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解读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确保关键基础设施得以有效控制和持续运转的不可或缺的要素。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成为了网络安全的重中之重和关键环节。《条例》强调了国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强调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实施非法侵入、干扰、破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不得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条例》还明晰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监管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的基本规则,强化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主体责任义务,构建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保障、促进机制和制度。由此可见,《条例》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提供了体系化保护,也为各个责任主体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网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⑵ 网络安全有哪些内容
网络安全五个属性: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以及不可抵赖性。这五个属性适用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教育、娱乐、医疗、运输、国家安全、电力供给及通信等领域。
第一、保密性
信息不泄露给非授权用户、实体或者过程,或供其利用的特性。保密性是指网络中的信息不被非授权实体获取与使用。这些信息不仅包括国家机密,也包括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商业机密或者工作机密,还包括个人信息。人们在应用网络时很自然地要求网络能够提供保密服务,而被保密的信息既包括在网络中传输的信息,也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系统中的信息。
第二、完整性
数据未授权不能进行改变的特性。即信息存储或传输过程中保持不被修改、不被破坏或丢失的特性。数据的完整性是指保证计算机系统上的数据和信息处于一种完整和未受损害的状态,这就是说数据不会因为有意或者无意的事件而被改变或丢失。除了数据本身不能被破坏外,数据的完整性还要求数据的来源具有正确性和可信性,也就是说需要首先验证数据是真实可信的,然后再验证数据是否被破坏。
第三、可用性
可用性是指对信息或资源的期望使用能力,即可授权实体或用户访问并按要求使用信息的特性。简单来说,就是保证信息在需要时能为授权者所用,防止由于主客观因素造成的系统拒绝服务。比如网络环境下的拒绝服务、破坏网络和有关系统的正常运行都属于对可用性的攻击。
第四、可控性
可控性是人们对信息的传播路径、范围及其内容所具有的控制能力,即不允许不良内容通过公共网络进行传输,使信息在合法用户的有效掌控之中。
第五、不可抵赖性
也就是所谓的不可否认性。在信息交换过程中,确信参与方的真实统一性,即所有参与者都不能否认和抵赖曾经完成的操作或者承诺。简单来说,就是发送信息方不能否认发送过信息,信息的接收方不能否认接收过信息。
⑶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网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
第三条在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下,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依法保护,强化和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及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共同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第五条国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实施非法侵入、干扰、破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不得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第六条运营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基础上,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攻击和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七条对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⑷ 聚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保护迎新政
鉴于此,网络安全保护势在必行且刻不容缓。通过对硬件、软件和数据的保护,让网络系统运行安全,网络服务正常提供,成为我国发展的关键所在。在此背景下,此前我国已经出台了《网络安全漏洞管理规定》、《密码法草案》等多部法规,给予网络安全重视、鼓励和引导,为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与护航。
而近日,我国也是再度发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将网络安全保护推向新阶段。据悉,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关键信息技术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行政法规。其主要从范围定义、责任义务归属、实施落地以及追责等方面,对我国网络安全保障的核心要素及关键战略性资源进行了明确规定与部署。
