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法治安全教育 内容怎么做
法治安全教育内容:
一、安全法规
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安全责任和意识。深入贯彻教育系统普法规划,继续加大对《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教育和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力度,进一步强化各级各部门的安全意识和管理责任,增强师生法制安全意识。
切实加强对校长的培训,提高校长安全意识,落实校长“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二、交通、消防、地震、用电、户外、网络安全教育
进一步规范教师教育行为,加强师德教育和德育队伍建设,做好对学生思想、心理的教育疏导工作;开展学生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地震安全、用电安全、户外安全、网络安全教育等系列专题教育。
组织消防或地震应急疏散演练,不断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及逃生技能,提高青少年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公共安全意识。
三、食品安全
加强制度建设,强化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继续强化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领导和管理,建立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落实食品定点采购、索证、检验及食物48小时留样等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加大对学生食堂的资金投入,完善各种卫生设施。
四、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学生安全教育
让学生拥有健康的心理和必要的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心理教育、耐挫教育,特别是面临高考、中考,要严密注意“问题”学生;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交通法规教育,传授学生必要的火场逃生知识、紧急救护知识,以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安全素质。
(1)网络安全法治教育课法院扩展阅读:
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方法:
一、强化学习,抓认识到位。
组织各级教育行政干部和全体教职员工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的有关指示,学习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
使大家深刻认识到法治教育是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一项战略任务,是实现依法治区的一项战略任务,是实现依法治区的一项基础性工程。要按照“四五”普法总体规划,真正做到法制教育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
二、健全组织,抓责任到位。
为了使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成立社会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全区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各校要建立以法治副校长为龙头,政教处、教导处为主体,班主任、政治教师为骨干的法制教育工作机构。
B. 关于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分析:
网络安全责任划分分为以下几点: 1、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义务; 2、用户身份信息审核义务; 3、用户发布信息管理义务; 4、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义务; 5、违法信息处置义务。网络运营者通常是通过公司章程、用户协议、网络管理制度等对网络平台、用户进行管理。网络运营者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首先就需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用户身份信息制度有助于构建诚信的网络空间。网络运营者对其平台上的信息负有管理义务。网络运营者在运营中会收集大量的个人信息,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是网络运营者的基本义务。网络运营者发现其用户发布的违法信息,应当立即进行处置。主体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在《刑法》、《合同法》等法律中有相应的规定,同时有30多个条件、决定、答复对网络管理与安全发挥规范与调整作用。
有关于加强国际通信网络架构保护的若干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等等诸如此类的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衍生问题:
网络诈骗怎么办?
可以的,报警处理,如果公安机关积极追赃的,凡追回的,应当及时返还受害人。在司法实践中,完全追回的概率几乎为零,诈骗案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存在挥霍一空的情况,能追回30%的,就是效果比较好的。对于未能追回的部分,在刑事判决书中,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犯罪分子继续偿还。受害人一方可以凭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要求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C. 如何加强网络安全教育
一:是以“三全育人”体系为依托,增强学生主体地位。将网络安全教育纳入“三全育人”体系,全员协同,统筹教学、管理、服务各方面、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宣没晌态传阵地,使网络安全教育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融入人才培枯源养各环节。使学生充分认识到网络安全的重要意义,在主观上产生警惕与防备心理,提升维护网络安全的意识与能力。
D. 关于网络安全法律,主要针对未成年的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
第五条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第二章经营单位第六条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第八条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着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应当与申报信息一致。第三章内容准则第九条网络游戏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背社会公德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并聘请有关专家承担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备案与鉴定的有关咨询和事务性工作。
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允许其上网运营。
第十一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获得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运营。申请进行内容审查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报表;
(二)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说明书;
(三)中、外文文本的版权贸易或者运营代理协议、原始着作权证明书和授权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为依法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
批准进口的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的,由变更后的运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重新申报。
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着位置标明批准文号。
