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
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风险增大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根据网络安全风险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监测;
(二)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对网络安全风险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会发布网络安全风险预警,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网络的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五条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网络的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⑵ 12.16 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就是一部规范突发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理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重要法律,对于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社会安全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我们把突发事件分为4类: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
根据突发事件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性质、可控性、行业特点等要素,将自然灾害、事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
突发事件的处理包括应急预案、应急管理、培训演练、应急保障等。
《网络安全法》对网络安全事件,围绕技术措施、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的分析,网络安全事件的调查和评估,监督管理和整改,应急处置,事件分级,违法处置等。具体描述如下:
1.采取检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2.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3.定期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
4.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对网络安全风险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5.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
6.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网络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7.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置;
8.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9.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10.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应急预案以及应急预案的演练,网络日志的留存都是网络运营者日常应该做到的。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里面也有相应的具体要求。网络犯罪日益猖獗,突发事件防不胜防,安全风险不可避免,只有切实可行技术、制度、行动等手段才能保障网络正常运行。
⑶ 《网络安全法》主要内容解读(2)
2017年《网络安全法》主要内容解读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 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二)定期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
(三)促进有关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以及有关研究机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 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条 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第五章 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二条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四条 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风险增大时,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根据网络安全风险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监测;
(二)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对网络安全风险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会发布网络安全风险预警,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第五十五条 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六条 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网络的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五十七条 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八条 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第六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第七十条 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一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七十二条 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二)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五)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第七十七条 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保护,除应当遵守本法外,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军事网络的安全保护,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九条 本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⑷ 机关单位网络安全自查报告范文(两篇)
