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信息安全事件分为几个等级
信息安全事件根据其严重性分为四个等级,以确保对事件响应的适当性和及时性。
**第一级: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遭受严重破坏,全面瘫痪,业务处理能力丧失。
- 国家机密信息、关键数据丢失或被大规模窃取、篡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面临极大威胁。
- 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造成极端威胁和影响的事件。
**第二级:重大网络安全事件**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遭受重大损害,长时间中断或局部瘫痪,业务处理能力大幅受限。
- 国家机密信息、关键数据丢失或被窃取、篡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
- 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造成严重威胁和影响的事件。
**第三级:较大网络安全事件**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遭受损害,系统效率降低,业务处理能力受影响。
- 国家机密信息、关键数据丢失或被窃取、篡改,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较严重威胁。
- 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造成较严重威胁和影响的事件。
**第四级:一般网络安全事件**
- 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造成一定威胁和影响,但未达到上述级别的网络安全事件。
信息安全的核心目标包括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和不可否认性。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主要针对未经授权的访问和行为。可控性和不可否认性则侧重于对授权用户的行为进行监控和管理,以确保他们在授权范围内操作,并对其行为负责。可审计性确保行为人不能否认其在信息交换过程中的行为,而可见鉴别性则允许信息接收者判断信息发送者的身份,这两个概念与不可否认性紧密相关。
‘贰’ 网络安全标准
法律分析:根据网络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以及其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被篡改、泄露、丢失、损毁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网络分为五个安全保护等级。
(一)第一级,一旦受到破坏会对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一般网络。
(二)第二级,一旦受到破坏会对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危害,但不危害国家安全的一般网络。
(三)第三级,一旦受到破坏会对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会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重要网络。
(四)第四级,一旦受到破坏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特别重要网络。
(五)第五级,一旦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极其重要网络。
法律依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根据网络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以及其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被篡改、泄露、丢失、损毁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网络分为五个安全保护等级。
(一)第一级,一旦受到破坏会对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一般网络。
(二)第二级,一旦受到破坏会对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危害,但不危害国家安全的一般网络。
(三)第三级,一旦受到破坏会对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会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重要网络。
(四)第四级,一旦受到破坏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特别重要网络。
(五)第五级,一旦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极其重要网络。
‘叁’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级分为几级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
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 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十二款规定,人民警察履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的职责。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第九条明确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008年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公安部“监督、检查、指导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