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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河分局组织开展网络安全宣传

发布时间: 2025-05-22 10:02:11

Ⅰ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的区县机构

根据天津市行政、经济区划及职能配置原则,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系统设置21个区、县国家税务局,为正处级全职能局,主要负责区、县国家税务局职责范围内的征收、管理、稽查工作。
根据工作职责,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相应设置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
? 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为10个,另设离退休干部科(挂靠人事教育科),级别为正科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为5个,分别为办公室、税政科、收入核算科、纳税评估科、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级别为正科级。
(1)办公室
拟订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有关工作制度;起草和审核重要文稿;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会务、档案、督办、信访、保卫、保密、密码等工作;承担税收宣传、新闻发布及机关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办网站运行和维护工作;组织税收科研、学术交流工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有关事项。
(2)政策法规科
组织落实综合性税收政策;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局外综合性税收政策文件会办工作;承担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工作;办理行政复议、赔偿案件及行政诉讼案件;组织实施税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税收执法质量考核工作;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税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工作。
(3)税政科
组织实施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等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对关于税种的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实施有关税种的税源管理办法;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导有关税种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有关税种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工作。
(4)收入核算科
牵头编制年度税收计划、出口退(免)税计划、年度免抵调库计划;监督检查税款缴、退库情况;开展税收收入分析预测、税收收入能力估算及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税收资料调查工作;承担税收会计核算、统计核算、税收票证管理等相关工作;承担税收收入数据的综合管理应用工作。
(5)纳税评估科
负责纳税评估制度的贯彻和实施;依据上级部署和本辖区征收管理现状制定纳税评估计划,并指导纳税评估计划的实施;确定纳税评估分析指标和预警标准;对本辖区重点管理纳税人实施纳税评估工作;搜集、整理、发布纳税评估典型案例,定期对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交流;负责向稽查部门移交纳税评估中发现的纳税人涉嫌偷、骗税问题。
(6)征收管理科
组织落实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操作办法;承办征管质量考核、风险管理和税收收入征管因素分析工作;承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普通发票管理、税控器具推广应用等方面的相关工作;组织落实个体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税收管理员制度。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单位各部门、各税种、各环节的纳税服务工作;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落实纳税人权益保障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实施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受理纳税人投诉;指导税收争议的调解;承担12366热线、网站纳税服务栏目、短信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
(7)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组织实施进出口贸易税收管理工作,拟订税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承担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核审批、年终清算工作;组织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骗税工作。
(8)财务管理科
组织实施会计核算、会计基础规范工作、分析考核征税成本,组织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办理具体支付事项,承担本单位基本建设、资产管理、着装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
(9)人事教育科
组织落实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承担机构编制、干部任免、人员调配、劳动工资、人事档案、公务员管理、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等人事工作;承担科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的管理、考核及监督工作;监督检查本单位执行干部人事规章制度情况。
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员培训、学历教育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开展培训质量考核与评估。
负责本单位的党建、党群工作;承担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税务文化建设和基层建设;承担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考察工作及发展党员工作。承担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工作。
(10)监察室
组织落实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制度,拟订具体实施办法;监督检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贯彻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组织协调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理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及有关申诉;查处本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开展执法监察和纠风工作。
离退休干部科(挂靠人事教育科)承担本单位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同时承担政策法规科、财务管理科、人事教育科、监察室、离退休干部科有关职能,并承担后勤事务的管理、保障和服务工作;税政科同时承担征收管理科有关职能。 区、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行政区划设置)是区、县国家税务局的直属机构,级别为副处级,业务上接受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指导。
