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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为什么要设置网络管制

发布时间: 2023-01-31 13:03:09

⑴ 中国舆情网:为什么要加强网络舆情监管

强化网络舆情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建立和完善网络舆情管理工作体系。要建立上下一致、内外协作的配合机制,切实形成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尽快出台有关网络舆情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建立舆情监测制度,打造专门网络人才队伍,切实了解和掌握网络舆情,对监测中发现的不稳定因素展开风险分析,做出预测报告,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通报和发布预警信息。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传统媒体以及博客、微博、移动新闻客户端等新兴媒体,实现网络舆情预警“一张网”全覆盖,保障数据收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要加快推进网络舆情应对协调联动机制。积极探索形成信息通报机制、联席会议机制、突发舆情直报机制、联合办公机制等协调机制,努力形成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总体协调、实际工作部门主动应对、重点新闻网站发挥主渠道作用的网上舆情应对工作格局。主动提升、加强省级平台建设。为适应网络舆情应对工作的实际需要,要统筹安排,集中更新设备,实现功能升级,以领先的技术装备不断提升网络舆情监测预警能力。同时,要拓展升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综合管理平台的功能和用途,积极推动建立覆盖各省、市、县的网络舆情监测系统,努力形成涉网部门全天候、一体化、立体式的工作态势。
着力提升专业队伍实战应对能力。要加强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把有效应对网络舆情列入各级机关轮训课程,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系统化培训,提升其网络执政能力,使其在实际工作中避免“瞒、拖、拒、删”等消极处置手段,积极推行主动、公开和沟通等手段,通过实际工作减少和压缩网络炒作空间。继续强化专业队伍建设,逐步建立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网络发言人队伍建设,让主流、权威、可信、具有亲和力的声音占领舆论高地。可以邀请一批在各行业有建树、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一定威望的专家学者在媒体上发声,使宣传能够有效覆盖不同年龄、不同行业及不同社会阶层的群体。要强化应急处置演练。面对当前网络管理相对混乱的实际局面,可不定期开展网络舆情应对模拟实战演练,组织舆情应急机构人员开展突发网络舆情应急演练和处置技能大比武,在实战练兵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定期召开突发网络舆情典型案例交流会,不断提升网络舆情管理业务能力。依靠多瑞科舆情监测软件监控舆情动态准确决策,要发挥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的优势,按照“统一口径,报道适度、不炒作、不渲染”的原则,积极主动“摆事实,讲道理”,将群众情绪向理性、平和、客观的方向引导,推动事态向有利于妥善处置的方向转化。


及时主动回应网民的不同声音。网络媒体所具有的双向互动性和言论随意性等特点,导致网民容易产生非理性情绪,而这种情绪一旦扩展,将会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困扰。面对舆论热点问题,一味回避不但不能解决,反而容易激化矛盾,因此,只有直面舆情风暴,快速作出回应,将真相公之于众,才能有效化解负面舆情。各级领导要把及时回应网民意见、及时说明事实真相、及时解决实际问题,作为网络舆情应对的重中之重。要通过制定并完善相关制度,强化对涉舆情部门的协调督导力度,设置专人进行舆情监督,定时梳理网络舆情,并提交相关单位限时办理、及时回复。确有问题的要明确限期整改并跟踪落实,属于沟通协调不畅造成误解的,应要求相关行业或部门按政策规定进行解释答复。对于已经发生的网络舆情事件,要以积极、公平、公正的态度,第一时间回应网民关切,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通过传播理性观点防止事态扩大。
健全网络舆情应急机制,完善应急工作体系。应完善指挥协调工作体系,在网络舆情热点发酵后,立即安排人员密切跟踪网络言论,及时在相关论坛、贴吧发布事件进展情况。要完善网络舆情深度分析研判工作体系,对网络舆情进行分类、分级和定位,实施全方位动态监控,及早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开展专题性、综合性分析,研判舆情走向、发展趋势和网民关注点、关注热度。制定不同层级和部门的专项应急预案。在现有应急预案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各组织及单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和各阶段工作重点,分析梳理有可能成为网络舆论热点、敏感话题的信息,有针对性地制定操作性和针对性强的专项应急预案,增强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实行风险分析评估制度。各部门在调整政策、研究部署重大工作时,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以提前介入为原则,事先对工作开展进行稳定风险评估,凡是经评估认为方案有漏洞的,按要求及时修改完善。
在网络时代,只有切实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网络舆情管理,拓宽监督渠道,加大信息透明度,才能进一步推动网络管理常态化、规范化,才能更好避免网民因偏听偏信产生的误会和不满情绪,减少负面舆论,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和社会凝聚力。

