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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协会

发布时间: 2022-10-16 13:55:55

⑴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主要领导

李保芳
党组书记、主任,省委国防工委书记
主持全面工作,分管政策研究室。
马宁宇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党组副书记、常务副主任,省委国防工委副书记(正厅长级)
负责常务工作、分管技术创新与质量处、消费品工业处、信息产业办公室(电子信息处、软件服务业处、通
信发展与保障处、信息化推进处、网络与信息安全处、信息中心)、工业园区处、省无线电管理局(省无线
电办公室)、贵安电子信息产业园。
王令
党组成员,省委国防工委专职副书记
分管办公室(省委国防工委办公室)、人事教育处、省委国防工委组织处。
联系省企业干部培训活动中心、省信息产业干部培训中心、省化工招待所、省机械招待所、省轻工招待所、
省电子信息产品维修服务中心。
吴晓森
党组成员、副主任,省委国防工委委员
分管规划与投资处、工业园区处、安全生产与民爆器材管理处。
联系省机电研究设计院、省建材科研设计院、省轻纺工业设计院、省化工研究院。
王剑
党组成员、副主任,省委国防工委委员(正厅长级)
分管国防工业办公室(军工处、军民结合推进处、军工安全保密处)、装备工业处、技术创新与质量处。
刘合龙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省委国防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
分管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
孙建国
党组成员、省国防工会主席,省委国防工委委员
分管省国防工会、省委国防工委宣传处。
杨 静
副主任
分管省民营经济发展局(中小企业局)、省食品工业办公室、省包装工业办公室。
丁军生
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省委国防工委委员
分管机关党委办公室、企业改革与发展处(上市协调办公室)、委维稳办公室、节约能源处、资源综合利用
处(散装水泥办公室)、省工业和信息化节能监察总队。
宛会东
党组成员、副主任,省委国防工委委员
分管经济运行协调处(应急管理办公室)、电力协调处、对外交流合作处、省人民政府驻成都铁路局办事处
(省铁路运输办公室)、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工作处。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闻发言人。
曾 宇
党组成员、副主任
协助马宁宇同志分管信息产业办公室、省无线电管理局(省无线电办公室)、贵安电子信息产业园
联系贵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省电子信息高级技工学校。
周仕飞
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分管产业政策处、原材料工业处(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国防工业办公室(军工处、军民
结合推进处、军工安全保密处、民用航空产业处)、装备工业处。
王兴权
党组成员、委离退休干部工作办公室主任
分管离退休干部工作办公室。
孙峰
党组成员、省委国防工委委员、省国防工会主席
分管省国防工会。
邵四海
副巡视员
协助丁军生同志委维稳办公室工作。
李山梅
副巡视员
协助丁军生同志开展机关党委有关工作。
徐 荣
副巡视员
协助李保芳和马宁宇同志开展专项工作。
付学农
副巡视员
协助马宁宇同志专门开展白酒“金三角”方案制定和协调工作、新医药大健康产业发展推介会会务方案制定、协
调和执行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协助丁军生同志处理节能工作方面的事物。

⑵ 首届网络安全周是在哪举行

北京。

2014年11月5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网信办)在北京召开了“首届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新闻通气会”,来自全国各地30余家媒体参加会议。

会议宣布,为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感知身边的网络安全风险,增强网络安全意识,提高网络安全防护技能,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共同维护国家网络安全。

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网信办)会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编办)、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部门,于2014年11月24日至30日举办首届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

主题活动:

1、网络安全宣传周启动仪式。

2、党政机关网站统一标识推广活动。

3、网络安全知识竞答。

4、“网络安全专家30谈”专家访谈。

5、“网络安全大讲堂”知识讲座。

6、网络安全在我身边公益短片征集展映。

7、“感知身边的网络安全”网络安全公众体验展。

8、“网络安全知识进万家”知识普及活动。

⑶ 贵州郭翰,发表了很多文章,写得很有哲理,非常喜欢读,请问谁和他熟

郭翰,民盟盟员,贵州省作家协会会员、贵州省青年文化学会副会长、贵州省诗人协会副秘书长、网评员;《贵阳文史》执行总编、北京宇传研究院贵州分院副院长。在《散文诗》《星星诗刊》《贵州日报》《校园诗刊》《贵州民族报》《贵州诗人》等刊物发表散文、诗歌上百篇。获得省内外征文奖30余次。2012年获凤凰网十大写手提名;2014-2015年获中共贵州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办公室“先进个人”、“优秀网评员”、2016-2017年多彩贵州网“优秀网评员”等称号,2018年《金沙敖家坟群需保护》获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采纳并奖励。2019年贵州省诗人协会评为“十佳优秀志愿者”“十佳优秀会员”“最佳诗歌贡献奖”,第七届民盟教育论坛《毕节七星关区“教育均衡”助力脱贫攻坚现实意义》入选民盟中央优秀论文。文章选入《中国诗歌地理·贵阳九人诗选》《贵州建省600年》《贵州诗人四十年》《中国乡土作家》丛书等,在多家网络媒体开设有专栏。

