购买了一部爱立信T18SC手机,不久即发现这部手机存在“自动关机、显示失灵、死机、按键失灵、不能开机、不能充电”等问题,10个月内一共修了6次。7月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他的诉讼,他向爱立信提出了12万元的巨额索赔。在他索赔12万元清单中,包括因手机自动关机造成妻子、单位误会,他赴乌鲁木齐向妻子解释原因的交通费以及因手机误事被单位解聘6个半月的失业损失等。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定了手机质量问题,但认定爱立信不属于欺诈。

点评:杨建初曾大张旗鼓的在媒体上号召消费者一起来起诉爱立信,后朝阳区法院只是受理了他一个人的起诉。赢了官司,但赔了55元。这起案件再一次的告诉我们消费者在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要慎重,不要过于盲从。

十、阿里巴巴中文域名纠纷案

12月1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我国我国首例中文域名注册纠纷案件审结。案件缘由是北京正普科技公司到CNNIC注册“阿里巴巴”域名时,被告之这个域名已经预留给他人。不久,阿里巴巴网络技术公司就在CNNIC注册了这个中文域名。正普公司认为CNNIC的这种做法违反了《合同法》“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因而诉至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CNNIC未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给正普公司注册“阿里巴巴”中文域名的行为是错误的,但应允许CNNIC对某些符号、行政区划、政府机关、教育机构等的名称采取必要的预留措施。阿里巴巴网站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若他人再注册“阿里巴巴”域名,会导致误认,也会给阿里巴巴网站的权益造成损害。

点评:阿里巴巴留住了中文域名,避免了以后说不清的纠纷,这对我们为解决日益紧张的域名资源而增加域名后缀时如何保护知名企业以及有关特殊组织的域名提供了法律经验,也为CNNIC在域名管理过程中的一些权限予以了法律确认。
【下部:立法篇】

2001年,对IT业来说是不景气的一年。就是在这一年,中国IT业的健康发展倍感需要法律的保障。这一年,中国继去年出台了七部网络内容法规之后,IT立法再次大踏步。法律调整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网吧、域名、着作权等等。立法的形式也多样,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等等。整体来说,法律正在逐渐管制IT。以下就对一些重要的立法作一点评。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互联网的兴起,网吧也逐渐遍布街头巷尾。网吧是一把双刃剑,给我们带来了上网的方便,培养了众多网民,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暴力游戏、沉溺聊天、淫秽色情形成公害,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引起各界关注。年初的政协会上几位政协委员联名强烈建议取消网吧,一时网吧的死活成了社会的焦点。4月12日,信息产业部等四部门联合制订颁发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各地同时按照国务院的有关通知精神对网吧展开了一场风风火火的大检查。

点评:这部行政法规没有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一棒子把网吧“打死”,并且里面不少的内容都着眼于网络业的发展,并且还有一些新突破的规定。电脑游戏的解禁为网吧的发展和整个中国游戏行业特别是网络游戏的发展注入了一针强心剂。按照这个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地网吧的管理更加有序。但是令我们担心的一样存在,对青少年上网的限制并没有落到实处,各地青少年上网聊天上当受骗的事例仍常常见诸报端。众多网吧把限制青少年上网的警示牌当成了身份合法的“招牌”了。

2、北京市《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广告作为互联网站赢利的最主要途径,也在冲击着传统广告。相比之下,网络广告有着众多特性,使得调整传统广告的《广告法》束手无策。我国尚没有专门调整网络广告的法律,使得网络广告滋生了一些新问题: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者之间的定位和界限十分模糊,从而在网络广告的发布过程中缺少相应的制约,网络广告相比传统广告更容易出现虚假;还有众多的电子邮件广告问题。针对网络广告出现的种种问题,北京、浙江等地开始制定自己的地方法规,进行调整。北京市率先颁布了《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并已于5月1日起实施。

点评:北京市这部关于网络广告管理的暂行办法尽管仅仅是一部地方性法规,但在今年仍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毕竟标志着我国网络广告市场的监管开始逐渐规范。这个管理暂行办法以广告法为依据,对网络广告的形式、网络广告的主体以及市场的监管有了初步的规定。尽管里面内容还有众多不完善之处,通过在北京市的贯彻实施,为我国网络广告法的制定为提供一笔丰富的立法经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由于域名所具有的商业价值和人们的习惯,让域名抢注十分猖獗,特别是互联网发展相对落后的中国。对于域名纠纷,主要借助域名管理机构的管理规定,司法也早已经介入了域名纠纷。但是缺少法律依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如何适用成为问题。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公众关注的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受理条件和管辖,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的条件,对行为人恶意以及对案件中商标驰名事实的认定等,都作出了规定。

