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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

发布时间: 2023-01-01 13:55:17

Ⅰ 贵州公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

贵州省公安厅门户网·部门文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信息系统备案后,公安机关应当对信息系统的备案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颁发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发现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标准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予以纠正;发现定级不准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重新审核确定。
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重新确定信息系统等级后,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公安机关重新备案。
原文:http://www.gzga.gov.cn/GZGA/B/01/3172.shtml
参考文档:http://wenku..com/link?url=IEww3gfg--63BBjK52c5cr8ea_-HWsS

Ⅱ 贵州省医保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是那些

医保信息系统管理制度一、医保信息系统由院信息科统一管理,遵照网络管理制度统一使用。二、专人负责对对医保信息系统的安装、维护及管理。三、医保系统操作人员不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访问数据,不得对医保系统数据库信息(包括中心数据库、本地数据库)进行修改或删除。不得将医保信息资料外传。四、医保路线为专线专用,任何人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非法进入医保信息管理网络。五、系统出现故障时,先自行排除,若不能解决,及时通知医保中心,请医保中心协助解决
为确保医保联网计算机应用能够正常、高效、安全
地运行,实现系统安全、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和应用安全
的目标,特制定《医保联网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一、人员管理
(1)
应定期对系统所有工作人员从政治思想、
业务水平、

作表现等方面进行考核,
尽可能保证这部分人员安全可靠。
对不适合接触信息系统的人员要适时调离。
(2)
所有工作人员除进行业务培训外,
还必须进行相应的计
算机安全课程培训,才能进入系统工作。
(3)
医保联网计算机专人负责,定期更改系统口令。
二、计算机安全管理
(1)
除医保应用相关程序外,
严禁随意安装其他软件。
重要
的数据文件必须多份拷贝异盘存放。
(2)
严禁利用U盘、移动便盘、光盘等移动外设,拷贝文件至医保联网计算机上。
(3)
严禁修改、删除医保联网计算机上文件。
(4)
医保联网计算机必须设置口令,对口令的产生、登记、更换期艰实行严格管理。口令最好在8位以上,
(5)
严禁区保联网计第机上互联网。未经批准不得向他人提供查询或拷贝。
(6)

医保线路为专线专用,任何人员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非法进入医保信息系统网络。

Ⅲ 贵州省2017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系列活动什么时候启动

贵阳9月16日消息,贵州省2017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系列活动启动仪式,16日在贵阳市举行。

贵州省副省长陈鸣明出席活动,贵州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委网信办主任谢念出席并讲话。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通信管理局、省军区政治工作局以及各市(州)党委网信办、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等共计150余人参加启动仪式。

活动期间,“校园日、电信日、法治日、金融日、青少年日、个人信息保护日”等系列活动将轮番亮相,帮助公众了解安全风险,提高防护技能,使广大人民群众成为维护国家网络安全的重要力量。

此外,为让网络安全意识深入人心,宣传周系列主题活动将通过平面媒体、广电媒体、网络媒体、新媒体平台、即时通信工具等各种传播平台,广泛覆盖室内室外、线上线下,形成覆盖广、规格高、立体化的宣传态势。

Ⅳ 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项目确定 行业龙头有望获得高估值与高回报

事件驱动

工信部确定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项目

工信部消息,为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促进网络安全技术创新应用,提升网络安全产业发展水平,工信部组织开展了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项目推荐工作。经单位申报、地方推荐、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环节,工信部确定了101个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项目。

示范项目名单中包括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启明星辰(002439)、国家电网、国电南瑞(600406)、航天信息(600271)、东软集团(600718)、奇安信 科技 等公司。

工信部要求各入选项目参与单位要加大研发投入,促进技术创新发展,不断优化提升项目的实用性和可推广性,有力支撑试点示范项目在重点行业领域的应用推广。各项目推荐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管理指导,加大对试点示范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引导相关单位和企业参照试点示范项目强化网络安全保障能力,推动试点示范项目在各地方、各行业的应用推广。