第十三条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着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第十四条进口网络游戏内容上网运营后需要进行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将拟变更的内容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内容审查。
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网络游戏内容的实质性变动是指在网络游戏故事背景、情节语言、地名设置、任务设计、经济系统、交易系统、生产建设系统、社交系统、对抗功能、角色形象、声音效果、地图道具、动作呈现、团队系统等方面发生显着变化。
第十五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第四章经营活动第十六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着位置予以标明。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十七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不得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
(二)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不得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
(三)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第十九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二)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
(三)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不得少于180日;
(四)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二)不得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
(三)提供服务时,应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
(四)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应当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
(五)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不得少于180日。
第二十一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
第二十二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
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
第二十三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着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不得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服务协议停止为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服务的,应当提前告知用户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时,可以要求网络游戏用户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审核真实的,应当协助网络游戏用户进行取证。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负有向其依法举证的责任。
双方出现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为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网上支付服务。为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网络信息安全,包括防范计算机病毒入侵和攻击破坏,备份重要数据库,保存用户注册信息、运营信息、维护日志等信息,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用户个人信息。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
第三十一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对集中地行使文化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十七条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查处违法经营活动,依照实施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注册地或者企业实际经营地进行管辖;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无法确定的,由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网站的信息服务许可地或者备案地进行管辖;没有许可或者备案的,由该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管辖;网站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进行管辖。
第三十八条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和出版境外着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审批,按照《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中央编办发〔2009〕35号)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 《网络安全法》主要内容解读(2)
2017年《网络安全法》主要内容解读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 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二)定期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
(三)促进有关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以及有关研究机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 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条 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第五章 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二条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四条 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风险增大时,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根据网络安全风险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监测;
(二)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对网络安全风险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会发布网络安全风险预警,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第五十五条 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六条 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网络的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五十七条 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八条 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第六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第七十条 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一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七十二条 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二)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五)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第七十七条 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保护,除应当遵守本法外,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军事网络的安全保护,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九条 本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F. 《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一些经营者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的事件频发,引发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和担忧。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杨万明:比如,有些知名门店使用“无感式”人脸识别技术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分析消费者的性别、年龄、心情等,进而采取不同营销策数旁略。上述行为严重损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亟待进行规制。