点评:这标志着我国日益增多的网络域名纠纷的审理从此有了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尽管这是一个司法解释,这也标志着我国在计算机网络这一新的领域里已设置了对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商号以及合法公平竞争、域名等民事权益的司法保障制度,建立了我国解决域名纠纷的司法机制,完善了域名保护体系。依照这个司法解释,商标的域名保护范围盖棺定论,对域名的保护既包括了企业的驰名商标,也包括了企业普通的注册商标。当然这部司法解释并不是解决域名纠纷的“万能钥匙”,对于涉外的域名纠纷,要按照中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涉外程序来办理,也就并不一定适用这部司法解释。

而后爆发的网络实名和通用网址之争,再一次把商标的权利扩展问题摆到桌面,在这新的一种网络地址解析的方式下保护企业的商标权也迫切地需要法律的规范。

‘柒’ 民事案件的案由分类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婚约财产纠纷;

2、离婚纠纷;

3、离婚后财产纠纷;

4、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7)网络安全法案由名称扩展阅读:

认定标准:

1、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

注:

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两个以上,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

2、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

注:

考虑到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性,为了更准确地体现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便于司法统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

3、对适用民事特别程序等规定的特殊民事案件案由,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表述。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将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为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海事海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以及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等共十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为保持体系的相对完整,并考虑规范民事审判业务分工,对某些案由进行了合并和拆分。如知识产权纠纷类中,既包括知识产权相关的合同纠纷案件,也包括知识产权权属和侵权纠纷案件。

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三十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以大写数字表示);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列出了三百六十多种案由。

作为第三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三级案由是实践中最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案由。基于审判工作指导、调研和司法统计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列出了部分第四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加()表示)。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民事案件案由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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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 2017-09-21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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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问题应如何处理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征收中央直属发电厂的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水资源费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行政案件执行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对建筑领域转包行为进行处罚及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理解和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关于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
·全民健身条例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系统使用规定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基础测绘条例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的通知
·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刑事判决书样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20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异议处理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
·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六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调卷函样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司法解释施行日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
·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
·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
·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
·[江苏省]关于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暂行规定》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英文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英文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
·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国银行业柜面服务规范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工伤认定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
·彩票管理条例
·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拍卖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这无疑是在现今严峻

‘玖’ 案由应如何填写

1、按照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指南》第49页和第50页所述,立案审批表的案由项目应该填写“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2、方志出版社出版的国家安监总局政法司编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实用手册》第133页:

(1)用于对案件性质进行初步定性。

(2)便于处罚类执法案卷的统计,建议将案由分为两大类:事故类(生产安全、职业安全)、一般违法行为类(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如事故类-------生产安全;也可以依据各地区统计的不同需要进一步细分,如事故类----生产安全----重伤。

3、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指南》第129页,案由,用于对于行政处罚案件性质进行定性分类,便于行政执法工作的统计分析。

建议将案由分为两大类:

事故类、一般违法行为类,也可以根据各地行政执法统计工作的需要进一步细化,如一般违法行为类可以分为矿山类和危险化学品类。

(9)网络安全法案由名称扩展阅读:

根据工作方案的安排,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下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征集〈民事案件案由〉修改意见的通知》,向全国各高级法院征集有关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修改意见。

绝大多数高级法院召开了所属辖区内各级法院参加的座谈会,及时上报了应当修改、删除、增加的具体案由,总数达900余个。

对于各高级法院上报的具体案由,研究小组在进行整理、筛选和分类的基础上,起草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征求意见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拾’ 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有哪些

法律分析: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侵犯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权、物权、债权、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海事海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以及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法律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十条,侵权责任纠纷364、监护人责任纠纷365、用人单位责任纠纷366、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367、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368、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369、网络侵权责任纠纷(1)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370、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1)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2)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371、教育机构责任纠纷372、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373、产品责任纠纷(1)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2)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3)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4)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37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375、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376、医疗损害责任纠纷(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2)医疗产品责任纠纷377、环境污染责任纠纷(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2)水污染责任纠纷(3)土壤污染责任纠纷(4)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5)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6)噪声污染责任纠纷(7)光污染责任纠纷(8)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378、生态破坏责任纠纷379、高度危险责任纠纷(1)民用核设施、核材料损害责任纠纷(2)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3)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4)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5)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6)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380、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381、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1)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2)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纠纷(3)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4)堆放物倒塌、滚落、滑落损害责任纠纷(5)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6)林木折断、倾倒、果实坠落损害责任纠纷(7)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382、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383、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384、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385、公证损害责任纠纷386、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387、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388、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责任纠纷389、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1)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2)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390、水上运输损害责任纠纷(1)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2)水上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391、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1)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2)航空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392、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393、因申请行为保全损害责任纠纷394、因申请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395、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