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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保险的有形财产

发布时间: 2023-01-25 18:40:36

Ⅰ 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么

网络虚拟财产在中国大陆地区还属于新生事物,对其进行保护的相关法律较为落后,民事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尚无确切立法。但是在理论上来说虚拟财产是可以进行交易的,法律并未禁止虚拟财产的买卖,虚拟财产已经具备商品的一般属性,寻求法律的保护是合情合理的。
如果发生虚拟财产纠纷的话,虽说在司法上的解释是属于难定性的,但是可以从《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这个共鸣“其他合法财产”上的意义
或者从《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4条:“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及第6条的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里面已经包含了关于针对互联网犯罪(没有否定网络财产方面)的刑事责任。
上述的条款虽说不是主要针对网络虚拟财产案件正式的法律,但是可以为判决做一些侧面的、可供参考的依据。但是,此类案件在当事人举证, 财产价值估算及证据确认方面很难。所以说,只有期待未来中国对此进行法律上的健全。

Ⅱ 国内有哪些保险公司推出了类网络安全险的产品

人保,阳光,都有。估计现在市面很多财险公司都有相关产品的。

Ⅲ 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在保险金额确定过程中的差异如何分别确定二者的保险金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它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补偿性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在下列问题上各具特点:
(一)保险金额确定方式
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在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上有所不同:由于人的身体和生命无法用金钱衡量,所以保险人在承保时,是以投保人自报的金额为基础,参照投保人经济状况、工作性质等因素来确定保险金额。财产保险是补偿性保险,保险金额依照投保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二)保险期限
除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外,大多数人身保险险种的保险期限都在1年以上。这就要求在保费计算中要考虑利率因素,不仅包括利率的绝对水平,还要考虑利率未来的波动走势。除工程保险和长期出口信用险外,财产保险多为短期(1年及1年以内),计算保费时一般不考虑利率因素。
(三)储蓄性
长期人寿保险所交纳的纯保费中,大部分被用于提存责任准备金。这部分资金是保险人的一项负债,保险单在一定时间后,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保单抵押贷款等一系列权利,而这是一般财产保险所不具有的。
(四)超额投保与重复投保
保险中的补偿原则规定:所获的补偿金额不应超出实际损失金额,即不允许通过保险补偿而获利.事实上,此原则仅限于财产保险。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具有特殊性,保险利益难以用货币衡量,保险人只能在签发保单时,根据实际情况,对保险金额加以控制。而且投保人可同时在几家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一旦发生保险合同规定的事故,他可同时在几家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的给付。
(五)代位求偿
代位求偿是指当损失由第三方造成时,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方进行追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应地让渡出这一权利。这同样是根据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能从中获益而规的。但这一原则仅在财产保险范围内有效,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既能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又同时可从肇事者处获取赔偿,而保险人仅有提供保险金的义务,没有从肇事者处索取赔偿的权利。
从保险经营环节看,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经营方式是不同的。
(一)展业
保险展业渠道主要包括直接展业、代理人展业及经纪人展业。其中,直接展业指保险人依靠自己的业务人员争取业务;代理人展业指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由代理人进行保单推销,它又可分为专业代理和兼业代理。我国目前在财产保险中主要依靠直接展业和兼业展业,而人身保险除采用直接展业方式外,一般由专业代理人招揽业务。
(二)承保
保险承保的过程实质是对风险选择的过程。选择可分为对“人”的选择和对“物”的选择。财产保险的标的是物,但拥有或控制财产的被保险人也会影响标的风险的大小,因而财产保险除了对“物”进行选择外,还存在丰对“人”的选择问题。人身保险中,对“人”的选择就是对标的的选择,一般不涉及“物”的选择。
(三)理赔
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在损失通知、索赔调查、核定损失金额以及最后结案的整套程序中都基本相同,人寿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和代全求偿原则。
(四)防灾防损
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进行防灾防损体现在:研究对付逆选择的措施,以有向社会宣传健康保护方案、捐赠医疗设备等行动上。在财产保险中则体现在保险人积极参与社会防灾防损工作和在自身业务经营中,如条款设计、费率厘定、承保经营等方面,贯彻保险与防灾防损相结合的原则。
(五)投资
由于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所以保险人必须将提存的责任准备金用于投资,不断增殖,以应付将来给付的需要。财产保险多为短期,其责任准备金也有不断增殖、资金运用的问题,但其投资的重要性不及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准备金实际上是保险人为履行将来的给付责任而预选提存的对被保险人的负债,因此,采用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混业经营的方式,很可能发生寿险准备金被挪用的情况,最终导致拥有寿险保单的被保险人利益受到侵害,保险公司也可能发生给付危机。为预防这类事件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本书以下简称《保险法》)明确规定: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实行分业经营。在当今国际购并浪潮中出现的产、寿险公司相互控股现象,与它们分业经营并不矛盾,因为相互控股的产、寿险公司在法律上都是独立的法人,在财务上仍是相互独立的。