篇一:机关单位网络安全检查自查报告
根据《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重点领域网络与信息安全检查的通知》精神,9月10日,由市电政办牵头,组织对全市政府信息系统进行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网络与信息安全自查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9月10日起,由市电政办牵头,对各市直各单位当前网络与信息安全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调查,此次调查工作以各单位自查为主,市电政办抽查为辅的方式进行。自查的重点包括:电政办中心机房网络检修、党政门户网维护密码防护升级,市直各单位的信息系统的运行情况摸底调查、市直各单位客户机病毒检测,市直各单位网络数据流量监控和数据分析等。
二、信息安全工作情况
通过上半年电政办和各单位的努力,我市在网络与信息安全方面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
1、所有接入市电子政务网的系统严格遵照规范实施,我办根据《常宁市党政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常宁市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中国?常宁”党政门户网站值班读网制度》、《"中国?常宁”党政门户网站应急管理预案》等制度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确保各项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2、组织信息安全培训。面向市直政府部门及信息安全技术人员进行了网站渗透攻击与防护、病毒原理与防护等专题培训,提高了信息安全保障技能。
3、加强对党政门户网站巡检。定期对各部门子网站进行外部web安全检查,出具安全风险扫描报告,并协助、督促相关部门进行安全加固。
4、做好重要时期信息安全保障。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实行24小时值班制及安全日报制,与重点部门签订信息安全保障书,加强互联网出口访问的实时监控,确保十八大期间信息系统安全。
三、自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面临的威胁分析
通过这次自查,我们也发现了当前还存在的一些问题:
1、部分单位规章制度不够完善,未能覆盖信息系统安全的所有方面。
2、少数单位的工作人员安全意识不够强,日常运维管理缺乏主动性和自觉性,在规章制度执行不严、操作不规范的情况。
3、存在计算机病毒感染的情况,特别是U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设备带来的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4、信息安全经费投入不足,风险评估等级保护等有待加强。
5、信息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安全知识和技能不足,主要依靠外部安全服务公司的力量。
四、改进措施和整改结果
在认真分析、总结前期各单位自查工作的基础上,9月12日,我办抽调3名同志组成检查组,对部分市直机关的重要信息系统安全情况进行抽查。检查组共扫描了18个单位的门户网站,采用自动和人工相结合的方式对15台重要业务系统服务器、46台客户端、10台交换机和10台防火墙进行了安全检查。
检查组认真贯彻“检查就是服务”的理念,按照《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重点领域网络与信息安全检查的通知》要求对抽查单位进行了细致周到的安全巡检,提供了一次全面的安全风险评估服务,受到了服务单位的欢迎和肯定。检查从自查情况核实到管理制度落实,从网站外部安全扫描到重要业务系统安全检测,从整体网络安全评测到机房物理环境实地勘查,全面了解了各单位信息安全现状,发现了一些安全问题,及时消除了一些安全隐患,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整改建议,督促有关单位对照报告认真落实整改。通过信息安全检查,使各单位进一步提高了思想认识,完善了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了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了安全问题的整改,全市安全保障能力显着提高。
五、关于加强信息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针对上述发现的问题,我市积极进行整改,主要措施有:
1、对照《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重点领域网络与信息安全检查的通知》要求,要求各单位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将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2、继续加大对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信息安全技能,主动、自觉地做好安全工作。
3、加强信息安全检查,督促各单位把安全制度、安全措施切实落实到位,对于导致不良后果的安全事件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4、继续完善信息安全设施,密切监测、监控电子政务网络,从边界防护、访问控制、入侵检测、行为审计、防毒防护、网站保护等方面建立起全方位的安全防护体系。
5、加大应急管理工作推进力度,在全市信息安全员队伍的基础上组建一支应急支援技术队伍,加强部门间协作,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演练,将安全事件的影响降到最低。
篇二:机关单位网络安全检查自查报告
为保证税务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进一步加强网络新闻宣传管理工作,有效地防范蓄意攻击、破坏网络信息系统及传播、粘贴非法信息等突发紧急事件的发生。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将工作落实到人。州局机关成立信息安全检查工作组,负责州局机关各处室安全检查工作,主要采取各处室自查和对部分处室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网络安全清理检查工作。
一、现状与风险
随着伊犁州地税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发展,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征管格局已初步形成。总局-区局-地(州、市)局-县(市)局的四级广域网络已经建立,并逐步向基层征收单位延伸,地税系统网络建设进程也逐渐加快。目前伊犁州地税系统广域网节点数已达700多个,联网计算机设备700多台。在完成繁重税收任务的同时,为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更好地宣传税收工作、服务纳税人,各县(市)税务机关均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了因特网访问网站。同时,与其它政府部门部分地实现了联网和信息交换。总之,网络与信息系统已成为整个税务系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
