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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六大看法有

发布时间: 2022-10-16 07:13:00

⑴ 人大刚刚通过的《网络安全法》都有哪些看点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1月7日上午,以154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该法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网络安全法有六大亮点:第一,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空间主权的原则。第二,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义务。第三,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义务。第四,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第五,建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第六,确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数据跨境传输的规则。供参考。

⑵ 人大刚刚通过的《网络安全法》都有哪些看点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1月7日上午,以154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该法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网络安全法有六大亮点:第一,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空间主权的原则。第二,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义务。第三,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义务。第四,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第五,建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第六,确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数据跨境传输的规则。供参考。

⑶ 网络安全法的突出亮点在于

法律分析:《网络安全法》共有七章七十九条,内容十分丰富,具有六大突出亮点。 一是明确了网络空间主权的原则;二是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义务;三是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义务;四是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五是建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六是确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数据跨境传输的规则。 针对当前通讯信息诈骗特别是新型网络违法犯罪呈多发态势,“网络安全法”增加了惩治网络诈骗等新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即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与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信息,并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但是,使用假冒的毕业证进行诈骗活动_,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所以,若使用假毕业证进行非法活动,会触犯刑法,涉嫌犯罪。

⑷ 《网络安全法》主要内容解读

备受关注的《网络安全法》于6月1日正式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的基础性法律,它的施行,标志着我国网络安全从此有法可依,网络空间治理、网络信息传播秩序规范、网络犯罪惩治等即将翻开崭新的一页,对保障我国网络安全、维护国家总体安全具有深远而重大的意义。

《网络安全法》主要内容解读: 共七章七十九条,主要包括七大方面

维护网络主权与合法权益。

该法第一条即明确规定“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

支持与促进网络安全。

专门拿出一章的内容,要求建立和完善国家网络安全体系,支持各地各相关部门加大网络安全投入、研发和应用,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提升保护水平。

强调网络运行安全。

利用两节共十九条的篇幅作了详细规定,突出“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保障网络信息安全。

以法律形式明确“网络实名制”,要求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出售个人信息”。

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要求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建立网络应急工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可采取“网络通信管制”。

完善监督管理体制。

实行“1+X”监管体制,打破“九龙治水”困境。该法第八条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

明确相关利益者法律责任。

该法第六章对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关键信息基础设置运营者,以及网信、公安等众多责任主体的处罚惩治标准,作了详细规定。

总体来说,该法呈现出六大亮点明确禁止出售个人信息行为;严厉打击网络诈骗;从法律层面明确网络实名制;把对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摆在重要位置;惩治攻击破坏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行为;明确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可采取“网络通信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五章 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 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 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 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 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九条 各级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 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 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⑸ 我们如何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个人信息应该如何保护

一、账号密码安全

1、注册账户时,“节约”使用个人信息,如必须填写个人信息,尽可能少提供个人信息。

2、按一定的标准或模式分级分类设置密码并保证重要账户的独立性。密码设置可依照密码模型。

3、第三方平台的支付密码不要与银行卡的密码相同。

4、在手机上被要求输入银行卡密码时要格外小心,尽量不要在非官方的APP上输入密码。

二、互联网外信息安全

1、不泄露。为了便民及办证、办卡而需要登记个人信息的商家、培训班、银行、电信等单位,必须要保护好市民的个人信息,切勿将个人信息非法转让出售。

2、手机、身份证、银行卡尽量不要放在一起,避免同时丢失造成损失。

3、不相信。不要相信街头各种不规范的市场调查,如确实需要协助调查,切勿填写自己真实的个人身份信息,以防被陌生人利用。

(5)网络安全法六大看法有扩展阅读:

个人信息安全法律法规:

201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正式施行。

《网络安全法》规定,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痛点,《网络安全法》在信息收集使用、网络运营者应尽的保护义务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比如,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针对取证难、追责难的困局,《网络安全法》还明确了网络信息安全的责任主体,确立了“谁收集,谁负责”的基本原则。

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

大众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基本知识

网络-个人信息安全

⑹ 人大刚刚通过的《网络安全法》都有哪些看点

网络安全法有六大看点:

