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安全设置 » 汽车网络安全等级
扩展阅读
宏碁有线网络设置 2025-07-05 05:57:27
工作网络共享安全不开启 2025-07-05 05:50:18
手机软件没法卸载 2025-07-05 05:40:38

汽车网络安全等级

发布时间: 2022-10-07 03:25:22

A. 汽车互联中 怎么保障网络信息安全

可以通过使用厦门雅迅公司研发生产的汽车信息安全系列产品,包括车联网安全网关、安全中控、安全T-BOX网联终端、汽车信息安全支撑系统等产品来实现。
1、车联网安全网关是国内首个采用SM1/SM2/SM3自主密码技术进行车内总线安全保护的汽车网关产品,可有效解决车内网络与车外网络设备的安全认证和数据保密问题,抵御各种针对车联网的网络攻击。
2、安全智能中控是一款通过日志与审计、访问控制与管理等层层防御来实现纵深安全防御的智能中控设备,包括多媒体应用娱乐、车载蓝牙、导航、4G上网、主动智能报警、智能触控、故障诊断、远程车辆控制和手机车机互控等功能。
3、安全T-box是一款响应高安全级别车联网应用的车载终端,内置高安全等级硬件安全模块,支持北斗/GPS定位、安全加密与通信认证等业务功能。所有业务关联的通信接口,均采用密码技术进行认证与信息加密。
4、信息安全支撑系统可为高安全级别车联网应用需求提供安全解决方案,主要关注呼叫中心服务、车辆远程控制、车辆诊断、车况实时查询等车辆安防类应用服务。

B. 汽车网络安全什么

系统的网络安全是指系统所处的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系统不允许利用系统中的漏洞,导致例如财务,运营,隐私或人身安全损失。

C. 工信部: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准入管理 保证用车安全性

简单来说,制定《意见》的主要目的,有两方面用意,首次是制定行业标准,让中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高水平的蓬勃发展,依托高技术在国际市场具备足够强的竞争力。其次是制定符合当下制造和消费者应用趋势的安全管理规定,保障公民和公共安全。

制定《意见》的背景,主要是为了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加快推进政策法规研究、技术标准体系建立。结合国际政策法规实践经验,尽快制定《意见》,明确原则要求,逐步探索开展准入管理,加快产品推广应用,是推动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需要。

同时,针对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问题,驾驶自动化系统随机故障、功能不足等引发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以及在线升级(又称OTA升级)改变车辆功能、性能可能引入的安全风险。

因此,迫切需要制定《意见》,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明确汽车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在线升级等管理要求,指导企业加强能力建设,严把产品质量安全关,切实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以下是《意见》原文:

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

工信部通装〔2021〕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有关汽车生产企业:

为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等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汽车数据安全、网络安全、软件升级、功能安全和预期功能安全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数据和网络安全管理

(一)强化数据安全管理能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汽车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明确责任部门和负责人。建立数据资产管理台账,实施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加强个人信息与重要数据保护。建设数据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确保数据持续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依法依规落实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数据安全事件报告等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境内存储。需要向境外提供数据的,应当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二)加强网络安全保障能力。企业应当建立汽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车联网卡实名登记管理要求,明确网络安全责任部门和负责人。具备保障汽车电子电气系统、组件和功能免受网络威胁的技术措施,具备汽车网络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安全缺陷和漏洞等发现和处置技术条件,确保车辆及其功能处于被保护的状态,保障车辆安全运行。依法依规落实网络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置要求。

三、规范软件在线升级

(三)强化企业管理能力。企业生产具有在线升级(又称OTA升级)功能的汽车产品的,应当建立与汽车产品及升级活动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具有在线升级安全影响评估、测试验证、实施过程保障、信息记录等能力,确保车辆进行在线升级时处于安全状态,并向车辆用户告知在线升级的目的、内容、所需时长、注意事项、升级结果等信息。

