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安全设置 » 证券行业网络安全风险
扩展阅读
莆田二手苹果电脑 2025-08-15 16:38:30
学习机智能平板电脑价格 2025-08-15 16:38:22
电脑黑屏提示1962 2025-08-15 16:30:11

证券行业网络安全风险

发布时间: 2022-12-08 04:09:11

‘壹’ 证券的风险分析

1.经营风险
由于经纪业务的佣金收入占证券公司总收入的比重较大,证券公司对经纪业务的依赖性增强,二级市场行情波动对证券公司收益影响较大,当行情低迷时,固定成本(如通讯费用、场地租金等)居高不下,经营风险凸现。
上海证券交易所2000年度会员年检结果显示,96家证券公司类会员只有32%被列为年检好会员,与99年相比在总体规模、盈利水平有一定提高的同时,仍有近十家证券公司出现亏损或接近亏损,相当一部分证券公司净资产低于平均水平,在资产经营安全性、合法合规经营、内部控制等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
2.拓展业务风险
随着证券市场规范化、市场化、国际化改革的深入,证券公司在激烈的竞争中拓展业务时采用的一系列手段措施,面临较大风险:
(1)向客户融资。由于向客户透支资金的方法已经被严厉禁止,变相透支资金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利用国债交易向客户融资等),有的还与银行共同协作,使融资行为不易被发现。
(2)返佣。返佣使经营成本加大,一旦行情不好,返佣成为节约费用的包袱;返佣的帐务处理有的返还现金,管理漏洞较多;返佣比例制定亦有较大的随意性,增加了规范管理的难度;同时返佣税金的收取有的只代扣了个人所得税,未扣所得税、营业税,留下了隐患。
(3)提供担保。证券公司有的分支机构为客户贷款资金提供担保,因担保方比较隐蔽,只有在资金链出现断裂,才有可能被发现,而这时证券公司面临的风险已十分严重。
(4)三方监管。有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实行三方监管(一客户提供资金给另一客户买股票,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客户的股票,以保证另一客户资金安全),这是《证券法》不允许的行为,监管协议不受法律保障,监管行为不受法规认可,一旦发生纠纷,证券公司十分被动。
(5)业务创新。为追求规模扩大和市场占有率增加,证券公司开展了一系列的业务创新,并与银行、保险等机构结成战略伙伴关系,业务创新遇到来自包括技术、咨询、培训和推广等多方面的挑战,风险控制难度加大。
3.系统网络风险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在证券行业的广泛应用,随着证券行业业务创新的不断深入,网络是否安全可靠、网络是否便捷高效变得越来越重要。但证券公司对此的风险控制及抗风险能力仍不容乐观。
证券承销业务是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之一,因为项目周期长,受市场不可预测因素影响较大,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强,证券公司的连带责任增加,公司各项风险增大。
如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研究不够,推荐企业发行证券失败而使证券公司遭受利润和信誉损失的风险。对二级市场的走势判断错误,造成股票价格定位不合理或债券的利率和期限设计不符合市场需求,券商包销的股票卖不出去;或者在增发配股时成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证券公司资金被大量占用引发财务风险。
随着B股市场将率先成为全流通市场,B股承销业务将有较大发展,如果履行包销责任,还可能出现外汇风险。对上市公司进行过分包装,在信息披露上出现过错,误导投资人,造成违规违法的风险。

‘贰’ 金融行业面临的一些数据安全风险有哪些

金融行业监管日趋严厉,对自身数据资产情况不清晰、对敏感信息分布不明确,可能引发一系列安全问题;对数据、尤其是敏感数据的使用及相关操作行为缺乏系统、充分、高效的监督与审查;缺少自动化数据脱敏机制,采用人工执行脚本等方式导致脱敏效率低下、准确度不足;复杂的业务数据难以通过脚本方式脱敏,因而无法满足银行在开发测试系统过程中对数据的使用需求。国内有很多数据安全厂商,对此也有了相关解决方案,而金融行业自我意识早已提升,也有部分单位已经做了相关防护手段。你可以找安华金和沟通下,他家在金融行业的案例还是比较多的。

