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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络安全

发布时间: 2022-10-05 16:52:46

⑴ 建设局和住建局区别

建设局和住建局区别如下:

1、职能不同:房地产管理局是主管房产登记,或者说是房子建成后的管理工作;住建局是管房子建成之前的工作,主要是建设工程计划,施工等等管理;

2、下设机构不同:房地产管理局只有办公室、财务科、产权科、房管科。住建局有办公厅、法规司、住房改革与发展司、住房保障司、城乡规划局、标准定额司、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建筑市场监管司、城市建设司、村镇建设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建筑节能与科技司、住房公积金监管司、计划财务与外事司、人事司。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⑵ 新沂市老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怎么补偿

新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具体规定;

(二)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三)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四)代市政府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

(五)组织公开抽签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

(六)与被征收人订立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

(七)征收补偿费用的专户存储、监管与拨付;

(八)建立和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

(九)对拟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十)完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被征收房屋所在辖区镇人民政府、基层组织应当依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市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七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 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 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因公共利益需要市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征收申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建设单位未确定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单位提出征收申请。提出征收申请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证明;

(二)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

(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

(四)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收集相关证据,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对拒不配合的,以产权部门登记档案直接认定。规划、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依法对未经登记的建筑合法性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房屋调查登记情况和产权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征收依据、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主体、实施单位、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助和奖励、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签约期限等事项。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房屋征收相关资料及征求公众意见后修改的征收补偿方案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房屋租赁和抵押;

(四)广告设置;

(五)装饰、装修房屋;

(六)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征收评估

第十七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

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十八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

(三)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四)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时,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五) 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者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经过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分户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并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徐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对鉴定意见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补偿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人民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结清差价。

第二十五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市人民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本市市区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核准,按照本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本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为8万元。

第二十六条 对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原公有住房的认定和补偿,由产权单位根据公有住房安置档案记录及房租缴纳情况进行认定,核实后加盖公章并公示,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征收实施单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补偿安置,限期腾退。

原公有住房承租人和产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地产评估价值的20%补偿给房屋产权人,其余部分支付给原公有住房承租人。

原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购买安置房的,按认定后的合法承租面积,享受优惠安置价,超出合法承租面积以外的部分按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

第二十七条 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征收前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使用效益和实际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效益损失。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伪造、变造土地、房屋权属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骗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内容包括:

(一)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征收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三)临时安置用房面积和地点;

(四)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五)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六)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费;

(七)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八)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内容。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征收补偿决定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补偿方式;

(二)补偿金额与支付期限;

(三)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

(四)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用;

(五)搬迁期限;

(六)过渡方式与过渡期限;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等。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三十三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评估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八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1日市政府印发的《新沂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新政发[2005]66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组织强制拆迁,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⑶ 新沂市现任副市长张俊波

新沂市政府
王成长 市委副书记、市长

工作分工:

