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制度
法律分析: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制度是执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明确了将等级保护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了网络运营者的义务。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❷ 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出台,有哪些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了各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及数据安全管理基本原则、管理分工、执行标准、监督及处罚要求,体现了统筹安全与发展的总体平衡,与此前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法规一脉相承,为医疗卫生机构指明了网络安全管理的总方向。
网络安全管理方面,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成立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组长。鼓励三级医院探索态势感知平台建设,并建立应急处置机制。每年应按要求开展安全自查,另外在人员管理、新技术安全、密码管理、报废管理方面提出对应的要求。
数据安全管理方面,应建立数据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技术规范。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数据收集、存储、传输、处理、使用、交换、销毁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工作。
监督管理方面,各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配合有关主管监管机构监督管理,应及时整改有关主管监管机构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漏洞和隐患等问题。发生安全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主管监管部门报告,为监管部门开展侦查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管理保障方面,各医疗卫生机构应高度重视网络安全管理工作,为做好网络安全工作提供人才保障、经费保障(新建信息化项目的网络安全预算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5%),并进一步完善网络安全考核评价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将考核与绩效挂钩。
❸ 网络安全责任制管理办法
一、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接受社会监督
【法律规定】网络安全法第九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专家解读】网络时代,社会治理模式正在从单纯的政府监管向更加注重社会协同治理转变;网络生态安全的复杂性也决定了做好网络安全工作不是某个机构、某个部门的事,而需要自上而下、全民参与。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运营者应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将政府部门的监管执法、网络运营者的责任与社会公众的监督治理有效对接。
二、发现个人信息被冒用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
【法律规定】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专家解读】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2016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显示,自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我国网民因诈骗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等遭受的经济损失高达915亿元。各类网络诈骗,尤其是精准诈骗,源头都是个人信息泄露。
为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止公民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和非法使用,网络安全法特别规定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通过举报要求网络运营者及时删除被冒用的个人信息,是公民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力武器。
三、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及时受理举报
【法律规定】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专家解读】举报是公众参与网络空间治理最直接、最便捷的重要途径。建立畅通、有效的举报渠道,有利于提高网民参与网络治理的积极性。同时,广大网民的举报充分反映了互联网安全领域的突出问题,也为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提供了科学依据。
四、网络运营商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 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第三十四条 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❹ 网络安全管理的管理制度
1、所有接入网络的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连网计算机从事危害城域网及校园网防火墙、路由器、交换机、服务器等网络设备的活动。
2、在网站上发现大量有害信息,以及遭到黑客攻击后,必须在12小时内向三门县教育局现代教育中心及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查处。在保留有关上网信息和日志记录的前题下,及时删除有关信息。问题严重、情况紧急时,应关闭交换机或相关服务器。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网及其连网的计算机上收阅下载传递有政治问题和淫秽色情内容的信息。
4、所有接入网络的用户必须对提供的信息负责,网络上信息、资源、软件等的使用应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于运行无合法版权的网络软件而引起的版权纠纷由使用部门(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5、严禁在网络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发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6、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监控、封堵、清除网上有害信息。为有效地防范网上非法活动、各子网站要加强出口管理和用户管理。重要网络设备必须保持日志记录,时间不少于180天。
❺ 国家对网上药店有哪些要求
申请开办网上药店的企业必须是连锁企业,并且通过GSP认证,有多家实体连锁药房;具备专业的信息化设备,能让消费者在网上方便自主的下单;具备完善的仓储和物流体系。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的网站,应在其显着位置标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或《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信息。并且只能向个人消费者销售非处方药。
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那些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
(二)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证》的网站已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证》;
(三)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完整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记录的能力、设施和设备,档案室;
(五)具备网上咨询、网上查询、生成定单、电子合同等基本交易服务系统(简称网上商城);
(六)对上网交易的品种有完整的管理制度与措施;
(七)具有与上网交易的品种相适应的药品配送系统;
(八)具有两名执业药师负责网上实时咨询,并有保存完整咨询内容的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理制度;
(九)从事医疗器械交易服务,应当配备拥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学历、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的专职专业人员至少1名。
综上问题所述,国家对网上药店要求如上,建议满足相应的条件再开办网上药店,避免日后出现问题。
法律依据:《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十条申请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获准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许可证复印件;
2、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3、保证交易用户与交易药品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保障网络和交易安全的管理制度及措施;
6、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7、仪器设备汇总表;
8、拟开展的基本业务流程说明及相关材料;
9、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和企业各部门组织机构职能表。
❻ 网络管理制度.