在税务信息化建设不断蓬勃发展的同时,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风险也逐渐显露。一是随着税收事业的发展,业务系统的要求,各级税务机关逐步与外部相关部门实现了联网与信息交换。此外为方便纳税人纳税,新疆地税系统开通了因特网申报、网上查询等业务,地税系统网络由过去完全封闭的内部网,转变成与外部网、因特网逻辑隔离的网络。二是网络与信息系统中的关键设备如主机、路由器、交换机以及操作系统等大部分采用国外产品,存在着较大的技术和安全隐患。三是系统内计算机应用操作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加上由于经费不足,安全防护设备与技术手段不尽如人意。四是敌对势力以及受利益驱使的犯罪分子一直蠢蠢欲动,对国家重要的财政、金融部门构成巨大威胁。上述几个方面构成税务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的主要风险。
二、建立健全了网络与信息安全组织机构
为了确保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得到重视和措施能及时落实,伊犁州地税局成立了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
组长:程爱民 总经济师
成员:车艳霞、王守峰、王红星、刘忠辉、王忠、欧阳灿、王华、褚天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主任由信息处长车艳霞担任,副主任由办公室副主任王守峰担任。成员有:王红星、刘忠辉、王忠、王华。
三、建立健全了网络与信息安全岗责体系和规章制度
网络与信息安全办公室负责对以机关名义在内、外网站上发布信息的审查和监控;信息处负责网站的维护和技术支持以及其它各类应用信息系统的监控和维护;计财处负责相关资金支持;机关服务中心负责电力、空调、防火、防雷等基础设施的监控和维护。
网络与信息安全办公室负责在发生紧急事件时协调开展工作,并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起草向领导小组、公安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的报告或向全系统的通报;并负责各类网站、各应用系统、数据库系统的监控防范、应急处置和数据、系统恢复工作,以及网络系统的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网络恢复工作及安全事件的事后追查。为做好州直地税系统网络安全自查工作,信息处在8月10日,通过视频培训,对全系统网管员进行网络安全知识培训。并对网络安全自查工作进行部署。
建立健全了各种安全制度,包括(1)日志管理制度;(2)安全审计制度;(3)数据保护、安全备份、灾难恢复计划;(4)计算机机房及其他重要区域的出入制度;(5)硬件、软件、网络、媒体的使用及维护制度;(6)帐户、密码、通信保密的管理制度;(7)有害数据及计算机病毒预防、发现、报告及清除管理制度。(8)个人计算机使用及管理规定。
四、伊犁州地税局计算机网络管理情况
(一)局域网安装了防火墙。同时对每台计算机配置安装了区局统一配置的瑞星杀毒软件,针对注册号户数不够的情况,向区局又申请了300户注册号,现网络版瑞星杀毒软件可以同时上线550台计算机,基本满足了伊犁州地税系统内网办公需要。全州内网计算机安装桌面审计系统达到95%,部分单位达到100%。定期安装系统补丁,加强了在防篡改、防病毒、防攻击、防瘫痪、防泄密等方面的有效性。
(二)涉密计算机和局域网内所有计算机都强化口令设置,要求开机密码、公文处理口令、征管软件口令必须字母与数字混合不少于8位。同时,计算机相互共享之间设有身份认证和访问控制。
(三)内网计算机没有违规上国际互联网及其他的信息网的现象;在各单位办税服务厅自助申报区安装的网报专用计算机每天由网管员进行管理检查,以防利用网报机进行违法活动。
(四)安装了针对移动存储设备的专业杀毒软件,对移动存储设备接入计算机前必须进行病毒扫描,对于经常接收外来数据的办税服务厅、管理科等单位计算机都配备使用U盘病毒隔离器。
(五)对服务器上的应用、服务、端口和链接都进行了安全检查并加固处理。
(六)对公文处理及档案管理软件数据库进行按日备份,确保数据安全。严格文件的收发,并要求信息管理员定期进行系统全备份,刻录光盘并异地存储。
(七)没有通过电子政务外网、互联网邮箱、通信工具等处理、传递、转发涉密或敏感信息的现象。
(八)制定了详细应急预案,并随着信息化程度的深入,结合各局实际,并在以后不断完善。
(九)州局的网络信息发布由办公室设置了专人管理,对所有要在网络上发布的信息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1).的网络安全宣传口号 (2).网络安全宣传用语 (3).网络金融安全宣传用语 (4).2021年网络安全知识答题及答案 (5).2021年网络安全知识宣传标语55条 (6).2021年网络安全知识宣传资料内容 (7).网络空间安全专业就业方向 (8).2021年高考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课程 (9).2021年高考网络空间安全专业课程 (10).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大学排名2021全国最新排名(附开设院校名单)
五、存在的问题
根据《通知》中的具体要求,在自查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不足,同时结合实际,今后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整改。
(一)安全意识还需加强。要继续加强对机关干部的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做好安全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设备维护、更新应及时。要加大对线路、系统等的及时维护和保养,同时,针对信息技术的飞快发展的特点,需加大更新力度。
(三)安全工作的水平还有待提高。对信息安全的管护还处于初级水平,要提高安全工作的现代化水平,有利于我们进一步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防范和保密工作。
(四)加强计算机安全意识教育和防范技能训练,充分认识到计算机泄密案件的严重性。把计算机安全保护知识真正融于实际工作中,而不是记在纸上;人防与技防结合,把计算机安全保护的技术措施看作是保护信息安全的一道看不见的屏障。
(五)工作机制有待完善。创新安全工作机制,是信息工作新形势的必然要求,这有利于提高机关网络信息工作的运行效率,有利于办公秩序的进一步规范。 ;
⑸ 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
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范文(通用5篇)
在平时的学习、工作或生活中,有时会突发一些不在预期的事故,为了避免事情更糟,往往需要预先进行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怎样写应急预案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范文(通用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1
根据新区教体委的要求,为确保发生网络安全问题时各项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根据互联网网络安全相关条例及上级相关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校园网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成立安全应急领导小组
学校全体行政人员及全体网络管理员组成网络安全应急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责任人: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强化工作职责,完善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各项措施的落实。
(2)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进行网络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全校网络安全常识的普及教育,广泛开展网络安全和有关技能训练,不断提高广大师生的防范意识和基本技能。
