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经2000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该《办法》共二十七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7年12月11日批准,公安部于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于1997年12月30日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5.《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1)网络安全信息工作规范扩展阅读:
国家为保障网络安全以及维护国家的主权,相继制定了以下一系列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规范网络空间的秩序,并让网络价值最大化:
1.《公安机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2.中办、国办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
3.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
4.中央网信办《关于加强党政机关网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1号)
5.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网络安全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5号)
6.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3年重点领域信息安检查工作方案>的函》(工信部协函[2013]259号)
7.《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部令第11号)
8.《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部令第24号)
参考资料: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政策法
㈡ 新疆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新疆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1、公安部负责制定统一的公安信息网安全管理要求、规划和技术规范;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制定本区域内公安信息网具体的安全管理要求和规划;
2、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公安信息网安全保密策略和技术规范,建设本级公安信息网的边界接入、物理安全、网络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保密监督管理等技术防护手段。
公安信息网上的应用系统应当具备用户管理、权限管理、日志审计等安全功能,不得留有后门程序或者绕过安全机制。重要应用系统应采用公安信息网数字证书进行身份认证和授权访问。重要应用系统应将软件源代码留存备案。
未经公安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立公安信息网与其它网络的联接,不得将公安信息网延伸到公安机关以外单位。
经公安部批准,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通过符合标准规范的边界接入平台实现公安信息网与互联网或者其它网络信息的安全交换。
公安信息网用户不得越权访问公安信息网,不得越权使用公安信息资源,不得泄露公安信息网上警务工作秘密、公民个人信息等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
公安信息网用户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案事件调查,不得蓄意干扰、屏蔽、卸载、拆除安全保密监控程序或者监测设备。
法律依据
《公安信息网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二十九条 公安部按年度组织开展全国公安信息网安全检查工作。地方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开展本区域内公安信息网安全检查,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报告安全检查结果、落实安全整改要求。
㈢ 如何加强网络安全管理
导语:加强网络信息日常维护管理。加强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进行巡查,及时了解和掌握网络安全运行情况,按要求排除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故障,变“事后处理”为“事前预防”。加强日常检测检查、管理维护,及时了解设备正常运行情况,建立网络安全巡查检查记录,定期开展设备保养,对设备运行中存在的隐患及时了解和掌握,做到巡查有记录、检查有目标、查后有改进,从源头上构建一张严密的“信息安全网”。
如何加强网络安全管理
一、建立健全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各单位要按照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要明确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中的各种责任,规范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内部控制及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本单位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二、切实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
各单位要设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应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应用、管理、维护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监督。要建立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应用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主管领导,落实责任部门,各尽其职,常抓不懈,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好信息安全保障职责。
三、严格执行计算机网络使用管理规定
各单位要提高计算机网络使用安全意识,严禁涉密计算机连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涉密信息,严禁在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办公内网必须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实行物理隔离,并强化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等技术防护措施,有效监控违规操作,严防违规下载涉密和敏感信息。通过互联网电子邮箱、即时通信工具等处理、传递、转发涉密和敏感信息。
四、加强网站、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发布审查监管
各单位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平台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信息,要遵循涉密不公开、公开不涉密的原则,按照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要对网站上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把关,审核内容包括:上网信息有无涉密问题;上网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信息中的文字、数据、图表、图像是否准确等。未经本单位领导许可严禁以单位的名义在网上发布信息,严禁交流传播涉密信息。坚持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全面审查。各单位网络信息发布审查工作要有领导分管、部门负责、专人实施。
严肃突发、敏感事(案)件的新闻报道纪律,对民族、宗教、军事、环保、反腐、人权、计划生育、严打活动、暴恐案件、自然灾害,涉暴涉恐公捕大会、案件审理、非宗教教职人员、留大胡须、蒙面罩袍等敏感事(案)件的新闻稿件原则上不进行宣传报道,如确需宣传报道的,经县领导同意,上报地区层层审核,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宣传内容做到统一口径、统一发布,确保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严肃性。
五、组织开展网络和信息安全清理检查