根据条例表示,所谓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主要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 科技 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
从《条例》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认定,行业主管部门有重要决定权,是否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在于业务是否重要。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范围会随着业务的影响而改变,随着信息化潮流的发展而扩展。因此《条例》明确,要通过一个国家统筹的多级立体化协同综合防控体系来有效保护。
在《条例》中,重点强调了运营商的责任和义务。《条例》明确,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和责任制,保障人力、财力、物力投入。运营者应当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并对专门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此外,运营者应当优先采购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
若运营者有任何违规行为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依据职责责令改正,或给予警告;若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有关部门未能履行关保护监督职责的,也将依法对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而针对实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活动的个人和组织,《条例》也作出相应规范。其特别强调,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实施非法侵入、干扰、破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不得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对基础电信网络实施漏洞探测、渗透性测试等活动,应当事先向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报告,否则违法必究。
总的来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作为网络安全法的重要配套立法,对国内外网络安全保护的主要问题和发展趋势进行了积极应对,为下一步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按照计划,《条例》将自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届时我国网络安全保护将迈入全新阶段。
⑸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是为了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网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制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和公共利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成为维护国家网络安全的重中之重。
网络安全标准是保障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重要技术要素。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识别认定、安全防护、检查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各个方面,都离不开标准的规范和引领。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相关标准为各行业各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识别提供指导,为提高运营者自身安全防护能力和水平提供技术支撑,为规范开展安全检查与评估提供标准依据,为统筹协调相关领域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考核评价等提供方法指引,为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全生命周期安全提供标准化支撑。网络安全标准化工作为筑牢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屏障,维护国家网络安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二)定期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
(三)促进有关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以及有关研究机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八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四条 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⑹ 基础设施安全中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包括
是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以及其衫滚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
