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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红线指什么

发布时间: 2023-03-05 21:04:20

‘壹’ 信息安全体系的安全红线包括哪4条

1、未经客户书面授权,访问客户系统,收集、持有、处理、修改客户网络中的任何数据和信息。
2、未经客户书面许可,使用个人便携设备、存储介质接入客户网络。3、进行超出客户审批范围内的任何操作。4、使用他人账号或非授权账号登录设备进行操作。

‘贰’ 供应商生产系统网络安全标准的三条红线要求分别是什么

标准线,警戒线,平安线。供应商生产系统网络安全标准的三条红线要求分别是标准线,警戒线,平安线,供应商是向企业及其竞争对手供应各种所需资源的企业和个人,包括提供原材料、设备、能源、劳务和资金等。

‘叁’ 安全红线内容有哪些

安全红线是安全生产的监督底线,安全范围的一条警戒线,绝对不能超越。安全红线各级负责人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上、始终把安全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是生产不容忽视的一项产业原则。安全红线是员工头脑中的警钟。安全红线是安全生产的监督底线,安全范围的一条警戒线,绝对不能超越。安全红线各级负责人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上、始终把安全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是生产不容忽视的一项产业原则。安全红线是员工头脑中的警钟。员工要提高思想认识、自我安全防护意识及遵章守纪意识,并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是保障生产人员安全有效生产的最重要标准。
1.违反HSE管理原则、反违章禁令、保命条款及交通安全三准则
2.未对承包商进行三级安全培训及考核;
3.非常规风险作业未开展工作安全分析;
4.工作票签发人未到现场签发;5.无监护作业或专责监护人擅离职守;6.未经许可扩大工作范围或变更安全措施。
拓展资料:把安全生产与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从根本上提高安全发展水平。抓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工作不仅政府要抓,党委也要抓。党委要管大事,发展是大事,安全生产也是大事,没有安全发展就不能实现科学发展。
法律依据:《安全质量红线及规章制度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政府及职能部门,如安监总局、国资委、铁道部、地方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等项目检查通报的问题,有违反上述“红线”管理的行为;业主、股份公司、集团公司项目检查通报的问题,有违反上述“红线”管理的行为;公司领导、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公司稽查队等项目检查发现有违反上述“红线”管理的行为。

‘肆’ 解释什么是安全红线

安全红线是安全生产的监督底线,安全范围的一条警戒线,绝对不能超越。

一、“安全红线“各级负责人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上、始终把安全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是生产不容忽视的一项产业原则。

二、“安全红线”是员工头脑中的警钟。员工要提高思想认识、自我安全防护意识及遵章守纪意识,并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是保障生产人员安全有效生产的最重要标准。

(4)网络安全红线指什么扩展阅读:

红线就是带电的“高压线”,就是“生命线”,是不可触碰的,谁触碰了谁就要付出沉重的代价。因为发展是硬道理,但是不顾安全的发展是没有道理的。因为我们发展的目的是为了使人民群众能够过上更加幸福的生活,如果是以生命为代价换取的发展,它将没有任何意义。

以最坚决的态度坚守“红线”,推动安全发展。对“红线”,要有敬畏之心、戒惧之心,绝不能踩踏。招商引资绝不能成为“招伤引灾”,增产扩能绝不能埋下隐患。绝不能搞那些降低安全标准、违反安全规定的所谓“一站式服务”。要把安全生产与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结合起来,确保城市安全运行、企业安全生产、公众安全生活。

以最严格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级党委应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应健全安全责任体系,落实“一岗双责”,强化基层安全监管执法力量。

各级职能部门应落实综合监管、直接监管和属地监管责任。各类企业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快建立与市场机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体系,切实做到安全投入到位、教育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以最严厉的手段深化隐患整改,推进依法治理。完善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健全安全监管部门与企业互联互通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分级分类、建档备案、闭环管理。

对每一起事故,都要依法依规、从重从快严肃查处,让非法违法肇事企业和责任人付出沉痛代价。所有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让思想麻痹和心存侥幸的企业和责任人受到教育和警醒。