⑷ 网安部门和网信的部门区别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网信部门是负责网信管理,网安部门是负责网信工作行政执法。
网信办职责:
1、着眼国家安全和长远发展,统筹协调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及军事等各个领域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问题。
2、研究制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战略、宏观规划和重大政策。
3、推动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法治建设,不断增强安全保障能力。
网安的职责:
1、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2、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3、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网信部门和网安部门相辅相成、互相配合。

⑸ 贵州省网络与信息安全测评认证中心怎么

2016年3月开始到当年8月结束,我和五个朋友由陈铁山(自称是贵州省网络与信息安全测评认证中心一个项目经理)招聘做黔南移动4G环评测试,当时我们是和陈铁山签有协议,讲清测试数量和单价,还有付款时间,2016年9月做完审核通过完事不给钱,贵州省网络与信息安全测评认证中心说陈铁山不是他们的员工,他和贵州省网络与信息安全测评认证中心之间也没有合同,所以不认这个钱,一直从2017年开始协商这个事怎么处理,一直拖一直拖到现在也没有定论,活生生的诈骗,现在我们正在准备告他丫的,还是省级单位,就他妈一群流氓,比强盗有过之而无不及。

⑹ 信息化行业属于那个部门监管

亲您好很高兴为你解答信息化行业属于那个部门监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得到您哦亲

⑺ 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大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明确大数据安全责任,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安全保障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涉及国家秘密的大数据安全保障,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大数据安全保障,是指采取预防、管理、处置等策略和措施,防范大数据被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窃取、篡改、删除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保障大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保密性、可控性并处于安全状态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是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安全责任人,是指在大数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对大数据安全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大数据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以及其他从事大数据采集、存储、清洗、开发、应用、交易、服务等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大数据安全保障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按照政府主导、责任人主体,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包容审慎、支持创新,安全与发展、监管与利用并重的原则,维护大数据总体和动态安全。第五条大数据安全保障工作应当围绕国家大数据战略和省大数据战略行动实施,建立健全大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大数据安全地方标准体系、大数据安全测评体系、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等,采取大数据安全攻防演练等安全保障措施,推动大数据安全技术、制度、管理创新和发展。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大数据安全保障工作,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安全保障工作。

开发区、新区管理机构根据设立开发区、新区的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辖区大数据安全保障的具体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大数据安全保障职责:

(一)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检查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安全保护和管理、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查处等监督管理工作;

(三)大数据发展管理部门负责与大数据安全相关的数据管理、产业发展、技术应用等工作;

(四)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电信网、公共互联网运行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五)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保密监督管理等工作;

(六)密码管理部门负责密码监督管理等工作;

(七)其他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安全保障工作。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数据发展应用总体规划,编制大数据安全保障规划;网信、公安、大数据发展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大数据安全保障规划,编制本部门、本行业大数据安全保障专项规划。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数据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和责任机制,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安全保障有关事项。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大数据风险测评、应急防范等安全制度,加强对大数据安全技术、设备和服务提供商的风险评估和安全管理。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大数据安全的义务,不得从事危害大数据安全的活动,不得利用大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对危害大数据安全或者利用大数据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第十一条鼓励开展大数据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教育培训,增强全社会大数据安全意识,提高大数据安全风险防范能力。第十二条鼓励、支持成立大数据安全联盟、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和安全技术研究等大数据安全工作。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十三条实行大数据安全责任制,保障大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

大数据安全责任,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持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以及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确定。