Ⅳ 因为疫情经济受损病毒负责吗

新冠疫情所致经济损失到底有多少可能通过财产保险产品获得补偿,不妨从财产保险保什么,或者说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有哪些说起。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十分宽泛,几乎涵盖所有可被评价的社会风险,它们通常被分为:财产权利(first party loss)、法律责任(third party liability)和交易信用(contractual liability)。

财产权利可以简单理解为被保险人直接遭受的损失,而后两种都可归为被保险人应当对外承担的某种法律责任。各类保险标的并非泾渭分明,也不容易准确定义,但显而易见,财产保险承保的绝非限于有形物质。拿财产权利来说,它可能是知识产权、网络数据,也可能是营运收益;而有关责任和商业信用的承保标的,几乎要全面讨论侵权及合同之债了。这一分类可以为讨论具体险种、保单下的责任提供一些基础指引。

但具体风险和损失,需要通过具体保险产品,条款细化说明,保险合同是商事合同的一种,脱离合同约定很难解决具体问题。我们在以上分类的基础上,试着在险种的维度上做一些例举式的分析。

财产权利类
疫情直接导致有形财产损失的情况较为少见(货运险中或有涉及),更常见的是影响企业收益。对此,我们以企业财产险、工程保险以及货运险为例展开。

● 企业财产保险附加营业中断险

营业中断险具有从属性,这不仅意味着营业中断险只能在购买企业财产主险的基础上投保,还意味着其保单责任的成立,取决于主险保单责任成立,即“被保险人因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所承保的风险造成营业所使用的物质财产遭受损失”。疫情不能造成有形厂房、设备、存货等损失的情况下,附加的营业中断保险责任也很难成立[i]。

值得提及的是附加险(营业中断)基础上可另行附加投保的一个条款,“谋杀等条款兹约定,本保险合同所列明的“损失”一词应具有下列含义:(1)由于营业处所发生传染病,而取消客房预订或不能接受预订;(2)在营业处所发生谋杀或自杀;(3)本条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均以本保险合同所载条款为准。”

附加投保该条款对住宿、餐饮类企业有帮助。该条款不再强调主险责任必须成立,即无须以“物质损失”为前提,但仍要注意“营业处所”的限制,从文意上严格解释,如果本店内没有发现病例,保单责任仍难成立。

● 建筑/安装工程保险附加预期利润损失条款

工程保险本身不能完全归入财产权利类,其承保范围包括两个部分,除了“物质损失”,还有“第三者责任”,这种混合体在保险产品中比较常见,保险条款采用类似结构的还有“船舶保险”、“网络安全保险”等。工程险等第三者责任部分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导致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损失的赔偿责任,在疫情条件下似乎讨论空间不大[ii]。

货物运输保险,在判断保险责任时,我们必须区分内贸运输综合保险和外贸运输一切险

疫情本身并不凭被保险人的意志产生,被保险人因疫情需要对外承担责任的情况并不多,那么大多数场景下,不会构成此类保险的保单责任

“预期利润损失”是主条款“物质损失”部分的附加条款,与前面提到的企业财产保险类似,强调主条款物质损失部分“承保的损失影响工程或调试进度,导致被保险人计划开业日延迟或干扰了被保险人(业主)营业”,换句话说,仍旧以主条款承保的有形财产损失为前提。

● 货物运输保险

疫情较低概率会直接污染货物,但可能造成运输受阻。在判断保险责任时,我们必须区分内贸运输综合保险和外贸运输一切险。

内贸综合险仅承保保单列明的风险,而其中并不包括疫情,因此几乎可以说疫情不会导致内贸货运综合险责任。但外贸一切险承保范围更加宽泛,例如出口货物未能运抵最终目的地,即被进口国政府强制销毁的情况,就很难排除在保单责任之外;另一类争议可能是运输延迟导致的生鲜货物腐败,这在ICC(伦敦保险人协会)条款中被明确排除,但我国国内保险人常用的一切险条款虽然仍有意将“运输延迟”导致的损失除外,碍于措辞过于简单,容易产生分歧。

责任、信用类
既然这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对外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或者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所以讨论保单责任的前提是,还原被保险人与请求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请求方对被保险人的请求权不成立,就谈不上保单责任,保单是对被保险人对外责任的进一步规制。被保险人始终有义务积极对外行使抗辩权利,而保险人会在抗辩策略和费用上给予支持。

疫情本身并不凭被保险人的意志产生,换句话说,被保险人因疫情需要对外承担责任的情况并不多,那么大多数场景下,不会构成此类保险的保单责任,但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