第一,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空间主权的原则。

第二,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义务。

第三,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义务。

第四,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第五,建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

第六,确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数据跨境传输的规则

⑺ 人大刚刚通过的《网络安全法》都有哪些看点

现在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日渐频繁,网络作为一个犯罪空间开始出现一些完全不同于传统的犯罪现象,它成为了一些变异后犯罪行为独有的温床和土壤。而此前,我国法律对于网络犯罪刑法规制主要分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等制定颁布的相关规定和办法,刑法的第六章第一节和相关的几个司法解释。这就需要法律进一步界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范围,对攻击、破坏我国关键信息的境外组织和个人规定相应进行惩治,并对惩治网络诈骗等新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
专家也认为,出台《网络安全法》,可以补上我国参与国际网络安全治理的短板。我国的网络安全法制化水平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较为落后,限制了我国与其他国家的网络安全合作和参与国际网络空间安全治理。很多国家的政府和行业组织在评估网络安全状况时,都明确指出中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保护能力,因此都不愿意和中国政策对等合作交流,限制中国代表参与相关的规则制定。
于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1月7日上午,以154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该法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专家看法:安全与发展并重
中国日报社就制定网络安全法的原因和该法的亮点和特色等问题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杨合庆表示,网络已经融入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网络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网络安全法就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诞生。
杨合庆认为,网络安全法有六大亮点:第一,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空间主权的原则。第二,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义务。第三,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义务。第四,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第五,建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第六,确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数据跨境传输的规则。
杨合庆同时表示,网络安全法有这样几方面的特点:
一是比较全面,具有全面性。网络安全法比较全面和系统地确立了各个主体包括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网络运营者、网络使用者在网络安全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另外,它确立了保障网络的设备设施安全,网络运行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以及网络信息安全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它是我们网络安全领域里基础性的法律。
二是非常有针对性。网络安全法从我们国家的国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实践经验,也借鉴了其他国家的一些做法,建立保障网络安全的各项制度,重在管用、重在解决实际问题。
三是具有协调性。网络安全法在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的原则,协调推进网络安全和发展。非常注重保护网络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地流动,促进网络技术创新,最终实现以安全促发展,以发展来促安全这样一个目的。
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刘春泉认为:
网络安全法在很多人的努力之下终于出来了,虽然不完美,但总比没有好,历史性事件。三审稿对于我发文提出的特定情况下域外效力问题已经采纳了,接下来我们认真研究实施问题,为企业和事业单位甚至政府单位如何做好合规,进一步深入研究。法律的实施不是立法者所能全部预料到的,比如消法和食品安全法现在实施中的被商业性维权就超出立法者预期。
对网络安全法的实施,还必须谨慎专业进行准备,大意不得。

⑻ 学校《网络安全法》宣传活动总结

让学生通过图片、信息以及教师的讲解,体会网络安全的重要性,让他们了解了绿色上网的意义。下面是我整理的学校网络安全法宣传活动总结,欢迎参考。

学校《网络安全法》宣传活动总结1:

为切实增强师生网络法制观念,树立安全、健康、文明、和谐的网络环境意识,下塘小学开展了《网络安全法》专题宣传教育系列活动。

5月22日下午,下塘小学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了《网络安全法》,宁还飞副校长对新通过的《网络安全法》进行了详细认真地解读,要求大家深入领会《网络安全法》精神,充分认识网络安全的重要性,科学合理合法的利用网络资源。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对学校办公电脑、班级QQ群、校级QQ群、校级微信群以及每位教师的朋友圈等都提出了相关要求。

为了增强《网络安全法》宣传力度,各班班主任利用主题班队会对学生进行了网络安全知识教育,学校通过LED显示屏滚动播出了《网络安全法》宣传标语,并结合国旗下讲话、黑板报等形式加大了师生的宣传教育,营造出了《网络安全法》人人知晓、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通过以上活动,让《网络安全法》宣传深入到了广大师生心中,拓宽了师生的网络安全视野,丰富了网络安全知识,进一步提高了师生网络安全防范意识。