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兼管监察、审计、国防动员、开发区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监察局、审计局。
领导简历:
王成长,男,汉族,1975年9月出生,江苏徐州人,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1998年6月入党,1995年8月参加工作。
1995年8月—1999年2月铜山县人事局机关事业保险处科员;
1999年2月—2001年1月铜山县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副主任;
2001年1月—2002年7月铜山县人事局大学生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2002年7月—2002年11月铜山县国家公务员培训中心主任;
2002年11月—2004年2月铜山县农业资源开发局副局长;
2004年2月—2004年12月铜山县利国镇党委副书记;
2004年12月—2005年11月共青团铜山县委书记;
2005年11月—2006年7月铜山县柳新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2006年7月—2008年1月铜山县委常委、宣传部长;
2008年1月—2011年6月共青团徐州市委书记、党组书记;
2011年6月—2012年12月沛县县委副书记(正处);
2012年12月—2013年1月新沂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
2013年1月5日当选为新沂市人民政府市长。
贾泉涌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工作分工:
协助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负责政府效能建设、应急管理、机关事务管理、政府法制、财政、人事、机构编制、国土资源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城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人防、地震、税务、金融、统计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人防办、应急办、金融办)、财政局、编委办、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房产服务中心、建筑业服务中心、动迁办、地震局、统计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环卫有限公司。
联系国税局、地税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金融机构驻新分支机构。
领导简历:1991.09-1995.06 徐州师范学院生物系学生。
1995.08-1996.07 徐州市矿区火花乡组织干事。
1996.07-1998.05 徐州市九里区委组织部干部科副科长。
1998.05-2000.12 徐州市九里区委组织部干部科科长。
2000.12-2003.03 徐州市九里区文教局督导室主任、文教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2003.03-2005.08 徐州市九里区大黄山办事处副书记、主任。
2005.08-2007.11 徐州市九里区组织部副部长。
2007.11-2012.03 新沂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12.02-2013.09 新沂市委常委。
2013.09-至今 新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孙 红 副市长 工作分工:
负责科技、文化与体育、广播电视、民政、双拥、老龄、民族宗教、外事、台湾事务、侨务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分管人民武装工作。
分管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与体育局(文物局)、民政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广播电视台、老龄办、外事办、台侨办。
联系市档案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工商联、残联、慈善会、文联、科协、史志办、驻新部队、江苏有线新沂分公司。
领导简历:孙红,女,汉族,1969年7月生,江苏新沂人,非党,1990年8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在职研究生,中教高级。
1988年9月至1990年8月徐州教育学院学生。
1990年8月至1995年10月新沂市第六中学教师、团委书记、教务主任。
1995年10月至2000年8月高流中学副校长、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
2000年8月至2002年12月市第八中学副校长。
2002年12月至2005年1月市政协副主席、第八中学校长。
2005年1月至2005年3月市政协副主席、市钟吾中学副校长。
2005年3月至2006年3月市政协副主席、市教育局副局长。
2006年3月至2007年12月市政协副主席、市妇联主席。
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市政府副市长、市妇联主席、徐州政协常委(其间,2007.06-2009.06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公共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
2008年3月至2011年11月市政府副市长、徐州政协常委。
2011年12月至今 市政府副市长、市工商联主席。 周树兵 副市长 工作分工: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市场监督管理、服务业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服务业办、红十字会。
领导简历:周树兵,男,汉族,1967年1月生,江苏新沂人,本科学历,1988年8月参加工作,1994年5月入党。
1985年9月至1988年8月江苏公安专科学校预审专业学习。
1988年8月至1992年6月新沂公安局民警。
1992年6月至1995年10月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1995年10月至1997年5月邵店镇副镇长,派出所长。
1997年5月至2004年7月公安局副局长。
2004年7月至2006年4月公安局副局长、正科级。
2006年4月至2007年3月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其间:2003年12月至2007年1月江苏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本科毕业)。
2007年3月至2008年11月窑湾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
2008年11月至2010年3月窑湾镇党委书记。
2010年3月任新安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
2012年3月市政府党组成员、新安镇党委书记。
2012年3月30日当选新沂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张丙飞 副市长 工作分工:
负责发展改革、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商务、招商引资、开放型经济、民营经济、安全生产、无线电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发改经济委(物价局)、商务局(招商局)、中小企业局、安监局。
联系烟草专卖局、盐务局、供电公司、石油公司、电信公司及其他通信企业。
领导简历:张丙飞,男,汉族,1977年11月生,江苏徐州人,1998年4月入党,1999年8月参加工作,硕士研究生。
1995年9月至1999年7月西南政法大学侦查学专业学习。
1999年8月至2002年6月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民警。
2002年6月至2003年3月徐州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科员。
2003年3月至2005年8月徐州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科员。(其间2005年3月至2007年12月南京大学在职法律硕士)。
2005年8月至2007年3月徐州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科员。
2007年3月至2009年9月徐州市政府法制办法制监督处副处长。
2009年9月至2010年5月丰县凤城镇党委副书记。
2010年5月至2011年1月丰县王沟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2011年1月至2011年3月丰县王沟镇党委书记。
2011年3月任丰县王沟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
2012年2月新沂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
2012年3月30日当选新沂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袁春民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工作分工:
主持市公安局全面工作,负责公安、司法、消防、信访稳定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公安局、司法局、消防大队。
联系市法院、检察院、信访局。
领导简历:袁春民,现任新沂市副市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男,汉族,1964年11月出生,徐州丰县人,1985年7月参加工作,1987年12月入党。
1982.09-1985.07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生。
1985.07-1987.08 丰县公安局秘书股内勤。
1987.08-1991.10 丰县公安局政工股副股长。
1991.10-1997.05 丰县公安局副主任科员。
1997.05-1998.12 徐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四大队副大队长。
1998.12-2002.06 徐州市公安局后勤管理科副科长。
2002.06-2005.06 徐州市公安局后勤管理处副处长。
2005.06-2008.09 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副局长。
2008.09-2010.11 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政委。
2010.11-2012.08 徐州市公安局大屯分局政委。
2012.08- 任现职 马 林 副市长 工作分工:
负责交通、旅游、环保、粮食、供销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交通运输局(铁路办)、旅游局、环保局、粮食局、供销总社、交通投资有限公司、马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马陵山风景区管理处)、骆马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市邮政管理局、邮政局、火车站。
领导简历:马林,男,汉族,1965年9月出生,江苏新沂人,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1986年7月参加工作,1992年10月入党。
1986年7月—1995年11月新沂市经委办事员、科长。
1995年11月—1997年5月新沂市邵店镇党委副书记。
1997年5月—1998年5月新沂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1998年5月—2000年3月新沂市新安乡乡长。
2000年3月—2003年4月新沂市新安镇镇长。
2003年4月—2004年4月新沂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机关工委书记。
2004年4月—2013年9月新沂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2013年9月27日当选新沂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金江红 副市长(挂职) 工作分工:
负责科技镇长团和电子政务系统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协助贾泉涌同志分管政府法制、政府效能建设、政务公开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孙红同志分管科技和知识产权方面的工作。