● 雇主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版本较多,但有关责任险的原理应当适用。在劳动合同关系下,雇主责任相对严格,未必强调雇主过错,但雇主承担责任的事项,应当与雇员履行劳动合同有关。雇员遭受感染与其履职有关并非常态,员工恐怕需要负担举证责任证明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依规做好劳动者保护措施,比如未采取措施隔离高危人员等,且用人单位的行为标准,以及该行为与员工感染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那么容易判断。

防疫工作人员,特别是医护人员情况特殊。人社部等三部委发布了《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相当于为“工伤”做了政策性的补充定义,但对非防疫人员,在保单条件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不宜据此做扩大解释。

目前市场上已针对本次疫情推出“附加传染病责任保险条款”,将进一步扩大雇主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类似做法在SARS期间也曾出现过。通过雇主责任保险附加条款起到类似团体意外、医疗保险的作用虽然与原理不符,却已经是业内常态。

● 公众责任、校园方责任保险

这两个险种的共同点是,被保险人要对一定区域范围内不特定或者特定的人员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公众责任险的被保险人类型较多,例如宾馆、商场、饭店、体育场馆等,潜在受害方更具不确定性,而校园相对简单。被保险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的责任,本质上仍旧是过错责任。在疫情防控的大背景下,被保险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不特定的,或特定对人群遭遇感染,否则将被认为存在过错,但被保险人对义务判断标准需要根据特定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判断。

另一个问题是,遭受感染的人员,如何举证证明其感染发生在被保险人控制的场所内,比如特定商场,或者校园内,传染源和被传染者的界限也会存在争执。

有些公众责任险条款将传染病,或者特定类型的传染病,比如食源性传染病导致的第三方人身损害列为除外责任,还需要根据条款措辞讨论保单责任。

● 旅行社责任保险

旅行社对游客同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旅客如果可以初步证明其在旅行期间遭受感染,且旅行社明知或应知有感染可能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旅行社恐怕要承担责任。更为特殊的是,当旅行社将旅游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委托他人,比如地接社、酒店、交通工具经营者,在旅行社对受托方的选任、对受托方的指示等方面皆无过失的情况下,由于《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的特别规定,旅行社仍需承担责任[iii]。

然而,常见的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将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作为保单责任成立的前提,只有部分列明风险,例如食物中毒,可以不考虑旅行社过错的因素,此时保险责任是否成立存在讨论空间,需要结合保单具体措辞进一步判断。

另要提及的是“附加旅行取消损失保险条款”不强调旅行社过错,若旅行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退回旅客旅游价款,导致其无法从航空公司退票,或产生退票手续费用,可以获得保险赔偿。

● 履约保证保险

信用、保证类的保险产品与责任险类最大的区别是,前者承保特定交易下,对特定主体的责任,通常是合同下的责任,而后者面对的权利主体通常不确定,且往往排除被保险人因约定额外增加的责任。保险人对信用、保证保险的承保政策比较谨慎。

履约保证保险可以为各种合同增信,其场景大致是:当被保险人(合同权利方)因投保人(合同义务方)违约导致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那么,问题回到疫情与合同履行之间的关系。近日来有关“不可抗力”、“合同受阻”的讨论已经很多,如果疫情确实影响到合同的妥善履行,义务方因此无须承担责任,也就不存在保单责任问题。但实践中恐怕存在疫情不能免除或减轻投保人在基础合同下义务,却客观上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单风险。

财产保险产品繁杂,不能逐一例举,也不能详细讨论条款细节和案例,只希望借疫情背景,从“保险标的”的角度介绍一些认识财产保险的方法,所以仍希望这是一篇“轻知识”。
保险人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主体,其愿意通过与投保人订立商业合同的方式收集社会风险的前提是该风险可以评价、管理和分散,因此在大灾面前,保险人一定是有责任边界的,这取决于业界对风险的认识程度,也取决于保险人自身的承保能力和再保人的态度,而保险人的责任边界,是通过保险合同定义的,所以我们仍要强调,解决具体问题的落脚点还是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或者说具体的保单条款

Ⅳ 网络时代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网络财产的安全

保护网络财产安全,最重要的是不能点开陌生链接,不浏览不健康网站,不随便扫二维码。我另外给网络财产买了保险,以防万一。有大额资金的卡不绑定任何网络支付工具,可以办理一张专门用来绑定的卡,每月定期往这张卡转少量余额。最后我想提醒大家,银行的短信通知注意看,不要遗漏重要信息。