学校《网络安全法》宣传活动总结2: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我国的网络安全基本法,是网络安全领域“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对保障我国网络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

为充分认识颁布《网络安全法》的重要意义,积极运用《网络安全法》营造安全、健康、文明、和谐的网络环境,依法防范和打击危害网络安全行为,共同维护国家网络安全。我校多举措开展了《网络安全法》宣传教育学习。

为充分认识《网络安全法》的制定背景和重要意义;明确各方面维护网络安全的责任义务;以及提出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和重要任务;5月27日下午在我校多媒体教室,郭老师就《网络安全法》提出的六大亮点,组织全体教师进行学习宣传。

利用端午小长假时间,我校学生制作了精美的《网络安全法》永记心间小报,让学生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通过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在校园里营造了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增强了全校师生高度的网络安全意识。提高文明上网素养,培养守法行为习惯,提升必备防护技能,做好《网络安全法》宣传学习。

学校《网络安全法》宣传活动总结3: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的宣传,进一步增强师生网络信息安全意识,防范网络诈骗,弘扬文明上网,近期,路井镇扎实有效地开展了为期一周的宣传教育活动:

----营造氛围、加大宣传。学校利用电子屏、横幅、微信公众平台等多种渠道进行标语宣传,“共建网络安全 共享网络文明”“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一幅幅醒目的标语时刻提醒着师生们,增强防范意识。

----主题宣讲、深入宣传。5月22日早,学校利用主题升旗仪式,对全体师生进行网络安全法宣传,讲解了如何在日常工作过中维护自身网络安全,提倡师生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共筑信息隐患防护墙;5月23日中午,各班主任组织开展了主题班会活动,利用“讲知识、看视频、说措施”通俗易懂的方式,让小学生进一步了解网络安全法,提升自我保护意识。

----教育活动、助力宣传。一是为家长发放了《网络安全倡议书》,将网络法律知识渗透到每个家庭,使家长明确相关知识,督促学生文明上网;二是组织师生开展制作《网络安全法》手抄报,通过图文并茂地抄写,熟记相关法规;三是在师生间开展了网络安全知识竞赛,促进师生准确理解法律条款内容,领会法律精神实质。四是组织师师撰写《网络安全法》学习体会。

此次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旨在进一步推动我校网络文明信息安全建设,加强师生网络信息安全教育,营造安全、健康、文明、和谐的网络环境,养成文明上网、绿色上网的好习惯。

⑼ 还在好奇自己浏览某些小网站是否会被网警抓的人可要小心啦

科技 的发展一直是一个饱受争议的话题,有人觉得他能带来 社会 发展、人类进步吗,而有人却觉得 科技 限制人类,甚至成为坏人手中的武器。网络的发展也规避不了这个问题,人是有主观能动性的,不同的人使用网络的形式和方式必然各不相同。

不过也不能放任这件事不管,否则更加可怕的事情就会发生。这就要求我们作为一个合格的网民,学会文明使用网络。

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江溯主编, ,腾讯安全法律部总经理、腾讯网络安全与犯罪研究基地负责人 李 佳 和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博雅博士后,德国弗莱堡大学(马普刑法研究所)法学博士 王华伟副主编 的书籍《网络刑法原理》, 立足于网络刑法的理论学说、法律规范和司法判例,充分借鉴了国内外以往研究的经验,搭建了实体刑法(总论)—实体刑法(分论)—程序法—管辖与国际合作的网络刑法体系。全书共四编:在“实体刑法(总论)”编,本书对罪刑法定原则、法益、故意、不作为、共犯等网络刑法总论的问题展开论述,展现了传统刑法总论经典议题在网络刑法领域的独特性;在“实体刑法(分论)”编,本书创造性地将网络犯罪区分为三类,并针对每种类型之下最为重要的罪名,结合司法实践展开深入研究;在“程序法”编,本书对网络犯罪的重要程序和电子证据的相关问题展开论述;在“管辖与国际合作”编,本书对跨国网络犯罪的管辖权冲突以及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合作展开论述,强调正在联合国层面推动《联合国网络犯罪公约》的起草和制定,对于今后全球合作打击网络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书的作者既有我国网络刑法研究领域的青年才俊,又有我国网络刑法实务中的中流砥柱,本书的出版是我国网络刑法学者的一次集体亮相。