(3)认真搞好各项物资保障,严格按照预案要求积极配备网络安全设施设备,落实网络线路、交换设备、网络安全设备等物资,强化管理,使之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4)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组织各方面力量全面进行网络安全事故处理工作,把不良影响与损失降到最低点。
(5)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全面保证和促进学校网络安全稳定地运行。
二、各级处理预案
1、网站不良信息事故处理预案
(1)一旦发现学校网站上出现不良信息(或者被骇客攻击修改了网页),立刻关闭网站。
(2)备份不良信息出现的目录、备份不良信息出现时间前后一个星期内的HTTP连接日志、备份防火墙中不良信息出现时间前后一个星期内的网络连接日志。
(3)打印不良信息页面留存。
(4)完全隔离出现不良信息的目录,使其不能再被访问。
(5)删除不良信息,并清查整个网站所有内容,确保没有任何不良信息,重新开通网站服务,并测试网站运行。
(6)修改该目录名,对该目录进行安全性检测,升级安全级别,升级程序,去除不安全隐患,关闭不安全栏目,重新开放该目录的网络连接,并进行测试,正常后,重新修改该目录的上级链接。
(7)全面查对HTTP日志,防火墙网络连接日志,确定该不良信息的源IP地址,如果来自校内,则立刻全面升级此次事件为最高紧急事件,立刻向领导小组组长汇报,视情节严重程度领导小组可决定是否向公安机关报案。
(8)从事故一发生到处理事件的整个过程,必须保持向领导小组组长汇报、解释此次事故的发生情况、发生原因、处理过程。
2、网络恶意攻击事故处理预案
(1)发现出现网络恶意攻击,立刻确定该攻击来自校内还是校外;受攻击的设备有哪些;影响范围有多大。并迅速推断出此次攻击的最坏结果,判断是否需要紧急切断校园网的服务器及公网的网络连接,以保护重要数据及信息;
(2)如果攻击来自校外,立刻从防火墙中查出对方IP地址并过滤,同时对防火墙设置对此类攻击的过滤,并视情况严重程度决定是否报警。
(3)如果攻击来自校内,立刻确定攻击源,查出该攻击出自哪台交换机,出自哪台电脑,出自哪位教师或学生。接着立刻赶到现场,关闭该计算机网络连接,并立刻对该计算机进行分析处理,确定攻击出于无意、有意还是被利用。暂时扣留该电脑。
(4)重新启动该电脑所连接的网络设备,直至完全恢复网络通信。
(5)对该电脑进行分析,清除所有病毒、恶意程序、木马程序以及垃圾文件,测试运行该电脑5小时以上,并同时进行监控,无问题后归还该电脑。
(6)从事故一发生到处理事件的整个过程,必须保持向领导小组组长汇报、解释此次事故的发生情况、发生原因、处理过程。
3、学校重大网络事件处理预案
(1)对学校重大事件(如校庆、评估等对网络安全有特别要求的事件)进行评估、确定所需的网络设备及环境。
(2)关闭其它与该网络相连,有可能对该网络造成不利影响的一切网络设备及计算机设备,保障该网络的畅通。
(3)对重要网络设备提供备份,出现问题需尽快更换设备。
(4)对外网连接进行监控,清除非法连接,出现重大问题立刻向上级部门求救。
(5)事先应向领导小组汇报本次事件中所需用到的设备、环境,以及可能出现的事故及影响,在事件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应立刻向领导小组组长汇报。
三、日常管理
1、领导小组依法发布有关消息和警报,全面组织各项网络安全防御、处理工作。各有关组员随时准备执行应急任务。
2、网络管理员对校园内外所属网络硬件软件设备及接入网络的计算机设备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封堵、更新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及网络环境。
3、加强对校园网内计算机设备的管理,加强对学校网络的使用者(学生和教师)的网络安全教育。加强对重要网络设备的软件防护以及硬件防护,确保正常的运行软件硬件环境。
4、加强各类值班值勤,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掌握学校情况,全力维护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5、按预案落实各项物资准备。
四、网络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行动
1、领导小组得悉消防紧急情况后立即赶赴本级指挥所,各种网络安全事故处理小组迅速集结待命。
2、应急小组成员听从组织指挥,迅速组织本级抢险防护。
(1)确保WEB网站信息安全为首要任务,学校公网连接。迅速发出紧急警报,所有相关成员集中进行事故分析,确定处理方案。
(2)确保校内其它接入设备的信息安全:经过分析,可以迅速关闭、切断其他接入设备的所有网络连接,防止滋生其他接入设备的安全事故。
(3)分析网络,确定事故源:使用各种网络管理工具,迅速确定事故源,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4)事故源处理完成后,逐步恢复网络运行,监控事故源是否仍然存在。
(5)针对此次事故,进一步确定相关安全措施、总结经验,加强防范。
(6)从事故一发生到处理的整个过程,必须及时向领导小组组长以及教务处以及校长汇报,听从安排,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3、积极做好广大师生的思想宣传教育工作,迅速恢复正常秩序,全力维护校园网安全稳定。
4、迅速了解和掌握事故情况,及时汇总上报。
5、事后迅速查清事件发生原因,查明责任人,并报领导小组根据责任情况进行处理。
五、其他
1、在应急行动中,学校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服从指挥,确保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的落实。
2、各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并切实落实各项组织措施。
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2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校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形成科学、有效、反应迅速的应急工作机制,确保我校校园网络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实体安全、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网络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护师生权益,维护正常社会秩序、教学秩序,促进学校的和谐发展。
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校校园网络发生与本预案定义的'I-IV级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和可能导致I-IV级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本预案启动后,我校以前制定的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与本预案相冲突的,按照本预案执行。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指的网络信息安全突发事件,是指我校校园网等重要网络信息系统突然遭受不可预知外力的破坏、毁损或故障,不良信息在我校校园网乃至整个互联网的传播,发生对国家、社会、公众、学院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紧急网络安全事件。
事件分类根据网络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特征,网络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划分为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和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网络安全突发事件是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人为破坏引起的网络与信息系统的损坏;信息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进行有目的或有组织的反动宣传、煽动和歪曲事理的不良活动或违法活动。