Ⅵ 什么叫有形财产保险

一、什么叫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指的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而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广义上,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有形损失)、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与家庭有关的仅指财产损失保险,主要有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机动车保险、自行车保险、房屋保险、家用电器专项保险等。
二、购买财产保险应注意什么
购买财产保险时注意事项
1、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建议您读懂保险合同中条款含义,搞清您可以得到哪些方面的保障和赔款,哪些是不保的风险。特别注意条款中有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义务和特别约定等内容。
2、填写投保单要如实告知。《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3、投保要带齐有关证件。如投保机动车辆保险要带上行驶证、营运证原件;新车要带上机动车辆合格证原件、购车发票原件等。如投保企业财产险、家财险,保险公司要派人员到投保单位和投保家庭查验,核对有关财务帐册、发票及实物,以便按规定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4、不能超额投保。《保险法》第40条第二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投保人明智的做法是,对投保财产作出客观合理的估价,使保险金额尽可能接近所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
5、仔细核对投保单内容,索取正式保费发票。交纳保费时,投保人要索取正式保费发票,取得保险单正本后仔细核对与投保单内容是否相符,发现差错或疑问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查询或要求改正。
6、不能重复投保。《保险法》第41条规定:对重复保险,各保险公司分别按比例分摊赔偿,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其保险价值。因此,建议您若同一车辆、同一份财产,只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用不着多交保险。
以上即是什么叫财产保险和购买财产保险应注意什么的问题,财产保险顾名思义就是为保护您财产免受损失的一种风险投资。需要您注意和重视的是,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看清楚保险合同条款,留神免责条款的规定,带齐证件别重复投保。否则对您本事不利,甚至有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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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网络保险的内涵是什么

网上保险是保险公司引用互联网的技术和功能销售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在线完成保险交易的一种销售方式。目前主要有两种运营模式:

(一)第三方网站模式。即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利用第三方网络产品提供商在互联网上建立的交易平台,介绍行业内的信息和咨询,进行网上交易和清算。这类网站既不是网上保险公司,也不是网上经纪人。他们的定位是保险行业的技术服务提供者,是一个开放性的保险商业平台。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在该类网站开设“门店”,利用某渠道及客户资源,也让最广大客户有机会“货比三家”。

(二)保险机构网站模式。即由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自己建设网络平台为客户提供保险咨询、保单查询、保单事项变更、续期缴费管理、出险通知和网上投诉服务等,也有公司已经开始在网站上直接销售保单。与第三方网站相比,此类网站可以更有效地利用本公司的品牌优势,但其建设、维护以及广告宣传等所需的花费更高。

网上保险有许多的特点和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减少成本,提高经营效率。保险经营的是无形产品,不需实物转移,非常适合电子商务、网上保险的应用,可以大幅降低交易成本。有研究表明:网络可以使整个保险价值链的成本降低60%以上。成本的减少会进而降低各险种的保险费率,从而让客户受益。电子商务摆脱了传统商业中介的束缚和制约,使保险公司在销售、理赔、管理和产品管理等方面的效率得到极大的提高。

(二)网上保险有利于提高客户服务水平。电子商务不仅是保险公司的一个营销渠道,更是公司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一个新的平台。电子商务开放性、交互性的特点,为服务创新提供了有利条件。保险公司可以在网上提供公司和产品的详细介绍、在线咨询等,而客户也可以实时了解自己所需要的保险信息,增加了选择的范围,比以往的业务员、代理人的服务无论在时间还是空间上都有了无限的扩大,可以大大降低客户在获取保险服务过程中的各种隐性成本,从保险公司得到更多的实惠,从而提高对公司的满意度。同时,网上提供的服务是保险公司直接监控的,具有规范化、统一化和标准化的特点,服务的内容都经过了公司的严格审查,防止了传统保险营销方式产生的许多弊端,能够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树立起保险公司的良好形象。

(三)发展保险电子商务有利于公司的稳健经营。电子商务不仅仅会改变保险公司的营销和服务方式,而且还将影响到保险公司自身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最终会反映到公司的经营效益上来。电子商务技术手段可以渗透到保险公司经营的关键环节和流程,能够有效地解决业务过程中的一些管理风险和道德风险。通过网上保险,公司可以将客户资源掌握在自己手中,对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电子商务网站还能将公司的保险信息透明化,解决公司与客户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矛盾,也有利于公司树立诚信经营的企业形象。同时,公司还可以通过在线调查或提供在线咨询服务,及时了解保险市场的反馈信息,对客户潜在的保险需求进行深层次把握,从而有利于创新险种、拓展业务、提高经营效益。

当然,网上保险还面临着许多诸如网络安全性、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等问题,其进一步发展有待于信息技术和相关法规的完善。另外,并不是每一种保险产品都适合于网上销售,例如像投资连结保险、工程保险等这样的复杂产品,即使有代理人解释,有些顾客也很难理解,对大部分人来说,可能不适合直接通过网络购买。成功的网上保险战略必须根据公司的情况和产品的特性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