因为我不知道你公司的性质,所以只能给你提供个范本,希望可以作为参考!
一、总则:
1、目的:
一个公司的网络管理我们不但要做到“攘外”——防止外部黑客以及病毒的侵袭,还要做到“安内”——管理好公司内部人员的越权操作,所谓是“无规矩不成方圆”。为加强公司内部网络的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内部网络安全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公司内部计算机网络事宜均适用本制度。
3、网络管理员职责
公司网络管理设网络管理员和网络主管(由工程部经理兼任)。
网络主管的职责是:
考核网络管理员,做好网络建设和网络更新的组织工作和技术支持,制定和修订网络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网络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A、协助网络主管制定网络建设及网络发展规划,确定网络安全及资源共享策略。
B、负责公用网络实体,如服务器、交换机、集线器、防火墙、网关、配线架、网线、接插件等的维护和管理。
C、负责服务器和系统软件的安装、维护、调整及更新。
D、负责网络账号管理、资源分配、数据安全和系统安全。
E、监视网络运行,调整网络参数,调度网络资源,保持网络安全、稳定、畅通。
F、负责系统备份和网络数据备份;负责各部门电子数据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G、保管网络拓扑图、网络接线表、设备规格及配置单、网络管理记录、网络运行记录、网络检修记录等网络资料。
H、每年对本公司网络的效能和各电脑性能进行评价,提出网络结构、网络技术和网络管理的改进措施。
二、网络管理制度
1、安全管理制度
A、未经网管批准,任何人不得改变网络拓扑结构,网络设备布置,服务器、路由器配置和网络参数。
B、任何人不得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更改系统信息和用户数据。
C、公司局域网上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技术侵占用户合法利益,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妨害公司稳定的有关信息。
D、各部门定期对本部门计算机系统和相关业务数据进行备份以防发生故障时进行恢复。
2、帐号管理制度
A、网络账号采用分组管理。并详细登记:用户姓名、部门名称、相应软件账号名及口令、存取权限、开通时间、网络资源分配情况等。申请表要经部门领导签字后交网络管理员办理,注销帐号时要通知管理员。
B、网络管理员为用户设置明码口令,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保密情况进行修改口令,用户应对工作站设置开机密码和屏保密码。
C、用户帐号下的数据属于用户私有数据,当事人具有全部存取权限,管理员具有管理理和备份存取权限。
D、网络管理员根据公司制度的帐号管理规则对用户帐号执行管理,并对用户帐号及数据的安全和保密负责。
E、网络管理员必须严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不得将任何用户的密码、帐号等保密信息、个人隐私等资料泄露出去。
3、公司电脑操作人员培训制度
A、公司中所有操作电脑的人员,都要经过电脑的上岗培训,只有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才可以有操作电脑的权限,并且自己的机器都设有屏保密码,避免别人的不合理侵入;
B、公司购买新的软件产品或自己开发的软件产品,安装使用前一定要生产厂家的专家技术人员来厂进行培训,只有经过培训合格者,方能取得此软件的操作权限。
4、病毒的防治管理制度
A、任何人不得在公司的局域网上制造传播任何计算机病毒,不得故意引入病毒。
B、网络使用者发现病毒应立即向网络管理员报告以便获得及时处理。
C、网络服务器的病毒防治由网络管理员负责,各部门的电脑病毒的防治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网络管理员可以进行指导和协助。
D、各部门应定期查毒,(周期为一周或者10天)管理员应及时升级病毒库,并提示各部门对杀毒软件进行在线升级。
三、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❼ 对《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认识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定,并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签订医疗保险定点配药服务协议,为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和离休干部(以下统称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劳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二)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三)实施《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四)开业6个月以上,营业场所实用面积80平方米以上者优先;(五)严格遵守《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六)至少有1名以上具有执业或从业药师(含执业或从业中药师)职称的专业人员;营业员经药监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七)经营药品品种(不包括中药饮片)达到1200种以上;并具有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能力;(八)经营药品必须有“进、销、存”台帐,并按GSP要求进行电脑管理。第四条具备以上条件,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零售药店,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各项材料:(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二)《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实施证明;(三)营业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册、药监培训合格证;(四)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复印件;(五)执业或从业药师以上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六)药品经营品种价格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七)药监、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八)药店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在征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意见后,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择优选择的原则进行筛选,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现场检查。对审查合格,符合定点条件的零售药店,由市社保中心对其收费人员进行医保软件操作培训,医保软件操作人员应具有计算机基础知识,在取得医保软件操作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第六条符合定点条件的零售药店必须按市社保中心的要求配备计算机和网络系统,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管理人员,安装规定的医保软件,并按要求进行药品数据库的对照工作。市社保中心负责对其药品库的对照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和全省统一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应与市社保中心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为3年,协议到期后定点零售药店应及时与市社保中心续签协议,逾期2个月仍未续签的,将暂停定点服务。第八条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应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能力,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不低于80%。