法律依据: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网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族纯,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兆塌咐,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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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关键基础设施的网络安全是如何做的
有 网 络 安 全 实 验 室 , 匡 恩 网 络 就 在 做 这 方 面 , 听 说 能 力 很 强 的 , 而 且 有 4 + 1 安 全 防 护 体 系 。
⑻ 关于电信网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思考
文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区网络安全与用户隐私保护部 冯运波 李加赞 姚庆天
根据我国《网络安全法》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网络设施和信息系统”。其中,电信网络自身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同时又为其他行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提供网络通信和信息服务,在国家经济、科教、文化以及 社会 管理等方面起到基础性的支撑作用。电信网络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基础设施,做好电信网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尤为重要。
一、电信网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范围
依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 9条,应由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实际,制定电信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认定规则。
不同于其他行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承载话音、数据、消息的电信网络(以 CT 系统为主)与绝大多数其他行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 IT 系统为主)不同,电信网络要复杂得多。电信网络会涉及移动接入网络(2G/3G/4G/5G)、固定接入网、传送网、IP 网、移动核心网、IP 多媒体子系统核心网、网管支撑网、业务支撑网等多个通信网络,任何一个网络被攻击,都会对承载在电信网上的话音或数据业务造成影响。
在电信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方面,美国的《国家关键功能集》可以借鉴。2019 年 4 月,美国国土安全部下属的国家网络安全和基础设施安全局(CISA)国家风险管理中心发布了《国家关键功能集》,将影响国家关键功能划分为供应、分配、管理和连接四个领域。按此分类方式,电信网络属于连接类。
除了上述电信网络和服务外,支撑网络运营的大量 IT 支撑系统,如业务支撑系统(BSS)、网管支撑系统(OSS),也非常重要,应考虑纳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范围。例如,网管系统由于管理着电信网络的网元设备,一旦被入侵,通过网管系统可以控制核心网络,造成网络瘫痪;业务支撑系统(计费)支撑了电信网络运营,保存了用户数据,一旦被入侵,可能造成用户敏感信息泄露。
二、电信网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目标和方法
电信网络是数字化浪潮的关键基础设施,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关系国计民生。各国政府高度重视关键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纷纷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目标。
2007 年,美国国土安全部(DHS)发布《国土安全国家战略》,首次指出面对不确定性的挑战,需要保证国家基础设施的韧性。2013 年 2 月,奥巴马签发了《改进关键基础设施网络安全行政指令》,其首要策略是改善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和韧性,并要求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制定网络安全框架。NIST 于 2018 年 4 月发布的《改进关键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框架》(CSF)提出,关键基础设施保护要围绕识别、防护、检测、响应、恢复环节,建立网络安全框架,管理网络安全风险。NIST CSF围绕关键基础设施的网络韧性要求,定义了 IPDRR能力框架模型,并引用了 SP800-53 和 ISO27001 等标准。IPDRR能力框架模型包括风险识别(Identify)、安全防御(Protect)、安全检测(Detect)、安全响应(Response)和安全恢复(Recovery)五大能力,是这五个能力的首字母。2018 年 5 月,DHS 发布《网络安全战略》,将“通过加强政府网络和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性和韧性,提高国家网络安全风险管理水平”作为核心目标。
2009 年 3 月,欧盟委员会通过法案,要求保护欧洲网络安全和韧性;2016 年 6 月,欧盟议会发布“欧盟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指令”(NISDIRECTIVE),牵引欧盟各国关键基础设施国家战略设计和立法;欧盟成员国以 NIS DIRECTIVE为基础,参考欧盟网络安全局(ENISA)的建议开发国家网络安全战略。2016 年,ENISA 承接 NISDIRECTIVE,面向数字服务提供商(DSP)发布安全技术指南,定义 27 个安全技术目标(SO),该SO 系列条款和 ISO 27001/NIST CSF之间互相匹配,关键基础设施的网络韧性成为重要要求。