‘叁’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的办法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减少信息安全事件的发生,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是指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运行异常或者数据损毁、泄露,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对证券期货市场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第三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主体发生信息安全事件后,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前款所称责任主体,包括承担证券期货市场公共职能的机构、承担证券期货行业信息技术公共基础设施运营的机构等证券期货市场核心机构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简称核心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第四条核心机构、经营机构发生信息安全事件后,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五条信息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客观公正、及时稳妥的原则。第六条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的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对事件进行内部调查,追究责任,采取整改措施。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对核心机构、经营机构的信息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第八条信息安全事件相关的核心机构、经营机构、软硬件产品或者技术服务供应商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发生事件的机构对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章事件分级
第九条根据信息安全事件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对证券期货市场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事件分为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较大事件、一般事件。第十条特别重大事件是指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证券期货市场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信息安全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一)证券交易所交易、通信、行情发布系统在开市前无法正常启动或者中断达到20分钟以上,或者受影响营业部或者交易单元比例达到20%以上,或者交易中断的证券只数达到20%以上的。(二)期货交易所交易业务系统全部中断,影响交易时间累计2小时以上的;结算交割业务系统中断,影响下一交易日正常开市的。(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结算系统瘫痪、短期内无法恢复且何日恢复无法预知,对公司全部业务或者整个市场造成重大影响的。(四)有效客户数在100万人以上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集中交易系统或者网上交易系统全部中断,影响交易时间累计2小时以上的。(五)有效客户数在100万人以上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结算系统发生故障,在开市前未能完成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或者结算数据出现重大错误,影响投资者正常交易的。(六)基金销售、会计核算或者注册登记系统发生严重故障,且备份系统预计在8小时内无法恢复,影响100万人以上投资者当日或者后续交易日基金正常申购赎回的。(七)100万人以上的投资者数据发生损毁或者错误等异常情况,影响当日或者后续交易日正常交易的。(八)100万人以上的投资者数据发生泄露的。(九)其他对投资者合法权益、证券期货市场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事件。第十一条重大事件是指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证券期货市场造成严重影响的信息安全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特别重大事件的为重大事件:(一)证券交易所交易、通信、行情发布系统中断达到10分钟以上,或者受影响营业部或者交易单元比例达到10%以上,或者交易中断的证券只数达到10%以上的;(二)期货交易所交易业务系统全部中断,影响交易时间累计30分钟以上的;(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结算系统故障,影响下一个交易日的正常开市或者业务开展,可能导致整个市场当日某项业务不能正常进行的;(四)有效客户数在10万人以上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集中交易系统或者网上交易系统全部中断,影响交易时间累计30分钟以上的;(五)有效客户数在10万人以上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结算系统发生故障,在开市前未能完成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或者结算数据出现重大错误,影响投资者正常交易的;(六)基金销售、会计核算或者注册登记系统发生严重故障,且备份系统预计在4小时内无法恢复,影响10万人以上投资者当日或者后续交易日基金正常申购赎回的;(七)10万人以上的投资者数据发生损毁或者错误等异常情况,影响当日或者后续交易日正常交易的;(八)10万人以上的投资者数据发生泄露的;(九)其他对投资者合法权益、证券期货市场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第十二条较大事件是指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较大损害或者对证券期货市场造成较大影响的信息安全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重大事件的为较大事件:(一)证券交易所交易、通信、行情发布系统中断,受影响营业部或者交易单元比例达到5%以上,或者交易中断的证券只数达到5%以上的;(二)期货交易所交易业务系统全部中断、部分中断,影响交易时间在3分钟以上的;(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结算系统故障,未影响市场正常交易,但某一项或者几项业务中断或者延迟超过4小时(不含),在当日内恢复正常,给部分参与人带来影响的;(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集中交易系统或者网上交易系统全部中断、部分中断,影响交易时间累计在5分钟以上的;(五)证券公司第三方存管系统、融资融券系统全部或者部