(1)自然灾害是指地震、台风、雷电、火灾、洪水等。
(2)事故灾难是指电力中断、网络损坏或者是软件、硬件设备故障等。
(3)人为破坏是指人为破坏网络线路、通信设施,互联网攻击、病毒攻击、恐怖主义活动等事件。
事件分级
根据我省对网络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网络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IV级(一般)。具体级别定义如果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I级(特别重大):造成我校网络与信息系统发生大规模瘫痪,事态的发展超出区一级相关主管部门的控制能力,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或教育形象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突发事件。
(2)II级(重大):造成我校或其它上一级部门重要网络与信息系统瘫痪,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或教育形象造成严重损害,需要上级政府或公安部门协助,乃至需跨地区协同处置的突发事件。
(3)III级(较大):造成我校网络与信息系统瘫痪,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或教育形象造成一定损害,但只需在本区政府或区信息中心协同处置的突发事件。
(4)IV级(一般):造成我校校园网络重要网络与信息系统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坏,对师生、家长或其他人员和单位的权益有一定影响,但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可由我区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处置的突发事件。
二、工作原则
1、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立足安全防护,加强预警,重点保护重要信息网络和关系社会稳定的重要信息系统;从预防、监控、应急处理、应急保障和打击不法行为等环节,在管理、技术、宣传等方面,采取多种措施,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构筑我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2、明确责任、分级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网络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加强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宣传和教育,进一步提高师生的信息安全意识。
3、落实措施、确保安全。要对机房、网络设备、服务器等设施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安全漏洞和隐患的进行及时整改;在国际互联网上已建立网站的分院单位,要实行网站的巡察制度,密切关注互联网信息动态,要按照快速反应机制,及时获取充分而准确的信息,跟踪研判,果断决策,迅速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
4、依靠科学、平战结合。各办学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的标准,建立本单位的应急处置预案,并加强技术储备、规范应急处置措施与操作流程,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定期进行预案演练,确保应急预案切实可行。
5、事故上报
1、网络信息安全事故上报
(1)当发生网络信息安全突发事件时,应及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初次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网络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必须实行态势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影响范围、事件性质、事件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等。
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的部门应当在发生信息安全事件后,首先以口头方式立即向我校信息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
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的部门应当立即对发生的事件进行调查核实、保存相关证据,并在事件被发现或应当被发现时起5小时内将有关材料报至我校信息安全管理办公室。
对于信息安全事件,我校信息安全管理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上报院领导,并负责组织人员对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的部门应当在事件处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院办备案。我校信息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对事件进行分析和研究,并将结果通报院领导。
(2)学院信息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和院领导应确立两个以上的即时联系方式,公众可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等多种联系方式进行报警,避免因信息网络突发事件发生后,必要的信息通报与指挥协调通信渠道中断。
2、网络信息安全预警处理与发布
(1)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网络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在2小时内进行相应的风险评估,并及时按规定向校长和有关部门报告。
(2)发现网络信息安全突发事件或事故时,区教育网络管理中心配合对突发事件或事故进行风险评估,并把评估信息及时反馈给区应急小组。
三、事后处理
应急响应应急结束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经应急处置后,得到有效控制,事态下降到一定程度或基本得以解决,将各监测统计数据上报院领导,由院领导向区应急小组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批准后实施。
四、人员队伍
保障措施应急技术队伍保障按照一专多能的要求建立我校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技术保障队伍。并定期参加信息安全配训。
五、监督管理
1、宣传教育我校将充分利用学校各种传播媒介及有效的形式,比如校园网络、校园广播、校园电视台、教职工大会、班会等形式,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师生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网络与信息安全等方面专业技能的培训,指定专人负责安全技术工作。并将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等列为学校行政管理干部的培训内容,增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组织能力。