(四)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企业实施在线升级活动前,应当确保汽车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涉及安全、节能、环保、防盗等技术参数变更的应提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保证汽车产品生产一致性。未经审批,不得通过在线等软件升级方式新增或更新汽车自动驾驶功能。

四、加强产品管理

(五)严格履行告知义务。企业生产具有驾驶辅助和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车辆功能及性能限制、驾驶员职责、人机交互设备指示信息、功能激活及退出方法和条件等信息。

(六)加强组合驾驶辅助功能产品安全管理。企业生产具有组合驾驶辅助功能的汽车产品的,应采取脱手检测等技术措施,保障驾驶员始终在执行相应的动态驾驶任务。组合驾驶辅助功能是指驾驶自动化系统在其设计运行条件下,持续地执行车辆横向和纵向运动控制,并具备相应的目标和事件探测与响应能力。

(七)加强自动驾驶功能产品安全管理。企业生产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产品的,应当确保汽车产品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1.应能自动识别自动驾驶系统失效以及是否持续满足设计运行条件,并能采取风险减缓措施以达到最小风险状态。

2.应具备人机交互功能,显示自动驾驶系统运行状态。在特定条件下需要驾驶员执行动态驾驶任务的,应具备识别驾驶员执行动态驾驶任务能力的功能。车辆应能够依法依规合理使用灯光信号、声音等方式与其他道路使用者进行交互。

3.应具有事件数据记录系统和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满足相关功能、性能和安全性要求,用于事故重建、责任判定及原因分析等。其中,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记录的数据应包括车辆及系统基本信息、车辆状态及动态信息、自动驾驶系统运行信息、行车环境信息、驾乘人员操作及状态信息、故障信息等。

4.应满足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网络安全等过程保障要求,以及模拟仿真、封闭场地、实际道路、网络安全、软件升级、数据记录等测试要求,避免车辆在设计运行条件内发生可预见且可预防的安全事故。

(八)确保可靠的时空信息服务。企业应当确保汽车产品具有安全、可靠的卫星定位及授时功能,可有效提供位置、速度、时间等信息,并应满足相关要求,鼓励支持接受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信号。

五、保障措施

(九)建立自查机制。企业应当加强自查,发现生产、销售的汽车产品存在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在线升级安全、驾驶辅助和自动驾驶安全等严重问题的,应当依法依规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电信主管部门报告。

(十)加强监督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有关机构做好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技术审查等工作。各地工业和信息化、电信主管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做好对本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一)夯实基础能力。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各地相关部门、有关企业进一步完善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建设,加快推动汽车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在线升级、驾驶辅助、自动驾驶等标准规范制修订。鼓励第三方服务机构和企业加强相关测试验证和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不断提升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技术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水平。

D. 对汽车车载网络有哪些要求

对汽车车载网络系统的要求:对传输速度要求不高,但要求性能稳定,可靠性高。使用方便,制造成本低。线路简单,与应用系统一体化,实时性好。

汽车车载网络类型:

一:CAN控制器局域网。

CAN总线是德国BOSCH公司从80年代初为解决现代汽车中众多的控制与测试仪器之间的数据交换而开发的一种串行数据通信协议,它是一种多主总线,通信介质可以是双绞线、同轴电缆或光导纤维。通信速率最高可达1Mbps。

二:LIN局域互联网络。

LIN标准包括了传输协议的定义、传输媒质、开发工具间的接口、以及和软件应用程序间的接口。LIN提升了系统结构的灵活性,并且无论从硬件还是软件角度而言,都为网络中的节点提供了相互操作性,并可预见获得更好的EMC(电磁兼容)特性。

三:MOST多媒体定向系统传输。

面向媒体的系统传输是在汽车制造商和供应商中越来越受推崇的一种网络标准。MOST网络以光纤为载体,通常是环型拓扑。MOST可提供高达25Mbps的集合带宽,远远高于传统汽车网络。也就是说,可以同时播放15个不同的音频流。因此主要应用在汽车信息娱乐系统。