大数据基于复制、流通、交换等同时存在的多个安全责任人,分别承担各自安全责任。

⑻ 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保障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支撑大数据产业发展,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促进、发展、保护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信息基础设施主要指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公共数据中心及其支持环境。第四条信息基础设施是国家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统筹规划、适度超前、互通共享、市场运作、安全可靠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领导,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解决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省通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发展进行规划、协调、管理和监督。广播电视和通信主管部门是信息基础设施的行业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信息基础设施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危害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不得利用信息基础设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信息基础设施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普及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相关知识。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建设用地。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基础设施跨行业共建共享,省信息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组织协调行业内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第十一条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信息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要求,实行集约化建设和管理,提高利用率,防止重复建设。第十二条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建设者新建或者改(扩)建地下管道、铁塔、杆路、光缆、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共建。已建地下管道、铁塔、杆路、光缆、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共享。
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建设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款设施的共建共享。第十三条在建筑物上附挂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安全性和正常使用,并应当征得建筑物产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同意。
附挂或者设置信息基础设施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由附挂或者设置设备的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依法承担责任。第十四条地下管道、配线管网、机房和设备间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标准随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中前款设施的所需投资纳入相应建设项目概算。第十五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学校、交通枢纽、展馆、旅游景区等公共机构及公共服务场所,应当开放所属建筑物以及附属设施用于支持基站、管道、线路、室内分布系统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但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协调机制,制定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优惠政策,促进农村信息化发展。第十七条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农村信息普遍服务义务,加快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网络覆盖率和接入速度。第十八条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应当加强民生领域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信息化基础薄弱地区和特殊群体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支撑。第十九条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第二十条从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从事建设服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和资格。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