分停止运行,影响业务时间累计30分钟以上,期货公司银期转账系统全部或者部分停止运行,影响业务时间累计30分钟以上的;(六)有效客户数在10万人以下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结算系统发生故障,在开市前未能完成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或者结算数据出现错误,影响投资者正常交易的;(七)基金销售、会计核算或者注册登记系统发生严重故障,且备份系统预计在2小时内无法恢复,影响10万人以下的投资者当日或者后续交易日基金正常申购赎回的;(八)提供现场交易服务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营业部现场行情或者现场交易系统发生故障,影响交易时间累计2小时以上的;(九)10万人以下的投资者数据发生损毁或者错误等异常情况,影响当日或者后续交易日正常交易的;(十)10万人以下的投资者数据发生泄露的;(十一)其他对投资者合法权益、证券期货市场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第十三条一般事件是指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对证券期货市场造成影响的信息安全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较大事件的为一般事件:(一)证券交易所交易、通信、行情发布系统中断,受影响营业部或者交易单元比例未达到5%,或者交易中断的证券只数未达到5%的;(二)期货交易所交易业务系统全部中断、部分中断,影响交易时间在3分钟以下的;(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结算系统故障,未影响市场正常交易,但某一项或者几项业务中断或者延迟超过2小时(不含),在当日内恢复正常,给部分参与人带来影响的;(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集中交易系统或者网上交易系统全部中断、部分中断,影响交易时间累计在5分钟以下的;(五)证券公司第三方存管系统、融资融券系统全部或者部分停止运行,影响业务时间累计30分钟以下,期货公司银期转账系统全部或者部分停止运行,影响业务时间累计30分钟以下的;(六)提供现场交易服务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营业部现场行情或者现场交易系统发生故障,影响交易时间累计2小时以下的;(七)其他对投资者合法权益、证券期货市场造成影响的事件。第十四条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本章所称的“有效客户数”以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报的发生信息安全事件之前一个月的合格账户期末数为准。合格账户是指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身份真实,资产权属关系清晰,符合相关规定的账户。
第三章事件报告
第十五条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发现风险隐患应当尽快加以核实,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如有重大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预警报告。预警报告应当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包括预警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等),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和后果,已采取的防范措施及相关建议、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处置的有关事宜。第十六条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置信息安全事件,尽快恢复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保护事件现场和相关证据,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应急报告:(一)核心机构重要信息系统发生可能导致或者已经造成交易中断、严重缓慢的重大故障后,应当立即报告,并每隔30分钟至少上报一次,直至信息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如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二)证券、期货公司集中交易系统发生故障,可能导致或者已经造成交易中断、严重缓慢的,应当立即报告,并每隔30分钟至少上报一次,直至信息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如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三)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其他信息系统发生故障,影响投资者正常业务办理,原则上30分钟内无法恢复业务正常运行的,应当立即报告,并每隔1小时至少上报一次,直至业务和信息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如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四)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发生投资者数据损毁或者泄露的事件,应当立即报告,在事件解决前,如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五)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发生涉及计算机犯罪的事件,应当立即报告,在事件解决前,如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第十七条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进行应急报告时应当先进行电话报告,随后书面报送《信息安全事件情况报告书》(见附件),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初步评估、影响程度初步评估、影响人数初步评估、经济损失初步评估、后果初步判断、原因初步判断、事件性质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及效果、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处置的有关事宜、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联系人与联系方式、与本事件有关的其他内容。第十八条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在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结束、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内部调查,准确查清事件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件性质,认定并追究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进行事件总结报告。