各单位要在近期集中开展一次网络安全清理自查工作。对办公网络、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的安全威胁和风险进行认真分析,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各种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及时按照要求消除信息安全隐患。各单位要加大网络和信息安全监管检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消除隐患;要全面清查,严格把关,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纠正,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要认真整改。
如何加强网络安全管理
1 制定网络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法律法规是一种重要的行为准则,是实现有序管理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网络与我们的生活日益密不可分,网络环境的治理必须通过法治的方式来加以规范。世界很多国家都先后制定了网络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以期规范网络秩序和行为。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针对我国网络通信安全问题,制订了《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网络通信机构和单位有责任对网络通信科学有效划分,根据有可能会对网络单元遭受到的破坏程度,损害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制度建设、国家的安危和大众利益的,有必要针对级别进行分级。电信管理部门可以针对级别划分情况,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评议。而执行机构,即网络通信单位要根据实际存在的问题对网络单元进行实质有效性分级。针对以上条款我们可以认识到,网络安全的保证前提必须有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网络机系统相当于一棵大树,树的枝干如果出现问题势必影响到大树的生长。下图是网络域名管理分析系统示意图。
可以看到,一级域名下面分为若干个支域名,这些支域名通过上一级域名与下一级紧密连接,并且将更低级的域名授予下级域名部门相关的权利。预防一级管理机构因为系统过于宽泛而造成管理的无的放矢。通过逐级管理下放权限。维护网络安全的有限运转,保证各个层类都可以在科学规范的网络系统下全面健康发展。
一些发达国家针对网络安全和运转情况,实施了一系列管理规定,并通过法律来加强网络安全性能,这也说明了各个国家对于网络安全问题的重视。比方说加拿大出台了《消费者权利在电子商务中的规定》以及《网络保密安全法》等。亚洲某些国家也颁布过《电子邮件法》以及其他保护网络安全的法律。日本总务省还重点立法,在无线局域网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严禁用户自行接受破解网络数据和加密信息。还针对违反规定的人员制定了处罚条例措施。用法律武器保护加密信息的安全。十几年前,日本就颁布了《个人情报法》,严禁网络暴力色情情况出现。在网络环境和网络网络安全问题上布防严谨,减小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发生。
可以说网络安全的防护网首先就是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网络安全问题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紧要问题,每一个网络使用者都应该与计算机网络和睦相处,不利用网络做违法违规的事情,能够做到做到自省、自警。
2 采用最先进的网络管理技术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如果我们要保障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采用先进的技术的管理工具是必要的。在2011年中国最大软件开发联盟网站600万用户账号密码被盗,全国有名网友交流互动平台人人网500万用户账号密码被盗等多家网站出现这种网络安全惨案。最主要一个原因就是用户数据库依然采用老旧的明文管理方式没有及时应用新的更加安全的管理用户账号方式,这点从CSDN网站用户账号被泄露的声明:“CSDN网站早期使用过明文密码,使用明文是因为和一个第三方chat程序整合验证带来的,后来的程序员始终未对此进行处理。一直到2009年4月当时的程序员修改了密码保存方式,改成了加密密码。 但部分老的明文密码未被清理,2010年8月底,对账号数据库全部明文密码进行了清理。2011年元旦我们升级改造了CSDN账号管理功能,使用了强加密算法,账号数据库从Windows Server上的SQL Server迁移到了Linux平台的MySQL数据库,解决了CSDN账号的各种安全性问题。”通过上面的案例,我们知道保障安全的网络应用避免灾难性的损失,采用先进的网络管理与开发技术与平台是及其重要的。同时我们也要研究开发避免网络安全新方法新技术。必须达到人外有人,天外有天的境界,才能在网络安全这场保卫战中获得圆满胜利。保证网络优化环境的.正常运转。
3 选择优秀的网络管理工具
优良的网络管理工具是网络管理安全有效的根本。先进的网络管理工具能够推动法律法规在网络管理上的真正实施,保障网络使用者的完全,并有效保证信息监管执行。
一个家庭里面,父母和孩子离不开沟通,这就如同一个管道一样,正面的负面都可以通过这个管道进行传输。网络系统也是这样,孩子沉迷与网络的世界,在无良网站上观看色情表演,以及玩游戏,这些都是需要借助于网络技术和网络工具屏蔽掉的。还有些钓鱼网站以及垃圾邮件和广告,都需要借助有效的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系统来进行处理。保障网络速度的流畅和安全。网络管理工具和软件可以担负起这样的作用,现在就来看看几款管理系统模型:
网络需求存在的差异,就对网络软件系统提出了不同模式和版本的需求,网络使用的过程要求我们必须有一个稳定安全的网络信息系统。
网络环境的变化也给网络安全工具提出了不同的要求,要求通过有效划分网络安全级别,网络接口必须能够满足不同人群的需要,尤其是网络客户群和单一的网络客户。在一个单位中,一般小的网络接口就能满足公司内各个部门的需要,保障内部之间网络的流畅运行即是他们的需求,因此,如何选用一款优质的网络管理软件和工具非常的有必要。
4 选拔合格的网络管理人员
网络管理如同一辆性能不错的机车,但是只有技术操作精良的人才能承担起让它发挥良好作用的重任。先进的网络管理工具和技术,有些操作者不会用或者不擅长用,思维模式陈旧,这样只会给网络安全带来更多的负面效应,不能保证网络安全的稳定性,为安全运转埋下隐患。
4.1 必须了解网络基础知识。
总的来说,网络技术是一个计算机网络系统有效运转的基础。必须熟知网络计算机基础知识,网络系统构架,网络维护和管理,内部局域网络、有效防控网络病毒等基础操作知识。另外,网络管理者要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在网络的设备、安全、管理以及实地开发应用中,要做到熟练掌握而没有空白区域。计算机网络的维护运行,还需要网络管理人员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这也能够说明管理者达到的水平。在网络需求和网络性能发挥等目标上实施有效管理。
4.2 熟悉网络安全管理条例
网络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国家制定的相关的安全管理办法,通过法律法规的武器来保护网络安全,作为他们工作的依据和标准,有必要也有能力为维护网络安全尽职尽责。
4.3 工作责任感要强
与普通管理岗位不同的是,网络安全问题可能随时发生。这就给网络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更切实的要求。要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快速做出决策的能力,能够提出有效的应对办法,把网络安全问题降到最低程度,所以网络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必须要强。对于出现的问题,能在8小时以内解决,尽量不影响以后时间段的网络运转。
㈣ 如何做好网络安全工作
1、完善网络安全机制
制定《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设立公司网络与信息化管理机构,负责网络设施和信息系统的运维管理。坚持做好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定期巡查,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健全网络安全事件联动机制,提高公司网络安全应急处理能力。
通过计算机入网申请登记表、网络密码变更记录、公司网络管理日志等记录,做好网络监控和安全服务,构建安全即服务的双重纵深防御模式,为公司管理保驾护航。
6、加强新媒体运营维护
做好公司微信、网站等的管理和维护,及时发布企业运行信息,构筑全公司资源共享的信息平台,弘扬企业文化,提升企业形象,更好地服务于企业改革发展。
㈤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为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二条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五条 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第五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网络的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㈥ 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做好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保障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可靠运营。