5月26日,2019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在贵州贵阳开幕。本次博览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贵州省人民政府共同主办。本次数博会以“创新发展数说未来”为主题,推进大数据技术产业的创新发展,深化大数据与实体经济的融合。与去年相比,参会国家从29个增加到59个,参会世界500强企业从15个增加到39个,参展企业从388家增加到448家,其中国外参展企业从56家增加到156家,均创 历史 新高。随着企业领域大数据应用日益广泛,大数据服务企业正处于业绩爆发期。

行业动向

等保2.0版本落地加速产业发展升级与转型

研报显示,2019年5月13日,《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正式发布,并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等级保护标准正式进入2.0时代。此番标准升级使网络安全覆盖对象更加广泛,从而带来更大的市场空间。除此之外,等保2.0的定级、备案、安全建设和整改、测评、检查全过程对技术专业度要求较高,对政企而言,是否顺利通过等保具有一定不确定性,头部厂商以其技术优势和产品服务的完备性将迎来发展良机。

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将华为列入“实体名单”,要求出口商未得到许可证时,不得帮助华为获得受条例管辖的任何物项。此后多国与华为贸易争议不断,计算机行业整体受到影响。但此番风波有望进一步推动我国关键技术自主创新,其中自主可控企业表现突出。

等保2.0版本落地,加速信息安全产业发展升级与转型。为了保障《网络安全法》的实施和顺应时代变革的需要,等保2.0应运而生,为网络安全行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相比于等保1.0在覆盖范围、技术要求等方面进行了多项调整,主要变化是针对移动互联、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和工业控制等新技术、新应用领域的个性安全保护需求提出安全扩展要求,推动信息安全行业的转型与升级。同时,等保2.0在监管主体和监管范围方面都有所扩大,带来新的市场需求,提高政府企业在网络安全方面的投入力度,加快我国网络信息安全产业的发展步伐。

投资建议

子行业龙头企业有望加速成长

科技 新周期即将到来,处在新一轮成长的起点。从 科技 产业成长周期研究角度出发,判断2019-2020年是计算机行业进入下一轮高潮的起点。但也并不意味2019年计算机就是大行情,而是结构化更加明显的机会。一方面,具有研发能力的公司依旧保有很强的增长潜力;另一方面,一些主营业务扎实的小市值公司也有望借助新的机遇加速成长。

个股方面,招商证券研究员刘泽晶从行业壁垒、研发能力、成长确定性等角度重点推荐“5大6小”。具体为“研发5龙头”:恒生、用友、广联达(002410)、四维、同花顺(300033),从中短期抗周期以及成长的确定性角度,重点推荐“成长6小美”:中新赛克(002912)、美亚柏科(300188)、创业慧康(300451)、思创医惠(300078)、优博讯(300531)、超图软件(300036)。

Ⅳ 网络安全法 民营企业如何去落实

有下面3大建议:
一是开展《网络安全法》学习和网络安全检查。《网络安全法》出台后,该局组织网络安全小组对其进行学习研讨,对局网络安全风险进行全面分析排查,修改完善了《网络使用管理办法》,认真做好网络安全监测预警,抓紧落实各项网络安全维护举措。按照规定对上网电脑、个人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等情况进行了突击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求整改到位。
二是积极参加相关培训。该局选派计算机审计处负责人先后参加了市经信委、市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办公室联合举办的《网络安全法》解读暨网信安全防范专题讲座,以及2017年全国网络安全信息通报暨公安机关网络安全执法检查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对网络安全角势,以及《网络安全法》出台的重要意义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三是借助专业公司强化自身建设。该局邀请相关专业公司对当前使用的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应用软件,以及服务器、路由器、防火墙等硬件设备的安全性进行分析,并针对这些设备存在漏洞及管理员操作带来的安全隐患等制订了网络安全加固方案,增加了部分网络安全设备,细化了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了网络安全管理人员及其职责。加固方案实施结束后还将按规定聘请有资质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公司进行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力求从整体上提高网络的安全防御能力。