领导简历:
金江红,男,山西运城人,毕业于原吉林工业大学电子系自动化专业,工学学士,电子与通信工程硕士,现任吉林大学党委统战部副部长。
1998年原吉林工业大学电子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辅导员。
2003年吉林大学通信工程学院团委书记。
2005年吉林大学校长办公室秘书。
2008年12月任吉林大学党委统战部副部长。
2015年8月— 新沂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杨勇 副市长(挂职) 工作分工: 领导简历:
1995.09-1999.07 安徽大学经济学专业本科 学生
2000.03-2001.02 中共濉溪县委组织部办公室 办事员
2001.02-2001.09 中国联通淮北分公司综合部 办事员
2001.09-2004.06 南京大学商学院金融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学生
2004.06-2006.03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 办事员
2006.03-2007.06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信贷管理处 科员
2007.06-2008.10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信贷管理处 副主任科员
2008.10-2008.12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信贷管理处 业务副经理
2008.12-2015.04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信贷管理处 业务经理
2015.04-2015.06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徐州市分行 行长助理、党委委员
2015.06-至今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徐州市分行 行长助理、党委委员、工会工委主任

⑷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安全员证和招标投标网的安全员区别

单位不同,职位稳定性不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国家部级单位,招标投标网的安全员是中国建设协会 ,是一个民间团体组织。
住房的,英文是housing,就是可以供人居住、生活或是工作的房子。住房根据用途一般分为个人住房、商业住房、商住两用住房等。当前对房地产业的调控,以打压投资、投机为主要方向,这是治标而不是治本之策。单纯打压,后果是减少供应,在现行利益格局下,会影响政府财政,因而难以持续。社会上有大量游资,是个客观存在(仅温州市就有近万亿),一有风吹草动,还会回来。一旦回来,房价仍然无法控制。因此,治本之策是增加住房供应,但只增加保障房的供应和商品房的供应,仍然解决不了中等收入人群的问题,必须考虑改革住房制度,增加一个第三轨的供应渠道,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

⑸ 住建局和建设局是不是一个单位

一样。建设局是国务院设立的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简称为建设局,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具体如下:
1、建设局,又称住建局,全称为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局,县(或设区)一级主管建设行业的行政部门;
2、住建局,主要是住房、建筑的审批规划发证等。
住建局的工作范围有哪些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指导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
3、综合管理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
4、指导全市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工作;
5、指导全市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业行业管理;
6、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
7、制定全市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
8、管理全市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九十条
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⑹ 城乡建设厅建筑特种作业证书工地可以用吗