本规定所称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是指由本市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的政务、交通、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的网络与信息系统。第三条市和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公安、国家安全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相关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做好下列工作:
(一)明确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的主管负责人和主管机构,并配备具有相应能力的工作人员;
(二)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三)保障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的资金投入;
(四)定期进行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教育和培训。第五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建设本市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测评、电子认证、灾难备份和应急处理等安全基础设施。第六条本市对网络与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
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分为五级:
(一)第一级为自主保护级,由运营单位进行自主保护;
(二)第二级为指导保护级,由运营单位在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保护;
(三)第三级为监督保护级,由运营单位在备案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保护;
(四)第四级为强制保护级,由运营单位在备案监督部门的强制下进行保护;
(五)第五级为专控保护级,由运营单位在备案监督部门的专控下进行保护。第七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确定本单位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并根据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进行建设。
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确定为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的,运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等级确定情况报送备案。其中,涉及电子政务的网络与信息系统运营单位,应当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的运营单位应当报市公安部门备案。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公安部门应当在30日内对备案单位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确定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审查意见。第八条运营单位选用网络与信息系统相关安全产品或者选择安全测评、电子认证等服务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技术规范。
使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网络与信息系统选用安全产品和服务时,应当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第九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据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对信息系统和信息数据进行备份。第十条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相关行业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落实工作。第十一条发生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后,运营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措施降低损害程度,防止事件扩大,保存相关记录,并按规定要求及时向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二条本市组建信息安全应急救援服务体系,为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的单位提供救援服务。信息安全应急救援服务组织应当公布救援电话,在接到救援请求时,及时提供救援服务。第十三条运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按要求对信息系统和信息数据进行备份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制定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行政机关违反前款规定的,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㈦ 求我国现有的信息网络安全有关的法规、规章
我国现行的信息网络法律体系框架分为三个层面;
1、一般性法律规定
如宪法.国家安全法、国家秘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着作权法,专利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专门对网络行为进行规定,但是.它所规范和约束的对象中包括了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2、规范和惩罚网络犯罪的法律
这类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这其中刑法也是一般性法律规定。这里将其独立出来。作为规范和惩罚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
3、直接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特别规定
这类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
4、具体规范信息网络安全技术、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这一类法律主要有:《商用密码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等。
信息网络安全法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点;(1)体系性。网络改变了人们的生活观念、生活态度。生活方式等,同时也涌现出病毒.黑客、网络犯罪等以前所没有的新事物。传统的法律体系变得越来越难以适应网络技术发展的需要,在保障信息网络安全方面也显得力不从心。因此,构建一个有效、相对自成一体、结构严谨、内在和和谐统一的新的法律体系来规范网络社会.就显得十分必要。(2)开放性.信息网络技术在不断发展.信息网络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形形色色,安全法律应当全面体现和把握信息网络的基本特点及其法律问题,适应不断发展的信息网络技术问题和不断涌现的网络安全问题(3)兼容性。网络环境虽说是一个虚拟的数字世界,但是它并不是独立于现实社会的“自由王国”;发生在网络环境中的事情只不过是现实社会和生活中的诸多问题在这个虚拟社会中的重新晨开。因此,安全法律不能脱离传统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大多数传统的基木法律原则和规范对信息网络安全仍然适用。同时.从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完整性和相对稳定性来看,安全法律也应当与传统的法律体系保持良好的兼容性。(4)可操作性.网络是一个数宁化的社会,许多概念规则难以被常人准确把握,因此,安全法律应当对一些专业术语、难以确定的问题、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等做出解释,使其更具可操作性。从这几点出发,我国的信息网络安全法律体系存在以下问题。
1、立法滞后、层次低,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在我国现行涉及网络安全的法律中,法律、法规层次的规定太少。规章过多,给人一种头重脚轻的感觉.而且.在制定规章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纵向的统筹考虑和横向的有效协调。制定部门往往出于自身工作的考虑,忽视了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能及相互间的交叉等问题,致使出台的规章虽然数量不少但内容重复交叉。这种现状一方面造成部门问更多的职能交叉,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律资源的严重浪费。法律法规的欠缺、规章的混乱,常常造成这样一种奇怪的现象对网络违法行为,要么无人管.要么争着管。