药品要按规定分类摆放,并有明显提示;处方药、非处方药、保健品必须分柜摆放,其中保健品不得与药品混放。第九条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药品管理和药品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公开向社会作出药品质量、价格、服务“三承诺”,在所有药品实行明码标价的基础上,医疗保险药品要有明显提示标记。第十条市社保中心与定点零售药店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为确保医保网络的安全,定点零售药店的电脑必须安装病毒防火墙,定时查毒、杀毒;与市社保中心联接的服务器不能与互联网(INTERNET)相联;服务器IP地址经市社保中心设定后,不得擅自修改;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保证医疗保险软件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的畅通,保证参保人员的正常配药,及时、准确地向市社保中心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市社保中心发现恶意攻击医保网络的行为时,有权立即切断该定点零售药店的网络联接,并及时报警,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一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证书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定点零售药店变更企业名称、企业法人(负责人)、单位性质、营业地点时,须经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对其变更内容进行复核后,符合定点要求的,保留其定点资格。药店变更企业名称、企业法人(负责人)、单位性质、营业地点未经药监部门审核批准的,暂不核(换)发定点资格证书,并暂停定点资格。第十二条配药管理(一)参保人员可持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专用处方、门诊病历,到定点零售药店使用社会保险卡、离休干部医疗卡(以下简称“IC卡”)划卡配购处方药;也可持IC卡、门诊病历直接在定点零售药店配购医保规定范围的非处方药品。(二)参保人员配购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药品时,必须携带门诊病历,定点零售药店药师要在门诊病历上准确记录所配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三)参保人员因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购医保规定范围的药品时,药师应认真查验有关证卡,询问病情,指导用药。一次配药量一般:急性病3-5天;慢性病7-10天;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如结核病、高血压病、糖尿病)可延长到30天;同类药品不得超过2种。(四)参保人员配购处方药时,必须持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并签名的医保专用处方,定点零售药店药师须在处方上审核签字后配方、复核。处方需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五)定点零售药店须提供24小时配药服务,在显着位置要有夜间服务标记和门铃,并做好夜间服务情况的登记。(六)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与市社保中心共同做好管理工作。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定期向市社保中心报送参保人员处方配药服务及费用发生数据。第十三条市社保中心负责对定点零售药店药品费用的日常监控和检查工作,定点零售药店应积极配合。对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应由医疗保险基金和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市社保中心应及时结付;对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和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不予结付。第十四条零售药店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以现金、礼券及商品等进行医疗消费的促销活动。第十五条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暂停定点资格一个月,限期整改。(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内容变更未及时上报;(二)未取得药监部门培训合格的营业员或厂方产品推销员在药品柜销售药品;(三)处方药、非处方药、外用药、内服药混放;非药品的商品没有分柜摆放;(四)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低于80%;(五)夜间拒绝为参保人员提供配药服务;(六)少报、瞒报社会保险缴费人数和基数。第十六条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暂停定点资格三个月,限期整改。年度内第二次被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即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一)营业期间无药师在岗;(二)药师未按规定审方、验方,擅自更改处方;(三)无处方或医保专用处方配处方药;(四)非法获取医保专用处方,并伪造医师开方配处方药;(五)发现购药人员冒用或使用伪造、涂改的医疗保险有关凭证购药而未予以制止;第十七条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一)违反药品管理规定,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二)搭车配药、以药易药、以药易物;(三)为未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保险IC卡划卡服务;(四)将本药店承包、出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五)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六)严重违反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和药品价格管理政策;(七)其它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严重违规行为。第十八条市社保中心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服务情况的日常检查和费用审核。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费用审核相关的资料及药品“进、销、存”台帐清单。市社保中心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款中所列内容的,及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处理;对违反定点零售药店考核办法中规定条款的,按考核办法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九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药监、物价等有关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年度综合检查考核。对年度综合检查考核优秀,制度健全、服务规范的定点零售药店予以通报表彰;对年度综合检查考核总得分低于80分的,暂停定点资格三个月,限期整改;对年度综合检查考核总得分低于70分的,取消其定点资格。被取消定点资格的药店一年内不予受理重新定点申请。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现有定点零售药店在2004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视为自动放弃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第二十一条各县级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
❽ 开办网上药店的条件
摘要 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