可以的,目前各地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都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业务,而且在住建系统内对其他培训机构的证件认可度不高。
可以在电脑上打开江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然后点击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进入。再点击特种作业人员查询并输入被查询人的信息即可查询到其证件了。具体的查询方法如下:1、在电脑的网络上输入江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找到其官方网站以后点击进入。2、页面跳转以后进入到江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官网,下拉页面到底部点击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进入。3、进入到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网站以后,点击人员信息。4、在出现的选项中选择特种作业人员进入。5、此时页面跳转以后进入到江苏建筑业特种作业人员查询界面,输入被查询人的姓名和证件号码点击查询按钮。6、此时在查询页面的下方就可以看到该被查询人员的建筑特种作业操作证件信息。7、在页面的后方还可以看到该被查询人员的证件有效期等信息。
工地要求是是那个部门的,如果要求是住建厅的,那么就考这个部门的就可以了,两个都是真的,但是有的岗位要求不一样,那么就不能混用。安监局颁发的是卡片型。住建厅是下图这种。本校可修。
可以的
目前各地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都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业务,而且在住建系统内对其他培训机构的证件认可度不高操作证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必须持有的上岗合格证书。1985年8月中国国家标准局批准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中规定:凡从事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如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煤矿井下瓦斯检验、机动车辆和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等,操作者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方准独立作业可以的
目前各地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都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业务,而且在住建系统内对其他培训机构的证件认可度不高城乡建设建筑操作证能在工业上可以用吗亲,您好!操作证第一,看有没有过期,做废。第二,有没有地域限制。第三,许可的等级,岗位。若是符合,就可以。岗位技能证只能用在证明岗位技能的场合,是全国有效的。对于特种设备,还需要提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证》希望能帮助的到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特种作业操作证分为:应急管理厅(安监局)、质监局、建设厅三个部门发证,每个部门工种和证书都是不一样的。今天甘建二老师告诉大家关于建设厅特种工报考一些事宜哟!
建设厅特种作业操作证工种:
建筑电工,架子工,起重司机,起重司索信号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电焊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等工种
建设厅特种作业操作证报名流程:
(1)注册湖北政务服务网账户名和密码
(2)选择特种作业人员新取证申请
(3)上传报名资料(学历、体检证明、报名申请表)
(4)报名单位审核通过
(5)下载准考证,一般考前三天出
(6)参加考试
(7)考完一周内出成绩
目前湖北这边建设厅特种工报考限制很多,要求本省户籍才能报考,所以外省户籍无法报考,但是目前有办法可以解决。如果人不想参与考试,也可以直出建设厅特种工证书,建设厅网站可查,确保真实,1个月出证。
最后补充一句:建设厅特种工证书是全国通用的,不限制地方的。

