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等级分为多少级
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五级:
第一级(自主保护级):一般适用于小型私营、个体企业、中小学,厅高乡镇所属信息系统、县级歼旦单位中一般的信息系统。
第二级(指导保护级):一般适用于县级其些单位中的重要信息系统;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一般的信息系统。例如非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的办公系统和管理系统等。
第三级(监督保护级):一般适用于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重要的信息系统,例如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的办公系统和管理系统;跨省或全国联网运行的用于生产、调度、管理、扮改尺指挥、作业、控制等方面的重要信息系统以及这类系统在省、地市的分支系统;中央各部委、省(区、市)门户网站和重要网站;跨省连接的网络系统等。
第四级(强制保护级):一般适用于国家重要领域、重要部门中的特别重要系统以及核心系统。例如电力、电信、广电、铁路、民航、银行、税务等重要、部门的生产、调度、指挥等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核心系统。
第五级(专控保护级):一般适用于国家重要领域、重要部门中的极端重要系统。
B.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级分为几级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
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 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十二款规定,人民警察履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的职责。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第九条明确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008年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公安部“监督、检查、指导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法定职责。
C. 网络安全分为几个级别
网络安全分为四个级别,详情如下:
1、系统安全
运行系统安全即保证信息处理和传输系统的安全。它侧重于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2、网络的安全
网络上系统信息的安全。包括用户口令鉴别,用户存取权限控制,数据存取权限、方式控制,安全审计。安全问题跟踩。计算机病毒防治,数据加密等。
3、信息传播安全
网络上信息传播安全,即信息传播后果的安全,包括信息过滤等。它侧重于防止和控制由非法、有害的信息进行传播所产生的后果,避免公用网络上大云自由传翰的信息失控。
4、信息内容安全
网络上信息内容的安全。它侧重于保护信息的保密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3)国家信息技术网络安全等级扩展阅读
网络安全的影响因素: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计算机犯罪; 人为行为,比如使用不当,安全意识差等;黑客” 行为:由于黑客的入侵或侵扰,比如非法访问、拒绝服务计算机病毒、非法连接等;内部泄密;外部泄密;信息丢失;电子谍报,比如信息流量分析、信息窃取等。
网络协议中的缺陷,例如TCP/IP协议的安全问题等等。网络安全威胁主要包括两类:渗入威胁和植入威胁。渗入威胁主要有:假冒、旁路控制、授权侵犯。
D. 什么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级保护分为几级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是对信息和信息载体按照重要性等级分别进行保护的一种工作,总共分为五个等级,接下来我们来看看详细的内容介绍。
什么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是指对国家秘密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公民专有信息、公开信息以及信息系统存储、传输、处理这些信息的安全等级,实行分级保护,对信息系统中使用的安全产品实行分级管理,对信息系统中发生的信息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响应和处置。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分为几级?
第一级、自主保护级
一般适用于小型私营、个体企业、中小学,乡镇所属信息系统、县级单位中一般的信息系统。不需要备案,对评估周期没有要求。
这类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普遍损害,但不会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指导保护级
一般适用于县级其他单位中的重要信息系统;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一般的信息系统,比如非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的办公系统和管理系统等。
公关机关备案,建议两年评估一次。此种信息系统被破坏后,将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会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造成一般损害,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监督保护级
一般适用于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重要的信息系统,比如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的办公系统和管理系统。
公安机关备案,要求每年检测一次。这类信息系统被破坏后,将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危害,对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尤其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第四级:强制保护级
一般适用于国家重要领域、重要部门中的特别重要系统以及核心系统。例如电力、电信、广电、铁路、民航、银行、税务等重要、部门的生产、调度、指挥等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核心系统。
公安部门备案,要求半年一次。此类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第五级:专控保护级
一般适用于国家重要领域、重要部门中的极端重要系统。
公安部门根据特殊安全需要备案。这类信息系统被破坏后,将特别严重地损害国家安全。
E.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级分为几级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五级,一至五级等级逐级增高,分别为:第一级(自主保护级),第二级(指导保护级),第三级(监督保护级),第四级(强制保护级),第五级(专控保护级)。
F.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第四条 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第五条 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其相关标准规范,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 等级划分与保悔庆护
第六条 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第三级,信举团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第八条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对信息系统进行保护,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一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第二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第三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碧答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四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业务专门需求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强制监督、检查。第五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业务特殊安全需求进行保护。国家指定专门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专门监督、检查。