⑵ 网络自由优先于网络管制么

希拉里演讲推销“网络自由” 批评中国管制网络信息

美国国务卿希拉里21日发表题为“网络自由”的演讲,宣布美国将把“不受限制的互联网访问作为外交政策的首要任务”。尽管美国官员否认希拉里演讲针对中国,但在经历谷歌威胁退出中国事件后,人们很难相信希拉里的演讲并非针对中国。北京大学学者余万里21日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美国决策者意识到,互联网在越来越多的国际事件上可以成为达到美国政治目的、塑造美国全球领导力的有效工具。“对本国互联网进行依法管理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美国将网络自由作为国家政策来对别国进行宣讲未免有点一厢情愿”。

美国东部时间21日上午9时30分,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在华盛顿新闻博物馆就网络自由问题发表长达43分钟的讲话。此前,希拉里的助手亚历克•罗斯在接受采访时称,从委内瑞拉到中国,从伊朗到古巴再到其他地方,那里的人民没有全面和不受管制地进入互联网的自由。“在这个世界上,有一些国家正在有系统地扼杀其公民了解信息。我们在网络自由方面的政策便是对这一事实应对的一部分。”

希拉里在讲话中四次提及中国,她批评中国对网络信息进行管制,并呼吁中国对谷歌及其他美国公司受到的网络攻击展开彻底调查,她说:“我们希望中国当局对网络入侵展开彻底调查,我们希望调查过程和结果是透明的。”她还称,互联网已经成为中国巨大进步的一个源泉,“但一些限制人们自由接触信息的国家正面临着使自己远离下世纪进步的风险”。希拉里鼓励美国的网络公司拒绝审查。她说:“我认为拒绝支持有政治动机的审查将成为美国科技企业的标志性特征,也应该成为我们的国家商标……当他们的商业业务威胁到自由时,应该考虑什么是对的,而不是简单地考虑眼前的利润前景。”在讲话中,希拉里大谈信息自由带来的好处,并不时对伊朗、朝鲜等国的网络使用进行批评。

据法新社21日报道,希拉里在数周前就开始准备这一演讲。她的助手亚历克•罗斯20日表示,希拉里虽在演讲中提到“谷歌事件”,但演讲并非直接针对中国。美国国务院不是谷歌公司的外联部门,“谷歌事件”从本质上讲是一家美国公司与一个外国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事情。罗斯强调,美中就网络问题有过长时间接触,彼此都很了解对方的立场。因此,希拉里的演讲并非只谈“谷歌事件”,而是讲网络自由本身。罗斯说:“即便现在媒体都在报道谷歌在中国碰到的问题,但谈论这个问题必须有一个全球视角,21日的演讲不是中国专题。”

罗斯表示,对中国持不同政见者的网络攻击也是希拉里打算解决的问题。罗斯称,美国国务院计划向倡导互联网自由的群众运动提供财务支持,希拉里认为网络自由对美国政府长期以来在海外推行民主的一贯立场至关重要。

英国《金融时报》21日评论说,希拉里的讲话显然加大了一个风险:即在谷歌问题上的对峙,将损害中美两国间已经紧张的关系。

北京大学国际战略研究中心国际问题专家余万里21日对《环球时报》记者说,并不是只有中国对互联网进行管理,希拉里的这一演讲不完全是针对中国的,还有伊斯兰世界。希拉里这样做有来自民主党内的压力,民主党的基础选民中有一部分人的意识形态倾向于此,但将网络自由作为国家政策来进行演讲有些一厢情愿,结果很可能会适得其反,可能会因此激化各国在互联网问题上的矛盾,造成世界各国在互联网问题上分裂。