2、不具开放性
我国的信息网络安全法结构比较单一、层次较低。难以适应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需要和日益严重的信息网络安全问题。我国现行的安全法律基本上是一些保护条例、管理办法之类的,缺少系统规范网络行为的基本法律如信息安全法、网络犯罪法、电子信息出版法、电子信息个人隐私法等。同时,我国的法律更多她使用了综合性的禁止性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台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而没有具体的许可性条款和禁止性条款。这种大一统的立法方式往往停留于口号的层次上。难以适应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越来越多的信息网络安全问题。
3、缺乏兼容性
我国的安全法律法规有许多难以同传统的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协调的地方。比如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在我国现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均未设定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全部设备的处罚,但是依据这些行政法规制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的第14条,却设定了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全部设备的处罚种类,显然这个处罚的设定与相关法规有矛盾之处。
4、缺乏操作性
我国的信息网络安圭法中存在难以操作的现象。为丁规范网络上的行为。政府职能部门都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保密局、教育部、新闻出版署、中国证监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营理局、原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等都制定了涉及网络的管理规定。此外,还有许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数量虽大,但是它们的弊端是明显的。由于没有法律的统一协调,各个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致使常常出现同一行为有多个行政处罚主体,处罚幅度不尽一致,行政审批部门及审批事项多等现象。这就给法律法规的实际操作带来了诸多难题。
㈧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 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 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 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 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㈨ 湖南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促进信息化发展,提高数字化水平,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安全保障和信息化促进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统筹规划、创新引领、开放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本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战略、宏观规划和重大政策,统筹协调本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进本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法治建设。第五条县级以上负责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网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公安、财政、政务等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省通信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相关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引导和支持社会资金投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组织和个人参与网络安全共同治理与信息化发展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网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规划以及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上一级网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本系统、本部门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专项规划,并与本行政区域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相衔接。第八条编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坚持安全可控、合理前瞻、科学布局、绿色集约、开放共享的原则,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本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
鼓励有关单位参与制定修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自主制定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网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高等院校建设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空间安全、集成电路科学与工程等学科,建设重点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研究基地,支持建设国家一流网络安全学院和网信人才培养基地,加强高等院校与实务部门的人才交流。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信人才职称评价制度和职称评聘制度。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教育机构、公众传媒、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网络安全意识和信息技术应用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网络安全教育和信息化内容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培训和普法考核,普及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发展信息技术职业教育。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体系,建立绩效评估指标,对本行政区域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考核。第二章网络安全保障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安全保护能力,实现网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信息系统和数据的安全可控。第十四条县级以上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保密、密码管理等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省通信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未列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重要信息系统,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
重要信息系统的具体范围和识别指南由省网信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制定。第十六条重要信息系统的行业主管或者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业、本领域的重要信息系统运行安全保护工作,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重要信息系统安全规划,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网络安全检查监测、应急演练,对重要信息系统进行识别并向省网信部门、公安机关报送识别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