⑼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设2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省委国防工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档案、督查、信访、安全保卫、保密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机关目标绩效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
起草工业、信息化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监督管理国家和省财政性专项资金使用及相关项目建设;承担全省企业法律顾问执业指导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三)经济运行协调处(应急管理办公室)。
监测分析经济运行态势,进行预测预警,并发布相关信息;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建议。承担全省煤、电、油、运要素平衡和协调工作;承担煤炭生产运输协调、保证重点行业、企业用煤需求;协调电力调度工作;承担铁路运输协调的工作;承担工业用煤的协调和紧急调运工作;承担成品油的运行调度;综合协调应急状态下重要工业品的供应保障工作,参与重要物资的应急调度。
(四)规划与投资处。
拟订工业、信息化发展规划;提出重点行业生产力布局、重点产品结构的调整方案;提出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议;指导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管理省级财政用于企业技术改造的资金,拟订省级财政技术改造资金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承担全省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备案和核准工作,承担工业、信息化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减免税审核工作;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投资项目机电设备招标工作。
(五)产业政策处。
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拟订工业、信息化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政策建议;指导产业布局和产业转移;拟订和修订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拟订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并组织实施;提出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参与产业损害调查的有关工作。
(六)技术创新与质量处。
拟订并实施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产业等的规划、政策;组织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推进产学研结合,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指导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全省工业、信息化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产学研结合、重大技术装备、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等项目;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拟订省级财政技术创新资金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行业质量管理和品牌建设工作。
(七)工业园区处。
拟订工业园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工业园区的综合协调,监测分析工业园区发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业园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推进工业园区产业聚集、企业集群发展;指导地方拟订工业园区发展规划;指导推进工业园区产业定位和发展评价等工作;指导工业园区软环境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
(八)财务处。
编报本部门预算、决算,组织实施内部审计,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资产)管理与监督以及绩效评价工作;承担所属单位资本收益收缴及支出管理工作;管理所属单位国有产权交易和对外投资工作。
(九)企业改革与发展处(上市协调办公室)。
拟订企业改革工作规划,指导和协调企业改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人员再就业工作;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承担拟上市企业的培育、指导和协调工作。
(十)电力协调处。
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电力工业发展规划和经济技术政策,落实国家电力相关政策措施;编制工业、信息化年度用电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电力监测预测和运行调度;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工业、信息化电力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参与电热价格制定和电力运行重大安全事故处理。
(十一)原材料工业处(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
承担冶金、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有色、建材、黄金、石化(不含炼油)、钢铁等行业管理工作;研究省内外原材料市场情况并提出建议;提出相关行业规划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业建议;承担新材料的研发指导和发展工作;承办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农药准入事项;承担农业化学物质行政保护工作。
(十二)装备工业处。
承担通用机械、汽车、民用船舶、轨道交通机械制造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提出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提出相关行业规划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业建议;依托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重大技术装备的技术引进和消化创新;承担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汽车的准入事项。
(十三)消费品工业处。
承担食品、医药、轻纺、家电等行业管理工作;提出相关行业规划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业建议;承担盐业行政管理、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药品储备管理工作;指导盐务行政执法;指导和协调烟草工业生产和专卖管理 。
(十四)对外交流合作处。
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相关企业开展对外交流合作事项;组织和指导相关企业开展区域化合作、国际化经营;承办工业和信息化展销活动;联系中央在黔企业,建立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协调对口帮扶贵州的外省(区、市)和外国政府贷款工业、信息化项目的申报、实施与监督工作;指导相关社会中介组织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相关企业提供服务;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业协会工作。
(十五)节约能源处。
拟订工业、信息化年度节能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相关行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和节能目标评价考核工作;承担相关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组织实施相关行业节能改造项目、示范工程和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工作;拟订省级财政用于工业、信息化节能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相关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十六)资源综合利用处(散装水泥办公室)。
拟订并实施工业、信息化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的规划;承担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的职责,推动用循环经济改造传统产业和工业企业;指导协调相关行业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指导并监督相关行业资源综合利用及认定工作;组织实施相关行业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重点项目、示范工程及重点技术的推广应用;组织协调散装水泥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参与协调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环保产业相关工作。
(十七)中小企业办公室(非公有制经济办公室)。
承担全省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城镇集体经济的指导、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与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管理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信用担保、小额贷款行业;建立健全全省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城镇集体经济服务体系;指导全省中小企业开展对外交流合作;负责省非公有制经济投诉相关工作;承担全省推动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下设中小企业处、非公有制经济处。
(十八)电子信息处。
承担电子信息产品制造的行业管理工作;参与组织实施国家电子信息发展基金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的电子信息产品项目;提出相关行业规划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业建议;协调重大系统装备、微电子等基础产品的开发与生产;协调推进重大工程项目所需配套元器件、仪器和材料的国产化工作;促进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工作。
(十九)软件服务业处。
指导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实施国家有关软件、系统集成及信息服务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推动软件、信息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和动漫等产业及相关基地园区建设发展;指导协调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技术开发及服务外包工作;承担软件企业认定、软件产品登记、系统集成认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认证工作。
(二十)通信发展与保障处。
指导协调通信业发展,促进网络资源共建共享;对网络和信息服务市场进行管理;组织协调通信业重大示范工程和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利用;参与拟订通信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联系与协调在黔电信运营企业相关工作;协调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工程;协调电信市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宜;协调指导党政专用通信工作。
(二十一)信息化推进处。
推进信息化工作,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承担推进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的工作;协调企业信息化、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推动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各领域的信息化建设与应用;促进通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的融合;拟订省级财政信息化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省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十二)网络与信息安全处。
指导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数字认证工作;承担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基础性工作;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承担网络和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协调处理信息安全重大事件;承担省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十三)军工处。
承担国家在我省实施的军工核心能力建设、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重大项目、重大专项的协调工作;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和质量、计量、标准化、国防专利的管理工作;承担地方军工电子单位和地方企事业单位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核、论证、申报、验收等工作;承担军工行业综合统计、运行分析及民口企业参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管理工作;承担地方单位武器装备动员工作。
(二十四)军民结合推进处。
拟订军民结合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编制军民结合产业发展规划,拟订军民结合重点项目并组织实施;提出相关行业规划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业建议;承担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军民兼容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创新交流工作;协调军地资源整合,推进体制机制改革;承担省军民结合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五)军工安全保密处。
负责全省国防科技工业的国家安全、保密、保卫工作;承担从事军品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负责指导和监查涉及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国家安全与保密工作,参与涉密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全省国防科技工业国家安全、保密教育培训;承担省军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
(二十六)民用航空产业处。
承担民用航空产业、通用飞机发展的协调工作;协调国产大型客机新支线飞机配套工作;承担航空转包生产和民用航空产业国际合作工作;承担民用飞机适航认证的协调工作;协调实施民用航空产业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民用航空产业项目;提出相关行业规划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业建议;承担省民用飞机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安顺市民用航空产业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七)安全生产与民爆器材管理处。
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的生产和销售的管理及生产许可、安全许可工作;承担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申请和年度生产计划的受理、申报工作;承担民爆器材进出口许可申请的受理、申报工作;承担民爆器材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民爆器材销售企业仓储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和验收工作;负责民爆器材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承担民爆器材产品质量监督和科研项目管理。
(二十八)人事教育处。
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承办机关和所属单位人员出国审查工作;组织和指导全省经济干部和经营管理者的教育培训工作;参与指导企业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联系所属院校业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
省委国防工业工作委员会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省委国防工业工作委员会内设国防工委办公室、组织处、宣传处。
省委国防工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
组织处承担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协助省委组织部、中央军工集团公司做好中央在黔军工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和管理;指导协调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工委党费管理和党内有关情况的统计工作;承担全省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出国(境)政审工作;指导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的统一战线、党建扶贫和群团工作。
宣传处承担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的宣传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及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干部理论教育规划;承担法制宣传教育和国防教育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省纪委派驻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纪检组、省监察厅派驻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监察室。派驻纪检组、监察室与省国防纪工委合署办公。省国防纪工委下设纪检监察室(与派驻监察室合署办公)、案件审理室。行政编制8名。其中,纪检组长(省国防纪工委书记)1名,纪检组副组长(省国防纪工委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案件审理室主任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