最高法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制定司法解释,对人脸信息提供司法保护。解释明确规定,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物业不得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唯一验证方式
伴随着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场景的不断丰富,一些小区引入人脸识别系统,用“刷脸”代替“刷卡”,社会各界对此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将人脸识别作为住户身份验证方式,是一种智能化管理,可以更精准识别出入小区人员,让小区管理更安全、更高效。也有意见认为,在录入人脸信息时,小区物业要求人脸信息和详细住址、身份信息相绑定,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可能给公民个人隐私造成损害。那么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此是如何看待的,继续来看报道。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小区物业强制“刷脸”的问题,社会普遍关注。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小区物业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必须依法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只有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自愿同意使用人脸识别,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才有了合法性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郭锋:实拆卖践中,部分小区物业强制要求居民录入人脸信息,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这种行为违反“告知同意”原则,群众质疑声较大。我们应该拥抱新科技,但同时也要尊重人格权益。小区物业不能以智能化管理为由,侵害居民人格权益。
为此,《规定》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旅毕逗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这一规定,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于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小区物业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最高法: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 须征得监护人的单独同意
伴随着人脸识别应用场景越来越广泛,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被采集的场景也越来越多。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一旦泄露,侵权影响甚至可能伴随其一生。因此,新的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如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新司法解释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从司法审判层面加强对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郭锋:按照告知同意原则,根据第2条第3项的规定,信息处理者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必须征得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关于具体年龄,可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以及将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认定。
最高法表示,从责任认定角度看,新规结合当前未成年人人脸信息保护现状,明确将“受害人是否未成年人”作为责任认定特殊考量因素,对于违法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在责任承担时依法予以从重从严,确保未成年人人脸信息依法得到特别保护,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应用程序不得强制索取非必要个人信息
长期以来,部分移动应用程序通过一揽子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方式强制索取非必要个人信息的问题突出,这既是广大用户的痛点,也是维权的难点。对此,司法解释明确了此类处理人脸信息的新规则。
最高法表示,由于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对个人权益影响重大,因此,在告知同意上,有必要设定较高标准,以确保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合理考虑对自己权益的后果而作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 陈龙业:《规定》第2条第3项引入单独同意规则,即:信息处理者在征得个人同意时,必须就人脸信息处理活动单独取得个人的同意,而不能通过一揽子告知同意等方式征得个人的同意。
最高法介绍,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个人同意是信息处理活动的合法性基础。只要处理者不超出自然人同意的范围,原则上该行为就不构成侵权行为。自愿原则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个人的同意必须是基于其自愿而作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陈龙业:特别是对人脸信息的处理,不能带有任何强迫因素。如果信息处理者采取“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模式,会导致自然人无法单独对人脸信息作出自愿同意,或者被迫同意处理其本不欲提供且非必要的人脸信息。
为强化人脸信息保护,防止信息处理者对人脸信息的不当采集,《规定》第4条对处理人脸信息的有效同意采取从严认定的思路。对于信息处理者采取“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信息处理者据此认为其已征得相应同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明确五类情形可以使用人脸识别
刚刚我们了解了很多对禁止使用人脸识别和限制使用人脸识别的规定,那么是不是人脸识别一律不能用呢?什么情形下,信息处理者可以应用人脸识别技术收集个人信息,新规也进行了列举。
新规明确, 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处理者主张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
(二)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
(三)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的;
(四)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的;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G. 八五普法期间要深化法律进网络加强什么提高网民法治意识引导广大网民崇德守法