2、演练建立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制度。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责任与奖惩要认真贯彻落实预案的各项要求与任务,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学校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对各项制度、计划、方案、人员等进行实地督察,对未有效落实预案各项规定的`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3
为确保网络正常使用,充分发挥网络在信息时代的作用,促进教育信息化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特制订本预案,妥善处理危害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遏制突发事件的影响和有害信息的扩散。
一、危害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1、如在局域网内发现病毒、木马、入侵等
网络管理中心应立即切断局域网与外部的网络连接。如有必要,断开局内各电脑的连接,防止外串和互串。
2、突发事件发生在校园网内或具有外部IP地址的服务器上的,学校应立即切断与外部的网络连接,如有必要,断开校内各节点的连接;突发事件发生在校外租用空间上的,立即与出租商联系,关闭租用空间。
3、如在外部可访问的网站、邮件等服务器上发现有害信息或数据被篡改,要立即切断服务器的网络连接,使得外部不可访问。防止有害信息的扩散。
4、采取相应的措施,彻底清除。如发现有害信息,在保留有关记录后及时删除,(情况严重的)报告市教育局和公安部门。
5、在确保安全问题解决后,方可恢复网络(网站)的使用。
二、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制。建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并设立安全专管员。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安全责任制;BBS、聊天室等交互性栏目要设有防范措施和专人管理。
2、局内网络由网管中心统一管理维护,其他人不得私自拆修设备,擅接终端设备。
3、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树立网络与信息安全人人有责的观念。安全意识淡薄是造成网络安全事件的主要原因,各校要加强对教师、学生的网络安全教育,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将网络安全意识与政治意识、责任意识、保密意识联系起来。特别要指导学生提高他们识别有害信息的能力,引导他们正健康用网。
4、不得关闭或取消防火墙。保管好防火墙系统管理密码。每台电脑安装杀毒软件,并及时更新病毒代码。
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4
一、指导思想:
随着互联网及相关信息通信业务的迅速发展,信息传播呈现渠道多样化、影响网络化、扩散快速化的发展趋势,网络信息安全内涵和外延已经远远突破原来的传统概念,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成为关系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从中央到地方无不列为事务工作的重中之重。结合本园自身情况,加强监督和管理,制度本预案。
二、机构设置:
预防网络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各班班主任。
三、领导小组职责:
1、强化组织机构,加强管理控制:
幼儿园成立以园长为组长的网络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通过成立组织机构,强化意识,明确职责,加强控制,保障网络安全管理落到实处。
2、加强业务培训,提高防范水平:
积极开展相关培训提高网管员的网络管理水平,定期对教师开展互联网安全和文明上网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教师上网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政治意识、自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形成广大师幼共同抵制网上有害信息的良好氛围,保证幼儿园网络系统安全运行,更好地为教育科学服务。
加强网络安全建设,网络管理员加强检查,及时发现网络本身的安全漏洞,保证软件防火墙和防病毒软件的及时有效的更新,提高网络系统防御攻击的能力,尽量避免网络、病毒等的攻击事件。
3、执行审查制度,保证新闻真实健康:
园内通讯报道工作落实专人负责,经同意后方能发布或传送。未经园长同意而发布的有损于幼儿园和社会形象的言论,发布人要负法律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同时在新闻发布系统上严格设置权限管理,让通过安全管理小组认证的人员才可以在网络上发布合法的消息。
四、加强安全管理,快速有效应急:
1、对非法站点作好过滤,并定期备份重要文件,网络备份和光盘刻录备份相结合。
2、网管员坚持做到每天至少一次的安全检测,及时了解网络运行情况,以保障园网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
3、一旦发现园网上出现违反幼儿园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立即停止校园网络的使用。
4、网络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应在第一时间组织有关人员对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对违纪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园纪园规,作出严肃处理。
5、对有害的信息则立即删除。
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5
为确保校园网安全有序平稳运行,保证校园网络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更好的服务于学校的教育教学,为及时处置校园网信息网络安全事件,保障校园网作用的正常发挥,特制定本预案。
一、信息网络安全事件定义
1、校园网内网站主页被恶意纂改、交互式栏目里发表反政府、分裂国家和色情内容的信息及损害国家、学校声誉的谣言。
2、校园网内网络被非法入侵,应用计算机上的数据被非法拷贝、修改、删除。
3、在网站上发布的内容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侵犯知识版权,已经造成严重后果。
二、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构及职责
1、设立信息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信息网络安全事件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工作。
2、学校网格安全领导小组职责任务
(1)、监督检查各教研组处室网络信息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2)、加强网上信息监控巡查,重点监控可能出现有害信息的网站、网页。
(3)、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校园网上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处理并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上报有关部门。