车载网络是早期的汽车内部传感器、控制和执行器之间的通讯用点对点的连线方式连成复杂的网状结构。

随着电控系统的日益复杂,以及对汽车内部控制功能电控单元相互之间通信能力要求的日益增长采用点对点的链接会使得车内线束增多,这样在考虑内部通讯的可靠性安全性以及重量方面都给汽车设计和制造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因此为了减少车内连线实现数据的共享和快速交换,同时提高可靠性等方面在快速发展的计算机网络上,实现CAN、LAN、LIN、MOST等基础构造的汽车电子网络系统,即车载网络。

开发车载网络一般需要仿真开发工具,比如CANOE,PFautoCAN等,车载网络是个非常复杂的系统,里面同时存在多重通讯网络。常见的有CAN总线,而即便是CAN总线也会分不同速率的CAN总线,比如,动力系统的发动机控制、变速箱控制等,会采用高速的500K CAN总线控制,舒适系统的,比如,门、灯、窗的控制,会采用低速的125K的CAN总线控制。





E. 工信部:车联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发布

易车讯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车联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目标到2023年底,初步构建起车联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重点研究基础共性、终端与设施网络安全、网联通信安全、数据安全、应用服务安全、安全保障与支撑等标准,完成50项以上急需标准的研制。到2025年,形成较为完善的车联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完成100项以上标准的研制,提升标准对细分领域的覆盖程度,加强标准服务能力,提高标准应用水平,支撑车联网产业安全健康发展。

标准体系框架包括总体与基础共性、终端与设施网络安全、网联通信安全、数据安全、应用服务安全、安全保障与支撑等6个部分。在重点领域及方向,提出以下内容:

1、总体与基础共性标准

总体与基础共性标准是车联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总体性、通用性和指导性标准,包括术语和定义、总体架构、密码应用等3类标准。

术语和定义标准主要规范车联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主要概念,为相关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提供依据支撑。

总体架构标准主要规范车联网网络安全总体架构要求,明确和界定防护对象、防护方法、防护机制,指导企业体系化开展网络安全防护工作。

密码应用标准主要规范车联网密码应用通用要求,明确数字证书格式、数字证书应用、设备密码应用等要求。

2、终端与设施网络安全标准终端与设施网络安全标准

主要规范车联网终端和基础设施等相关网络安全要求,包括车载设备网络安全、车端网络安全、路侧通信设备网络安全、网络设施与系统安全等4类标准。

车载设备网络安全标准主要规范智能网联汽车关键智能设备和组件的安全防护与检测要求,包括汽车网关、电子控制单元、车用安全芯片、车载计算平台等安全标准。

车端网络安全标准主要规范整车电子电气架构、总线架构、系统架构等安全防护与检测要求。

路侧通信设备网络安全标准主要规范联网路侧设备的安全防护与检测要求。网络设施与系统安全标准主要规范车联网网络设施与系统的安全防护与检测要求。

3、网联通信安全标准

网联通信安全标准主要规范车联网通信网络安全、身份认证等相关安全要求,包括通信安全、身份认证等2类标准。信安全标准主要规范蜂窝车联网(C-V2X),以及应用于车联网的蜂窝移动通信(4G/5G)、卫星通信、无线射频识别、车内无线局域网、蓝牙低能耗(BLE)紫蜂(Zigbee)、超宽带(UWB)等安全防护与检测要求。身份认证标准主要规范车联网数字身份认证相关的证书应用接口、证书管理系统、安全认证技术及测试方法、关键部件轻量级认证等技术要求。