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推进房地产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房屋交易管理服务效能,向各类房地产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化、标准化、便捷化的服务,营造稳定、透明、安全、可预期的良好市场环境,为建立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提供支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采集楼盘信息
(一)建立健全楼盘数据。楼盘表是房屋信息基础数据库,是实施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开展房屋交易、使用和安全管理的基础。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覆盖所辖行政区域的各类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的楼盘表。
(二)优化流程精简材料。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房屋面积管理工作,落实房屋面积测量规范标准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预(实)测绘成果审核服务。建立楼盘表所需材料,能够通过部门间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能够获取电子材料的,不再收取纸质要件。
(三)统一数据标准规范。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要求建立楼盘表。楼盘表具体包含房屋坐落、房屋编码、建筑面积、房屋用途、土地用途、房屋性质、房屋所有权人、交易状况等房屋基础数据。各地房屋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应当包含建立楼盘表必需的数据指标。
(四)动态更新楼盘表信息。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现售备案、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交易资金监管、物业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房屋征收等业务产生的,或者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交易状况和权利状况相关信息,应当及时载入楼盘表,实现楼盘表信息动态更新。
二、提供自动核验服务
(五)自动核验交易主体。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推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与公安、民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自然资源、法院等部门和单位相关信息系统联网,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自动核验交易主体的身份、婚姻状况、税收、社会保障、市场主体登记、不动产登记、失信被执行人等信息,逐步实现当事人仅凭身份证件即可完成交易主体核验。
(六)自动核验房源信息。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过比对楼盘表实现房源信息真实性核验。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逐步实现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自动核验新建商品房是否取得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房屋是否存在查封、抵押、按政策未满足上市交易条件等限制交易或者权利负担的情形。
三、优化网签备案服务
(七)推进“互联网+网签”。积极推行“互联网大厅”模式,鼓励使用房屋交易电子合同,利用大数据、人脸识别、电子签名、区块链等技术,加快移动服务端建设,实现房屋网签备案掌上办理、不见面办理。优化窗口服务,做好“一窗受理”,提供房屋交易、缴税和登记集中办理、一次办结服务。
(八)延伸端口就近办理。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房屋网签备案端口延伸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金融机构,方便房屋交易主体就近办理、当场办结。新建商品房买卖,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办理网签备案;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存量房买卖,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办理网签备案;金融机构提供房屋贷款的,可由金融机构为当事人办理房屋买卖合同、抵押合同网签备案。
(九)实现网签即时备案。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统一标准的房屋网签备案流程和办事指南。当事人仅需录入交易合同必填字段,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即可自动比对核验楼盘表信息及交易主体资格,自动生成合同文本。推行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即时备案,当事人完成签约后,通过相关技术手段实现即时备案,生成备案编码,在楼盘表中自动更新房屋交易状况信息。
(十)保障交易便捷安全。当事人申请变更、注销网签备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在变更、注销网签备案前,不得重复办理同一套房屋的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用于有关工程建设,纳入监管的存量房交易资金应在房屋转移登记完成后立即划转,不得挪作他用。
四、提高数据使用效能
(十一)强化信息对接共享。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履行房屋交易管理职能过程中,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数据,不再要求当事人重复提交。加快将房屋交易网签备案信息与国家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对接,及时交换数据信息,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十二)拓宽数据应用范围。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推送房屋网签备案数据,方便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自然资源、公安、民政、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统计、法院等部门和单位及相关公共服务部门利用,为当事人办理税务、贷款、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积分落户、子女入学、市场主体登记、强制执行等业务和公共服务提供便利,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五、推进全国一张网建设
(十三)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各地应当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建立以房屋网签备案数据为基础的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为房地产市场调控提供数据支撑和决策依据,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按照房屋网签备案业务操作规范要求,统一流程开展房屋网签备案工作,及时获取和上传交易数据,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签备案全覆盖。提高房屋网签备案数据质量,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价格监测,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十四)构建房屋管理平台。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以房屋网签备案系统为基础,整合资质许可、房屋面积管理、房屋预售、交易资金监管、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监管、房屋征收、信用管理等系统,加快建设具有自动核验、便捷查询、统计监测等功能的房屋管理基础平台。按照统一的数据创建、采集、检查、存储和传输标准,实时更新房屋信息。
(十五)强化信息安全防护。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网络安全意识,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制度,严格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加强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防护,把数据安全纳入房屋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和使用的全周期,在业务办理、数据维护和数据共享等关键环节严把安全关。
(十六)加快市县系统联网。各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市本级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向所辖区县扩展,全面覆盖所辖行政区域,按要求接入全国房地产市场监测系统。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落实监督指导责任,指导所辖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工作要求,完善网签备案系统建设。推进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全国联网,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全国房地产市场数据库。
附件:房屋网签备案业务操作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房屋网签备案业务操作规范
1楼盘表业务
1.1定义
楼盘表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基于房产测绘成果建立,记载各类房屋基础信息和应用信息的数据库,是实施房屋网签备案业务操作、开展房屋交易、使用和安全管理的基础,在不同业务应用场景中可表现为表格、数据集等形式。
1.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1.3楼盘表内容
1.3.1物理状况信息。包括丘数据、项目基本信息、幢数据、房屋基本单元、房屋编码、房屋坐落、建筑面积、建成年份、建筑结构、户型结构、房屋朝向、房屋楼层等。