区、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1)天津市和平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天津市河东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3)天津市河西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4)天津市南开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5)天津市河北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6)天津市红桥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7)天津市塘沽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8)天津市汉沽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9)天津市大港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10)天津市东丽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11)天津市西青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12)天津市津南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13)天津市北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14)天津市武清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15)天津市宝坻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16)天津市静海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17)天津市宁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18)天津市蓟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区、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主要职责:
制定稽查计划,下达稽查任务;负责稽查案源管理工作;负责发票协查工作;实施稽查并完成稽查执行工作;负责稽查案卷的审理、归档工作;组织稽查案件的复查工作;负责听证案件的举证工作;与政府、司法、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及其他税务机关进行协调联系;咨询、核实、查证的稽查案件疑点问题,移送涉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打击偷、抗、骗税违法行为;负责反馈加强税收管理和税务稽查的意见。
区、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机构设置:
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各设置6个内设机构,级别为正科级,分别为综合科、案件审理科、检查一科、检查二科、检查三科、案件执行科;塘沽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设置5个内设机构,级别为正科级,分别为综合科、案件审理科、检查一科、检查二科、检查三科;汉沽区、大港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各设置4个内设机构,级别为正科级,分别为综合科、案件审理科、检查一科、检查二科。
(1)综合科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稽查工作;负责拟定年度税务稽查工作计划及培训计划;负责组织贯彻税务稽查规章制度,拟订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稽查软件系统的应用和管理;负责组织安排稽查案件的复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听证工作;负责组织金税工程发票协查工作;负责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负责重大案件的上报和稽查统计报表;负责税收案件的举报受理、转办工作。
(2)案件审理科
主要职责:负责对税务违法案件的审理工作;负责税收检?榍榭龅母床楦瓷螅话炖硖?ぁ⒏匆榈挠泄厥孪睿?涸鹚咚习讣?挠λ吖ぷ鳎桓涸鹨扑退拔裎シò讣?挠泄毓ぷ鳎桓涸鸹慵??砘?楦骰方谛纬傻母髦肿柿希?⒕砉榈担??垂娑ū9埽桓涸鹱芙岱治鐾怠⑵?鞍讣?墓媛珊褪侄危??吹湫桶咐?胺治霰ǜ妗?
(3)检查一科
(4)检查二科
(5)检查三科
检查一科、检查二科、检查三科主要职责:负责本单位年度计划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的稽查和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执行工作。
(6)案件执行科
主要职责:负责对选定的稽查对象实施日常稽查或专项稽查;负责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的催缴入库工作;负责稽查后的告知和审理要求各种证据材料的补充工作;负责对在稽查过程中发现达到立案标准而未立案的案件提请有关部门补充立案。 税务所是本区、县国家税务局的派出机构,为非全职能所,级别为正科级。税务所主要负责税源管理工作。
(1)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塘沽区、大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设置第一税务所、第二税务所、第三税务所、第四税务所;汉沽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保税区、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设置第一税务所、第二税务所、第三税务所。
第一税务所负责办理税务登记事宜;受理申报纳税;行政许可和非许可项目的受理、备案和审批;发票发售和管理;发票代开;纳税人税收违法违章行为处理;咨询服务;纳税人税收征管资料管理;涉税事项公告的发布;开展纳税服务工作。
第二税务所的管辖范围是重点税源纳税人、涉外税收纳税人及有出口业务的纳税人。负责涉税事项的调查、审核;申报纳税的催报催缴;清理欠税;负责纳税人户籍管理、税收分析、税源动态监控、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工作;负责出口退税和涉外税收业务管理;开展纳税服务工作。
第三、四税务所的管辖范围是一般税源纳税人(涉外税收纳税人、有出口业务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除外)。负责涉税事项的调查、审核,申报纳税的催报催缴,清理欠税,纳税人户籍管理、税收分析、税源动态监控、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开展纳税服务工作。
(2)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国家税务局按属地设置3个税务所,同时南开区国家税务局按照经济区划设立科技园税务所;汉沽区国家税务局按属地设置1个税务所;塘沽区、大港区、东丽区、北辰区国家税务局按属地设置3个税务所;津南区国家税务局按属地设置4个税务所;宁河县国家税务局按属地设置5个税务所;西青区、宝坻区国家税务局按属地设置6个税务所;静海县、蓟县国家税务局按属地设置7个税务所;武清区国家税务局按属地设置8个税务所。
按属地设置的税务所负责辖区内一般税源纳税人(不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涉外税收纳税人、有出口业务的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办理税务登记事宜,受理申报纳税,行政许可和非许可项目的受理、备案和审批,发票发售和管理,发票代开,纳税人税收违法违章行为处理,咨询服务,纳税人税收征管资料管理,涉税事项公告的发布,负责涉税事项的调查、审核,申报纳税的催报催缴,清理欠税,负责纳税人户籍管理、税收分析、税源动态监控和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工作,负责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和专业市场税收管理,开展纳税服务工作。 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国家税务局设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2个事业单位。
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设信息中心1个事业单位。
(1)信息中心
落实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执行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承担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支持、保障工作;承担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负责本单位信息安全工作。
(2)机关服务中心
承担机关后勤事务的管理、保障和服务工作,拟订机关事务具体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办公用品的采购、保管、分配、维修;参与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工作。