八五普法期间要深化法律进网络,【加强网络安全教育】,提高网民法治意识,引导广大网民崇德守法、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此外,要加强社会应急状态下专项依法治理,开展公共卫生安全、传染病防治、防灾减灾救灾、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方面法治宣传教育,促进全社会在应急状态下依法行动、依法办事,依法维护社会秩序。
H. 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课程
一、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课程有哪些 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课程主要有计算机网络、操作系统、计算机犯罪侦查、网络信息监控技术、信息安全体系结构、电子证据分析与鉴定技术、互联网情报信息分析技术、互联网安全管理。
二、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简介
该专业是一个包含工学(计算机科学与信息技术)、法学、公安学等多学科交叉融合的新型公安科技专业。
三、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就业方向和前景
在计算机网络公司、软件公司、科研部门、教育单位和现代化企业,从事计算机安全、网络日常管理与维护、网站设计与开发、网络数据库的应用与维护工作。
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学什么 附学习科目和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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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大学排名及分数线【统计表】
全国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大学排名 一本二本大学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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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法律责任中,刑事责任包括哪几个
1、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2、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3、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我国关于网络安全方面的主要法律,经营者违反的,会受到行政处罚,并处罚款。如果构成犯罪,法院会对当事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网络安全法》
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款
J. 网络安全教育内容心得体会范文(大全6篇)
每朵花都没有一样的时候,人也是一样。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心得也不例外,在学习中,我们每一个人应该都尝试过写心得体会吧,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以往思想、工作和学习。我们写心得体会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为满足您的需求,我特地我了“网络安全教育内容心得体会范文(大全6篇)”,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请收藏。
网络安全教育内容心得体会范文(大全6篇)【篇一】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发展迅速,网民数量居世界第一。不少人想当然地认为,我国互联网发展已处于世界先进水平。其实不然。虽然我国是世界上的网络大国,但还不是网络强国,互联网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宽带普及率与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互联网发展瓶颈仍然突出。同志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维护网络空间安全成为维护国家安全新的战略制高点。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必须加快培养壮大高素质人才队伍。可以说,如何培养靠得住、本领强、打得赢的网络安全专业人才,是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重大课题。为此,必须深化教育改革,着力培养熟练掌握信息系统安全知识、网络基础设施安全知识、信息对抗知识,具有较强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专业网络安全人才队伍。实现这一目标,应协调推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实践锻炼等各方面教育改革工作。目前,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探索推进。
加强学科专业建设。加强网络安全人才培养,一个重要途径是加强学科专业建设。为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已联合发出《关于增设网络空间安全一级学科的通知》,旨在全面提升网络空间安全学科建设水平。加强学科专业建设,应统筹规划专业方向设置,扩大招生规模,为满足社会需求培养更多专业人才。加强学科专业建设,还应加强与之配套的科研项目基金扶持力度,创办具有权威性、影响力的网络安全领域学术刊物,定期举办学科专业领域的学术会议。
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可以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实行本、硕、博连读教育方式,合理缩短学制。例如,西南交通大学采取“4+X”“3+X”人才培养模式,打破本、硕、博培养界限,有效提升了教学效率,取得了较好效果。在实践中,还可以尝试实施“实验班”“人才培养基地”等计划,大胆开展教学方法改革,构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三位一体”的新模式。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网络安全人才培养滞后,一个重要原因是师资力量不足。针对一些高校网络安全方面教师缺乏的情况,可以开设“进修班”“深造班”等,分阶段、分人群制定教师培训计划,使大量非科班出身的教师转好学科方向、夯实学科功底,切实担负起网络安全教学任务。同时,可以公开招聘海内外优秀教师,高薪聘请行业内权威专家,建设“专兼结合”“新老互补”的高质量网络安全师资队伍。
改进教材编写。教材是教学的基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网络安全教材编写方案,邀请高水平学者加入教材编委会,明确分工、层层把关,做好教材的编纂、评审和发行工作。可以开发视频教学资源,推动传统书本教材向多媒体互动式教材转化提升。加强入门性、普及性培训教材和相关科普读物的编写、出版工作,努力增强公众维护网络安全的意识与能力。
网络安全教育内容心得体会范文(大全6篇)【篇二】
根据河北省委教育工委及河北省教育厅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增强广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提高广大学生的网络防护技能,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9月23日我院在一教515开展网络安全宣传活动。出席的有管理学院副院长苗世亮,团总支书记袁坤瑞,学生会主席李琨,团总支副书记庞硕等学生干部。
随着以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为特征的信息化浪潮蓬勃兴起,要抓好网络安全这件大事。网络的安全是一个相对的、动态的概念,涉及的范围很广,现实世界的一切领域几乎都可以上网,这就决定了维护网络安全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当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都置身于开放的网络空间时,虽然影响力倍增,但是风险系数也成正比式扩大,守护网络安全已不是某一特定领域,综合性、复杂性、善变性不容忽视,网络没有一劳永逸的安全,守护网络安全,让网络清朗起来。
此次网络安全宣传活动中,我院领导首先为我们普及了网络安全常识,其次还通过分析各种案例的方式,教会了我们如何警惕网络诈骗。我院领导在活动中强调:“互联网技术发展的趋势告诉我们,技术的创新可以是利国利民的,也可能是伤天害理的,网络的正义与邪恶,安全与危险始终在不停的争斗着,网络危害的对象无外乎是人,守护网络安全的落脚点,归根还是在我们。”相信我院领导的用心宣传和指导,以及同学们的积极配合,会使我院学生更深刻的理解了网络安全的重要性。
此次网络安全宣传活动提高了同学们的安全意识,使网络安全、网络文明深入人心。相信以后同学们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还会争先做网络安全的宣传者,维护网络安全的践行者,为共同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贡献力量!