事件总结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事件基本情况,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影响范围、影响程度、损失情况等;(二)应急处置情况,包括事件报告的情况、采取的措施及效果;(三)事件调查情况,包括事件原因、事件级别、责任认定和结论;(四)事件处理情况,包括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及采取的整改措施,责任追究情况。暂时无法确定事件原因、责任和结论的,应当提交事件的初步分析报告,同时尽快查找原因,认定并追究事件责任,采取整改措施,并在事件应急处置结束、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事件补充报告。第十九条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接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关于系统漏洞、安全隐患、产品缺陷的信息安全通报书后,应当立即核实情况,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根据要求进行事件总结报告。事件总结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的影响范围和后果,已采取的防范措施及相关建议。第二十条核心机构或者经营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机构进行报告:(一)核心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进行预警报告、应急报告和事件总结报告。(二)核心机构发生信息安全事件影响到其他机构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机构进行应急通报。(三)经营机构应当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预警报告、应急报告和事件总结报告,经营机构分支机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预警报告、应急报告和事件总结报告。事件总结报告同时抄送中国证券业、期货业或者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四)经营机构发生信息安全事件影响到证券期货交易业务时,应当同时向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进行应急报告和事件总结报告;影响到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时,应当同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应急报告和事件总结报告;影响到转融通业务时,应当同时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进行应急报告和事件总结报告;影响到其他机构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机构进行应急通报。(五)核心机构或者经营机构发生涉及计算机犯罪的事件,应当向公安机关进行应急报告。
第四章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信息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根据调查工作需要,可以聘请行业信息技术顾问和其他有关专家参与调查,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查。第二十二条调查人员有权向信息安全事件相关的核心机构、经营机构、软硬件产品或者技术服务供应商和个人了解事件有关的情况,可采取听取报告、询问当事人、调阅文件资料、调阅系统日志、实地核查等工作方式。在事件调查期间,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的机构相关人员应当能够随时到场接受询问,如实介绍情况,提供证据和所需的文件、资料。第二十三条调查人员应当诚信公正,认真履职,遵守工作纪律,严格保守事件调查的秘密,以及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或者擅自发布事件调查中知悉的有关信息。第二十四条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督促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的机构落实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的机构应当认真吸取事件教训,尽快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风险隐患。第二十五条中国证监会视情况将信息安全事件有关情况向全行业通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视情况向本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报。第二十六条对于发生存在人为责任的较大及以上信息安全事件的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对于发生存在人为责任的一般信息安全事件的机构,事件发生单位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内部责任追究。第二十八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的机构应当按照“尽职免责,失职有责”的原则界定信息安全事件的人为责任。第二十九条对于不存在人为责任的较大及以上信息安全事件,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的机构采取监督管理措施。第三十条对于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信息安全事件或者频繁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的机构,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应当对其采取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督管理措施,并可视情况对其进行现场检查。第三十一条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的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事件报告,存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二)未妥善保存证据,或者故意隐匿、伪造、篡改、毁损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据的;(三)未按照中国证监会信息安全通报要求及时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导致信息安全事件发生的;(四)未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导致信息安全事件发生的;(五)阻碍、拒绝调查工作的;(六)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存在其他恶劣情形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附件:信息安全事件情况报告书(略)