借鉴国际实践,我国电信网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核心目标应该是:保证网络的可用性,确保网络不瘫痪,在受到网络攻击时,能发现和阻断攻击、快速恢复网络服务,实现网络高韧性;同时提升电信网络安全风险管理水平,确保网络数据和用户数据安全。
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国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基础上,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我国《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也提出,要着眼识别、防护、检测、预警、响应、处置等环节,建立实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
参考 IPDRR 能力框架模型,建立电信网络的资产风险识别(I)、安全防护(P)、安全检测(D)、安全事件响应和处置(R)和在受攻击后的恢复(R)能力,应成为实施电信网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方法论。参考 NIST 发布的 CSF,开展电信网络安全保护,可按照七个步骤开展。一是确定优先级和范围,确定电信网络单元的保护目标和优先级。二是定位,明确需要纳入关基保护的相关系统和资产,识别这些系统和资产面临的威胁及存在的漏洞、风险。三是根据安全现状,创建当前的安全轮廓。四是评估风险,依据整体风险管理流程或之前的风险管理活动进行风险评估。评估时,需要分析运营环境,判断是否有网络安全事件发生,并评估事件对组织的影响。五是为未来期望的安全结果创建目标安全轮廓。六是确定当期风险管理结果与期望目标之间的差距,通过分析这些差距,对其进行优先级排序,然后制定一份优先级执行行动计划以消除这些差距。七是执行行动计划,决定应该执行哪些行动以消除差距。
三、电信网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评估
做好电信网络的安全保护,首先要全面识别电信网络所包含的资产及其面临的安全风险,根据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消减方案和保护方案。
1. 对不同的电信网络应分别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不同电信网络的结构、功能、采用的技术差异很大,面临的安全风险也不一样。例如,光传送网与 5G 核心网(5G Core)所面临的安全风险有显着差异。光传送网设备是数据链路层设备,转发用户面数据流量,设备分散部署,从用户面很难攻击到传送网设备,面临的安全风险主要来自管理面;而5G 核心网是 5G 网络的神经中枢,在云化基础设施上集中部署,由于 5G 网络能力开放,不仅有来自管理面的风险,也有来自互联网的风险,一旦被渗透攻击,影响面极大。再如,5G 无线接入网(5GRAN)和 5G Core 所面临的安全风险也存在显着差异。5G RAN 面临的风险主要来自物理接口攻击、无线空口干扰、伪基站及管理面,从现网运维实践来看,RAN 被渗透的攻击的案例极其罕见,风险相对较小。5G Core 的云化、IT 化、服务化(SBA)架构,传统的 IT 系统的风险也引入到电信网络;网络能力开放、用户端口功能(UPF)下沉到边缘等,导致接口增多,暴露面扩大,因此,5G Core 所面临的安全风险客观上高于 5G RAN。在电信网络的范围确定后,运营商应按照不同的网络单元,全面做好每个网络单元的安全风险评估。
2. 做好电信网络三个平面的安全风险评估
电信网络分为三个平面:控制面、管理面和用户面,对电信网络的安全风险评估,应从三个平面分别入手,分析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
控制面网元之间的通信依赖信令协议,信令协议也存在安全风险。以七号信令(SS7)为例,全球移动通信系统协会(GSMA)在 2015 年公布了存在 SS7 信令存在漏洞,可能导致任意用户非法位置查询、短信窃取、通话窃听;如果信令网关解析信令有问题,外部攻击者可以直接中断关键核心网元。例如,5G 的 UPF 下沉到边缘园区后,由于 UPF 所处的物理环境不可控,若 UPF 被渗透,则存在通过UPF 的 N4 口攻击核心网的风险。
电信网络的管理面风险在三个平面中的风险是最高的。例如,欧盟将 5G 管理面管理和编排(MANO)风险列为最高等级。全球电信网络安全事件显示,电信网络被攻击的实际案例主要是通过攻击管理面实现的。虽然运营商在管理面部署了统一安全管理平台解决方案(4A)、堡垒机、安全运营系统(SOC)、多因素认证等安全防护措施,但是,在通信网安全防护检查中,经常会发现管理面安全域划分不合理、管控策略不严,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远程接入 VPN 设备及 4A 系统存在漏洞等现象,导致管理面的系统容易被渗透。
电信网络的用户面传输用户通信数据,电信网元一般只转发用户面通信内容,不解析、不存储用户数据,在做好终端和互联网接口防护的情况下,安全风险相对可控。用户面主要存在的安全风险包括:用户面信息若未加密,在网络传输过程中可能被窃听;海量用户终端接入可能导致用户面流量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DDoS);用户面传输的内容可能存在恶意信息,例如恶意软件、电信诈骗信息等;电信网络设备用户面接口可能遭受来自互联网的攻击等。
3. 做好内外部接口的安全风险评估
在开展电信网络安全风险评估时,应从端到端的视角分析网络存在的外部接口和网元之间内部接口的风险,尤其是重点做好外部接口风险评估。以 5G 核心网为例,5G 核心网存在如下外部接口:与 UE 之间的 N1 接口,与基站之间的 N2 接口、与UPF 之间的 N4 接口、与互联网之间的 N6 接口等,还有漫游接口、能力开放接口、管理面接口等。每个接口连接不同的安全域,存在不同风险。根据3GPP 协议标准定义,在 5G 非独立组网(NSA)中,当用户漫游到其他网络时,该用户的鉴权、认证、位置登记,需要在漫游网络与归属网络之间传递。漫游边界接口用于运营商之间互联互通,需要经过公网传输。因此,这些漫游接口均为可访问的公网接口,而这些接口所使用的协议没有定义认证、加密、完整性保护机制。