余万里认为,美国所谓的网络自由本质上是美国控制之下的自由。对于美国的直接敌人———拉登等反美极端主义,美国是绝不会允许他们享有自由使用互联网权利的。“互联网发端于美国,目前服务器的终端仍在美国手中掌握,按照法理来说,既然要互联网自由,美国就应该交出手中的服务器终端,将其移交给一个全世界共同认可的国际权威机构来统一管理,比如联合国,而不是抓在自己手中不放。”

美国互联网的内容管制与表达自由的冲突问题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摘要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天,网络在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因此时互联网进行合理管制已成为了各国的共识,本文以CDA被判违宪为研究案例,对美国互联网内容管制与表达自由的冲突争议和管制方式进行了介绍和阐述。

关键词 内容管制 表达自由

经过30多年的发展,互联网已经渗透到政治、经济、贸易、文化、媒体、教育等各个社会领域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互联网提高了社会的运转效率和生产力水平,已经成为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但是,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天,由于缺乏必要的管制,互联网上开始充斥着色情暴力、侵权行为、造谣诽谤、虚假广告等一系列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及个人健康发展的负面内容。尤其是网络色情信息的传播会直接影响到青少年网民的健康成长,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各国政府的重视。但是不同国家由于文化背景的不同,对于言论保护和力度有所不同,对于色情犯罪的标准、限制权利的程度和解释机制等均有所区别,矛盾和冲突在所难免。美国是互联网的发源地,在全世界居于互联网研发应用的领导地位,美国也是最早对互联网内容管制进行探索的国家。而美国对于言论自由的敏感,使得美国有关互联网内容管制的立法举步维艰,并屡屡以危险败诉而告终。

一、对于互联网内容管制的争议

近年来,对于互联网这一新媒体的管制问题一直存在着广泛的争论,在西方,这种争论尤其激烈。

反对管制的人认为:言论自由完全适用于任何媒介,任何旨在控制互联网内容的系统都是对个人言论自由的破坏,言论自由不应该被限定,除非它导致对公民权利不可挽回的危害。互联网不同于一般的通讯网络,互联网构筑了不同于现实社会的虚拟空间,这一空间的起源和价值正是它孕育的一种新的自由精神:公开性、实验性,在这一空间里,这些价值必须完整地得到保留。他们还认为,互联网世界应该构成一个网络主权(online sovereignty),也就是说,来自现实世界里的政府,没有介入网络世界的任何正当性可言。还有的观点认为,没有必要对互联网进行管制,因为它的使用与广播、电视等不同。广播、电视节目是“推的技术”,它的内容在同一时间被送到千家万户,具有一种“主动侵入性”,受众是被动的接受和随时随地的受到其影响;而互联网是交互式的媒体,需要使用者主动寻找特定的网页和应用,是“拉的技术”。针对保护儿童的问题,反对管制的人认为保护儿童也不应该是互联网所扮演的角色,不应该通过限制互联网内容的方式来实现,如果儿童在接触互联网内容方面需要保护,那需要负责任的应该是父母、教师或监护人,应该由他们对儿童接人互联网进行控制。

主张管制的人认为:任何权利都不得不受到限定,因为绝对的权利威胁他人的权利。不受限制的自由表达权利将会威胁儿童免受骚扰的权利,威胁少数民族自由生活不受种族歧视和种族暴力侵害的权利。随着万维网(www)的到来和这一媒体的广泛应用,互联网已经完全不同于它最初的性质,现在每天有超过6亿的用户访问2000多万个网页,互联网并非隔绝于现实世界,它像其它的传播工具一样,会给现实世界的人造成危害,互联网逐渐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并反映和影响现实社会的许多方面,与现实世界一样,在这样的环境下,互联网上的内容和行为需要某种形式的规范。之前的大众媒介广播和电视在色情和暴力内容方面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对它的播放数量和时间都有规定,保证这些内容除了在深夜不会被广播。而互联网则恰恰相反,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可以登陆网站,一个儿童完全可以在早晨或中午躲在自己的卧室里上网,根本无法保证他们不会通过搜索等方式接触这些内容。儿童接触互联网的形式太多了,除了通过电脑之外,还有象游戏机、手机这类可以接入互联网的设备,儿童可以在自己的房间里或者一个人的时侯使用,父母不可能每时每刻都监督自己的孩子;而在学校里,很多学生同时使用电脑,教师无法在同一时间监视每个学生的使用情况。因此,在父母和教师负起责任的同时,他们需要其它手段的帮助,包括删除含有教唆犯罪网页和封锁含有冒犯和不适宜内容的站点。