‘肆’ 证券投资的主要风险有哪些,如何规避风险要简短点的交作业

我国证券公司(指综合性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有经纪、承销、自营、兼并收购、基金管理、咨询服务等。因此证券公司风险根据业务可分为以下四大类:

(一)证券经纪业务风险

由于经纪业务收入占证券公司总收入的比例较大,一般达到40—50%以上,因此经纪业务风险是证券公司最基本的风险,主要表现有:

1.经营风险

由于经纪业务的佣金收入占证券公司总收入的比重较大,证券公司对经纪业务的依赖性增强,二级市场行情波动对证券公司收益影响较大,当行情低迷时,固定成本(如通讯费用、场地租金等)居高不下,经营风险凸现。

上海证券交易所2000年度会员年检结果显示,96家证券公司类会员只有32%被列为年检好会员,与99年相比在总体规模、盈利水平有一定提高的同时,仍有近十家证券公司出现亏损或接近亏损,相当一部分证券公司净资产低于平均水平,在资产经营安全性、合法合规经营、内部控制等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

2.拓展业务风险

随着证券市场规范化、市场化、国际化改革的深入,证券公司在激烈的竞争中拓展业务时采用的一系列手段措施,面临较大风险:

(1)向客户融资。由于向客户透支资金的方法已经被严厉禁止,变相透支资金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利用国债交易向客户融资等),有的还与银行共同协作,使融资行为不易被发现。(2)返佣。返佣使经营成本加大,一旦行情不好,返佣成为节约费用的包袱;返佣的帐务处理有的返还现金,管理漏洞较多;返佣比例制定亦有较大的随意性,增加了规范管理的难度;同时返佣税金的收取有的只代扣了个人所得税,未扣所得税、营业税,留下了隐患。(3)提供担保。证券公司有的分支机构为客户贷款资金提供担保,因担保方比较隐蔽,只有在资金链出现断裂,才有可能被发现,而这时证券公司面临的风险已十分严重。(4)三方监管。有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实行三方监管(一客户提供资金给另一客户买股票,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客户的股票,以保证另一客户资金安全),这是《证券法》不允许的行为,监管协议不受法律保障,监管行为不受法规认可,一旦发生纠纷,证券公司十分被动。(5)业务创新。为追求规模扩大和市场占有率增加,证券公司开展了一系列的业务创新,并与银行、保险等机构结成战略伙伴关系,业务创新遇到来自包括技术、咨询、培训和推广等多方面的挑战,风险控制难度加大。

3.系统网络风险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在证券行业的广泛应用,随着证券行业业务创新的不断深入,网络是否安全可靠、网络是否便捷高效变得越来越重要。但证券公司对此的风险控制及抗风险能力仍不容乐观。

(二)证券承销业务风险
证券承销业务是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之一,因为项目周期长,受市场不可预测因素影响较大,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强,证券公司的连带责任增加,公司各项风险增大。

如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研究不够,推荐企业发行证券失败而使证券公司遭受利润和信誉损失的风险。对二级市场的走势判断错误,造成股票价格定位不合理或债券的利率和期限设计不符合市场需求,券商包销的股票卖不出去;或者在增发配股时成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证券公司资金被大量占用引发财务风险。随着B股市场将率先成为全流通市场,B股承销业务将有较大发展,如果履行包销责任,还可能出现外汇风险。对上市公司进行过分包装,在信息披露上出现过错,误导投资人,造成违规违法的风险。

(三)自营业务风险

作为证券公司传统业务之一,证券自营收入约占中国证券公司总收入的30%,但其风险却比较巨大。首先是市场风险,自营收益与二级市场走势关系密切。目前我国证券二级市场整体来讲投机气氛较浓,市场波动相对频繁,很多证券公司未建立有效的业务决策系统、调研系统、操作系统及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制度,面对相对较少的投资品种,证券公司无法利用套期保值等手段规避证券市场波动的系统风险,因此,二级市场的价格异常波动会给公司业务带来较大的风险。其次是新业务风险,很多新的交易品种即将推出,但由于业务新、经验少,容易出现问题。同时它在能够规避风险的同时,也有放大风险的效应。“李森事件”把百年历史的“巴林银行”毁于一旦就是典型的案例。第三是违规操作风险,追求自营业务收益增加,恶意炒作使股价震荡加剧从中获利。这种行为是《证券法》所严厉禁止的。一旦受到查处,公司的各项业务都将受到严重影响。