Ⅱ 2019年天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处罚标准

天津在春节的时候是不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这个消息小伙伴们知道吗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天津的几个区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相关信息,随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武清区人民政府决定,在武清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含存储)、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现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武清行政区域内禁止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婚庆、殡葬服务单位和个人在婚庆、殡葬服务中指定顾客购买及燃放烟花爆竹、为顾客提供代购烟花爆竹服务、为顾客提供运输烟花爆竹服务等活动。
三、承办婚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者,应当对本酒店、宾馆举办婚礼的公民提前告知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举报。对生产、经营(含存储)烟花爆竹的,可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属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综合执法部门举报。对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可向公安机关举报。
五、在武清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燃放,依法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居(村)民委员会,要积极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广大群众遵守本通告。全区党政机关、公职人员要率先垂范,带头禁放烟花爆竹,带头移风易俗,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七、本通告1月9日起施行。
宁河区
宁河区禁放烟花爆竹倡议书
宁河区的全体居民:
燃放烟花爆竹是我们在重要节日和喜庆活动期间的传统习俗。虽然燃放烟花爆竹能为我们增添喜庆气氛,但燃放后散落的炮皮碎屑等严重影响城乡环境卫生,释放出的颗粒物和硫化物加剧了大气污染。随意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和伤亡事故屡见不鲜,燃放产生的大量噪音污染也严重影响广大群众的生活休息。 宁河是我家、呵护靠大家!为了我们大家的身体健康和幸福生活,为了我们的天更蓝、水更清、空气更新鲜、环境更优美,我们向全体居民发出倡议:
一、让我们每个人都来做不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者。广大民众,特别是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主动带头,积极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性、禁放烟花爆竹的法律规定。积极劝说家人和朋友不放烟花爆竹,选择电子爆竹、喜庆音乐、悬挂灯笼等更安全、更文明的喜庆方式欢庆节日喜事,让环保欢庆节日喜事成为社会新风尚。
二、让我们每个人都来做不燃放烟花爆竹的践行者。广大民众,禁放烟花爆竹人人有责,2019年1月1日起,宁河区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我们要积极主动遵守相关规定,坚持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树立环保过节新理念,坚决不燃放烟花爆竹。
三、让我们每个人都来做不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者。广大民众,特别是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等应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走在践行绿色生活、改善空气质量、争当文明居民队伍的前列,积极号召、动员身边亲朋好友共同抵制、劝阻、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共同维护生态环境。
朋友们,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让我们行动起来,从自身做起,不燃放烟花爆竹,倡导文明之风,培育礼仪之花,为建设清净整洁、秀美宜居宁河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蓟州区
为进一步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和《蓟州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现就我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蓟州区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如遇重大节庆活动需要组织燃放焰火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蓟州区行政区域内,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本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举报。对劝阻人、制止人、举报人打击报复或者威胁其人身安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处罚规定
1、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以上500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在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承办婚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者,应当对在本酒店、宾馆举办婚礼的公民提前告知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同时对在其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内因婚庆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承办婚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者未履行以上义务,并发生因婚庆活动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酒店、宾馆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接受行政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处分。