二、政府管制立法的失败案例——CDA被判违宪

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网络《传播庄重法》(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简称CDA),成为同年所通过的《电子通讯法》(Telecommunication Act of 1996)的一部分。如果说《电子通讯法》是以减少政府对媒介的管制而闻名,那么CDA则因为对互联网内容的严格管制而争议不断。

CDA的目的是限制、阻止网上黄色内容对青少年的影响和毒害。它涉及的内容包括:禁止在网上用攻击性语言向特定的人或18岁以下的青少年传输性内容;清除父母为限制孩子接触不良网上内容使用过滤技术时遇到的障碍;网络服务提供者或使用者出于善意,限制接触或对他们认为非法或有害的内容进行过滤,不论这些资料是否受宪法保护,均不承担责任。尽管该法对处理有害信息的措施规定得相当谨慎,仍然遭到多方面的反对。1996年2月8日美国总统签署该法后,CDA立刻受到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merican Civil Liberty Union。简称ACLU)等团体的挑战。ACLU等对CDA提起违宪诉讼并在联邦地方法院获得胜诉,美国司法部长珍妮特·雷诺(JanetReno)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97年6月26日,最高法院做出了引人注目的历史性判决,推翻了限制猥亵图画和文字上网的通信行为规则法令。认为互联网应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最高法院以7票对2票做出判决,判定CDA的所有主要条款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1 CDA的争议内容

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的《传播庄重法》是规模巨大的电子传播规范重建工作的一部分。该法规定,通过未成年人有机会接触的公共计算机网络传播不庄重的材料或允许他人传播此类材料的行为是犯罪。该法律的管辖范围既包括在线论坛,也包括计算机交互服务。如果被告人被判罪名成立,那么他可能面临高达25万美元的罚金和长达5年的监禁。该法对“猥亵”的定义是,“在特定语境下,以当代社区标准认定的,具有明显冒犯性的言辞描述或描绘性行为、性器官的任何评论、要求、意见、建议、图像或其他传播形式”。

该法通过后不久,美国司法部长珍妮特·雷诺宣布,司法部将不会强制实施该法律的最后一条规定,并指出关于禁止通过计算机传播堕胎信息的规定违宪。很快,两起针列新法律的诉讼出现了。在费城,由三位法官组成的法官团于1996年6月宣布该法违宪。该院说,国会在努力限制儿童接近猥亵或冒犯性的材料的同时,对成人可以发布或观看的材料施加了令人无法接受的限制。三位联邦法官中的两位还认定,该法对“猥亵”、“明显冒犯性”等词的定义都不够充分明确,这种含混模糊令其违宪。约一个半月之后,第二个由三位法官组成的法官团在纽约州宣布,《传播庄重法》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这个法官团说,《传播庄重法》的范围过于宽泛。因为它禁止生产、发行受宪法保护的成人材料。

总的来说,CDA法案有争议的条款是“猥亵传送(indecent transmission)”条款和“明显令人厌恶展示(patently offensive displayr条款。“猥亵传送”指:故意(knowingly)传送猥亵(indecent)的通讯(communication)内容给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明显令人厌恶展示”是指:故意让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取得(available)依当今社区标准明显令人厌恶(vatently offensive)的方式描述(depict or describe)性行为或器官等(sexual or excretory activities or organs)信息。触犯上述规定者将受到罚款和最长达两年监禁的惩罚。