‘伍’ 不属于使用计算机及其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的三条红线的是什么

三条红线是指:
一是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
二是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
三是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采集、加工、存储、处理、传递、输出、使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三条自治区国家保密局主管全区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各行署、市、县(区)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本地区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工作。
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保密工作机构,主管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申报审批制度。
自治区所属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由本单位保密工作机构报自治区国家保密局审批。
各行署、市、县(区)所属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由本单位保密工作机构报所在地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国家保密局备案。
第五条未经申报批准的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投入使用。
未经申报批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章硬件保密管理
第六条新建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同步规划和落实保密管理和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完善保密管理和保密技术防范措施,并依照本规定补办申报审批手续。
第七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硬件设备及场所,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房选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境外机构驻地、人员住处保持相应的安全距离,并根据所处理信息的涉密程度和有关规定,设立必要的控制区域。未经保密机构批准不得进入。
(二)应尽量选用国产机型;必须使用国外计算机时,应在安装和启用前,由所在地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进行保密性能检查。
(三)应采取防电磁信息泄露的保密防护措施。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所采用的各种保密技术设备及措施,必须是经过国家保密局审批许可的。
(五)其他物理安全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标准。
第八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需更新、租借、出卖硬件设备的,必须对硬件设备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确认系统中无国家秘密信息,并经主管部门保密工作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软件保密管理
第九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信息和事项,未经法定程序确定秘级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十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及的国家秘密信息和事项,其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标明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二)计算机媒体应以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作出明显密级标识。
(三)应按相应密级文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绝密级国家秘密信息未经自治区国家保密局批准,不得进入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各种程序,应当在建库、检索、修改、打印等环节设置程序保密措施,其保密措施应按所处理秘密信息的最高密级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处理与本系统业务无关的业务;因特殊情况需要承担其它业务的,应由主管部门保密工作机构报所在地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不得降低密级使用;
(二)不再使用申请报废时,应向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申报登记,经批准后按保密工作部门的要求销毁;
(三)需要维修时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第十五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各种计算机软件,不得进行公开学术交流,不得公开发表。
第十六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纸应使用粉碎机及时销毁。
第十七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标有密级标识的文件,应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四章网络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应采取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和系统安全保密监控管理等技术措施。
第十九条涉密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访问,应按权限控制,不得进行越权操作。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库不得联网。
第二十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与境外机构、外国驻华机构及国际计算机网络进行直接或间接联网。
第二十一条已与国际计算机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建立严格的保密管理制度;联网单位保密工作机构要指定专人对上网信息进行保密检查。
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五章系统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由使用该系统单位的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并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应协助本单位的领导,对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根据系统所处理的信息涉密等级和重要性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保密工作部门应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管辖的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保密措施和保密技术检查,并对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定期考核。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应对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的保密培训,并定期进行保密教育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泄密后,都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在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保密工作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保密工作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改正后再使用时,须经县级以上保密工作部门验收批准。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所称保密工作机构,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承担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保密工作的专门或兼管机构。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所称计算机媒体是指:计算机硬盘、软盘、光盘、磁带以及其它设备,还包括各种计算机输出设备产生的信息载体、数据库软件和其它应用软件。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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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产品网络安全红线制定的基本依据

安全红线即安全控制线,为安全禁止事项,为确保安全生产,规范各级领导的安全管理行为和职工的安全行为,严肃安全事前责任追究,有效防范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安全管理红线

1、对矿党政的决策部署执行落实不力,现场管理不到位,造成较大安全隐患的。

2、规程措施编制不符合有关规定,与现场脱节,造成较大事故隐患的。

3、各级带(跟)班领导干部没有严格执行“上班在前、下班在后、班中在位、在位尽责”规定,造成较大事故隐患的。

4、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违章截短锚索的;掘进工作面随意加大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5、不执行矿责令停产整顿,继续生产作业的。

6、无计划、无措施贯通巷道的。

7、未按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

8、采煤工作面转载机处红外线闭锁、生命探测仪、拉线急停,皮带机、猴车拉线急停不起作用,未采取相关措施安排继续运行的。

9、封闭管理的运输巷道,矿检查一年内发现3次相关安全措施不落实。

10、小巷运输巷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未按期组织整改,继续运行的。

11、拆安工程未组织验收进行拆安的。

12、因主观因素,造成主扇停风30分钟以上事故的。

13、排放瓦斯各级干部未到现场指挥,出现 “一风吹”或排瓦斯流经区域没有停电撤人;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

14、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

15、上级组织的检查中一次发现3人以上无证上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