4. 做好虚拟化/容器环境的安全风险评估
移动核心网已经云化,云化架构相比传统架构,引入了通用硬件,将网络功能运行在虚拟环境/容器环境中,为运营商带来低成本的网络和业务的快速部署。虚拟化使近端物理接触的攻击变得更加困难,并简化了攻击下的灾难隔离和灾难恢复。网络功能虚拟化(NFV)环境面临传统网络未遇到过的新的安全威胁,包括物理资源共享打破物理边界、虚拟化层大量采用开源和第三方软件引入大量开源漏洞和风险、分层多厂商集成导致安全定责与安全策略协同更加困难、传统安全静态配置策略无自动调整能力导致无法应对迁移扩容等场景。云化环境中网元可能面临的典型安全风险包括:通过虚拟网络窃听或篡改应用层通信内容,攻击虚拟存储,非法访问应用层的用户数据,篡改镜像,虚拟机(VM)之间攻击、通过网络功能虚拟化基础设施(NFVI)非法攻击 VM,导致业务不可用等。
5. 做好暴露面资产的安全风险评估
电信网络规模大,涉及的网元多,但是,哪些是互联网暴露面资产,应首先做好梳理。例如,5G网络中,5G 基站(gNB)、UPF、安全电子支付协议(SEPP)、应用功能(AF)、网络开放功能(NEF)等网元存在与非可信域设备之间的接口,应被视为暴露面资产。暴露面设备容易成为入侵网络的突破口,因此,需重点做好暴露面资产的风险评估和安全加固。
四、对运营商加强电信网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建议
参考国际上通行的 IPDRR 方法,运营商应根据场景化安全风险,按照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构建电信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实现网络高韧性、数据高安全性。
1. 构建电信网络资产、风险识别能力
建设电信网络资产风险管理系统,统一识别和管理电信网络所有的硬件、平台软件、虚拟 VNF网元、安全关键设备及软件版本,定期开展资产和风险扫描,实现资产和风险可视化。安全关键功能设备是实施网络监管和控制的关键网元,例如,MANO、虚拟化编排器、运维管理接入堡垒机、位于安全域边界的防火墙、活动目录(AD)域控服务器、运维 VPN 接入网关、审计和监控系统等。安全关键功能设备一旦被非法入侵,对电信网络的影响极大,因此,应做好对安全关键功能设备资产的识别和并加强技术管控。
2. 建立网络纵深安全防护体系
一是通过划分网络安全域,实现电信网络分层分域的纵深安全防护。可以将电信网络用户面、控制面的系统划分为非信任区、半信任区、信任区三大类安全区域;管理面的网络管理安全域(NMS),其安全信任等级是整个网络中最高的。互联网第三方应用属于非信任区;对外暴露的网元(如 5G 的 NEF、UPF)等放在半信任区,核心网控制类网元如接入和移动管理功能(AMF)等和存放用户认证鉴权网络数据的网元如归属签约用户服务器(HSS)、统一数据管理(UDM)等放在信任区进行保护,并对用户认证鉴权网络数据进行加密等特别的防护。二是加强电信网络对外边界安全防护,包括互联网边界、承载网边界,基于对边界的安全风险分析,构建不同的防护方案,部署防火墙、入侵防御系统(IPS)、抗DDoS 攻击、信令防护、全流量监测(NTA)等安全防护设备。三是采用防火墙、虚拟防火墙、IPS、虚拟数据中心(VDC)/虚拟私有网络(VPC)隔离,例如通过防火墙(Firewall)可限制大部分非法的网络访问,IPS 可以基于流量分析发现网络攻击行为并进行阻断,VDC 可以实现云内物理资源级别的隔离,VPC 可以实现虚拟化层级别的隔离。四是在同一个安全域内,采用虚拟局域网(VLAN)、微分段、VPC 隔离,实现网元访问权限最小化控制,防止同一安全域内的横向移动攻击。五是基于网元间通信矩阵白名单,在电信网络安全域边界、安全域内实现精细化的异常流量监控、访问控制等。
3. 构建全面威胁监测能力
在电信网络外部边界、安全域边界、安全域内部署网络层威胁感知能力,通过部署深度报文检测(DPI)类设备,基于网络流量分析发现网络攻击行为。基于设备商的网元内生安全检测能力,构建操作系统(OS)入侵、虚拟化逃逸、网元业务面异常检测、网元运维面异常检测等安全风险检测能力。基于流量监测、网元内生安全组件监测、采集电信网元日志分析等多种方式,构建全面威胁安全态势感知平台,及时发现各类安全威胁、安全事件和异常行为。
4. 加强电信网络管理面安全风险管控
管理面的风险最高,应重点防护。针对电信网络管理面的风险,应做好管理面网络隔离、运维终端的安全管控、管理员登录设备的多因素认证和权限控制、运维操作的安全审计等,防止越权访问,防止从管理面入侵电信网络,保护用户数据安全。
5. 构建智能化、自动化的安全事件响应和恢复能力
在网络级纵深安全防护体系基础上,建立安全运营管控平台,对边界防护、域间防护、访问控制列表(ACL)、微分段、VPC 等安全访问控制策略实施统一编排,基于流量、网元日志及网元内生组件上报的安全事件开展大数据分析,及时发现入侵行为,并能对攻击行为自动化响应。
(本文刊登于《中国信息安全》杂志2021年第11期)
⑼ 网络安全包括网络基础设施网络运行网络服务什么等方面
网络安全包括网络基础设施、网络运行与服务、信息安全等方面,是保障和促进信息社会健康发展的基础。
网络安全,通常指计算机网络的安全,实际上也可以指计算机通信网络的安全。计算机通信网络是将若干台具有独立功能的计算机通过通信设备及传输媒体互连起来,在通信软件的支持下,实现计算机间的信息传输与交换的系统。
注意事项
不同的用户应从不同的方面对其网络作详尽的分析,选择安全性尽可能高的操作系统。因此不但要选用尽可能可靠的操作系统和硬件平台,并对操作系统进行安全配置。
而且,必须加强登录过程的认证(特别是在到达服务器主机之前的认证),确保用户的合法性;其次应该严格限制登录者的操作权限,将其完成的操作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⑽ 《网络安全法》解读系列之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解读
本条款定义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范围,强调了必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并进行重点保护。国务院将制定相应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办法。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解读
本条款说明了要制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和谁来负责制定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