网络安全教育内容心得体会范文(大全6篇)【篇三】
网络,这块充满着神秘色彩与诱感力的被彩纸包着的糖果。对于现在的我们来说,这早就不是什么新鲜事了。它是我们的老师,是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器,是我们学习的好帮手,更是我们通往知识宝库的大门]钥匙。从网络中,我们不仅可以迅速了解世界各地的信息与发生的事情,还能学到许多知识,宽阔我们的“视野”,使我们懂得的知识更多更广阔。
网络是把双刃剑,对于我们青少年健康成长既有有利的面,也有不利于我们的面,我们一定要利用它好的面,让它帮我们学习,帮我们走向成功。
所以我们一定要重视网络安全教育:
1、网上交友已成为青少年交往的重要形式,因此教育学生网络交友要谨慎。
2、在网络环境下,部分学生的人格冲突t分明显,在现实生活中是好学生,在网络社会中可能扮演光明破坏神"的角色。因此教育学生在网络环境同样要有个人的人格尊严。
3、网络价值观念模糊。传统道德规范中诚实守信等道德品质在网络世界中受到严峻挑战。部分学生认为,在网络这样的场所进行欺骗是很正常的事情。因此教育学生在网络世界仍旧要遵守传统道德规范。
4、网络言行随意放纵。学生们在网上交流常使用污言秽语,特别是在一些聊天室和论坛中,经常可以看见互相谩骂和人身攻击的字眼。因此教育学生在网上也要使用文明语言。
重视安全,是我们每个人的义务,更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重视安全是我们每个人阿护这文明之花,让我们远离伤痛,珍爱彼此的生命吧。我们要把平安的种子撒播进自己的心田,更要让它在孩子们的心中发芽开花、长成参天大树,我们必将收获更多的祥和、安宁和幸福。
网络安全教育内容心得体会范文(大全6篇)【篇四】
网络,在现代社会已经变得十分普遍了,我们随处可以看见使用网络的人,老年人、小孩子、中年人人们使用网络看电影、炒股、浏览新闻、办公等等网络的出现给人们带来了一个崭新的面貌!有了网络,人们办公更加高效,更加环保,减少了纸张的使用。正好符合了我们当前的环保主题——低碳、节能、减排。并且,现在有很多高校都开设了计算机专业,专门培养这方面的高端人才,但也许,在培养专业的技能之时忽略了对他们的思想政治教育,在他们有能力步入社会的时候,他们利用专业的优势非法攻克了别人的网站走上了一条再也回不了头的道路!
确实是,网络不同于我们的现实生活,它虚拟、空泛、看得见却摸不着,而我们的现实生活,给人感觉真实。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我们的活动有着一定的条例、法规规定,在网络世界中,虽然是虚拟的,但是它也有它的制度、法律法规:
(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
(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直到xx年,公安部再一次完善了我国关于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公安机关会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处罚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在网络世界中,违法了也一定会追究责任。这和我们的现实生活一样,并不像我们想的,因为网络世界是虚拟的,所以可以乱说,在上面乱整。传播、不利于社会安定的话,也一定会受到处罚,对于那些为了利益利用自己高超的技术手段攻破别人的电脑系统,这肯定是违法的,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也经常看到这样的案例,应该说这些事例给了我们血淋淋的教训,所以,我们在使用网络的时候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不搞破坏,在网络上进行正常的健康的交流,充分使用网络资源提高我们的学习效率和知识面!