(四)其他业务风险

在上述三大业务之外,资产管理业务是很多证券公司未来发展的重点,但其带来的风险在2001年表现得尤为突出。虽然《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指出,证券公司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不得向委托人承诺投资收益,但是不少证券公司在进行资产管理业务时,还是违规进行保底和收益分配承诺,在操作不当时,易使应由客户承担的市场风险,转化为由证券公司承担实际的亏损。同时该业务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收益分配机制,致使收益分配的品种单一、凭经验确定,客户可选择的机会少,证券公司遇行情波动较大时,风险应对的能力欠佳。假设某证券公司注册资金20亿元,实际资产管理的资金100亿元。允诺资金的保底利润率是10%。按此计算,其年成本在10亿元左右,在大盘下跌20%,损失应超过15%达8.5亿元,加上公司自有的自营资金按10亿元计算,大盘下跌损失2亿元,则两者合计损失超过20.5亿元,对该证券公司来说已达到生死存亡的地步。因此,证券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一定要注意风险。不能盲目扩展。其他如国外证券公司获利丰厚的资产重组、并购业务在我国虽然也开展,但业务量较小,所以其风险并不明显。

‘伍’ 互联网金融企业面临哪些风险

1、法律风险
在诸多的法律风险中,容易涉嫌非法集资是最大的风险。无论是异化了的P2P网络借贷融资还是互联网公众小额集资形式其运营缺乏法律依据,现有的制度没有明确其性质而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现实中也出现了许多假借P2P网络平台而进行非法集资的事件,如天力贷案、郑旭东案、网赢天下倒闭事件等。淘宝上也先后出现过公开销售未上市公司股份和PE基金份额的事件。由于其向超过200人的不特定对象公开推荐、发行证券且未经审批,按照证券法两者都已构成“非法证券活动”,均被证监会叫停。除此之外,法律风险还体现在利用互联网金融从事洗钱活动、个人信息的泄露、擅自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经营者挪用资金、职务侵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虚假融资而可能构成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等刑事法律风险。
2、市场、信用风险
虽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异常火热但细分各种业态的市场成熟度却参差不齐,例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行业中的布局已经呈现雏形,出现了“精耕细作”的情景;P2P网络借款平台则依然在“跑马圈地”;以阿里小贷为代表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各自依靠集团公司的电商平台,相互之间的竞争似乎并不激烈。同业竞争、知识产权保护的风险与面对市场的垄断、不正当竞争并存。在信用比较缺失的背景下,也面临着筹资人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获取资金、违规、违法使用贷款资金导致无力还款等风险。而造成违约或者恶意拖延之后,由于交易各方各处异地、诉讼成本高企等各种因素,也难以对违约人构成实质性惩处。热议的多数互联网理财产品利用的是同业存款市场和一般存款市场利率价格之差,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推进以及涌入资金增加摊薄收益,产品盈利空间将逐渐缩小。银行存款利率与市场利率之间的巨大差别是货币基金发展的主要动力,但其也仍存在破产清算风险。
3、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指公司内部治理不到位、程序与治理流程不完善、人员的失误或舞弊、系统的失灵或缺陷等因素造成的风险。互联网金融兼具金融企业与互联网企业的风险要素。一方面可能客户不熟悉、过量客户的网站访问等原因而造成风险。另一方面可能是来自互联网金融安全系统及其产品的设计缺陷等因素,或者内部工作人员操作失误等原因而造成较大的风险。2013年8月发生的“光大乌龙指”事件,彰显了认识这一风险的重要性。尤其是对于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行业而言更是如此。
上述的分析仅仅是当互联网金融初步发展阶段所存在的风险,更多潜在的风险也会随着其进一步成长逐渐暴露出来。互联网金融已经具有了引发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可能,例如依托于第三方网络支付的货币市场基金,在短短的几个月内用户便超过了8000万,而该货币基金一旦产生基金份额赎回的障碍,就有极大的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乃至社会群体性事件。金融风险的累积如果不能及时控制并加以化解,则不可避免的出现金融危机。而且近年来,许多犯罪分子借互联网金融之名实施犯罪行为,尤其是非法集资行为持续高发。因此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督管理,以维持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和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