(4)、与市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保持热线联系,协调市公安局网监处安装网络信息监控软件,并保存相关资料日志在三个月以上。确保反应迅速,做好有关案件的调查、取证等工作。
三、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处置
事件发生并得到确认后,网络中心或相关科室人员应立即将情况报告有关领导,由领导(组长)决定是否启动该预案,一旦启动该预案,有关人员应及时到位。
网络中心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写出事件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单位、事件内容,涉及计算机的IP地址、管理人、操作系统、应用服务,损失,事件性质及发生原因,事件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事故报告人、报告时间等。
学校网格安全领导小组成员承担校内外的工作联系,防止事态通过网络在国内蔓延。
网络中心人员进入应急处置工作状态,阻断网络连接,进行现场保护,协助调查取证和系统恢复等工作。对相关事件进行跟踪,密切关注事件动向,协助调查取证。
有关违法事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一般性安全隐患处理:
学校网络信息中心配备了正版-防火墙软件和瑞星防病毒软件,及时升级,及时清除杀灭网络病毒,检测入侵事件,将向管理员发出警报,管理员将在第一时间处理入侵事件,并报有关部门。对来往电子邮件及网络下载文件用防病毒软件软件过滤,确保不被木马类病毒侵入并在无意中协助传播病毒。
管理员对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转情况,做好设备维护记录,保证设备高效稳定的运行。学校重要计算机出现硬件设备故障,管理员将在第一时间启用数据备份,保证数据不丢失,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行。
;⑹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为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二条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五条 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第五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网络的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⑺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草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网络安全战略、规划与促进
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
第五章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
第六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八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依法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侮辱诽谤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二章网络安全战略、规划与促进
第十一条国家制定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完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促进网络安全技术和产业发展、推进全社会共同参与维护网络安全的政策措施等。
第十二条国务院通信、广播电视、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行业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网络安全战略,编制关系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重要领域的网络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技术人才,促进网络安全技术人才交流。
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记录、跟踪网络运行状态,监测、记录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网络日志;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其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及时向用户告知并采取补救措施。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间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第十九条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技术之间的互认、通用。
第二十一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网络攻击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入侵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从事入侵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工具和制作方法;不得为他人实施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三条为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需要,侦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要求网络运营者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四条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开展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提供公共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等服务的基础信息网络,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重要行业和供电、供水、供气、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的重要信息系统,军事网络,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机关等政务网络,用户数量众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有或者管理的网络和系统(以下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通信、广播电视、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行业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称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二十八条除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在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公民个人信息等重要数据;因业务需要,确需在境外存储或者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对检测评估情况及采取的改进措施提出网络安全报告,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三条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二)定期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