Ⅵ 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大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明确大数据安全责任,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安全保障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涉及国家秘密的大数据安全保障,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大数据安全保障,是指采取预防、管理、处置等策略和措施,防范大数据被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窃取、篡改、删除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保障大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保密性、可控性并处于安全状态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是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安全责任人,是指在大数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对大数据安全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大数据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以及其他从事大数据采集、存储、清洗、开发、应用、交易、服务等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大数据安全保障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按照政府主导、责任人主体,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包容审慎、支持创新,安全与发展、监管与利用并重的原则,维护大数据总体和动态安全。第五条大数据安全保障工作应当围绕国家大数据战略和省大数据战略行动实施,建立健全大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大数据安全地方标准体系、大数据安全测评体系、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等,采取大数据安全攻防演练等安全保障措施,推动大数据安全技术、制度、管理创新和发展。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大数据安全保障工作,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安全保障工作。

开发区、新区管理机构根据设立开发区、新区的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辖区大数据安全保障的具体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大数据安全保障职责:

(一)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检查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安全保护和管理、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查处等监督管理工作;

(三)大数据发展管理部门负责与大数据安全相关的数据管理、产业发展、技术应用等工作;

(四)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电信网、公共互联网运行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五)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保密监督管理等工作;

(六)密码管理部门负责密码监督管理等工作;

(七)其他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安全保障工作。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数据发展应用总体规划,编制大数据安全保障规划;网信、公安、大数据发展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大数据安全保障规划,编制本部门、本行业大数据安全保障专项规划。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数据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和责任机制,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安全保障有关事项。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大数据风险测评、应急防范等安全制度,加强对大数据安全技术、设备和服务提供商的风险评估和安全管理。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大数据安全的义务,不得从事危害大数据安全的活动,不得利用大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对危害大数据安全或者利用大数据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第十一条鼓励开展大数据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教育培训,增强全社会大数据安全意识,提高大数据安全风险防范能力。第十二条鼓励、支持成立大数据安全联盟、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和安全技术研究等大数据安全工作。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十三条实行大数据安全责任制,保障大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

大数据安全责任,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持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以及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确定。

大数据基于复制、流通、交换等同时存在的多个安全责任人,分别承担各自安全责任。

Ⅶ 如何在工作及生活中学习,贯彻好《网络安全法》

(一)加强《网络安全法》宣传普及
知法懂法是保证法律贯彻落实的基础。网络安全与每个人、每个组织息息相关。首先需要做好《网络安全法》的宣传普及工作,将法律的有关规定准确地传达到对应的个体。应当将网络安全宣传作为公益,持续广泛地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纸媒等在公共场所、机关单位、居民生活区域开展,让网络安全观念深入人心,让网络安全意识植根人心。
(二)加快配套制度建设
《网络安全法》是网络安全工作的基本法,为相关法规制度提供了接口。如法律中提出制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办法、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制定各级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等。本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共同构成了网络安全领域的法律规范文件体系,要抓紧研究制定配套的法规文件,抓紧建立配套的制度机制,保证本法规定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基础支撑力量建设
网络安全是技术过程也是管理过程。《网络安全法》明确提出国家要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点保护,要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等工作,采取措施防御处置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等。落实上述法律责任,必须建立一支能力卓越、反应迅速、安全可靠的支撑力量,需要更多懂技术、懂管理的人才加入到网络安全支撑队伍,需要更多有创造力、有热情的人参与到国家网络安全工作。国家采取更加有针对性的措施,为网络安全人才的培养创造条件。

Ⅷ 如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五十条 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区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Ⅸ 网络安全法有什么用 2017网络安全法的出台意义

《网络安全法》出台的重大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服务于国家网络安全战略和网络强国建设
二、助力网络空间治理,护航“互联网+”
三、构建我国首部网络空间管辖基本法
四、提供维护国家网络主权的法律依据
五、在网络空间领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精神
六、成为网络参与者普遍遵守的法律准则和依据
整体来看,《网络安全法》的出台,顺应了网络空间安全化、法制化的发展趋势,不仅对国内网络空间治理有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国际社会应对网络安全威胁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中国在迈向网络强国道路上至关重要的阶段性成果,它意味着建设网络强国、维护和保障我国国家网络安全的战略任务正在转化为一种可执行、可操作的制度性安排。尽管《网络安全法》只是网络空间安全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它是重要的起点,是依法治国精神的具体体现,是网络空间法制化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网络空间领域的发展和现代化治理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Ⅹ 网络安全法就网络数据安全制定了哪些重要制度