网络安全教育内容心得体会范文(大全6篇)【篇五】
诈骗,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放肆,几乎无处不在。可以随着网络,随着聊天工具,随着电信。
记得有一次,我和妈妈去市场买菜,买了好多好多。我们在路上走着走着,看见了一个乞丐,那乞丐可怜兮兮地说:“我已经五天没吃饭了,给我一点钱吧!”妈妈看他可怜,就给了他五元。当我们会到家后,很不幸的事发生了:我们家没煤气了。妈妈就带着我去餐馆吃饭,让人很恼火的事发生了。我在餐馆里看见了,那个向我和妈妈要钱的乞丐,正在津津有味的吃着食物,而且还和他的同伴说着令人反感的话:“今天有好几个傻瓜,给了我好多钱,以后要是还像今天这样就好了。”说完还笑的很大声。当我听见这句话时,我真想走上前去责骂他,可以看见那么多人,我便忍住气让妈妈换一家餐馆。
还有一次,我在电脑上看见怎么一则新闻:在深圳市居住的一位王女士,在网上购买了苹果4,商家要她的银行账号和密码,说,还有一千元钱要给她。王女士居然就这样糊里糊涂给了商家银行账号和密码。商家从银行上取走了一万元,就逃之夭夭了。不过,后面他还是被警察给抓走了。
诈骗在世界的各个角落存在着,所以让我们学几条防止诈骗的方法。
一、在面对任何与财产有关的事时,要用头脑想清楚那是不是诈骗。
二、千万不要给网上的人银行账号和密码,因为那百分百是假的。
三、不要贪图一点钱,因为到头来,只会得小失大,是一笔不划算的选择。
防止诈骗,从我做起,从大家做起。
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频繁利用手机、电话和互联网实施电信诈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给群众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为了让我们小孩子也提高一些警惕性,所以学校给我们播放“防止电话诈骗案”的录像光盘。
这张光盘讲述了几个实际的电话诈骗案件的经过,揭露了几种常见的犯罪手段。
1、冒充法院及相关执法部门,电话通知市民要出庭应诉。是称当事人有执行案件在法院,涉嫌经济犯罪,名下账户将被冻结,以此为由进行恐吓,最后以提供“公共账户”为由,要求当事人将名下存款转入其提供的诈骗账户。
2、冒充电信局、公安局工作人员。由一名自称是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接听电话,称当事人名下登记的电话和银行账户涉嫌洗钱、诈骗等犯罪活动,为确保不受损失,需将本人存款转移至一个“安全账户”,并且频频催促当事人赶紧通过电话或就近转账,不然损失更大。
3、冒充充税务、财政、车管所工作人员。称“国家已经下调购房契税、购车附加税率,要退还税金”,让当事人提供银行卡号直接通过银行ATM机转账获取税款。
4、冒充亲朋熟人诈骗。编造其家人或自己遇到车祸摔伤等谎言让当事人汇钱到指定帐户。
诈骗方式层出不穷,片中还给我们介绍了办理贷款诈骗、婚介、招聘诈骗、低价购物诈骗、敲诈信诈骗、钓鱼网站诈骗、重金求子等等。
看了这个录像以后,我觉得这种既令人恐慌,又令人难以置信的事情就发生在我们的身边,我们的眼前。如果我们放松一丁点儿警惕,就会给予嫌犯多一分的机会来进行犯罪活动,而最终将是通过银行转账、银行卡转账的形式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所以无论犯罪分子如何花言巧语、危言恐吓,我们只要记住“不听、不信、不转账、不汇款”,不要相信天上会掉馅饼,遇到不明白的事不要急于做决定,要先和家人联系、沟通,如有疑问直接拨打110进行咨询或报警,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确保自己的财产安全!
我希望大家能提高警惕,擦亮自己的眼睛,明辨是非。更希望我们的犯罪分子能改邪归正,自食其力,还人们、社会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
网络安全教育内容心得体会范文(大全6篇)【篇六】
如今是“网罗”天下的时代。网络,你是普罗米修斯,偷走了宙斯的火焰,点燃了闪电,照亮了人类黎明前的黑暗,让拂晓的风声在耳畔回荡,世界因你而精彩。网络,你这个盗火者,你偷来了光明,却也带来了黑暗。还我隐私。这是一个张扬个性的时代,却也是个缺乏隐私的时代。人们被大数据一点点地剖析,肢解,百无一漏地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中。网络,你偷走了人类的遮羞布,让人成为赤裸裸的“透明人”!前不久爆出的`“棱镜事件”,折射出信息安全的隐忧。高科技窃取我们的信息于无形之中,令人不战而栗。
不久前,一位名叫琪琪的女孩,因一条微博,被人在网上挖掘个人信息并无情地嘲讽而不堪重负,最后含恨自杀。每一个人的心中都有秘密,正如每一个花蕾都包含着心事,强行剥开花瓣必定会使花蕾凋亡,无情揭开个人隐私必将导致人间惨剧发生。还我距离。生活在网络时代,纵使相隔千里,也可以面对面交谈,于是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近了,而心的距离却远了。我曾无数次地回想起那个“烽火连三月,家书抵万金”的时代,虽然战乱不断,天各一方,却能“千里共婵娟”,共话相思意。然而,在这个霓虹灯点缀了夜空,万家灯火齐明的大数据时代,手机却反客为主,俨然成了聚会的.主角。当“一起来玩手机,顺便吃个饭”成为年轻人的口头禅时,我们不禁感叹人情变了:没有了朱自清的“咫尺天涯,叫我如何奈得”的感慨,却有加拿大女作家的“世界上最远的距离,不是你在天涯,我在海角,而是我在你面前,你却不知道我想你”的无奈。网络,你偷走了距离,让心的故乡何处寻觅?还我诗情画意的生活。怎能不向往、向往川端康成凌晨四点半看海棠花未眠,向往瓦尔登湖畔卢梭的小木屋,向往王尔德在阴沟里仰望星空,向往仓央嘉措通透风情踏雪寻梅。反观当下,没了诗情没了画意,处处是屏奴。当点赞、刷微博成了生活的主旋律,我们真正的生活又去了哪儿?
