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徐州市上山小区里的aWifi安全吗我想知道这个免费的网络是否安全可用。
不安全。
小区里的aWifi不能确定是由谁开放的,有可能是诈骗团伙故意设置假的WiFi信号,来骗取用户的个人信息,不能随意去连接。
一旦被钓鱼WiFi入侵,就像电脑被特洛伊病毒入侵一样。相关安全软件组织发布的2015中国Wi-Fi安全绿皮书数据显示,由于网上银行盗窃和账户盗窃,人们每年损失高达50亿元人民币,个人信息泄露也逐年增加。
(1)徐州市政府网络安全扩展阅读:
连接户外WiFi的注意事项。
1,注意选择可以确认的公共WIFI。一般官方机构提供的公共WIFI信号,需要输入手机号码获取登陆密码等方式,得到确认;相对来说,这种免费信号属于安全类型。
注意谨慎选择不需要验证,无需密码的WIFI信号,极有可能是不法分子设下的圈套。
2,公共WIFI下不去购物和网银支付。在外出连接免费WIFI信号时,一般情况下不要进行网络购物和网银转帐支付等操作。即使进行操作时,切记不可选择让浏览器“记住密码”这个选项,以免个人银行卡信息泄露。
3,手机设置关闭“WIFI自动连接”。为了避免意外情况发生,要在手机设置中关闭“WIFI自动连接”这个开关;以免手机在外出时自动连上不明底细的WIFI信号。所以朋友们记得在手机上要多一个心眼,预防最重要。
㈡ *本次泉山区中小学校网络安全宣传周的时间是
9月16日。泉山区隶属于江苏省徐州市,位于徐州市西南部,中抱云龙湖、云龙山,因境内泉山国家森林公园而得名。9月16日开始,泉山区开展为期一周的网络安全宣传活动。
㈢ 徐州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属于网安吗
是的,徐州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属于网络安全部门,负责网络安全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㈣ 徐州网络安全公司有几家
我知道的,江苏国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位于矿大科技城。优势主要集中于信息安全集成、网络安全服务、应用软件开发,能够提供整体全面、高性价比的解决方案和技术服务,这些方案包括:信息安全、网络管理(自主研发)、机房建设、系统优化、信息系统集成以及办公管理软件定制开发,研发和代理产品包括:网络防病毒、安全网关(防火墙、入侵防御等)、流量控制、负载均衡、容灾备份、图档加密、内网安全管理、上网行为管理等
㈤ 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促进信息化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徐州市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信息内容的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第三条市、县(市)、贾汪区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国家安全、文化、保密、信息化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有关工作。吵仿第四条公安、国家安全、文化、保密、信息化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守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升汪纤、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活动。第二章安全保护和管理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按照国家规定划分为以下五级: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为第一级;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的,为第二级;
(三)计算机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的,为第三级;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为第四级;
(五)计算机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陵大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为第五级。第七条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技术标准确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划、设计阶段确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并同步建设符合该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安全保护设施。第八条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投入运行后三十日内,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向市公安机关备案。
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颁发备案证明;对定级不准确的,通知运营、使用单位重新定级后予以备案。第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结构、处理流程、服务内容等发生变化,致使安全保护等级发生变更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定级、重新备案。
计算机信息系统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告公安机关。第十条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信息技术产品和依法取得销售许可证的安全专用产品。第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状况开展等级测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安全保护制度及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未达到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应当进行整改。第十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安全技术人员,建立并执行下列安全保护制度:
(一)计算机机房安全管理;
(二)网络安全漏洞检测和系统升级管理;
(三)信息发布审查、登记、保存、清除和备份;
(四)违法犯罪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处;
(五)信息系统安全教育和培训;
(六)安全应急处置。第十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下列安全保护措施:
(一)身份登记和识别确认;
(二)记录用户帐号、主叫号码和网络地址;
(三)系统运行和用户使用日志记录保存六十日以上。
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还应当采取下列安全保护措施:
(一)系统重要部分的冗余、重要数据备份;
(二)计算机病毒防治;
(三)网络攻击防范和追踪;
(四)安全审计和预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