4、数据安全标准

数据安全标准主要规范智能网联汽车、车联网平台、车载应用服务等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句括通用要求、分类分级、出境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应用数据安全等5类标准。通用要求标准主要规范车联网可采集和处理的数据类型、范围、质量、颗粒度等,包括数据最小化采集、数据安全存储、数据加密传输、数据安全共享等标准。分类分级标准主要规范车联网数据分类分级保护要求,制定数据分类分级的维度、方法、示例等标准,明确重要数据类型和安全保护要求。数据出境安全标准主要规范车联网行业依法依规落实数据出境安全要求,句括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要点、评估方法等标准。个人信息保护标准主要规范车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及相关技术要求,明确用户敏感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场景、规则、技术方法,包括匿名化、去标识化、数据脱敏、异常行为识别等标准。应用数据安全标准主要规范车联网相关应用所开展的数据采集和处理使用等活动,包括车联网平台、网约车、车载应用程序等数据安全标准。

5、应用服务安全标准

应用服务安全标准主要规范车联网服务平台和应用程序的安全要求,以及典型业务应用服务场景下的安全要求,包括平台安全、应用程序安全和服务安全等3类标准。平台安全标准主要规范车联网信息服务平台、远程升级(OTA)服务平台、边缘计算平台、电动汽车远程信息服务与管理等安全防护与检测要求。应用程序安全标准主要规范车联网应用程序等安全防护与检测要求。服务安全标准主要规范车联网典型业务服务场景下的安全要求,包括汽车远程诊断、高级辅助驾驶、车路协同等服务安全要求。

6、安全保障与支撑标准

安全保障与支撑标准主要规范车联网网络安全管理与支撑相关的安全要求,包括风险评估、安全监测与应急管理和安全能力评估等3类标准。风险评估标准主要规范车联网网络安全风险分类与安全等级划分要求,明确安全风险评估流程和方法,提出车联网服务平台、整车网络安全风险评估规范等相关要求。安全监测与应急管理标准主要规范车联网网络安全监测、数据安全监测、应急管理、网络安全漏洞分类分级、安全事件追踪溯源等相关要求,以及安全管理接口、车联网卡实名登记、车联网业务递交网关(HI)接口等相关规范。安全能力评估标准主要规范车联网服务平台运营企业、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基础电信企业等安全防护措施部署安全服务实施,提出网络安全成熟度模型、数据安全成熟度模型、安全能力成熟度评价准则、评估实施方法、机构能力认定、道路车辆信息安全工程等相关要求。

F. 汽车A类网络

车载网络是为了在提高性能与控制线束数量之间寻求一种有效的解决途径,在20世纪80年代初,出现了一种基于数据网络的车内信息交互方式

车载网络的分类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基于传统的SAE总线分类,另一种是新型专用总线。

传统的SAE总线分类:A类面向传感器/执行器控制的低速网络,数据传输位速率通常只有1Kbps-10Kbps,主要应用于电动门窗、座椅调节、灯光照明等控制;B类面向独立模块间数据共享的中速网络,位速率一般为10Kbps-100Kbps,主要应用于电子车辆信息中心、故障诊断、仪表显示、安全气囊等系统,以减少冗余的传感器和其他电子部件;C类面向高速、实时闭环控制的多路传输网,最高位速率可达1Mbps,主要用于悬架控制、牵引控制、先进发动机控制、ABS等系统,以简化分布式控制和进一步减少车身线束

G.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汽车数据处理活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汽车数据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数据,包括汽车设计、生产、销售、使用、运维等过程中的涉及个人信息数据和重要数据。

汽车数据处理,包括汽车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汽车数据处理者,是指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包括汽车制造商、零部件和软件供应商、经销商、维修机构以及出行服务企业等。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车主、驾驶人、乘车人、车外人员等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敏感个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车主、驾驶人、乘车人、车外人员等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车辆行踪轨迹、音频、视频、图像和生物识别特征等信息。

重要数据是指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数据,包括:

(一)军事管理区、国防科工单位以及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等重要敏感区域的地理信息、人员流量、车辆流量等数据;

(二)车辆流量、物流等反映经济运行情况的数据;