第三章 等级保护的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具体实施等级保护工作。
第十条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有主管部门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可以由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安全保护等级。对拟确定为第四级以上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请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一条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满足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需求的信息技术产品,开展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或者改建工作。
第十二条 在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17859-1999)、《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技术标准,参照《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1-2006)、《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0-2006)、《信息安全技术 操作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2-2006)、《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3-2006)、《信息安全技术 服务器技术要求》、《信息安全技术 终端计算机系统安全等级技术要求》(GA/T671-2006)等技术标准同步建设符合该等级要求的信息安全设施。
第十三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参照《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GB/T20269-2006)、《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工程管理要求》(GB/T20282-2006)、《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管理规范,制定并落实符合本系统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运营、使用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测评机构,依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等技术标准,定期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状况开展等级测评。第三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等级测评,第四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等级测评,第五级信息系统应当依据特殊安全需求进行等级测评。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信息系统安全状况、安全保护制度及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第三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第四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第五级信息系统应当依据特殊安全需求进行自查。 经测评或者自查,信息系统安全状况未达到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方案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已运营(运行)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新建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投入运行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隶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由主管部门向公安部办理备案手续。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办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备案手续时,应当填写《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系统拓扑结构及说明;
(二)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系统安全保护设施设计实施方案或者改建实施方案;
(四)系统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清单及其认证、销售许可证明;
(五)测评后符合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技术检测评估报告;
(六)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专家评审意见;
(七)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意见。
G. 网络安全分为几个级别
网络安全级别按安全级别由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级别。这些安全级别不是线性的,而是成倍增加的。
1、D1 级
这是计算机安全的最低级别。整个计算机系统不可信,硬件和操作系统容易受到攻击。D1级计算机系统标准规定对用户没有认证,即任何人都可以无障碍地使用计算机系统。系统不需要用户注册(需要用户名)或密码保护(需要用户提供唯一的访问字符串)。任何人都可以坐在电脑前开始使用它。
2、C1 级
C1级系统要求硬件具有一定的安全机制(如硬件锁定装置和使用计算机的密钥),用户在使用前必须登录系统。C1级系统还需要完全的访问控制能力,这应该允许系统管理员为某些程序或数据建立访问权限。C1级保护的缺点是用户直接访问操作系统的根目录。C1级不能控制用户进入系统的访问级别,用户可以任意移动系统数据。
3、C2 级
C1级C2级的一些缺点强化了几个特点。C2级引入了受控访问环境(用户权限级)的增强功能。此功能不仅基于用户权限,而且还进一步限制用户执行某些系统指令。授权层次结构允许系统管理员对用户进行分组,并授予他们访问某些程序或层次目录的权限。
另一方面,用户权限授权用户访问程序驻留在单个单元中的目录。如果其他程序和数据在同一目录中,则会自动授予用户访问这些信息的权限。指挥控制级系统也采用系统审计。审计功能跟踪所有“安全事件”,如登录(成功和失败),以及系统管理员的工作,如更改用户访问权限和密码。
4、B1 级
B1级系统支持多级安全,多级是指这一安全保护安装在不同级别的系统中(网络、应用程序、工作站等),它对敏感信息提供更高级的保护。例如安全级别可以分为解密、保密和绝密级别。
5、B2 级
这一级别称为结构化的保护(Structured Protection)。B2 级安全要求计算机系统中所有对象加标签,而且给设备(如工作站、终端和磁盘驱动器)分配安全级别。如用户可以访问一台工作站,但可能不允许访问装有人员工资资料的磁盘子系统。
6、B3 级
B3级要求用户工作站或终端通过可信任途径连接网络系统,这一级必须采用硬件来保护安全系统的存储区。
7、A 级
这是橙色书籍中最高级别的安全性,有时被称为验证设计(verified design)。与以前的级别一样,此级别包含其较低级别的所有功能。A级还包括安全系统监控的设计要求,合格的安全人员必须分析并通过设计。此外,必须采用严格的形式化方法来证明系统的安全性。在A级,构成系统的所有组件的来源必须得到保护,这些安全措施还必须确保这些组件在销售过程中不会损坏。例如,在A级设置中,磁带驱动器从生产工厂到计算机室都会被密切跟踪
H. 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等级分为几级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规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能力的五个等级:
第一级:用户自主保护级, 第二级:系统审计保护级,第三级:安全标记保护级,第四级:结构化保护级,第五级:访问验证保护级。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对信息和信息载体按照重要性等级分级别进行保护的一种工作,在中国、美国等很多国家都存在的一种信息安全领域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