2 法院的判决

(1)反驳政府关于援用有关广播的宪法判例以说明自己有权对互联网这一媒体进行管制的观点,史蒂文斯大法官(Justice Stevens)在判决阐明了互联网的性质:互联网是一种快速成长的媒体,对于人们取得信息以及相互沟通十分重要。互联网上最为人知的沟通方式是全球信息网(World Wide Web,简称WWW)。WWW的特点在于讯息接收者往往是主动点选该信息后,才会收到信息,很难意外地收到讯息,因此与传统的电视或收音机不同。“如果将宪法第一修正案之检查标准应用至本案的新兴媒体——网络时,基本上是不合理的。”

(2)CDA法案中使用的两个概念“猥亵”(Indecent)和“明显令人厌恶”(Patently Offensive)前后意思模糊,不够明确。其模糊性必将导致对宪法第一修正案原则的破坏。其次,CDA法案还是刑事法律。对刑事惩罚的畏惧可以使言论者胆战心惊,甚至保持沉默。

(3)从互联网媒介在传播信息和当时所能够提供的各种服务来看,非法有害的内容,特别是对青少年健康成长有害的色情内容的传播并不像广播电视节目中的此类内容那样具有主动侵入性和无所不在性。多数经营色情内容的网站都在其主页采用了事先警告措施,青少年如果想读取这类内容,除了会事先受到警告外,还需要采用积极的肯定性的行为。此外,案件审判时大量的证据证明,青少年偶然遇到这样的内容的机率是很少的。因此,法院不同意以建立在假想基础之上的危害为由,来限制成年人享有的表达自由。

(4)CDA法案的规范范围过宽。其禁止的不仅包括商业言论和商业实体,还包括所有在互联网上面对末成年人在自己的计算机上置放、展示、传送猥亵信息的非盈利性的实体和个人。同时所使用的普通的、未经界定的模糊用语“猥亵”和“明显令人厌恶”包含了很大一部分具有严肃的教育、科学和其它价值的非色情材料。更严重的是,适用于判定互联网上不良内容的社区标准将有可能被用来评判任何一个全国范围内的不良交流。这样做不仅劳民伤财,而且由于各地标准的千差万别。这样的行为极易被定为猥亵和明显令人厌恶而招致处罚。从而为政府限制、侵犯甚至剥夺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大开方便之门。

(5)法院承认,保障儿童不受网络有害内容的伤害是社会大众的共同期望,法院也欣赏国会立法管制网络有害言论的做法。但是立法机关在订定法规保护特定少数人权利的同时,必须顾及社会其它人的权益,即不违反宪法有关人权保障的规定,此乃美国立国之本。

CDA的失效,并未阻止美国政府通过法律管制互联网不适宜内容的努力。1996年儿童色情保护法(Child Pornography Prevention Act。简称CPPA)获得通过,该法禁止传播以青少年性行为为描述对象的内容,并将其范围扩大至计算机合成等所谓“虚拟青少年色情”(virtual child vomography)。1998年1月,美国国会通过被称为“CDA之子”的《儿童在线保护法》(Child On-Line Protection Act,简称COPA)要求商业网站对未成年人屏蔽掉所有色情内容,违者将面临6个月监禁和每天15万美元的罚款。但是这些法律最终都被认定违宪。

尽管CDA等法案最终被判违宪,但是最高法院也并非主张对“不正当育论”等不适宜内容应该听之任之、不闻不问,法官们也承认保障未成年人不受色情内容侵害是国家的“重大利益(Compelling Interest)”。联邦最高法院肯定在有非常重要的政府利益存在,而且不对受管制的对象加诸任何不当负担(une burden)的前提下。政府可以通过合乎管制目的手段,要求受管制对象提出政府所需要的“事实资料”。因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表达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的;政府对互联网的内容管制的问题不在于是否应当管制,而在管制的限度。美国政府在色情内容管制立法方面的主要障碍,在管制手段的选择方面。因此如果美国政府能注意到这一点,也许能在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同时,也符合宪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精神。