(三)汽车充电网的运行数据;

(四)包含人脸信息、车牌信息等的车外视频、图像数据;

(五)涉及个人信息主体超过10万人的个人信息;

(六)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数据。第四条汽车数据处理者处理汽车数据应当合法、正当、具体、明确,与汽车的设计、生产、销售、使用、运维等直接相关。第五条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应当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制度,加强汽车数据保护,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义务。第六条国家鼓励汽车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倡导汽车数据处理者在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中坚持:

(一)车内处理原则,除非确有必要不向车外提供;

(二)默认不收集原则,除非驾驶人自主设定,每次驾驶时默认设定为不收集状态;

(三)精度范围适用原则,根据所提供功能服务对数据精度的要求确定摄像头、雷达等的覆盖范围、分辨率;

(四)脱敏处理原则,尽可能进行匿名化、去标识化等处理。第七条汽车数据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通过用户手册、车载显示面板、语音、汽车使用相关应用程序等显着方式,告知个人以下事项:

(一)处理个人信息的种类,包括车辆行踪轨迹、驾驶习惯、音频、视频、图像和生物识别特征等;

(二)收集各类个人信息的具体情境以及停止收集的方式和途径;

(三)处理各类个人信息的目的、用途、方式;

(四)个人信息保存地点、保存期限,或者确定保存地点、保存期限的规则;

(五)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以及删除车内、请求删除已经提供给车外的个人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六)用户权益事务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第八条汽车数据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保证行车安全需要,无法征得个人同意采集到车外个人信息且向车外提供的,应当进行匿名化处理,包括删除含有能够识别自然人的画面,或者对画面中的人脸信息等进行局部轮廓化处理等。第九条汽车数据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等其他要求:

(一)具有直接服务于个人的目的,包括增强行车安全、智能驾驶、导航等;

(二)通过用户手册、车载显示面板、语音以及汽车使用相关应用程序等显着方式告知必要性以及对个人的影响;

(三)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个人可以自主设定同意期限;

(四)在保证行车安全的前提下,以适当方式提示收集状态,为个人终止收集提供便利;

(五)个人要求删除的,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删除。

汽车数据处理者具有增强行车安全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方可收集指纹、声纹、人脸、心律等生物识别特征信息。

H. 国家网信办:需加强重要数据保护,规范汽车数据处理活动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运营者收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被收集人同意,法律法规规定不需取得个人同意的除外。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应当依法在境内存储,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运营者不得超出出境安全评估时明确的目的、范围、方式和数据类型、规模等,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具体如下: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保护,规范汽车数据处理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计、生产、销售、运维、管理汽车过程中,收集、分析、存储、传输、查询、利用、删除以及向境外提供(以下统称处理)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运营者指汽车设计、制造、服务企业或者机构,包括汽车制造商、部件和软件提供者、经销商、维修机构、网约车企业、保险公司等。

本规定所称个人信息包括车主、驾驶人、乘车人、行人等的个人信息,以及能够推断个人身份、描述个人行为等的各种信息。

本规定所称重要数据包括:

(一)军事管理区、国防科工等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等重要敏感区域的人流车流数据;

(二)高于国家公开发布地图精度的测绘数据;

(三)汽车充电网的运行数据;

(四)道路上车辆类型、车辆流量等数据;

(五)包含人脸、声音、车牌等的车外音视频数据;

(六)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的其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数据。

第四条 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的目的应当合法、具体、明确,与汽车的设计、制造、服务直接相关。

第五条 运营者应当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保护,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义务。

第六条 倡导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过程中坚持:

(一)车内处理原则,除非确有必要不向车外提供;

(二)匿名化处理原则,确有必要向车外提供的,尽可能地进行匿名化和脱敏处理;

(三)最小保存期限原则,根据所提供功能服务分类型确定数据保存期限;

(四)精度范围适用原则,根据所提供功能服务对数据精度的要求确定摄像头、雷达等的覆盖范围、分辨率;