(三)促进有关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及网络安全服务机构、有关研究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
第三十四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对用户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三十五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公民个人信息。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第三十六条网络运营者对其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止其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公民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
第三十八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第三十九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电子信息发送者发送的电子信息,应用软件提供者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发现电子信息发送者、应用软件提供者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平台,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第四十三条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信息传播。
第五章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四十四条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四十五条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四十六条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七条网络安全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并根据即将发生的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网络安全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
(二)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对网络安全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四)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网络安全事件危害的警告,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四十九条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条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区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电子信息发送者,应用软件提供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其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未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的;
(三)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及时向用户告知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五十三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未经安全评估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发布或者传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将网络安全风险、网络安全事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的。
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网络和系统。
(二)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入侵、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存储、传输、处理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以及利用他人所有或者管理的网络提供相关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者、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重要信息系统运营者等。
(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五)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公民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职业、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其他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第六十六条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保护,除应当遵守本法外,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军事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六十八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⑻ 游戏投诉平台
法律分析:中国网络游戏投诉平台是服务于中国所有游戏网民的国家级网络游戏监管平台,平台上线是由国家级媒体主导、面向游戏型互联网行业的重要举措 。通过游戏企业、调解中心、仲裁委员会、法院的参与,为游戏玩家提供一站式投诉处理服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五十五条 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网络的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五十七条 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