《网络安全法》出台的重大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构建我国首部网络空间管辖基本法。
作为国家实施网络空间管辖的第一部法律,《网络安全法》属于国家基本法律,是网络安全法制体系的重要基础。这部基本法规范了网络空间多元主体的责任义务,以法律的形式催生一个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命运共同体”。具体包括,规定网络信息安全法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规范网络社会中不同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及其地位;建立网站身份认证制度,实施后台实名;建立网络信息保密制度,保护网络主体的隐私权;建立行政机关对网络信息安全的监管程序和制度,规定对网络信息安全犯罪的惩治和打击;以及规定具体的诉讼救济程序等等。
此次《网络安全法》的出台从根本上填补了我国综合性网络信息安全基本大法、核心的网络信息安全法和专门法律的三大空白。该法的推出走进了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总目标,走进了《国家安全法》的大格局,走进了网络强国的快车道,走进了大数据的新天地,走进了为人民谋福祉的总布局。
三是服务于国家网络安全战略和网络强国建设。
现如今,网络空间逐步成为世界主要国家展开竞争和战略博弈的新领域。我国作为一个拥有大量网民并正在持续发展中的国家,不断感受到来自现存霸主美国的战略压力。这决定了网络空间成为我国国家利益的新边疆;确立网络空间行为准则和模式成为我国的当务之急。现代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国家行为的规制由法律来决定。而即将出台的《网络安全法》中明确提出了有关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和重要领域安全规划等问题的法律要求。这有助于实现推进中国在国家网络安全领域明晰战略意图,确立清晰目标,厘清行为准则,不仅能够提升我国保障自身网络安全的能力,还有助于推进与其他国家和行为体就网络安全问题展开有效的战略博弈。
四是在网络空间领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精神。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我国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方向,也为网络空间治理提供了指南。依法治国,正蹄疾步稳地落到实处,融入到国家行政、社会治理与公民生活中的点点滴滴。与已经相对成熟的领域和行业相比,互联网领域可以称得上是蛮荒之地,因为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才短短二十年左右,许多监管、治理手段都是后知后觉地根据问题进行后期的补充。但此次《网络安全法》破除重重障碍,拨云见日,高举依法治国大旗,开启依法治网的崭新局面,成为依法治国顶层设计下一项共建共享的路径实践。依法治网成为我国网络空间治理的主线和引领,以法治谋求网治的长治久安。《网络安全法》还考虑到网络的开放性和互联性,加强法治工作的国际合作协调,让人类共同面临的网络犯罪无处遁形,通过科学有效、详细的法律进行惩罚和约束,达到正本清源的目的。
五是成为网络参与者普遍遵守的法律准则和依据。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安全法》为各方参与互联网上的行为提供非常重要的准则,所有参与者都要按照《网络安全法》的要求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同样所有网络行为主体所进行的活动,包括国家管理、公民个人参与、机构在网上的参与、电子商务等都要遵守本法的要求。《网络安全法》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义务有了明确的规定,将现行的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制度上升成为了法律,强化了安全审查制度。通过这些规定,使得所有网络行为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任何为个人利益触碰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六是助力网络空间治理,护航“互联网+”。
目前,中国已经成为名符其实的网络大国。截至2016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10亿。但现实的网络环境十分堪忧,网络诈骗层出不穷、网络入侵比比皆是、个人隐私肆意泄露。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
(2015)》,63.4%的网民通话记录、网上购物记录等信息遭泄露;78.2%的网民个人身份信息曾遭泄露,因个人信息泄露、垃圾信息、诈骗信息等导致的总体损失约805亿元。但此前其他关于网络信息安全的规定,大多分散在众多行政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中,因此无法形成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和前瞻性的法律体系。《网络安全法》的出台将成为新的起点和转折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进入正轨,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网络欺诈等“毒瘤”生存的空间将被大大挤压,而“四有”中国好网民从道德自觉走向法律规范,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国家网络空间的治理能力在法律的框架下将得到大幅度提升,营造出良好和谐的互联网环境,更为“互联网+”的长远发展保驾护航。市场经济本质是信用经济,其精髓在于开放的市场+完善的法律,从这种意义上讲,“互联网+”必须带上“安全”才能飞向长远。
法律依据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