(五)默认不收集原则,除非确有必要,每次驾驶时默认为不收集状态,驾驶人的同意授权只对本次驾驶有效。

第七条 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通过用户手册、车载显示面板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负责处理用户权益责任人的有效联系方式,以及收集数据的类型,包括车辆位置、生物特征、驾驶习惯、音视频等,并提供以下信息:

(一)收集每种类型数据的触发条件以及停止收集的方法;

(二)收集各类型数据的目的、用途;

(三)数据保存地点、期限,或者确定保存地点、期限的规则;

(四)删除车内、请求删除已经提供给车外的个人信息的方法步骤。

第八条 运营者收集和向车外提供敏感个人信息,包括车辆位置、驾驶人或乘车人音视频等,以及可以用于判断违法违规驾驶的数据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直接服务于驾驶人或者乘车人为目的,包括增强行车安全、辅助驾驶、导航、娱乐等;

(二)默认为不收集,每次都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授权,驾驶结束(驾驶人离开驾驶席)后本次授权自动失效;

(三)通过车内显示面板或语音等方式告知驾驶人和乘车人正在收集敏感个人信息;

(四)驾驶人能够随时、方便地终止收集;

(五)允许车主方便查看、结构化查询被收集的敏感个人信息;

(六)驾驶人要求运营者删除时,运营者应当在2周内删除。

第九条 运营者收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被收集人同意,法律法规规定不需取得个人同意的除外。实践上难以实现的(如通过摄像头收集车外音视频信息),且确需提供的,应当进行匿名化或脱敏处理,包括删除含有能够识别自然人的画面,或对这些画面中的人脸等进行局部轮廓化处理等。

第十条 仅当为了方便用户使用、增加车辆电子和信息系统安全性等目的,方可收集驾驶人指纹、声纹、人脸、心律等生物特征数据,同时应当提供生物特征的替代方式。

第十一条 运营者处理重要数据,应当提前向省级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数据类型、规模、范围、保存地点与时限、使用方式,以及是否向第三方提供等。

第十二条 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应当依法在境内存储,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我国参与的或者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议等对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十三条 运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和监督接收者按照双方约定的目的、范围、方式使用数据,保证数据安全。

第十四条 运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应当接受和处理所涉及的用户投诉;造成用户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运营者不得超出出境安全评估时明确的目的、范围、方式和数据类型、规模等,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以抽查方式核验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的类型、范围等,运营者应当以明文、可读方式予以展示。

第十六条 科研和商业合作伙伴需要查询利用境内存储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运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数据安全,防止流失;严格限制对重要数据以及车辆位置、生物特征、驾驶人或者乘车人音视频,以及可以用于判断违法违规驾驶的数据等敏感数据的查询利用。

第十七条 处理个人信息涉及个人信息主体超过10万人、或者处理重要数据的运营者,应当在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将年度数据安全管理情况报省级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内容包括:

(一)数据安全负责人以及负责处理用户权益相关事务责任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处理数据的类型、规模、目的及必要性;

(三)数据的安全防护和管理措施,包括保存地点、期限等;

(四)与境内第三方共享数据情况;

(五)数据安全事故及处理情况;

(六)与个人信息和数据相关的用户投诉及处理情况;

(七)国家网信部门明确的其他数据安全情况。

第十八条 如果存在向境外提供数据的情况,运营者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七条基础上,报告以下情况:

(一)接收者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二)出境数据的类型、数量及目的;

(三)数据在境外的存放地点、使用范围和方式;

(四)涉及向境外提供数据的用户投诉及处理情况;

(五)国家网信部门明确的向境外提供数据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处理数据情况对运营者进行数据安全评估,运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参与安全评估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披露评估中获悉的运营者商业秘密、未公开信息,不得将评估中获悉的信息用于评估以外目的。

第二十条 运营者违反本规定的,由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