本书全面阐述了网络刑法的基本原理,为法科学生、司法实务人员以及相关研究者描绘了网络刑法的整体性知识图景,填补了网络刑法研究的学术空白,对推动我国网络刑法的进一步发展具有开创性意义,也为我国网络刑法研究与司法实践的融合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为治理网络犯罪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应当把握好其“二次法”的功能,这就要求系统掌握相关犯罪的前置法律规范。而且,与传统的盗窃、杀人等自然犯有所不同,网络犯罪具有明显的行政犯属性。不少网络犯罪的刑法规范相对简单,但其前置的行政规范则相对复杂,只有系统掌握前置规范,才能确保准确适用相关罪名规定,实现对相关犯罪的有效规制。

例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前提。《侵犯个人信息案件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这一规定的正当性恰恰在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前置法律规定。基于大数据发展的现实需要,《网络安全法》在法律层面为个人信息交易和流动留有一定空间,第44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即不仅允许合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而且为合法出售和交易公民个人信息留有空间。而且,《网络安全法》第42条第1款进一步明确了合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据此,经被收集者同意,以及匿名化处理(剔除个人关联),是合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两种情形,不能纳入刑事规制的范围。正是基于此,才形成了《侵犯个人信息案件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

再如,关于网络盗窃虚拟财产的性质,存在不同看法。其中主要的争议在于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公私财物”。对此问题,如果局限于刑法领域,实际上争论可能会长久持续。盗窃罪通常属于自然犯,但盗窃虚拟财产的案件则带有明显的行政犯色彩,搞清了前置的民事、行政法律关于虚拟财产的属性规定,则可以更为清楚地认识相关盗窃行为的定性。实际上,从前置规定来看,目前关于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尚不明确。《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目前似未见其他法律的规定。在前置法律依据不明的情况下,具有财产属性并不必然意味着成为刑法上的财物,对相关行为不一定要适用财产犯罪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适用就是例证。同理,可以认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对象“数据”同样具有财产属性。正是基于此,目前主流的司法观点对盗窃网络虚财产案件主张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罪名。在前置法律供给不足,同时确实无法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罪名的情况下,没有使用技术手段而是直接敲诈勒索、抢劫虚拟货币的,也可以考虑通过手段行为予以评价;在极个别法益侵害程度高、 社会 危害大,手段行为确实难以罚当其罪的情况下,作为例外,可以考虑将行为对象解释为财产性利益,尝试适用财产犯罪定罪处罚。当然,这样一个处理路径实属当下的“权宜之计”,系统妥当解决相关问题只能寄希望于民法等前置法的不断完善。当然,如果未来相关民事法律明确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作为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的刑法再行跟上,对于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适用盗窃罪等财产犯罪,也属必然。

又如,对于相关网络犯罪现象的规制更要重视发挥前置法的功能。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不断增加,此类犯罪的司法适用成效十分明显,充分发挥了强化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维护人民群众个人信息安全以及财产、人身权益的重要作用,应当予以充分肯定。然而,反观这一司法适用效果,一般公民却难以感受到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情况得到了明显好转。这实际上与“刑法先行”,忽视与其他部门法协调不无关系。刑法先于其他部门法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界限,尔后才有对网络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作出集中规定的《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通过刑法积极适用防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持续蔓延,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举措,但并非上策。刑法只能治标,尚难治本。而且,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存在相当多的争议,不少与行为之时缺乏前置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直接相关。当下,应当构建起公民个人信息民事、行政、刑事的全方位保护体系,推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的系统治理。而且,不仅要有效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规定,更要重视相关前置规定。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保存、流转、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亟须加强,特别是要严防内部人员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切实防止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的发生,有效切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的“源头”。只有将刑法作为“保障法”,将相关犯罪的前置法“挺在前面”,才能真正发挥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协同作战”,实现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