1.3.2权利状况信息。包括土地使用权利人、土地性质、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期限、宗地编号等土地权利状况信息,以及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性质、房屋用途等房屋权利状况信息。
1.3.3交易状况信息。
(1)房屋买卖信息。包括买卖当事人、成交价格、成交时间、付款类型等。
(2)房屋抵押信息。包括抵押当事人、评估价格、贷款金额、贷款方式等。
(3)房屋租赁信息。包括租赁当事人、租赁价格、租赁套间、租金支付方式、押金、租赁期限等。
(4)房屋查封限制信息。包括查封限制人、被查封限制人、查封期限等。
1.3.4其他应记载的信息。包括物业管理、交易资金监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房屋征收等。
1.4新建商品房楼盘表
1.4.1提交主体。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1.4.2提交时间。完成房屋预(实)测绘后。
1.4.3提交材料。
(1)房产测绘成果报告;
(2)建筑物符合规划许可、竣工验收(实测绘)相关材料。
1.4.4建立楼盘表。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各类市场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房产测绘成果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并采集规划许可、土地审批、建设审批、测绘成果及相关电子图表信息,建立房屋楼盘表。
1.5存量房楼盘表
存量房未建立楼盘表的,可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采集房产测绘成果,获得房屋物理状况、权利状况、交易状况等信息,补建楼盘表并逐步完善。
1.6图示
楼盘表业务流程图(见图1)。
2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2.1定义
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是买卖双方当事人通过政府建立的房屋交易网签备案系统,在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进行备案的事项,是房屋交易的重要环节。
2.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等相关规定。
2.3要求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及时、准确、全覆盖的要求,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全面实行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签备案制度。
2.4办理主体
2.4.1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
2.4.2存量房网签备案,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
2.4.3存量房网签备案,通过买卖双方当事人自行成交的,由双方当事人办理。
2.4.4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宜由金融机构办理。
2.5办理方式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向经网签备案系统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金融机构等提供网签备案端口,方便当事人就近办理、当场办结。
2.5.1新建商品房交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宜在销售现场登录网签备案系统办理网签备案。
2.5.2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存量房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宜在经营场所登录网签备案系统现场办理网签备案。
2.5.3买卖双方当事人自行成交存量房的,双方当事人可通过互联网或手机应用软件(APP)登录网签备案系统,也可通过房地产交易中心等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办理网签备案。
2.5.4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宜在金融机构现场登录网签备案系统办理网签备案。
2.6购房核验
2.6.1核验方式。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获取核验所需信息,完成交易主体和房源信息自动核验。
2.6.2提交材料。
(1)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提交买受人身份证明。
(2)存量房网签备案,提交买卖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通过信息共享未获得房屋产权信息的,还需提交房屋权属证书。
2.6.3办理时限。
即时自动核验。
2.6.4交易主体核验。
2.6.4.1核验买受人是否具备购房资格。
(1)是否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是否属于限制购买房屋的保障对象;
(3)是否属于实施限购城市(县)的限购对象;
(4)是否属于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境外机构或个人;
(5)其他依法依规限制购买情形。
2.6.4.2核验出售人是否具备售房资格。
(1)出售人是否属于房屋所有权人;
(2)出售人是否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6.5房源信息核验。
(1)新建商品房是否取得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
(2)是否属于按政策限制转让的房屋;
(3)是否满足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条件;
(4)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情形;
(5)其他依法依规限制转让情形。
2.7办理流程
2.7.1录入合同。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自动导入买卖双方当事人及房屋信息,当事人在线填写成交价格、付款方式、资金监管等合同其他基本信息,自动生成网签合同文本。
2.7.2签章确认。买卖双方当事人在打印出的网签合同上签章确认并将合同签章页上传至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采用电子签名(签章)技术,在网签备案系统中予以确认。
2.7.3备案赋码。核验通过的,完成网上签约即时备案,赋予合同备案编码。
2.7.4网签备案信息载入楼盘表。网签备案后,将合同备案编码、购房人基本信息、成交价格、付款方式、资金监管等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信息载入楼盘表。
2.7.5将楼盘表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
2.8房屋买卖中抵押合同网签备案
房屋买卖需要抵押贷款的,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参照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流程办理。
2.9图示
2.9.1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业务流程图(见图2)。
2.9.2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业务流程图(见图3)。
3信息利用
3.1要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城市政府“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共享楼盘表、网签备案等相关数据,加强部门间数据交换和使用管理,落实便民利企政策,提升服务水平。
3.2信息服务领域
3.2.1政务服务。与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自然资源、公安、民政、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统计、法院等部门共享数据,为当事人办理税务、贷款、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积分落户、子女入学、市场主体登记、强制执行等业务和公共服务提供便捷服务。
3.2.2房屋交易服务。通过开放网签备案系统,为房屋买卖当事人提供房屋交易主体、房源信息自动核验服务。
3.2.3金融服务。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金融机构等部门开放数据,为当事人办理购房贷款等业务提供便捷服务。
3.2.4公用事业服务。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开放数据,为当事人办理水电气热等业务提供便捷服务。
3.2.5企业服务。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等开放数据,提升企业办事效率。
4交易资金监管
4.1定义
交易资金监管是房屋交易网签备案过程中,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政府授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等实施监管,是确保房屋交易资金安全的重要环节。
4.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相关规定。
4.3要求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存量房交易资金应在房屋完成转移登记后划转,保证交易安全,实现符合条件应即时拨付,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4.4监管范围
4.4.1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
4.4.2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存量房买卖佣金,应当纳入交易资金监管。除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存量房交易资金也应纳入资金监管。
4.4.3存量房自行成交的,由当事人选择是否进行交易资金监管。
5附则
5.1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和其他形式的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流程另行制定。
5.2各地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及时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统一流程开展房屋网签备案工作。

⑻ 为什么我登录江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网站会出现乱码

这是他们的网站出问题了,他们的网站代码出问题了,可能是网站没人管,长时间不管网站代码有问题了,不是你电脑的问题也不是你网络的问题,是他们网站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