三、美国互联网内容管制以自律为主

在美国,对互联网不适宜内容的管制涉及的核心问题是言论自由问题,而宪法第一修正案是这一问题最基本的起点,因为任何针对言论的限制都要受到第一修正案的检验。

一些主张网络自由与权利的相关组织主张大力发展网络的自由特性。强调网路之所以成为全球发展最快的媒体。取决于信息分享、跨区域与无限制的特质,而这些特质正是信息得以快速流通并累积的主因,倘若网络通过政府的机制介入管制,则阻碍了科技发展与信息流通,将会限制网络使用的发展空间。因而坚决反对政府力量介入网络管理。这在美国表现的得比较突出。由于CDA等法案最终被判违宪。美国也由主张立法管制网络内容的国家。转入了要求从业者自律以及通过技术的方式对网络的内容做劝导和管理,并呼吁家长、业者、学校与图书馆及政府相关部门多方合作,对保护儿童不受影响儿童身心发展的信息侵害,投人更多的心力。政府、企业还有消费者开始形成一个共识:与现在就制定严格的法律规范相比,鼓励并坚持行业自律更为重要。

美国政府在道德层面对互联网的调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从互联网经营者人手,呼吁其遵守互联网行为准则,保障互联网秩序,提倡行业自律;另一方面,政府从网络使用者入手,呼吁他们培养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意识,禁止不忘使用行为。在行业自律方面,政府会联合网络经营者和业界行业组织。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制定自律规范,或提出参考或建议;行业自律组织也会自主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对网络活动的一般准则达成共识,自觉遵守,自我监督,共同保障互联网秩序的安全。

话说你们学校还挺时髦。。。

⑶ 为什么我国要依法加强网络社会管理 初中政治

一是明晰各行为主体权利义务,健全网络空间治理体系。第一,始终坚持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将网络空间治理政策与人民利益紧密结合起来,从立法高度明确个人在网络空间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个人在网络空间的行为,确保个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和隐私安全。第二,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化互联网行业依法治理,明确各社会组织的行为规范,支持各类社会组织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第三,发挥企业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加强行业监管,促进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让企业成为创新的主体。发挥企业的技术优势和专家优势,实现政府、企业、个人在保障网络安全过程中的信息共享,让企业在参与网络空间治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是加强国家关键信息设施安全立法,保障国家安全和公众利益。当前,我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核心技术设备严重依赖国外,关键信息设施安全隐患十分突出。为此,应制定有关关键信息设施安全保护的法律,界定国家关键信息设施范围,明确监管部门、运营机构、行业协会、系统用户在网络安全保障中的责任。依法推进国家关键信息设施安全可控工作,制定标准规范,细化安全可控的目标、措施和指标,利用检测技术依法开展网络安全审查工作。依法建立网络安全应急保障制度,提高全民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同时,规定国家关键信息设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检验和提高我国网络安全协同防御能力。
三是依法加强网络社会管理,维护网络空间清朗。当前,我国拥有一个6.32亿用户规模的网络社会,同时又是全球30亿网民的一个网络社会子系统。对于如此规模的复杂巨系统进行调控必须建立法治规则。具体讲:在系统内,网络社会行为要服从国家法律的约束。一方面,要依法打击网络暴恐、网络谣言、网络赌博、网络色情等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网络风尚。在系统外,为全球网络社会发展贡献力量。要传播中国文化、讲好中国故事、维护国际规则、促进环境建设,助力全球网络社会和谐发展。
四是推进互联网国际治理法治化进程,促进互联网和平、安全、开放、合作发展。首先要积极参与互联网领域情报共享、打击网络犯罪、网络反恐、应急演练、公共基础设施保护等国际规则和法治建设,加强交流、协作与合作,创造有利于保障我国网络安全的国际环境,提升我国在国际互联网领域的影响力和话语权。其次要依法保障企业的海外权益,支持一批优势企业“走出去”做大做强,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互联网支柱企业。再次要积极推进国际互联网治理的法治化进程,推动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反对任何形式的网络战和网络军备竞赛,反对网络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