网络,当我再一次把你放在聚光灯下,细细端详,终于窥见了你的真容。你原本只是高科技时代的一个工具,无关好与坏,功与过。合理利用,你可以使人们玩弄世界于股掌,传递信息,播散知识,造福人类。掌控不当,你也可以剥夺隐私,传播谣言,色情暴力、高科技犯罪把人们推向万劫不复的深渊。
利弊,黑白,两极之间本无界定,然而物极必反,就看你如何掌控。网络,可以送你上天堂,也可以带你下地狱。如何让高科技为人类谋福祉,全在人类的智慧。
20xx年7月16日,我有幸参加了教育局组织的网络安全培训,这次培训持续八天。参加培训的学生都是各校的网管能手或者网络管理员,而培训的老师不是金牌讲师就是某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在这样的学习环境下,不仅带动了一个刚刚步入教师行业的我,也让我初次感受到做为网络管理员的不易,通过这次培训我深深的体会到我该学习的东西实在很多,因此只有在自己的工作中多多运用所学习的知识,使理论知识转变为实践操作从而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一、用理论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
在此次培训中,一半的时间老师主要是讲理论知识,有关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安全技术。先从理论知识着手,让我们有个网络安全知识的了解,虽然理论知识有点枯燥,但我清楚的知道这是基础,通过开始几天的学习我了解到了首先还是要重视网络安全的重要性,而对我们学校则要充分认识校园内的网络安全管理问题,正视问题,解决落实网络安全。使校园的日常工作有条不紊的正常进行。其次网络安全问题要靠大家的努力,不能就靠某一个人,校园本身就是一个团队,一个集体,当然需要全体师生的共同努力,首先每位教师都要有网络安全意识,其次才能通过技术手段使网络更稳定。总之培训使我更进一步认识到了不足以及今后的工作方向,也会多学习多思考。
二、养成多动手、多动口、多动脑的学习习惯。
除了学习理论知识之外我在培训中还学到了很多知识,大部分就是电脑的操作,像交换机的配置,路由器的配置等等,因为在我上大学的期间,我还从没碰过交换机,路由器等一些东西,只是听过,见还没见过,通过培训我不仅认识了它们而且还会对它进行配置,在学习中我认真听讲,还和老师讨论不懂的问题,可以说学到的真不少,因为我深刻感受到电脑只有自己去操作,去摸索才会弄明白,因此在电脑的操作培训中,我时刻提醒自己,动手去研究,去思考,由于我的努力我学会了电脑与电脑间的互相访问、以及一些基本的安全配置。但是我还是要提出我在这次培训中的不足之处,对于学习的布线系统我还是没搞明白,可能本身这与我无关吧,再加上对我所处的校园内的布线也不懂学习起来很费劲。但我从中学会了学习。
通过这次培训我相信我已经进步了一些,不管在哪个方面,也不管进步有多少。我只有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去实现,多尽一份自己的微薄之力。才能实现自己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